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教仁民主憲政法律思想探析論文
時間:2022-10-14 0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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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為同盟會主要領導的宋教仁,曾在民國政治舞臺上活躍一時。在他短暫的生命旅程里?;谧约簩ξ鞣綉椪枷氲纳羁塘私夂蛯χ袊鴩榈陌盐?,提出了政黨內閣制、獨立的行政裁判制度、折衷制下的地方自治等一系列民主憲政思想。
關鍵詞:宋教仁;政黨內閣;行政裁判;地方自治
宋教仁,字鈍初,號漁父,1882年生于風景如畫的湖南省桃源縣上香沖。桃源風景雖美,但地處偏僻,因此宋教仁少年時期并沒有多少機會接觸新思想,但這并不妨礙他關心國家大事。17歲那年,人漳江書院肄業,“即不務章句而深思夙悟,講求經世致用之學,平時喜刑名法紀輿地諸籍?!闭慕瓡旱膶W習使宋教仁走上了革命的道路。1904年,他與黃興在長沙創立華興會,并積極籌劃起義。但舉事不密,導致第一次湖南起義失敗。起義失敗,為了躲避追捕,宋教仁只能東渡日本。在日學習期間,他浸淫于西方資產階級的民主憲政思想,并協助孫中山創立了同盟會。1911年回國后,繼續為推翻滿清而吶喊助威。辛亥革命爆發之后,他起草了《中華民國鄂州約法》,出任南京臨時政府法制局局長等職,并為民主共和而奔走呼告。滿懷理想的宋教仁,由于積極倡導民主共和,反對袁世凱個人專制,所以為袁世凱所不容,終于1913年初為袁黨暗殺。
雖然在民國政治舞臺上生命短暫,但宋教仁的法律思想,尤其是其民主憲政思想,猶如黑夜流星。劃破天際的漆黑,照亮了時人的心。綜觀起來,宋教仁的法律思想,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政黨內閣制
自1840年鴉片戰爭爆發后,中華大地就日益沉淪不振。英國用鴉片和堅船利炮轟開天朝國門之后,列強蜂擁而來。隨著通商口岸的開放,列強之侵略不斷深入,人民生活日益困苦。面對深重的國難,以林則徐為代表的士大夫階層開始“睜眼看世界”,積極研究西洋各國的文化器物,并發出了“師夷長技以制夷”的自強口號,洋務運動也由此而興。只可惜,器物之變并不能拯救當時的中國,區區大清甲午一戰敗于蕞爾小國日本即是明證。1900年八國聯軍侵華,西太后在狼狽西逃中終于頒布變法上諭,由此也開啟了道術之變的變法修律等革新活動。時隔五年,清廷開始以仿行憲政為名的預備立憲活動,并派五大臣出洋考察外國憲政,準備“立憲”。面對清政府的立憲騙局,宋教仁基于自己對西方憲政的深刻了解,在《清太后之憲政談》、《欽定憲法問題》、《中國古憲法復活》等文中,對清政府的立憲騙局予以無情的揭露和諷刺。除此之外,他還積極籌劃革命,時刻準備推翻滿清,以期將來能建立共和之中國。
1911年秋,就在宋教仁回國的當年,革命黨人的努力終于取得了成功。武昌起義的爆發,為處于風雨飄搖之際的清王朝敲響了喪鐘。湖北軍政府的成立,使宋教仁的學識和抱負有了用武之地。宋教仁以其深厚的法律知識,一夜之間就起草了一部《中華民國鄂州約法》。《中華民國鄂州約法》共分總綱、人民、都督、政務委員、議員、法司、補則七章60條?!抖踔菁s法》以資產階級自由、平等、博愛和“天賦人權”為思想基礎,采納了三權分立的組織原則,詳細的規定了人民的各項權利。雖然武昌起義為革命黨首倡,但在當時,革命黨的實力實在微弱,不得已只能由黎元洪出任都督。為了團結舊官僚,宋教仁在這部約法里并未采納責任內閣制,而是以總統制代替。但是后來隨著革命形勢的不斷深入,在《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出臺后,同盟會在商討政府組織方案時,孫中山等人極力倡導美國式的總統制,“惟宋始終堅持內閣制,中山先生力持不可,黃亦勸宋取消提議,宋不為所動?!彼谓倘手詷O力主張責任內閣制,不僅是因為他對時局的洞察,而且與他一貫堅持的民主共和理念息息相關。在宋教仁看來,在一個民主國家里,“政治的權威是集中于國會的”。而且就同為民主制的總統制和內閣制而言,內閣制有總統制沒有的優點,因為“蓋內閣不善而可以更選之,總統不善則無術變易之,如必變易之,必致搖動國本”,所以“此吾人不取總統制,而取內閣制也?!必熑蝺乳w制的提出。表明宋教仁不僅對憲政精義有著深刻的了解,而且他的這一主張也出自他對當時中國實際情況的考量。
革命黨人的起義雖然取得了成功,但是革命成果大都落人舊官僚手中。對于當時的這種現狀,宋教仁曾經為自己未能領導武昌起義,“致使大權落入黎元洪之手而悔恨不已,后來他極力勸黃興在南京開辟新天地,在組織臨時中央政府的初期又積極策動推舉黃興為大元帥,黎元洪為副元帥,他自己擔任執政,其目的都是為了削弱黎元洪的影響,挽回資產階級革命派已經失去的權力”,所以宋教仁極力倡導責任內閣制,目的就是“使中央政府的實際權力掌握在資產階級革命派手中?!钡诋敃r,宋教仁的主張卻遭到了大多數同盟會會員的反對,終究沒能成功。雖然如此,在革命黨人確定袁世凱將出任大總統時,在隨后起草頒行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里,政體形式正式采納了責任內閣制,此舉目的就是為了限制袁世凱的權力,使民國免于袁世凱個人獨裁專制之統治。
1912年3月lO日,袁世凱在出任大總統后,就任命了以唐紹儀為內閣總理的首屆國會。唐紹儀內閣中,“其實權如外交、內政、陸海軍、財政和交通,都清一色地掌握在袁記人物手中?!币虼水斕平B儀要行使約法所賦予的權力時,處處遭到袁世凱的掣肘,最后只能“掛冠而去”。唐紹儀內閣倒臺后,陸征祥受袁世凱之命,又組成了閣員超脫黨派的“超然內閣”。這兩種內閣,在宋教仁看來,皆是“有責任內閣制之名,而無責任內閣制之實”,而且,由于唐陸內閣均非政黨內閣,因此免不了“黨見紛歧,心意各別”,“人自為戰,互相掣肘,不復成為有系統、有秩序之政見”,以致“民國雖成立,然破壞未及,人心上之舊習未能乘勢革除,譬猶瘡毒尚存,遂投以生肌之藥,必不能痊愈也”,因此“為今之計,須亟組織完善政府”,而“欲政府完善,須有政黨內閣?!毙枰赋龅氖?,政黨內閣的主張,宋教仁早在辭職之后于1912年7月21日在同盟會內部發表的演講中就已提出。宋教仁在當日演講中說“本黨對于統一臨時政府內閣,已決定,如不能達政黨內閣,寧甘退讓;如可改組政黨內閣,雖他黨出為總理,亦贊助之?!笨梢?,對于政黨內閣,宋教仁早已有此想法。而且,我們可以看出,宋教仁所主張的政黨內閣,絕非同盟會或國民黨之政黨內閣,而只是主張內閣需要由國會中占多數的政黨組織而已。
從前面的論述我們可以得知,宋教仁政黨內閣思想的提出,決不是一蹴而就,而是經歷了從責任內閣制到政黨內閣制的轉變過程。政黨內閣的提出,一方面。是他內心的民主法治信仰之使然;另一方面。是他不滿民國建立以后,內政外交均乏善可陳,急欲改變現狀,實現民國共和富強而提出的大膽設想。只可嘆,他是一個優秀的政治家,卻不是一個優秀的政客。在國民黨國會選舉大勝,躊躇滿志赴任之機,只落得個“壯志未酬身先死,長使英雄淚滿襟”的悲涼結局,而政黨內閣也成了明日黃花。
二、獨立的行政裁判制度
行政裁判。現在一般都稱為行政訴訟,“又稱司法審查,是對行政行為的一種法律監督制度,對于相對人而言,行政訴訟則是一種行政法律救濟制度”。就淵源而言,專門的行政裁判制度最早興起于法國。18世紀的歐洲是一個思想極為激蕩的年代,作為啟蒙思想發源地的法國,盧梭、孟德斯鳩等人的思想在法國大行其道。孟德斯鳩所倡導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的思想當時就已深入人心。1789年法國大革命后,當時的法國政府為了實行嚴格的權力分立,防止三權之間的相互干涉,尤其是為了防止司法對于行政的干涉,特別設立了行政法院以處理行政訴訟,從而開創了行政法院的先例。相比之下,就中國來說,自古以來,就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被实鄹挥兴暮?,集行政、立法、司法諸權于一身。作為皇帝奴仆的文武百官,與平頭老百姓在法律上權利根本不同。歷朝歷代的天子為了監督約束百官,以圖江山永年,均設有糾察百官的御史臺、都察院等風憲衙門,但就只能存在于民主土壤,彰顯法治精神的行政裁判制度而言,在中國卻是芳蹤難覓。
自1900年滿清政府詔諭變法修律以來,官制改革也是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在完成了對刑部、大理寺等機構的改革后,1911年,對都察院的存廢也提上了歷史日程。是存是廢,時人“聚訟紛紛,莫衷一是。”對此,宋教仁在1911年八月二日至三日于《民立報》刊發的《論都察院宜改為懲戒裁判所》一文中,不僅認為應將都察院改為懲戒裁判所,而且發人所未發,破天荒的提出了獨立的行政裁判之思想。
在宋教仁看來,首先,行政裁判的設立是立憲國家應有之義。按照西方的憲政學說,法治國家的一個重要表現就是行政裁判的存在。如前所述,行政裁判是一種司法審查,表明行事公權力的國家機關和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無別的。而在中國,歷來就是一個特權社會,平等實在缺乏。宋教仁提出行政裁判的主張,充分表明了他是一個真正的法治主義者,一個真正注重民權,注重平等的人。對于何謂行政裁判,他也對其作了簡單定義,即“人民對于違背法規損害權利之行政處分,得提出訴訟于特別機關,求其取消變更,特別機關乃裁判其處分與訴訟之孰為當否,而決定之,是之謂行政裁判?!痹谶@里,宋教仁首先言明了何謂行政裁判,接著提出行政裁判應由特殊機關來處理,即行政裁判所。其次,對于行政裁判的范圍,宋教仁認為“有列記法、概括法之二種,而要皆以違背法規損害人民權利之事項為限?!倍O立獨立的行政裁判,其目的無過于“使該行政處分受其羈束,監督官署,保護人民權利”嗍。宋教仁的獨立之行政裁判制度的思想,在辛亥革命后由其起草的《中華民國鄂州約法及官制草案》里再次得到表述,《鄂州約法》第57條就規定:“法司以鄂州政府之名,依法律審判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但行政訴訟及其它特別訴訟不在此例?!?/p>
宋教仁倡導獨立的行政裁判,不僅表明了他深受西方三權分立思想的影響,而且說明了他是一個真正的民主法治的踐行者。他的獨立的行政裁判制度雖然在其生前并未實現,但這一理念在后來的北京政府和國民政府統治時期卻得以實踐。
三、折衷制下的有限地方自治
縱觀中國歷史,除了夏商周三代實行的是類似于西歐的“封建”制外,自秦始皇剪滅六國,統一四海之后,在國家形式上采用的就是單一制。這種大一統的中央集權制度,雖因歷代情勢不同,而區劃有異外,在本質上是沒有區別的。及至清末以降,由于外國列強的侵入,太平天國運動的爆發,八旗子弟的腐化和滿清統治的衰微,地方勢力逐漸興起。在鎮壓太平天國運動的過程中,曾國藩募湘勇,李鴻章招淮兵,這些漢族地方武裝在挽救了搖搖欲墜的大清江山的同時,也做大了自己。天國灰飛煙滅之后,地方勢力已成尾大不掉之勢。面對如此局面,滿清統治者雖極不情愿,卻也無可奈何。伴隨著中央集權的衰頹,地方勢力勃興一時,以致釀成了后來的“東南互?!本置?。而且,當滿清統治者在將器物之變轉為道術之變的時候,地方自治的主張也時有所見。在1905年開啟的變法修律運動中,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就是預備立憲。而預備立憲除了考察外國憲政外。還有地方諮議局和中央資政院的設立。作為地方自治機構的諮議局,諮議局以“指陳通省利病、籌計地方治安”為宗旨,主要權限包括討論本省興革事宜、預算決算、稅收、公債以及選舉資政院議員、申復資政院或本省督撫的咨詢等。雖然諮議局議定事項的可決權全在各省督撫那里,但從形式上而言,諮議局也是地方自治的先聲。
辛亥革命后,雖然革命黨人首倡義兵,但先后獨立的省份實權大多為前清官僚所掌握。革命黨人根基太淺,根本無力統率全國。而這些搖身一變為民國要員的前清官僚為了保存其既得利益,極力主張分權制。與此同時,各帝國主義列強為了自己的在華利益,都在物色培養自己在中國的人。而這種潛在的各自為政和分立的危險,對于革命黨人要實現其共和之政府,國家之富強,以及人民之康樂的目的而言,無疑是一個非常大的困難。對此,宋教仁有著非常清醒的認識。他在1912年7月4日給孫武的信里就說道“弟嘗潛觀宇內大勢,默籌治國方策,竊以為廿世紀之中國,非統一國家、集權政府不足以圖存以世界。”可見一開始宋教仁是以集權政府為目的的。但是面對“各省儼成封建”的現實,以及中國的國情現狀,宋教仁并未以理想行事,而是提出了折衷主義,即既不行集權制,也不行分權制。對于中央而言,由于“一國行政中央必不能無巨細,皆直接處理之”,所以“不得不有分理之機關”。因此,中央除了掌握“外交、軍政、國家財政、司法行政、重要產業行政、國際商政、國營實業、國營交通業、地方工程”外,其余諸如“民政、產業行政、教育行政、地方財政、地方實業、地方交通業、地方工程”等事項應委付于地方官和地方人民公共組織的官治行政主體一地方自治團體。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在當時的中國出現“一國行政,茍不悉以屬中央指揮,則與地方民意或不合,茍悉以由民意組織,則又與中央政策或難同”的困局同時,對于地方自治的重視,除了可以使“人民直接參與施政,以重民權”外,還可以充分振興民政。而從前列的地方與中央分管的事項中,我們可以看到,中央行政“消極的多,對外的多。政務的多”,而地方行政“積極的多,對內的多,業務的多。”
應當說,宋教仁所主張的地方自治,即兼顧了國情,又順應了民意。作為資產階級革命派的代表,一方面國家體制必然要以共和為主,注重民權,所以不能大小事務中央一一統之;另一方面,為了發揮人民的無窮力量,促進資本主義的發展,人民必須享有更多的權利,所以一些積極業務方面的行政,統統歸屬地方自治的權限范圍。這種既有集權,又有分權的體制,不僅可以避免出現中央權力過大,管的太多,統的太死,使地方喪失發展活力的問題;也可以防止因地方分權太多而導致的地方坐大,中央無力統管的難題,以期達到“一切行政,自能如身使臂、如臂使指、運用自如”的暢達境界。
從建立獨立的行政裁判制度,到主張政黨內閣制,再到提議折衷制下的地方自治,我們可以看到宋教仁是不僅是一個偉大的革命者,更是一個真正的民主法治斗士。為了建立共和民主的民國,他流盡了最后一滴血。即使在他遇刺之日,在給袁世凱的電文里,我們仍然可以體會到他的拳拳愛國之情,以及注重民權的切切法治情懷。只可嘆,宋教仁雖有這種情懷和一整套的設想,但是當時的中國并未給他提供實現這種理想的環境。作為一個偉大的革命先行者,滿懷激情理想主義的宋教仁又一次以自己的鮮血說明了一個道理——“悲劇是理想主義者的血統”。他的被殺就是明證。雖然如此,他的民主憲政思想對今天的人仍具有相當的啟迪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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