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革新的格局設想
時間:2022-09-06 11:12:29
導語:林業革新的格局設想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隨著中共中央1984年一、三號文件的貫徹落實,我國農村已經出現了新的生機。林業在借鑒了農村改革經驗的基礎上也建立起規模不等、層次不同、形式多樣的聯產承包責任制,使林業產生了新的活力。但是從宏觀看,林業改革有些間題還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同志講過:“凡是不適應新形勢的老觀點、老辦法、老框框都要敢于破除”。為了研究林業改革的方向、任務和應采取的措施,從而加速林業改革的步伐,本文擬對林業改革的基本格局作一些初步設想。
一、林業經濟管理休制的改革要簡政、放權、讓利
我國原來的林業經濟管理體制,一直是高度集中,統得過多、管得過死,剝奪了產區縣特別是生產者的自主權,使林業經濟缺乏活力。改革的方向應該從有利于生產、搞活經濟、溝通產銷渠道、擴大服務領域、實行“簡政、松綁、放權、讓利”,開展多形式、多層次的林產加工聯營。改革的辦法主要有五條:
(一)把林業經濟管理由集中決策改革為分層決策。在保留必要的、有效的和有限的集中決策的前提下,實行簡政放權,把大部分決策權放給產區縣(或生產單位)。做到計劃決策的分層化(即分散化),使之符合我國廣大農村和山區經濟落后、發展不平衡、交通不便、信.急不靈等特點。把集中統一和靈活多樣結合起來,有利于搞活林業經濟。
(二)把現行縱向的林業經濟管理體制改革為橫向的林業經濟管理。要大力溝通橫和秀嫣之,發尾藥云業之喊、城鄉之又幾秘全業之摘飽.鼓姿在象。要允許共攝館齊鏡之協、灸業之間簽訂長期合同,固定相互關系,逐步代替由上級分別下達指令計劃指標而屢有脫節的舊體制和舊辦法。
(三)把國營木材統購銷企業改革為國鄉、林農經濟聯合體。改變集體林區木材經營部門由過去單一原木統購經營為實行木、竹、林副產品綜合服務代銷聯營。使鄉村林業“兩戶一體”和國營林業生產單位利益同等,統籌協調。
(四)改革木材價格和經營利潤分配?,F行木材價格結構模式應當突破,以利于解決統配材(規格材)和非統配材(非規格材)價格倒置的間題。改革辦法:一是提高統配木材收購價,二是改革木材比廠價。以木材生產的產區縣作為木材出廠最終國調價來執行木材出廠價,讓利給產材縣;對經營利潤分配,把過去全額利潤上交改為繳納工商稅以后,除了提留少部分給企業作后備基金和發展資金,絕大部分返還給生產者。
(五)要把現行的行政管理手段改革為經濟管理手段。長期以來,林業經濟管理一直是采取簡單粗暴“管、卡、壓”的行政手段,片面地迫求全額利潤,忽視經濟效益。結果名高而生產者實惠低,嚴重地違背了林業經濟規律,不能調動生產者的積極性。今后改革,要用經濟手段管理林業,運用市場機制,制定林業經濟政策。對一切林業經濟往來活動實行合同制。要以價值規律為基礎,以經濟效益為目標,有效地促進林業經濟的發展。
二、山林所有權的改革要沖出“禁區”
我國在解放初期,南方集體林區經過和林改,已將大部分山林分給農民。以后由于極左思想影響.片面追求脫離生產力實際水平的所謂先進的生產關系。不僅林業生產者不能享有山林所有權益,還將“買賣青山”作為“犯法行為”追究責任。使山林“亂權病”一直泛濫。因此,落實山林權屬和權益是集體林區改革的重點突破口,這就必須正確認識林農轉讓土地承包的法律關系。林農承包林地,只是取得了使用權,土地的所有權仍然屬于國家。使用權是承包權的內容,轉讓土地承包權也就是轉讓土地的使用權,這與憲法不得“非法轉讓土地”的規定并不違背。因為轉讓土地承包權,只是承包關系主體一方的轉移,原承包關系的權利義務內容并沒有變更,因此,落實山林所有權屬權益之改革要沖出“禁區”。允許折價轉讓中幼林,使“買賣青山”成為合法并長期不變。這有利于林業向商品化發展;有利于解決林業生產一長遠利益與近期利益的矛盾,使林農在相對的短時期中見到經營林業的實惠,從而產生極大的造林、育林、護林的積極性。
三、林業生產經營方式的改革要擺脫“一大二公”束縛
我國南方集體林區,從1958年公社化之后,90%以上山林歸公社、大隊或生產隊集體所有。而現有的絕大部分林木是在“一大二公”的情況下用行政指令手段“平調”勞力所造、育的林木。如果現有森林的經營方式不改革,林農所有權不落實,造林者的利益不兌現,就很難使林區群眾相信誰造誰有的政策是可靠的。雖然也有些地方實行林木“定標分戶管理”或“林木劃片定產投標,擇優選戶定包”及“折股聯營”實行“分股不分山,分紅不分林”等等形式。但仍然規定“四權”歸隊,收益按比例分成,大頭歸集體,這些辦法仍然沒有跳出“一大二公”的框框,并不是林區農民所愿意接受的。這就很難治愈長期以來林業所犯的“亂權病”,也就不可能從根本上制止森林的亂砍濫伐。改革之道:在生產資料(林地屬集體所有)不允許買賣的前提下,除了防護林和特種用途封禁林按《森林法》規定不允許采伐的,由鄉政府、村委會統一管護,其余全部林地和全部林木(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都折價承包到戶,實行分戶家庭經營。在全面落實林農權益的基礎上,還必須放手讓林農隨著林業生產發展的需要進行充分的結合,走向投股合營或合股聯營等新的經營組合。這是堅持在不改變生產資料所有制的條件下,改革不適合生產力發展的經營方式,使集體林區的林業經營從封閉或半封閉式轉為開放式的新型林業發展道路。
四、林業流通的改革要取消中間環節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后,中央為了讓山區林農得到實惠,使之盡快地富裕起來,對超產材、留成材、非統配材和部分林產品不進行統購統銷,實行半開放或加價政策。可是,有些地方和部門借此機會漁利林農。有的把群眾留成材、自主材和非統配材搞成變相統購,林農得不到加價部分的利益;有的地方甚至巧立名目繁多的“苛捐雜稅”。在經營各環節“層層剝皮”。據筆者調查:農民生產1立方米杉木間伐材,在銷售環節要過“六道關卡”(縣經銷公司批調令,企業站開單,采購站檢尺,林業站審查把關,縣林政部門辦出口證,地區審查申報火車皮);被剝去“七層皮”(經銷公司收管理費3%,公社企業站收手續費5%;林業站收代辦費1%;采購站收檢尺費1。5元/立方米;負擔短途運費10元/立方米;火車站進站費0.5%;最終利益規定七成歸企業站);交納“八種稅”(林木特產稅8%;銷售工商稅10%;育林基金4元/立方米;更新費7元/立方米;協作應扣費5元/立方米;木材損耗費2%;材料費5元/立方米;“林業專用金”10%)。雖然非統配材議價銷售高達333元,可是到林農手里,只能賺得幾元采伐工資。如果經營部門運輸受阻,木材變質,林農的采運工資分文也拿不到。如果這個根本問題不解決,就會失信于民。改革辦法:必須減少林業流通環節,疏通渠道,允許林農在控制采伐量不超過生長量,在保證完成國家下達的上調統配材任務的前提下,其余木材允許自由上市,開放木竹自由貿易市場,實行浮動價格。不這樣做山區林農是富裕不起來的。過去三十多年來一直是實行產銷“兩頭卡死”,流通環節“中間切斷”的統卡政策,其目的是想防止亂砍濫伐。但長期的實踐證明:實行“以卡治亂”這只是一種治標的辦法。只有“放”才是治本的辦法。真正開放了,必然就活而不亂了。何況還有“以法治林”、“山上管嚴”的措施。我們要相信,林農得到實惠愈多,他們就會更加愛山養林。再說,流通環節一疏通,也將沖擊著現行的林業經營體系,迫使其向著以服務為主體的方向改革。
五、林業計劃管理體制要由行政指令形式改革為經濟合同指導形式
計劃決策是戰略決策,必須要有一個明確的林業經濟發展戰略目標。過去,我國的林業計劃工作水平不高,計劃方法也J一分簡單,用行政指令手段,抓微觀林業經濟計劃指標。例如:極端重視木材生產計劃指標、追求利潤、忽視營林,營林不計算產值,不考慮生態效益,結果長期以來造成營林與森工“兩張皮”的嚴重對立,這種局面不能適應林業多層經濟的發展需要,必須進行變革。計劃管理的改革方向,要建立起營林為基礎的發展型的宏觀林業指導計劃管理體系,立足于遠期計劃。特別是林業經營方式的大變革,林地承包到戶,林木折價到戶,實行以戶聯產承包之后,國家對木材及其它林產品的統購任務,也應同時定到戶,一定幾年或兒十年,并明確簽訂經濟合同。這種直接來自林業生產經營者自下而上的計劃指標,就能起到計劃的協調和指導作用,使計劃管理能夠充分地反映林業經濟內在范疇的各種復雜關系。還必須運用數學模型,運用計算機技術,使傳統的經驗計劃方法升華為現代技術計劃管理體系,保證計劃的科學性和可靠性,以充分有效地指導林業生產。
六、林政管理休制必須改革成為特殊的執法集權體系
森林有破壞容易恢復難的特性。為了促使勞動者在經營利用森林資源時,能夠持之以恒地保持在合理地采伐利用森林適度之內,并保證采伐跡地的及時更新,除了嚴格執行國家《森林法》,還必須增訂“山上管嚴”的新章法,來實行木材消耗“一本帳”,以確保做到合理采伐,限額消耗?!备鼮橹匾囊獜娀终芾?,實行林政管理集權制,使這一體系成為特殊的林業法規監督、執行部門,以保證把緊“一個關”(采伐審批關),實行“二個一”(審批一支筆,木材消耗一本帳),執行“三種證”(林木采伐憑許可證,撫育間伐憑設計合格證,造林清山憑準許證),監督“三金”的交納(稅金、育林基金、更新保證金)。要對嚴重破壞山林者治罪,對超砍濫伐者經濟處罰,這樣才能保證實行以法律護林,以經濟治林,依法采伐,保證林業在任何情況下都能正常發展。
- 上一篇:加強森林資源是林業革新的需要
- 下一篇:林業革新若干問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