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學生管理探析
時間:2022-01-11 10: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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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傳統高等教育中對于制度的高度依賴嚴重限制了學生的自由,已經成為阻礙學生發展的重要因素,而在脫離制度完全自由的環境中高校的運行也無法實現,現階段如何把握高等教育學生管理中自由與制度的度成為制約高校學生管理發展的重要因素;為了探索高等教育學生管理中自由與制度的限度,對自由與制度在高等教育學生管理中的意義進行了論證,認為應該在維持高校運行的基礎之上為學生提供最大限度的自由,最后以人權標準為依據,提出了高校學生管理中自由與制度均衡的限度。
[關鍵詞]高等教育;學生管理;自由;制度
一、引言
在傳統高等教育學生管理中,制度是學生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學校通過各種制度約束學生的行為,引導學生的發展。隨著教育理論與實踐的深化發展,剛性約束對于學生發展的束縛逐漸凸顯出來,同時在素質教育的影響之下,高等教育開始關注于學生的個性發展,這無疑對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產生了一定影響[1]。關注于學生的個性發展就是要為學生提供更多的自由,允許其在最大限度行使自己的權利,而不受學校規章制度的過度干預。但是大多數學生工作者對于自由與制度限度把握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從而影響了學生的進一步發展,也不利于高等教育工作的開展。但是從總體上來看,現階段高等教育并沒有深入探索學生在校期間究竟應該享受到何種自由以及什么樣的行為必須要進行嚴格的限制,實際學生管理工作還存在著較大的盲目性。因此,本文對高等教育學生管理中自由與制度的均衡原則進行了必要的探討。
二、自由與制度在高等教育學生管理中的意義
(一)自由是學生發展的充分條件。自由內部與外部所具有的價值決定學生只有具有自由才能實現自我發展,才能實現高等教育的根本目的。第一,自由是人類的最基本需求。任何物質之所以能夠自由的存在都是因為其內部的相關要素能夠與外部環境達到一種均衡狀態。但是越高級的物質所面臨的內外部環境也就越復雜,達到均衡狀態的難度也就越大。自由反射是任何動物都具有的本能,人類也不例外。但是相比于其他動物,人類對于自由程度的要求更高,自由對人類生存所起到的作用也遠遠超過其他動物。如果連最低限度的自由都無法得到有效保障,人類也無法存在[2]。此外,自由對于人類的重要性也不僅僅局限于自由的保障性,自由也是人類生存的目標,人類活動的目的在于獲得更高等級的自由。第二,自由是實現自我價值與社會發展的先決條件。自我價值是指人的潛能,實現個人潛能的充分發揮是人類與生俱來的原始欲望。但是人的潛能的發揮存在著一定的脆弱性,即如果潛能發揮所必須的條件無法得到有效的滿足則潛能必然無法發揮出來,或者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實現發揮人的潛能發揮往往建立在個性發揮的基礎之上,這就表明自由是實現自我價值的先決條件,只有具有較高的自由人類的個性才能得到充分的展示,個人潛力才能得到發揮,最終實現自我價值[3]。同時自由也是社會發展的先決條件,在某個社會群體當中,能夠實現自我價值的個體數量越多,社會發展的速度也就越快,因此,社會的發展在于給人更多的自由。在高等教育階段大多數學生在思想方面已經基本趨于成熟,長期的教育已經使得大多數學生已經具備了控制自我行為的良好能力,過度依賴于制度的管理手段會導致學生潛能發揮中的必要條件受到破壞,從而限制學生發展,只有為學生提供更大范圍的自由才能為學生的發展提供更加充足的空間。(二)制度是高校得以存在和發展的必要條件。人類的社會屬性決定,人必須要在特定的社會環境中才能實現生存與發展,社會成員通過合作組成一個共同的社會群體,個體之間的合作必須要以制度為基本保障,因此,制度對于人類發展來說具有基礎性的保障作用。對于高校來說制度是其存在的必要條件,但是并非充要條件。一個高校就屬于一個小型的社會,在這個社會當中生活著教師、學生、管理人員、后勤人員等多種社會主體,不同的社會主體之間的關系也完全不同,而不同的社會關于也必然導致不同的利益關系錯綜復雜,如果校園環境處于一種完全自由的狀態則必然會導致所有社會成員之間的關系變得更加錯綜復雜,陷入到一片混亂當中。必須要通過制度來約束不同社會主體的行為,從而調節不同個體之間的關系,使得不同個體之間的關系能夠處于一種和諧融洽的狀態當中,從而為高校的發展提供良好的環境,學生的學習才能得到必要的保障。但是也必須要充分地認識到制度僅僅是高校存在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4]。高校制定各種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其存在的環境受到破壞而導致高校的消亡,但是這種具有較強剛性約束的制度與自由之間存在著天然的矛盾,制度的存在雖然可以保障高校的合理存在,但是卻不能學生發展所需要的自由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制度的存在是保障高校教育行為得以有效達成的必要條件,但是從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高等教育目標來看,制度并非是其充分條件。
三、自由與制度在高等教育學生管理中的均衡
(一)人權標準。從上文的論述中不難看出,在高等教育學生管理中自由與制度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但是二者在學生管理中所占有的地位也完全不同。高等教育學生管理工作者需要為學生提供最大程度的自由,但是需要維持最低限度的制度,這也應該是現階段高等教育學生管理工作中關于自由與制度限度把握的最基本原則。即高校在進行學生管理時需要為學生提供充分的自由以便于學生的全面發展,同時制度需要控制在最低的范疇當中,以避免破壞學生自由同時保障高校的穩定運行。但是在實際工作中究竟什么才是最高程度的自由與最低程度的制度,必須要給與學生工作管理者一個明確的參考指標,否則也是完全沒有意義的。筆者查閱了大量的相關文獻,認為劍橋大學A.A.Milne教授所提出的人權標準是高校制度建設的最根本標準。首先,高校是一個由多個主體而共同組成的共同體,共同道德是高校存在的必要基礎,同時也是高校當中不同社會成員人權的基本來源。A.A.Milne在人權標準當中提出,最低度的人權來自于最低度道德,因為其處于最低維度,因此,高校社會群體中的每一個成員都應該享受這種基本權利。最低度道德則是由共同道德以及具體道德所構成,因此,最低度道德可以超越文化與地域的限制而并應用于不同高校的實踐當中。同時最低度人權也超越了文化與社會的范疇,社會與文化的多樣性并不會對最低度人員產生太大的影響[5]。也就是說,最低度人權可以在維持高校社會成員最低權利的基礎之上給與其最大的自由。正是出于這一性質,筆者認為人權標準應該成為高校管理制度制定的最根本標準,可以有效緩解高等教育中不同主體之間在權利上的糾紛,從而讓高校內部不同的社會群體加強共同合作,降低沖突的發生概率。此外,最低度人權可以實現學生理論權利到現實權利的有效轉變,為學生自由的發展提供現實依據,可以避免學生發展所需要的自由受到粗暴與專橫的干涉。(二)高等教育學生管理自由與制度均衡的限度把握。針對上文中所論述的最低度人權,筆者結合A.A.Milne教授所給出的最低限人權的具體內容以及《國際人權公約》中的相關規定,嘗試對高等教育學生管理中自由與制度均衡的界限進行分析,即高等教育學生管理制度的制定需要保障社會成員的以下權利,除此之外不能過度干涉學生的自由,具體來說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內容。第一,生命權。生命權是人權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權利,生命權的基本內涵是指“任何社會成員都應該具有不被他人任意殺害或者受到他人生命威脅的權利”。只有具備生命權社會成員才能正常的存在,每個社會成員的生命權都必須要得到全面的保障才能滿足社會發展的實際需求。第二,公正權。隨著時代的發展,公平與公正已經成為社會公眾的基本需求,是現代社會發展的先決條件。A.A.Milne教授也將公正權排列在最低度人權的第二位,也充分體現出公眾全在最低度人權中的地位[6]。公正權的基本內涵在于,每個社會公眾都應該被公平公正的對待,這也是現代人權理念中的核心內容。從公正權的實施方式來看,主體并不能保障自己得以被公正的對待,這就要求高校在進行學生管理時必須要從制度上保障每個學生得以被公平的對待。第三,不違反校規的自由權。根據A.A.Milne教授的最低人權理論,不受到額外干涉的自由應該是每個社會成員應該具備的基本權利。此外,上文中也提到了自由對于學生發展的重要性。因此,在不違反校規的前提之下,學生應該具備高度的自由權。第四,尊嚴權。即每個學生的主體地位都應該得到充分的保護,其人身與尊嚴都不得受到其他社會成員的粗暴對待。A.A.Milne教授在闡述最低人權時指出,不受粗暴對待以及橫加干預的權利不僅是社會群體生活最基本的道德原則,也是每個社會成員必須要享受到的權利。是高校共同體的一項基本原則[7]。高等教育制度必須要明確規定學生在他人遇到困難時不得漠不關心,尤其是在最低度人權受到侵犯時必須要給與必要的幫助。以上內容是高校在進行制度制定時需要重點保護的基本人權,但是我們還必須要認識到的一點在于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性,學生在享受對應權利的同時,也必須要履行對應的義務,即不得損害他人的基本權益。因此,這也是高校制度制定的基本出發點。對于高校學生來說,學習權利是每個學生所能享受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權利,從這一角度出發可以將學生違反相關道德的行為分為與學習有關的行為與學習無關的行為。與學習有關的違反行為主要包括考試作弊、遲到、曠課、抄襲作業等,這些行為不僅違反了誠實守信原則,也違反了義務與伙伴關系原則,所以高校必須要通過制度與規章限制學生的這一類行為[8]。在第二種與學習無關的違反行為當中主要包含了打架、偷竊以及不正當性行為等行為,這些行為不僅嚴重違反了誠實守信原則,也違反了禮貌原則,是高校制度中必須要嚴格禁止的行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學生在校園中的其他行為如嬉鬧、追逐、接吻甚至懷孕等行為再不違反相關原則的基礎之上不應成為高校制度管理的對象,應該將其視為年輕人的自由,不得橫加干預。
四、結語
把握好自由與制度之間的限度是現階段高等教育學生管理中的重點與難點,只有保障學生的自由才能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而缺乏制度的強制約束高校的生存也無法實現,二者之間的矛盾導致人們往往無法有效把握二者之間的界限。本文嘗試從最低度人權的角度對高等教育學生管理自由與制度均衡策略進行了探索與分析,旨在為高校學生管理工作者的具體管理實踐提供必要的參考,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
作者:呂奕 單位:福建水利電力職業技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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