美國法制教育論文

時間:2022-07-28 09: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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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制教育論文

一、美國法制教育發展的初級階段

斯托雷法官的《美國憲法簡述》就屬于后一類教材。他在書的序言中寫道,這本書不僅可以用作私人閱讀,也適用于作為中學以及高等院校的教科書(Story,1842:1)。在書中他對美國的憲法及其修正案逐條進行介紹,并對每一法條背后隱含的立法意圖做了簡要說明。他還在書的附錄中囊括了其它相關的重要法律文件,包括獨立宣言、華盛頓的告別演說、議會條例等。他在書的結語中寫到了他的目的:“如果這本書能夠在青年一代中激起他們對國家的熱愛、對自由不可抑制的渴望、以及對憲法極大的尊敬,那么作者的期望就達到了”(Story,1842:269-270)。斯托雷希望通過這本書使青少年尊重憲法以及憲法所代表的價值觀。這些早期的教材中所體現的價值觀包括平等、自由、愛國,還包括一些中產階級所崇尚的勤勞、誠實、正直等美德。當時存在的其它教材基本上也是這兩種類型的綜合,這些教材都沒能引導學生深入考察并獨立思考憲法中所蘊含的基本法律原則。到19世紀晚期法制教育的視野更寬廣,同時開始注重地方立法的學習,而且更強調法律的實際功能而不是形式。學校意識到了它們在培養合格公民過程中的重要角色,而通過法制教育剛好能加強學校這方面的作用。經歷了世界大戰之后,學校意識到培養愛國公民的緊迫性,進一步加大了法制教育的投入,出版了各色法律知識教材。不過由于教學方面的指導缺乏,教師們幾乎沒有接受過這類課程講授的訓練。當時關注這個問題的貝內特教授提出了教學指導方面的理論和技巧,并且建議將憲法知識引入生活。他建議從對憲法文本進行仔細研讀入手,經過分析解釋以后,最終鼓勵學生對憲法不足之處提出理性批評(Bennett,1935:194-234)。但遺憾的是他的設想當時并沒有得到貫徹實施。從早期美國法制教育的歷史背景來看,對于一個新獨立的國家而言,憲法是建立國家機制的基本文件,與政府基本職能有關的知識受到高度重視,而法制教育剛好能實現這一功能。于是加強國民對憲法的理解和尊重被提上了日程,這段時期各州政府紛紛立法加強憲政知識的教育也證明了這一需要。美國法制教育的初級階段持續了相當長的時間,從美國獨立直到20世紀初期約兩百年時間里一直維持著以憲法文本為基礎的教育方式。這些早期法制教育在內容上主要關注的是憲法和政府機構組成,而主要學習方式以法條記憶為主。其缺陷在于:第一,使用的教材過于死板教條,未能把憲法當作動態的、和生活息息相關的事物來看待。沒有幫助學生從系統上去理解這些法律制度相互關系如何,如何發揮作用,以及在這樣的法律體系中生活應該具備怎樣的技能,以及如何運用這些知識。第二,所有的教材都表現出一邊倒的觀點,體現出對憲法的極端尊重和盲目服從,并不鼓勵對憲法進行質疑、質問,只限于對法律條文事實上的了解,沒有對學生提出進一步要求,去思考為什么會設立這樣的法律制度,其不足之處在哪里。但實際上有益的批判性思維才更有利于透徹理解這些法條的內涵。進行批判性思維方面的訓練,不是為了培養學生參加法庭辯論的技能,而是使他們在面對不同觀點時知道如何有技巧地檢視和選擇。簡而言之,早期美國法制教育的目標局限于具體法律知識的學習,而未能讓學生掌握運用法律的能力,因此無法在學生遇到具體問題時提供可用于解決問題的工具和方法。然而值得肯定的是,法制教育在美國很早開始就受到了關注,而且也確實向青年學生傳遞了重要的信息。這已經為20世紀中期開始的法制教育改革奠定了基礎。

二、美國法制教育的改革階段

20世紀50年代開始,法律界和教育界都開始思考將法制教育納入通識教育,主要目的為了進一步推動青年學生對當前法律制度的深入理解。這一觀念逐步發展具體化為如何教育學生處理身邊與法律有關的問題,包括批判性思維的技能以及實際運用法律的能力。這些是早期的法制教育所欠缺的部分。在20世紀下半期這種觀念的影響迅速擴大,許多法制教育項目在全美范圍內如雨后春筍般開展起來。1953年哈佛大學法學教授保羅•弗洛因德在華盛頓大學發表演講標志著這一時期的開始,引發了關于法制教育潛在功能的廣泛討論。盡管弗洛因德教授在演講中主要討論的是法律在大學階段中的教育,他的演講卻推動了法制教育在所有教育階段的全面展開。他說“一所高校如果未能在通識課程中提供法律思維的指導,那么它就忽視了教育的全面性”(Freund,1953:379)。他認為傳統高校中的法律基礎知識課程是遠遠不夠的,他呼吁學術界進一步探索法律課程在高校中的更廣泛作用。他強調他所提倡的法制教育“不是為了教會學生諸如如何背書支票這一類實用的法律技能,如同開設科技通識課程的目標不是為了教會學生如何修理汽車。盡管另外有律師等法律專家可以為我們提供服務,但某些涉及我們安全、自由等切身利益的知識的學習是不可以轉嫁給他人的。”(Freund,1953:368)弗洛因德觀點的核心是成功的法律思維教育是全面的通識教育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這一觀點拓寬了當時人們對法制教育的認識。盡管法制教育課程多少都教會學生如何理解和運用法律工具,但最終目標不應當僅僅為了完成有限的、特定的工作。一個重要的目標應該是向學生呈現完整的法律制度,將其中使用的批判性思維技巧傳授給他們,使學生更成功、更有學識地在法制社會中行使職能。盡管弗洛因德的觀點也有其局限性,但他的倡議確實打開了大家的眼界,并且標志著法制教育新時代的到來。他的觀點引起了很大反響,例如1955年召開的“關于在文科通識課程中教授法律的圓桌會議”。在這次會議上,華盛頓大學教授托馬斯•艾略特引用了弗洛因德的論述,進而指出了當前法制教育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他指出盡管過去的幾年里,許多學校開設了司法程序有關的課程,但是大多帶著敬畏的態度,或者說至少不是批判性的(Eliot,1956:1)。他提議大學的法律通識課程應該是對現有法律制度更為現實的描述,包括現有制度面臨的問題和壓力,他倡議法制教育要擺脫過去的形式主義途徑。20世紀60年代美國興起了新社會運動,將注意力轉移到貧困階層的社會生活狀況,關注如何為他們提供應有的幫助。這一時期的法制教育發展受到這種思潮的影響,被看作幫助這些弱勢人群通過教育了解他們應有的權利,并且懂得應用這些權利來保護自己的重要手段。當時的文章指出“在向弱勢群體提供的法律援助中,重要的不是有多少律師加入了法律援助事務,也不是政府提供了多少法律援助資金,因為就這些人群的數目來看,通過法律援助幫助所有低收入人群解決法律問題是不現實的,因此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途徑是通過大規模的預防性教育防止這些問題的發生。”(Har-rington,1969:339)從這個角度來說,法律援助團體意識到了對其目標人群進行教育的重要意義,而且接受法律教育的人群越廣泛效果越好。這段時期大家從不同角度探討法制教育的作用和意義,有的從大學通識教育的角度,有的從弱勢群體保護的角度,總體來說這些觀點的共同之處在于,大家都認為傳統的法制教育模式不足以滿足當代要求,社會需要的不是形式上的法制教育,而是對法律制度的深入了解,因此積極探索新的法制教育形式成為當時的迫切需求。

三、美國法制教育的規范化發展階段

當美國遭遇越南戰爭、水門事件等社會危機之后,公民教育問題再次受到關注。美國法制教育之父伊薩多•斯塔認為新時期的公民教育應加強五方面內容的學習,包括:自由、正義、平等、財產以及權力,才能應對新的社會危機帶來的問題(Alexander,1993:67)。在他的倡導下,美國開始了法制教育運動。這次波及全美的法制教育運動最終促成了1978年美國《法制教育法案》的頒布,正式確定了法制教育的名稱和定義,并最終以立法的形式確定下來,其影響一直延續至今。伊薩多•斯塔早在20世紀30年代就將法律教學應用到社會知識課程中,他發現法律知識的教學可以將學生從課本上膚淺的論述帶入到價值沖突的實際場景,幫助學生建立當前社會所認可的價值體系,并應用到決策判斷中。因此,他積極倡導通過法律學習來改善公民教育。根據斯塔的話,法律學習旨在“通過教導青年人了解法律制度、法律程序和法律系統,以改善公民教育,給青年人提供另一種理解社會的方式和一些可以使他們參與制定和改善法律的工具”(Williamsonetal.,1997:8)。1962年兩件事進一步促成了法制教育框架的形成。一是公民教育基金會學校項目主管明娜•波斯特•佩澤代表基金會向美國社會研究委員會(NCSS)提議,加強權利法案在學校的教育。美國社會研究委員會連同公民教育基金會在馬薩諸塞州召開研討會,形成名為“加強中學權利法案教育的計劃”的報告,報告是一份圍繞自由、公正、平等等價值觀為核心,以案例教學的方式開展公民自由教育的全面規劃,這份報告產生了廣泛影響。另一標志性事件是同年在佩澤的斡旋下,美國最高法院法官威廉•布雷南在1962年美國社會研究委員會年會上發表演講,題為“權利法案的教學”。這一演講確立了權利法案在早期美國法制教育中的主導地位,并促使教育者從背誦教條為主的灌輸式教學方式向案例型教學方式轉變。此外還鼓勵學生積極參與模擬法庭以及情景教學來學習解決個人權利與社會責任的價值沖突問題。1963年美國社會研究委員會、美國政治學協會、美國法學院協會以及公民自由基金會達成共識,認為權利法案案例及其基本原則的教學應在全國受到重視,于是聯合成立“權利法案教育全國大會”,全國大會的成員包括多名最高法院以及巡回法院法官、高校校長、法學院院長、教育學院院長,法學、政治學、哲學、教育學各專業教授,以及市民領袖。在大會的影響下,1963-1964年間全美各高校紛紛開展了大量關于權利法案的研討會、講座、培訓課程。1965年,大會和美國頂尖教育研究機構哥倫比亞大學教師學院合作設立“美國自由研究與教育中心”,中心先后組織過教師培訓,知名學者研討會以及多個研究項目,為推進法制教育的發展作出了不可忽視的貢獻。在接下來的70至80年代,法制教育在全美呈現爆炸式的增長,尤其1978年《法制教育法案》頒布之后,全美涌現出無數為青少年提供的循序漸進的法制課程,覆蓋的教育階段也擴大到從小學到大學的全部教育階段。美國學者如此形容這番景象:“孕育了三百多年的法制教育的種子終于破土而出了”(Alexander,1993:68)。在這期間,全國開展了各類大大小小的法制教育項目,包括“街頭法律”這樣由司法部支持的全國范圍的大型項目,也包括遍布各城鎮的小項目,法制教育由此在美國得到普遍的重視并奠定了牢固的基礎。這一階段法制教育的蓬勃發展和美國司法部、美國律師協會以及諸如國家公民教育中心這樣的民間機構的促進是密不可分的,這些機構與部門直到今天仍然是美國法制教育的主要推動力量。

(一)美國司法部

美國司法部預防青少年犯罪辦公室是積極參與法制教育的主要政府部門。預防青少年犯罪辦公室的動機很明確:“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在于它教會學生我們國家的司法體制如何運作,理解了法律及其用途的人通常會更尊重法律,而不至于產生違法行為”(Speirs,1985:1-2)。1978年通過的《法制教育法案》為國內法制教育項目的資助提供了政策保障,之后美國司法部先后資助過美國律師協會青少年公民教育委員會、國家公民法制教育學院、國家公民教育中心、憲法權利基金會等機構開展的法制教育項目。項目開展的初期,司法部工作重點在于研究探索在各地全面推廣法制教育的形式和做法;第二階段發展的重點轉移到項目成果的準確評估,以及將法制教育納入國民教育課程體系;第三階段司法部則關注如何盡可能地擴大項目的支持者和參與者,并在更大的范圍內讓各層次學生收益。司法部在這些項目中主要提供財政支持以及發揮作為信息交換中心的功能。

(二)美國律師協會青少年公民教育特別委員會

委員會是司法部之外另一個重要的法制教育信息中心,委員會的宗旨是使青少年在理解國家法制的基礎上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委員會經常一些關于教授某一門課程的具體經驗、法制教育最新的發展趨勢之類的信息資料。委員會還了一系列“法律動態”,涵蓋了例如婚姻、性別歧視、投票選舉等與大部分人生活密切相關的幾百個法律問題,提供具體討論這些話題的教學資料。

(三)國家公民法制教育學院

國家公民法治教育學院開展的“街頭法律”項目是美國最知名的法制教育項目。這個項目最早是1971年喬治城大學法律中心發起的,由一些喬治城大學的法學專業學生到華盛頓特區的高中講授法律相關知識。項目發展到后期成立了國家公民法制教育學院,將喬治城大學的經驗推廣到其它地區。然而國家公民法制教育學院的設立并不僅僅是為了復制喬治城大學的實踐,從更廣泛的意義來說,是為了提高全體公民的法律意識。他們用更簡單、明確、有趣的方式闡釋法律,幫助學生發展公民技能,培養對待法律及法制的積極態度。這個項目一直持續到今天仍在運行,范圍甚至擴展到美國以外的地區。每個高校的“街頭法律”項目都采用了不一樣的運作方式,以耶魯大學為例,可作管中窺豹。耶魯大學中有興趣參與項目的學生會事先接受一學期的培訓,為下學期從事教學做準備。一學期培訓結束后,這些新培訓出來的大學生教師就前往各地中小學,他們通常在那里開設半學期課程,課程名稱并不固定,大部分法律知識課程包含在公民課里,同時也會開設一些其它更為專業的課程,比如商法或美國歷史等。講課的學生一般2-3人一組,每周講授3-4天,其余課程時間由學校的全職教師承擔。兼職教師需要承擔全部教學工作,包括講課、設計和批改作業、測驗以及期末考試和評分。學生的最終成績是由學校的全職教師決定的,他們會在兼職教師評分的基礎上結合平時成績確定最終成績。學期結束后,兼職教師需要向項目負責人提交一份報告,對自己的工作進行描述和評價,憑此他可以換取兩個學期的學分。“街頭法律”項目與美國國內50所高校建立了合作關系,包括耶魯大學、哥倫比亞大學、杜克大學等著名高校,業務范圍還在進一步擴展。“街頭法律”項目網站2013年統計數據顯示,項目的運作資金中政府撥款份額最大,占34%,主要來自美國國務院、教育部、哥倫比亞特區高等法院等,其次為律師事務所資助,占29%,其它來源于其他企業、社會團體或個人。

(四)公民教育中心

中心通過開展調查研究以及提供教師培訓,幫助地方機構改進法制教育項目的質量和效果。同時公民教育中心還致力于開發法制教育課程,計劃從幼兒園開始到高中階段結束,循序漸進地在不同年齡階段的社會與人文課程中融入法律相關內容。

(五)憲法權利基金會

憲法權利基金會是1962年成立的民間機構,也是早期法制教育的主要推動者之一。它主要為中小學階段的多種課程提供培訓和教學資料,其中培訓內容包括模擬法庭競賽、青年領袖項目、權利法案教學,課程資料的范圍更為廣泛,包括刑法、憲法修正案、商法等。

四、評價與啟示

從美國的法制教育的目標來看,早期目標只是為了讓學生了解美國法律制度,普及與國家政治體制、政權組織形式有關的法律知識。作為一個新獨立國家,這樣的法制教育目標是為了進一步鞏固國家政權,希望其政權組織形式得到民眾的熟悉和認可。如文中學者們所提出的,早期的法制教育中包含著對美國當時憲法制度的信仰和盲從,并不提倡對法律進行分析、思考以及質疑。但隨著社會不斷進步,人們意識到這樣的教育方式是存在問題的。教育學生知法、守法是法制教育的最基本功能,但法制教育的目標不應該停留于此。法制教育還能夠培養學生的批判性思維能力,價值判斷能力,培養公民責任感,社會參與意識,要充分發揮法制教育應有的功能,采用對法律條文進行釋義的傳統教育方法已經不能滿足要求。當代美國的法制教育目標除了掌握基礎法律知識之外,更關注的是如何培養學生的批判性思維能力、公民意識以及價值判斷能力。從美國法制教育的內容來看,早期的法制教育內容主要為憲法和國家政權組織形式,法制教育的教材內容圍繞美國憲法條文及其解釋展開,而且這些解釋只涉及法條含義的表面解釋,并未對具體制度的運行機制進行深入說明,更不用說在理解基礎上的進一步思考。當前美國的法制教育內容中,基本法律知識的學習的當然必不可少,但法律知識的學習本身并不會必然改善學生品德,培育良好公民,為了通過法制教育對學生的行為和態度產生積極影響,當代法制教育內容上更強調讓學生理解作為公民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理性的思考這些權利和義務,從而合理應對生活中遇到的道德、倫理困境。從美國法制教育的開展方式來看,早期的美國法制教育形式教條、照本宣科,教材以問答集和法律宣傳手冊為主,因此在教學上多采用教師灌輸、學生記憶的方式。這種方式只適合用來傳授法律基礎知識,隨著對法制教育認識的深入,對法制教育的目標和功能有了更多的理解,相應地教學方法也出現了拓展。當代法制教育強調在教學過程中的互動性、實用性,教材的內容應當能夠激發學生的獨立思考,從而鍛煉學生的邏輯分析能力,使學生能夠發現問題,分析相關的條件和假設,選擇適當的信息解決問題并最終得出自己的結論,而這種分析思維的訓練貫穿在課堂教學、模擬法庭以及校內外活動中。從美國法制教育的推動主體來看,除了美國政府積極推進法制教育的開展之外,還有美國各地的律師協會、高等院校、民間機構甚至個人,積極投入人力、物力參與法制教育項目的開發和實施。這種多元化的發展模式也得益于美國政府的政策支持。美國法制教育運動最終促成了美國1978年《法制教育法案》的頒布,法案規定對全國范圍內符合條件的法制教育項目提供資助,不論是地方政府還是民間機構組織的法制教育項目都可以申請獲得國家資助,在這樣的政策鼓勵下,全美律師協會、國家公民法制教育學院、公民教育中心等眾多地方和民間機構紛紛推出各自的法制教育項目,形成了當前美國法制教育多層次全面發展的繁榮景象。回顧美國法制教育發展歷史,有助于認識我國當前法制教育的發展水平。相比而言,我國現階段的法制教育水平仍有較大的提升空間。我國目前的法制教育在目標上仍然表現為以知法、守法為主,在法律意識的培養、應用法律解決問題的能力上重視不夠;在法制教育的內容上,仍然以法律常識的教育為主,存在內容繁雜、遠離生活、形式缺乏多樣性等問題;在采用的教育方式上也以法規的介紹和解釋為主,缺乏互動性、啟發性內容。現有的這些弊端不利于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養成,要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質,還必須以更開闊的視野重新認識法制教育的目標、內容和方法,從法律常識教育上升到法治意識的教育,全面提高法制教育的工作水平。美國法制教育經過多年探索和發展,已經形成較為完備的體系,其中許多方式方法值得我們借鑒和參考。

作者:帥穎工作單位:武漢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