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與會計制度所得稅處理差異及協調
時間:2022-10-11 03:4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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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是一個經濟學概念,是指政府為了保障社會公眾的需求,依據自身的政治權利,無償地向社會公眾收取的一定的收入。稅收本質上體現的是政府對社會產品的一種分配關系,目的是促進社會財富的合理分配。由此可見,稅收是政府“看得見的手”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發揮作用的一種工具。稅法是一個法學概念,是國家制定的用來協調政府和納稅人兩者在征納稅角度關系的法律規范概括性說法。目前,我國共有十八個稅種,稅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了各個稅種的納稅人、課稅對象、稅目、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減稅免稅、稅收優惠、違章處理等各個稅收要素的概念。這些稅種和要素相關的規定為我國稅收的完善提供了保障。會計是以憑證作為依據,以貨幣作為主要計量單位,反映和監督一個單位經營活動的一種經濟管理活動。它具有真實性、一致性、連續性、系統性、全面性的特征。現代會計主要是改革開放之后開始形成的,其價值核算是通過貨幣度量的,以復式記賬法為主要特征的一種經濟活動。會計制度主要是指政府部門和企業單位制定的用來對會計工作的規則、方法、程序進行約束的一種規范性文件。
二、稅法和會計制度的關系
(一)稅收和會計的關系。稅收與會計在經濟管理領域中都發揮著重要作用,兩者既相互獨立又相互作用。相互獨立主要是稅收和會計服務于不同的對象。稅收是為社會公眾服務的,它的主要目標是滿足社會公眾對產品的需求。會計的服務對象是企業,它的主要目標是提高經濟效益,具體目標是將企業相關財務信息提供給會計信息的使用人,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相互影響是指會計和稅收之間存在緊密的關系:一方面,會計為稅收提供微觀經濟數據,即會計利潤總額,稅收上的應納稅所得額是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調整得到的;另一方面,稅款的繳納尤其是企業所得稅的繳納又會降低企業的凈利潤。(二)所得稅法與會計準則的關系。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律主要包含1993年11月26日通過的,并于1994年1月1日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后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稅務隊伍的壯大,將稅收提高到法律層次成為稅務發展的必然,所以,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在2007年頒布,并于次年開始實行。除了法律之外,我國會計制度的規范還需要更多法律相關條款共同作用,以完善我國會計制度,為此,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具體準則》在2006年被財政部公布,次年開始實行。這些準則主要是為了規范企業會計的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符合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包含了對企業經常發生的經濟業務全部會計處理方法的說明。另外,我國財政部已經了對《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簡稱“新收入準則”)進行修改的通知,該準則已經從2018年1月1日開始在我國境內外上市公司中實行。企業所得稅法與會計準則體系分別從稅收和會計角度規范了企業在計算繳納稅收和完善財務信息方面的標準和制度。從兩者過去的發展來看,主要經歷了“一致”和“分離”這兩種模式。由于兩者在服務對象上的不同導致兩種制度在目的上也是不同的,在制定這兩種制度時所遵循的原則當然也是不同的,目的和原則的差異最終導致了主要業務處理存在差異。另外,由于稅收與會計相互影響,所以《企業所得稅法》和會計準則體系就必須要相互協調,以使稅收與會計之間相輔相成共同促進企業規范自己的行為。
三、所得稅法與現行會計制度的主要差異
(一)目的差異。所得稅法的目的是保證一個國家取得財政收入,規范稅收分配秩序,并通過確定合理、公平的稅負水平為企業創造平等競爭的環境。會計準則的目的是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會計信息使用者分為內部信息使用者和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關的信息,以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的進行情況,有助于財務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尤其是2018年,分企業實行新收入準則,主要是遵循財政部“中國企業會計準則將保持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的要求。這也導致了我國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的目的進一步出現差異。(二)原則差異。稅法原則是指在稅收立法原則中必須遵循的準則,主要是從實際出發,公平、民主決策,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法律的穩定性和連續性與廢改立相結合等原則。所得稅法當然也遵循稅法的相關立法原則。稅收的原則區別于所得稅法的立法原則,僅指的是其在核算過程中所遵循的原則,而且這些原則并沒有在具體的所得稅法或其實施條例中明確提出,而是隱含在對具體業務處理的規定中。雖然稅務原則只是隱藏在具體核算過程中,但是稅法原則的剛性卻并不低于會計原則。會計權責發生制和會計信息質量要求體現了會計原則。會計信息質量要求會計信息應具備可靠性、相關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實質重于形式、重要性、謹慎性和及時性的特征。由此可見,所得稅法和會計準則的原則都主要是從其目的出發制定的,但是稅法主要是確保國家利益的實現,保障國家法律的強制性。會計主要是從企業會計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出發的,保證財務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可以在未來會計期間被企業應用,這體現了會計的“決策有用觀”。所以,兩者的原則自然也存在很多不同。例如,所得稅法的從實際出發原則和會計的權責發生制原則,從實際出發強調收入何時發生就何時確認,但是權責發生制強調收入屬于本期的,即使在以后期間實現,本期也要確認收入。(三)主要業務處理的差異。1.收入方面。(1)收入分類差異。會計制度要求的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企業凈資產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沒有關系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它界定收入的特征是指“日常活動中發生的”,而非日常活動中發生的就被界定為利得。收入具體分為銷售商品產生的收入、為他人進行勞務而取得的收入和轉讓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三類。而稅法對收入的界定是按收入形式來分的,主要有貨幣性收入和非貨幣性收入。貨幣性收入是指能確定的收入,非貨幣性收入則無法確定。稅法上收入的具體細分除了銷售商品取得的收入、為他人進行勞務取得的收入之外還包含轉讓財產收入、進行權益性投資取得的收入等各項收入,可見稅法定義的收入除了形式上和會計不同之外,分類上要比會計更細。(2)一般收入確認差異。會計上對于收入的確認要符合收入確認基本要求,這些要求涉及是否簽訂商品銷售合同,購貨方是否承擔或享有商品所有權有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繼續管理權和商品的控制權是否已經發生改變;商品的詳細價值是否能準確地計算;銷售方的成本是否能被完全的計算;經濟收益是否已經進入企業等五項。新收入準則還將“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一項改為了“企業已將商品的控制權轉移給購貨方”。而所得稅法對于收入的確認規則卻只包含前四項。可見,所得稅法的收入確認的要求并不會像會計準則那樣要求“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這是由所得稅法和會計準則服務的對象、目標的不同造成的。2.扣除方面。稅法上可以扣除的項目應該遵循權責發生制、流入與流出配比、相關性、確定性和合理性原則,具體含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而會計上費用的確認則是指企業日常活動中形成的,可能使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強調日常經營形成的,非日常經營形成的就確認為一項損失。所得稅法與會計準則有關扣除方面的差異,主要包含稅法少扣會計多扣、稅法多扣會計少扣和稅法上據實扣除三個方面,由于據實扣除時所得稅法與會計制度不會存在差異,這里不再贅述。因此,所得稅法與會計制度在扣除處理上的差異主要體現為以下兩個方面:(1)限額扣除差異。限額扣除實際上是一個所得稅法的概念,而在會計制度方面,只要是符合會計制度對于費用的五個確認條件,并且是企業日常業務中形成的就可以確認為費用,會計制度對于上述8個限額扣除項目是可以全部扣除的。但是所得稅法要求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可以在不超過工資總額的14%、2%和8%的范圍內限額扣除;業務招待費支出通過將實際發生額的60%與當年銷售收入0.5%比較,擇其小者扣除。其中,職工教育經費超出扣除標準時可以在以后會計期間結轉扣除,應當視為暫時性差異,可以通過納稅影響會計法進行調整,其他為永久性差異。(2)加計扣除差異。關于加計扣除,這里主要以“三新”研究開發費用為例進行說明。會計上把企業研發過程分為兩個階段: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對兩個階段支出的會計處理也是有差異的,對于研究階段的支出無論多少全部作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對于開發階段的支出主要分為兩個部分: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該資本化,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該費用化。但是,所得稅法并沒有這樣的階段劃分,它對加計扣除進行了如下規定:企業為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而發生的費用,最終沒有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實際發生額扣除的基礎上,可以按研究開發費用的75%加計扣除;研發最終形成無形資產的,可以在繳稅之前按無形資產成本的175%攤銷。3.資產方面。會計上對于資產的定義主要是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所得稅法認為資產是為企業擁有或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資產。另外,會計上后續計量對于資產按賬面價值(賬面價值=實際成本-會計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入賬,而所得稅法則是以公允價值(計稅基礎=實際成本-稅法累計折舊)入賬,這兩者是存在差異的。這說明所得稅法除了因為折舊方法、折舊年限與會計不同產生差異外,也并不會站在企業的角度去承認企業資產計提的減值準備,從而使兩者之間產生差異。但是,這種差異其實是一種暫時性差異,會隨著時間被調整為一致,這也就是納稅影響會計法中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好處。資產還會產生的一種差異是時間性差異,例如預收賬款作為企業的一項資產,是當期收到以后期間的賬款。但稅務機關按照實際發生原則來征稅,會在當期將該預收賬款應交的稅款收回。這樣就產生了一種時間性差異。
四、所得稅法與會計制度主要差異的協調
所得稅法與會計制度差異的協調需要企業和稅務部門積極配合,可以通過商量,針對不同的項目雙方分別作出讓步,互相靠攏來進行協調。(一)會計制度向所得稅法靠攏。企業作為國家資本市場的一分子,其最終的發展壯大可以為國家創造更多的財富,因此,企業的目標可以向所得稅法靠攏,將企業的目標上升為國家層面的目標,即不僅注重自身的利益,也為國家稅收收入的實現做出應有的努力。在目前經濟環境下,稅法和會計制度的目標保持協調可以更好地為國家經濟發展服務。(二)所得稅法向會計制度靠攏。1.收入方面。在會計制度向所得稅法靠攏的前提下,所得稅法的執行也應該考慮企業的利益,在對收入進行確認時,也應該考慮“經濟利益是否流入企業”這一項,將這一項也納入收入確認條件的范圍。這樣所得稅法與會計制度的要求就趨于一致,可以減少很多由于稅會差異造成的麻煩。如果僅憑上述四項原則就確定企業存在收入可能會有失偏頗,造成企業多繳稅。2.扣除方面。在限額扣除方面,所得稅法應該更多地考慮企業的類型和國家的需要,對于國家鼓勵類行業的企業,可以適當提高扣除比例,縮小這些企業的稅會差異。對于其他企業,可以維持當前的扣除比例不變。另外,對于加計扣除,由于符合國家的政策導向,可以繼續維持,但是,應該要求企業將加計扣除相關的扣除金額向稅務機關說明并提供憑證依據,以免造成多扣,加大稅會差異。3.資產方面。對于資產方面的差異需要稅務部門和企業人員進行商量,由企業將自己預收賬款這樣的時間性差異向稅務部門公示,稅務部門也應該在查明真實性的情況下,對企業的預收賬款在當期暫不征稅,在以后形成企業的收入時再征稅,減少由于時間的不同造成的差異。這也是所得稅法“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原則的體現。
作者:高苑峰 單位:河北經貿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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