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建議
時間:2022-03-01 10: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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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校企合作原則
2008年通過的《寧波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條例》第四條規定,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應當遵循自愿協商、優勢互補、利益共享的原則。2012年通過的《沈陽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辦法》的規定與此相同。2012年通過的《河南省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辦法(試行)》第三條規定,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實行政府推動、行業協會協調、企業與職業院校共同參與的多元化校企合作機制,遵循自愿協商、優勢互補、利益共享、過程共管、責任共擔的原則。2012年通過的《唐山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辦法》規定,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應遵循自愿協商、優勢互補、利益共享、共同發展的原則。2013年的《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意見》規定,校企合作遵循自愿協商、優勢互補、資源共享、互惠共贏的原則。2013年的《南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加強校企合作促進高質量就業的實施意見》規定,校企合作遵循“資源共享、優勢互補、責任同擔、互利雙贏”原則。各地對校企合作原則的規定亦相當近似,“自愿協商、優勢互補、利益共享”三項原則得到最廣泛的認同,“資源共享、責任共擔、互利雙贏、共同發展”等原則也有被列入部分地方立法之中。以上所有這些原則的正確性應該都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列舉時應避免重復,同時考慮與其它法律條款的協調。如互利雙贏與利益共享語義上存在重復,資源共享與優勢互補也存在語義交叉,資源共享與共同發展如放在校企合作定義中,再作為原則進行重復則無必要。一項準則是否應在校企合作立法時把它列為原則,還應該考慮其對于法律制度建設的價值。法律原則是法律的基礎性真理、原理,或是為其它法律要素提供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原理或出發點。一項法律原則會通過若干具體法律規則來體現,以“優勢互補”原則為例,現行地方立法中都有大量具體的校企合作法律條款是圍繞“優勢互補”原則而制定。其它“自愿協商、利益共享、責任共擔”的原則均具備這一基礎性價值。建議在校企合作立法時,將“自愿協商、優勢互補、利益共享、責任共擔”列為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具有普遍性、基礎性的法律原則,圍繞法律原則設計整個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
二、關于校企合作專項資金
2008年通過的《寧波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發展專項資金。校企合作發展專項資金應當用于:資助職業院校和企業聯合設立職業教育實習實訓基地、合作建設實驗室或生產車間等校企合作項目;資助職業院校為學生在實習期間統一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對企業接納職業院校學生實習發生的物耗能耗給予適當資助;對與職業院校合作開展職工教育和培訓并取得顯著成績的企業給予獎勵、表彰;對職業院校參與企業技術改造、產品研發、科技攻關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給予資助或獎勵;獎勵、表彰其它在促進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其它有關促進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經費資助。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發展專項資金應當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逐步增長。2012年通過的《河南省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辦法(試行)》、2012年通過的《沈陽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辦法》、2012年通過的《唐山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辦法》、2013年通過的《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我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工作的意見》等均有關于校企合作專項資金的規定。政府通過設立專項資金的形式給與校企合作財政支持應當講是切實可行的,但目前該項制度規定尚存在若干欠缺之處。關于專項資金的經費。各地校企合作立法對專項資金的經費來源一般都做了規定,一是財政資金,包括職業教育經費和教育費附加等;二是其它多渠道籌集,應包括校企合作企業利潤和企業捐贈等。但大多數地方的立法卻沒有同時規定財政資金的撥款幅度以及校企合作專項資金的整體規模。出現這種情況非常可能是因為由于客觀條件的限制,立法者對這一問題的認識尚不成熟,難以武斷地進行規定,此外財政資金的撥款幅度問題是否適宜在法律中直接進行規定尚有待于進一步研究,但是即使不在法律中直接規定,也應通過法律解釋或補充細則或政策規定等其它途徑來建立規范。否則如果全無規范,財政資金的撥款幅度任意而為,可多可少,將難以對校企合作發揮持續穩定的推動作用。關于專項資金的法律責任。專項資金是校企合作中最易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薄弱部分,本應設計完備的法律責任條款以發揮其警戒功效,引導各主體依法行事,但是前述的地方立法對此卻竟予以忽略,沒有規定完整的法律責任。以《寧波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條例》為例,雖然規定了“受資助的職業院校和有關單位應將專項資金用于指定的項目,不得挪作他用”,但是該條款的規定僅此而已,對于挪用專項資金的法律責任卻付之闕如,出現法律責任漏洞,使違法者難以被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在制定校企合作法律制度有關校企合作專項資金法律條款時,對以上立法合理之處應予以充分借鑒,譬如對校企合作專項資金的適用范圍和程序的規定。尤為重要的是要對立法空白進行填補,對財政資金的撥款幅度做出規定,同時盡量明確細化相關法律責任規定,以便追究并懲罰違法人員,杜絕或減少違法行為的發生,實現法治運行的最佳作用。
三、關于校企合作稅收
2005年頒發的《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要求,對支付實習學生報酬的企業,給予相應稅收優惠。2006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對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征稅的內外資企業、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等(以下統稱企業),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按規定予以稅前扣除。2008年通過的《寧波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和用于職業教育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委托職業院校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2012年通過的《河南省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辦法(試行)》第十五條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符合稅收減免稅條件的,享受有關稅收減免政策。企業接納學生頂崗實習并支付給實習學生的報酬,可以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和用于職業教育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委托職業院校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企業舉辦職業教育機構或設立實習實訓、實踐基地的,可以參照執行公益事業用地的有關政策,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接納職業院校、職業培訓機構學生實習實訓、教師實踐的,根據接納的人數及崗位的特殊性,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或補貼政策;企業為職業院校學生提供的獎學金、助學金費用等可列入企業教育培訓經費,作為企業成本列支,享受有關稅收減免政策。企業為職業培訓開發的培訓教材,經相關機構和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審定,可以在職業院校中使用,按教育部門相關規定享受補貼政策。合作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措施,實際上就是國家對企業參與校企合作所給予的回報和補償。隨著時間的推移,稅收優惠適用范圍呈現逐漸放寬趨勢,這種適度擴大校企合作稅收優惠適用范圍的做法值得肯定,但稅收優惠適用范圍究竟應當按照何種標準劃定,其范圍界限究竟何在,這些問題仍值得進一步研究。校企合作稅收優惠可以劃分為兩個層面,一是國家稅法確定的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的校企合作相關應稅項目;二是地方立法規定的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的校企合作相關應稅項目。國家稅法確定的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的校企合作相關應稅項目當然應納入校企合作稅收優惠適用范圍,這一層面不應有所遺漏。地方立法則可根據立法權限和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需要在國家稅法之外給予額外的稅收優惠,這一層面又不必強求一致。從前述各地立法來看,部分地方立法與國家稅法相互照應不夠,國家層面的稅收優惠尚未完全予以納入,以致出現立法空白。建議在校企合作立法時,應該對相關稅法進行全面考察,注意法律的銜接,合理劃定稅收優惠適用范圍。
四、關于校企合作職工教育經費
2002年頒發的《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2]16號)中規定,一般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技術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開支。2006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對企業當年提取并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在不超過計稅工資總額2.5%以內的部分,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2007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2008年通過的《寧波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并可以通過舉辦職業院校或委托職業院校等形式,對本單位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實施職業技能培訓和繼續教育。2012年通過的《唐山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辦法》等地方立法規定與之類似。2012年通過的《河南省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辦法(試行)》第十四條明確規定,企業應按照不低于職工工資總額的2.5%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并列入成本開支,所提取經費主要用于企業職工特別是一線職工的教育培訓。仔細研究以上立法,可以發現2006年通過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和2007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已經實際改變了2002年《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中對職工教育經費提取使用的相關政策。一是改變了可按2.5%提取職工教育經費的企業范圍,由以前僅限于從業人員技術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特殊企業擴大到所有企業。二是改變了按比例足額提取即可以在當年企業所得稅稅前進行扣除的政策,從2006年1月1日起,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應遵循真實發生原則,職工教育經費允許稅前扣除的前提是“提取并實際使用”,如只按規定提取而并未實際使用則不允許企業進行稅前扣除。三是改變了職工教育經費可提取比例,將1.5%或2.5%的提取比例上限提高到2.5%以上,超過2.5%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鑒于目前法律已基本放開了職工教育經費可提取比例的上限,而2002年確定的1.5%的提取比例下限難以滿足當前需要對校企合作發展形成積極有效的支撐,建議在校企合作立法時,應根據各地促進校企合作的需要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適當提高職工教育經費提取比例下限,同時根據國家稅法的規定確定職工教育經費相關稅收優惠規定。
作者:王遠東單位:天津職業大學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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