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權流轉制度建立的改革研究
時間:2022-03-15 05: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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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權流轉即森林、林木、林地流轉,包括林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流轉和集體經濟組織的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的流轉。林權流轉方式包括轉包、出租、轉讓、互換、入股、抵押等。近年來,我國在林權流轉機制建設中涌現出一批成功典范,如浙江麗水的林權抵押貸款、四川都江堰市股權改革、江西九江市林權制度改革等等。林權流轉機制建設實踐僅在少數地方取得一定的成果,還需要進一步推廣和不斷完善,建設尚未深入,仍然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為:林權流轉權益不明晰,流轉收益分配關系混亂、林農利益沒有保障;林權流轉市場化程度低,中介服務體系落后,流轉規模較小、速度緩慢;流轉監督管理薄弱。為此,各級地方政府應進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創新,大膽探索,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根據國情和地方實際,選擇重點創新突破,不斷推進林權流轉機制建設取得新進展和新成果。
1明晰林權流轉權益歸屬
明晰的林權流轉權益歸屬是推進林權流轉的前提和基礎,是保護林農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首先,要明晰產權,即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應落實到具體的權利人上。然而,承包經營權卻是林權流轉機制建設的重點,需要通過承包經營,明確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在現實的林權流轉中,林農實實在在的獲得了收益,可是在采伐生產和流通環節依然受到各種限制。其次,在林權流轉的過程中,應該賦予流轉主體一定的權利,不應該過多限制流轉行為。為此,應將森林資源的各種效益與林農的權益緊密地聯系起來,通過相關的物權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規進行協調,以“還權于民”為宗旨,不斷賦予林農更多的權益,從而把保護森林資源變成林農的一種自覺遵守的行為。
2積極探索林權流轉新方式
目前,我國林權流轉主要是活立木和林地使用權流轉,流轉方式多種多樣,主要有承包、租賃、轉讓、拍賣、協商、劃撥等。在我國法律法規允許和市場經濟條件下,林權流轉方式可以而且應當多樣化。當前,應著力探索和推行諸如林權抵押、入股、置換等流轉方式。其中,林權抵押是指林權所有者將林權作為債權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依法享有對抵押林權折價或者處置的權利;林權入股是指將林權作為出資形式參與合作、合營;林權置換是指將林權置換城市商品房、養老保險等形式。各地應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的流轉方式,積極推進林權流轉。
3培育發達的林權流轉市場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一個重要的目標就是要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而流轉市場發達與否在一定程度上成為了林權改革成敗的重要因素。在保障農林戶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積極探索市場調節林權流轉的長效機制。要在完善現有工作基礎上,重點扶持和發展林業銀行,把現有的林權流轉中心、服務站等通過職能轉換,發展成為林業銀行。通過開展競價承包、招標租賃等交易方式,充分按照市場原則和供求關系,合理確定林權價格標準。然而,林業銀行只能定位于政策性銀行,既要實現林權合理流轉,又要落實國家林業發展政策。
4建立健全林權流轉服務平臺
首先,應建設好林權管理中心、森林資源資產收儲中心和林權交易中心。林權管理中心要做好林權證的發放、登記、管理和保護工作,確保林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建設森林資源資產收儲中心的當務之急就是要增加其注冊資本;林權交易中心應與林權管理中心的職權相分離,以便實現林權審核和流轉相分離。其次,要建設森林資產調查評估中心,建立規范化的林權評估機制,同時要著力提升縣(區)林業資源調查評估隊伍建設。再次,要加強對林權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的監管,建立科學合理的退出機制,以免發生道德風險。最后,要建立集信息、市場交易、林權登記、中介服務、法律政策咨詢于一體的林權流轉信息共享平臺,逐步實現森林資源流轉信息化,以解決林權流轉中的信息不對稱、交易成本高等問題,從而實現林農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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