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發展與國際貿易分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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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發展與國際貿易分析論文

金融發展理論指出,通過金融發展可以動員和最優配置稀缺的資金,從而促進經濟增長;國際貿易理論也已證明了,開放可以影響一國的經濟增長(Baldwin,1963;Keesing,1974;Krueger,1978;Meier,1984)。但是,金融發展和國際貿易之間的關系卻沒有引起金融發展理論家足夠的重視,金融發展理論很少探討金融發展對國際貿易的影響。然而,研究金融發展和國際貿易之間的關系卻具有重要意義(Beck,2002)。因此,這種忽略不能不說是金融發展理論的不足。

Kletzer和Bardhan(1987)指出:“關于東亞成功經驗的研究性文獻經常強調動態比較優勢和資金獲取較便捷二者之間的聯系。關于貿易和產業政策的相關文獻認為,東南亞國家運用選擇性的信貸配給,以實現其貿易和產業調整目標,比一般地實行貿易保護和外匯管制更有效”。所以,政府如何通過金融發展來動員和利用資金,不但會影響經濟增長,同時也會影響到一國的國際貿易。Rhee(1989)也強調了金融對于貿易的重要性,因為出口商必須獲得必要的貿易融資才能完成出口訂單。所以,不論是出于拓展金融發展理論、貿易理論的需要,還是出于對東亞經濟成功經驗的分析,我們都有必要對金融發展與貿易的關系進行研究。

然而,在發展中國家,金融發展往往不是直接從金融抑制一下子過渡到金融自由化,而是經過了一個中間環節——金融約束階段。在金融約束階段,發展中國家的政府在金融和某些需要優先發展的部門創造租金,并對信貸的使用加以干預。本文的目的是針對金融約束階段的戰略特征,來研究金融發展對于發展中國家國際貿易的影響。由于韓國是實行金融約束戰略的代表性國家,我們以韓國為例來進行這個問題的研究。

一、金融抑制、金融深化與金融約束

金融發展理論是由美國斯坦福大學兩位經濟學家麥金農和肖于1973年創立的。在那一年,他們分別出版了自己的著作:《經濟發展中的貨幣和資本》和《經濟發展中的金融深化》。(注:這兩本書的中文版由上海三聯書店于1988年出版。)從此,“經濟發展理論和貨幣金融理論兩股巨流終于交匯融合起來”。(注:肖:《經濟發展中的金融深化》,上海三聯書店,1988年10月第一版譯者序。》)他們在書中提出了著名的“金融抑制”論斷,把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欠發達歸咎于金融抑制。他們指出,通過扭曲包括利率和匯率在內的金融資產的價格,再加上其他手段,這種戰略會縮小和壓低相對于非金融部門的金融體系的實際規模或實際增長率,從而出現了對儲蓄和外匯的過度需求。在這種情況下,對儲蓄和外匯的使用必然采取硬性分配,這導致尋租盛行,有限的資源無法得到有效利用。總之,該戰略會中止或嚴重妨礙經濟發展的進程。相反,具有金融“深化”效應的新戰略——金融自由化戰略——則會不斷地促進經濟發展。

麥金農和肖認為,要發揮金融對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就應放棄他們所奉行的“金融抑制”政策,實行“金融自由化”或“金融深化”。金融深化的核心內容是“促進實際貨幣需求的增長”。為此,就必須取消不恰當的利率限制,讓銀行等金融機構有權提高存貸款的名義利率,保證貨幣資產的實際收益為正數,以此來吸收儲蓄,優化投資結構。另一個重要步驟就是放松匯率限制。金融深化的進行還包括財政政策的協調,放松對金融業務過多的限制,允許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競爭等方面。麥金農和肖指出,推進金融深化戰略將有利于本國經濟的發展,因為存在著金融深化的四個效應,即儲蓄效應、投資效應、就業效應和收入效應。

麥金農和肖理論的提出,對發展中國家具有重大意義,金融發展理論對發展經濟學的貢獻不容低估。麥金農和肖的金融發展理論在上世紀70年代問世以來,許多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如韓國、阿根廷、馬來西亞和我國臺灣省)受其影響,進行了金融自由化的實踐。但迄今為止,金融自由化改革成功的例子很少(陳觀烈,1988;赫爾曼等,1998)。究其原因,可能是因為大部分發展中國家尚不具備金融自由化所要求的前提條件(赫爾曼等,1998)。一個金融發展水平很低的國家直接采用自由的金融市場模式是難以令人置信的。所以,金融自由化在促進發展中國家經濟增長的同時,也使得實行自由化的國家頻頻發生經濟危機。

鑒于此,赫爾曼等(1998)經濟學家認為從金融抑制一下子過渡到金融自由化,對于發展中國家可能是不現實的,應該有一個過渡階段。他們吸取了信息經濟學的成就,在麥金農和肖的金融深化理論基礎上,于上世紀90年代提出了金融約束論,認為政府對金融部門選擇性地干預有助于而不是阻礙了金融深化,提出經濟落后、金融程度較低的發展中國家應實行金融約束政策。金融約束政策可以發揮政府在市場“失靈”下的作用,因此并不是與金融深化完全對立的政策,相反是金融深化理論的豐富與發展。

金融抑制是政府從金融部門攫取租金,而“金融約束”的本質是政府通過一系列的金融政策在民間部門(金融部門和生產部門)創造租金機會,而不是直接向民間部門提供補貼。金融約束理論的提出者認為,金融部門和生產部門的租金在減少與信息相關、妨礙完全競爭市場的問題方面,能起到積極的作用。通過創造經濟租金,使銀行和企業股本增加,從而產生激勵作用,增加社會利益。特別是,租金誘導民間部門當事人增加在純粹競爭的市場中可能供給不足的商品和服務,例如對投資進行監督和提供吸收存款的準備條件。

所以,在經濟處于金融發展的初級階段,在一定的前提下(宏觀經濟穩定,通貨膨脹率低以及可以預測的,正的實際利率),政府要對存貸款利率進行控制,同時限制市場準入。通過對存貸款利率的控制和限制市場準入,不但可以動員經濟中的儲蓄,避免因競爭而導致的社會資源的浪費,穩定金融體系,更為重要的是可以為金融部門和生產部門創造租金。只要干預程度較輕,金融約束就會與經濟增長正相關。另外還要實行限制資產替代性政策,即限制居民將正式金融部門中的存款化為其他資產,如證券、國外資產、非銀行部門存款和實物資產等。

隨著金融深化,尤其是隨著金融部門資本基礎的加強,這些干預應逐步放松,經濟將轉向更傳統的“自由市場”模式。所以赫爾曼等(1998)指出,金融約束應該是一種動態的政策制度,應隨著經濟發展和向更自由、更具競爭性的金融市場這一大的方向邁進而進行調整。金融約束的最優水平——用干預的強度和廣度來衡量——將隨著金融深化程度的加深而下降。

赫爾曼等(1998)研究者認為:“金融約束使更多的項目可從正式的金融中介獲得融資,從而對投資資金的配置產生重大影響。同時,政府更有可能直接干預資金的配置,因此有必要討論定向信貸和產業政策。”采取金融約束戰略的經濟體,政府一般對貸款的使用加以干預,在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干預的方式和資金重點投放的行業也不同,這反映了政府的經濟目標。正是如此,金融約束對經濟發展水平和結構、對國際貿易的水平和結構就產生了影響。當然,本文僅僅探討金融約束對國際貿易的水平和結構所產生的影響。在實行金融約束戰略的國家(地區)中,韓國被認為是實行金融約束戰略比較成功的國家。所以我們以韓國為例進行分析。

二、韓國金融約束下的信貸自選擇機制

韓國在上世紀60-70年代實行的是金融約束而非金融自由化,這可從韓國政府對利率的控制,在金融部門和生產部門創造租金等方面判斷出來。韓國政府對信貸使用的干預有其理論基礎;在對出口行業的信貸支持上,韓國實行的是自動信貸配給制,我們隨后將會看到,這種制度有力地促進了韓國出口的增長和出口結構的轉變。

1.韓國20世紀60年代實行的是金融約束而非金融自由化——金融發展戰略的判斷

在20世紀60年代早期,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強了對金融的控制:它國有化了商業銀行,修正了中央銀行法案,使韓國銀行從屬于政府。1965年實施了利率改革,把銀行的利率水平翻了一番(Vittas和Cho,1995)。這次改革一方面大幅度提高了利率,使其保持在正的水平上,另一方面銀行利率仍大大低于市場利率。利率的提高不但成功地吸收了私人儲蓄,并且使資金從不受規制的非正式部門轉移到了政府牢牢控制的銀行部門。由于這個原因,政府能夠提高它對金融資源配置的控制水平。利率仍低于市場利率使得政府得以在金融部門和生產部門創造租金。趙潤濟(1998)在對韓國的一項研究里得出了如下結論:“韓國(20世紀)60年代的利率政策可以說是一種金融約束”。

在上世紀60-70年代,韓國的銀行部門獲得了租金。這些租金的獲得主要來自于四個方面:第一,來自于政府規定的存貸利差;第二,來自于中央銀行為商業銀行提供的低息貸款,在整個1960年代,中央銀行為商業銀行提供的信用占商業銀行貸款總規模的20-30%(趙潤濟,1998);第三,來自于對商業銀行準備金所支付的利息;第四,來自于銀行領域的進入限制。

與此同時,經濟中的其他部門也獲得了租金。商業銀行信貸主要被用于優先發展的部門。在上世紀60年代是出口部門,在70年代除繼續支持出口部門外,主要用于重化工業。對于這些部門的貸款,政府都規定了較低的利率,以保證這些部門能得到扶持。另外,政府還允許商業銀行為民間部門的借款進行擔保,由于國內利率高于國外利率,所以政府部門通過對民間部門國外借款的批準,來保證國外信貸有選擇地用于支持產業政策目標。另外一種補貼方式是為出口提供貼現,以補充在發展中國家還很不完善或根本就不存在的許多融資機制(Rhee,1989)。

如上所述,韓國政府控制了利率,但保持實際利率為正;在金融部門和產業部門創造租金;同時對信貸的使用加以廣泛的控制——這一切表明,對金融部門的干預是相當廣泛的。籍此我們可以認為,韓國在60-70年代實行的是金融約束戰略。

韓國政府在20世紀80年代前期計劃減少對信貸市場的政策干預,但是,在實踐上它不得不繼續介入以重新構建陷入財務困難的公司;80年代后期,信貸項目主要集中于社會項目和收入再分配(Vittas和Cho,1995)。我們對韓國金融約束對國際貿易影響的分析僅限于20世紀60-70年代,而不把80年代包括在內。一方面是因為該時期金融政策趨向于自由化;另一方面是因為該時期的信貸政策也與60-70年代不同,當時的信貸政策是以促進出口和工業化為目標的。

2.政府干預信貸的理論基礎

在一個信息完美且沒有成本的世界中,政府沒有必要對金融機構的信貸加以干預。然而,在現實世界中,信息高度不完美,且存在大量的信息成本。在這種情況下,信貸并不必然被配置到它最好的用途中去。信貸配給起因于信息不對稱的存在,起因于監控和證實成本,起因于合約履行成本。基于以下幾個理由,政府需要對信貸市場進行干預。

使用信貸安排的一個理由是,在市場經濟中,由于外部性,市場失靈和協調失靈會造成私人收益和社會收益存在差異(趙潤濟,1998)。如果政府不對社會收益大于私人收益的部分給與補貼,顯然會導致具有正的外部性的經濟活動供給不足。

第二個理由在于,商業銀行發放的長期貸款過少,這不利于企業成長。在許多國家,特別是在那些公司信息披露非常不完全的國家,商業銀行普遍不愿向回收周期長、風險大的項目融資,即使它們有更高的總體收益。這會成為經濟增長的主要制約因素。這樣一來,在信息不完美和具有交易成本的現實世界里,政府若對銀行信貸采取適當的干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商業銀行自發提供長期信貸的不足(Vittas和Cho,1995)。

對于信貸安排的第三個可能的動機來自于政府在信貸供給方面可能享有的比較優勢。政府可能在項目甄別上具有比較優勢(由于政府機構比私人公司占有更多的信息),可能在監控和證實結果方面具有比較優勢(由于政府實體比金融中介機構可能具有的相對高的組織效率),可能具有更低的履約成本(由于政府擁有稅收和政策權力)(Vittas和Cho,1995)。

3.韓國的金融約束與國際貿易——自動信貸配給制

在樸正熙總統執政時期(1961-1979),韓國采取了一項信貸配給制度——自動信貸配給制(automaticcreditallocation)。根據出口業績的自動信貸配給制是這樣一種制度:政府確立游戲規則,規定每一個企業所得到的低利息信貸的多少和該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出口業績相聯系——出口業績越好,則它可自動獲得的無抵押補貼貸款就越多。這種制度的建立對于韓國推動出口部門的快速擴張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Hong(1998)認為,韓國出口導向增長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歸因于這種信貸配給體系。

韓國的自動信貸配給體系之所以被采取并取得了對出口支持的成功,除了前面說過的政府干預信貸的理由之外,還由于以下兩個原因:(注:Hong:(1998)。)

(1)該自動配給體系可減少官僚和政治家對信貸分配的干預。政府對商業銀行信貸廣泛的配給和干預,一方面有助于政府實現產業目標和經濟目標;另一方面,也產生了政治家和官僚對信貸的干涉。這種干涉使得信貸不一定被配置到能產生最大化社會或經濟收益的地方。在自動信貸配給制度實行時期(1961-1979),任何企業家都能通過采取出口相關的活動自動獲得短期銀行信貸。出口部門企業家的精力就只集中于創新,而不必過多地考慮和官僚、銀行官員打交道,一個國家的潛在企業家才能能被調動起來用于出口活動,這樣就提高了資金的配置效率。

(2)有利于克服韓國金融的落后,克服逆向選擇問題,節省調查成本。

在韓國根據公司出口業績進行信貸配給的體制下,有希望的企業家不只被金融體系所評價,同時也被國際市場上的成本-質量競爭的自然選擇過程所評價(King和Levine,1993)。所以,根據公司出口業績的信貸配給體系能很好地克服金融抑制下固有的逆向選擇問題。也就是說克服了韓國金融機構落后,不能對貸款申請者的項目進行正確評價的問題,使得儲蓄得以流向高收益的投資項目。由于貸款是自動配給,對于在出口市場上有創新活動的企業家可以自動得到貸款,同時也節省了調查成本。

三、金融約束與國際貿易

在發展中國家,政府大量創造租金、分配租金的行為非常普遍,但獲得租金的部門在不同的金融政策下有所不同。在韓國20世紀60、70年代的金融約束戰略下,金融部門和政府優先支持的部門獲得了租金。通過自動出口信貸配給制度,60年代出口部門獲得了租金,70年代在繼續實行該制度的同時(Hong,1998),政府大力支持重化工業的發展(Vittas和Cho,1995;趙潤濟,1998)。通過信貸干預,政府得以影響韓國的貿易結構和水平。

據趙潤濟(1998)測算,金融部門(通過銀行貸款)所產生的租金占GNP的份額在1968-1969年平均為5.55%,在1970-1979年平均為7.65%,在1980-1983年平均為9.95%。(注:租金=信貸總額×(場外市場利率-銀行貸款利率)。轉引自趙潤濟(1998)。)這說明,由銀行貸款分配產生了大量的租金給政府優先支持的行業。

除了出口企業從銀行獲得信貸資金外,1966年韓國的《外資引進法》還允許國有銀行為民間部門的國外借款進行擔保。政府通過對企業國外借款的擔保使國外貸款有選擇地用于支持產業政策目標。與國外貸款相聯系的租金數額十分巨大。據趙潤濟(1998)估計,20世紀60-70年代,該租金占GNP的比重在8%-15%之間。

租金被創造出來后,在20世紀60年代被主要用于出口部門,以推動韓國出口行業的發展;在20世紀70年代,除繼續支持出口部門外,主要用于重化工業。由于重化工業的發展也對出口有影響,所以我們的分析也把上世紀70年代包括在內。

在出口推動中,由出口信貸計劃提供的信貸占銀行信貸總量的比例由1961-1965年間的4.5%提高到7.6%(1966-1972),后又提高到13.2%(1973-1981)。另外,對出口信貸的利率補貼數額也很巨大:在1966-1972年間,出口信貸利率比普通貸款利率平均低17.1%。出口商接受的支持還包括其他各種信貸計劃(如出口業設備基金),以及與政府指令或行政指導相一致的其他優惠信貸配給。在韓國出口業擴張時期,信貸補貼構成了出口補貼的主要部分,并在1967年達到了最高峰,當時,利率補貼占出口總額的2.3%,遠遠高出同年1%的財政補貼。(注:這些數值轉引自趙潤濟(1998),第251-252頁。)由出口信貸所產生的租金占GNP的份額見表1。

表1由出口信貸產生的租金(10億圓,%)(韓國)

年份出口信貸a(A)A×利息差b(B)租金(B)/GNP

19633.91.40.3

196410.04.60.7

196512.14.00.5

196616.65.40.5

196732.49.80.8

196843.413.10.8

196980.721.50.9

1970161.643.31.7

1971248.557.91.8

1972231.849.11.3

1973416.298.62.0

1974652.6144.22.1

19751042.7269.03.0

19761511.5347.62.9

19772616.0499.72.9

19783764.8854.63.7

19795642.81320.44.5

19806957.41739.44.7

19816957.41321.92.9

19828192.01892.43.7

19839232.61458.82.5

注釋:a.年末貸款余額。

b.利息差=場外市場利率-出口信貸利率。

銀行信貸被優先分配給重化工業的比重從上世紀70年代起不斷上升。1970年,在制造業內部,重化工業得到了國內銀行信貸總額的22.6%,到1980年,重化工業所得到的信貸額上升到32.1%。對國外貸款的分配也是信貸支持總量中很大的一部分,例如,1972-1976年間,制造業獲得了國外商業貸款總額的66.1%,其中的64.1%被用于重化工業。在1970年代,巨額的信貸支持使得向重化工業進行大量投資成為可能。(注:趙潤濟(1998),第254-255頁。)

韓國的產業結構和出口結構都發生了重大變化。由表2我們可以看出,韓國1960年代的制造業增長率高于經濟增長率,而出口增長率又大大高于制造業增長率,達到38.2%;制成品占出口份額在1970年是1962年的3倍;與此同時,制造業占GDP份額和貿易依存度1970年都比1962年有了很大提高。

表3表明了1970年代的工業及出口結構變化。從1970年到1979年,制造業在GNP中的份額、重化工業在制造業中的份額、制成品在出口中的份額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尤其是重化產品在制成品出口中份額的提高更是驚人(1970年的15.5%提高到1979年的43.1%)。

表3韓國1970年代工業和出口結構變化(百分比)

制造業在GNP中的份額重化工業在制造業中的份額制成品在出口中的份額重化產品在制造業出口中的份額

19701979197019791970197919701979

21.228.739.254.983.689.115.543.1

表4是韓國1961-1981年三個五年計劃期間幾個關鍵年份出口構成的變化。通過該表我們可以看出,食物和原材料在出口中的比重不斷下降,制成品和機器在出口中的比重不斷上升。其中制成品由1961年的8.6%上升到了1981年的87.4%,而機器由1961年的1.8%上升到了1981年的10.9%,這兩類產品的出口比重上升還是比較大的。這說明,韓國對出口的信貸鼓勵不但促進了出口,而且還改變了出口的構成,從中我們可以看到韓國的信貸政策在其中所起到的巨大作用。

表4韓國出口構成變化(占總出口的%)

1961196619721981

食物--16.36.3

原材料50.222.58.21.4

制成品8.661.268.987.4

機器1.83.16.710.9

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到,由于20世紀60-70年代實行的自動信貸配給制,韓國的信貸及租金許多流向了出口部門——在70年代除了流向出口部門外,政府還重點支持了重化工業的發展。很明顯,如果沒有政府對信貸分配的干預,出口水平的迅速提高和出口結構的迅速改變都是不可能的。這說明,在韓國所采取的金融約束戰略下,金融發展可以顯著影響國際貿易的水平和結構。

四、結論和簡要評價

金融約束是由金融抑制走向金融自由化的一個階段。在金融約束階段,政府在金融部門和優先發展的部門創造租金,并且對信貸的使用進行干預。這種干預會影響到該國產業和出口的發展。在發展中國家,政府干預信貸是有經濟學根據的。Hong(1998)在對韓國金融發展的研究中認為,“的確,在象韓國這樣的國家中,信貸配給是實施出口推進戰略的最重要的政策工具之一。”他認為,和出口業績相聯系的自動信貸配給制比較成功地推動了韓國的出口。使用韓國20世紀60-70年代的數據進行實證分析的結果證實了這一點。這說明,在實施金融約束戰略的經濟體里,信貸政策會影響到該國的國際貿易水平和結構。

但是,必須明確認識到,金融約束的作用不應該被過分夸大。因為在金融約束論中,租金創造的效率和收益的產生有許多前提,比如居民對存款的利率不敏感而對存款的安全性和金融中介的效率很敏感等,這些條件在現實中不一定能被滿足。即使可以被滿足,政府對銀行業競爭的限制也不一定能保證銀行業(比在完全競爭條件下)有更高的效率。固然,政府通過干預信貸的確能影響貿易的增長和結構的改善,但是,這種增長和改善是不是以犧牲其它部門的發展為代價的,或者說是不是一種低效益的增長,現在還不十分明確。

對這種戰略的另一個顧慮是:政府干預金融的優勢取決于政府的動機和效率。政府并不總是“做正確的事情”,即使它們有一些比較優勢。政府對信貸配給的干預常常引起尋租、腐敗和擠出(crowdingout),而非尋求有效的工業項目。在以政策為基礎的借款的研究中,一個重要的問題是政府如何能阻止尋租行為破壞政府政策的增長目標(Vittas和Cho,1995)。更重要的是,金融約束在本質上是一種溫和的金融抑制(如控制存貸款利率和限制銀行業進入等),它有可能會倒退到金融抑制,重新引起國際貿易的扭曲。即使不會倒退到金融抑制狀態,政府中掌握體制運作的官僚為了既得利益,也有可能在金融約束的經濟合理性消失之后,仍將其長久地保持下去。所以,我們應該以理性的態度看待金融約束對國際貿易所產生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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