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外匯監管體制的重大突破

時間:2022-12-02 10: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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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外匯監管體制的重大突破

進一步深化我國貿易外匯管理制度,將有利于提高境內企業資金使用率,促進貿易便利化。近年來,隨著外匯管理外部環境的變化,“一一對應”的傳統核銷管理模式既與涉外經濟發展和外匯收支形勢不相適應,也與大力促進貿易便利化的要求有所沖突。為此,2008年新修訂的《外匯管理條例》已經刪除了有關“核銷管理”的表述,并規定外匯收入在符合規定的期限和條件下可以存放境外,從更高的法規層面突破了“企業出口必須及時足額收匯”的傳統核銷管理理念。

2008年國務院在《金融支持經濟發展若干意見》中更明確提出要“加快推進進出口核銷制度改革”。為落實《外匯管理條例》和國務院要求,大力推進貿易便利化,切實踐行外匯管理“五個轉變”的要求,國家外匯管理局積極研究構建適應市場經濟運行要求的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確立了以總量核查為特點的核銷改革思路。具體來看,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主要分三步走:第一步,進口付匯核銷制度改革試點。《關于實施進口付匯核銷制度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自2010年5月1日開始,在天津、江蘇、山東、湖北、內蒙古、福建以及青島等七個省(市)開展進口付匯核銷制度改革試點。

試點的主要內容包括:合規企業的正常進口付匯業務無需再辦理現場核銷手續;取消銀行為企業辦理進口付匯業務的聯網核查手續;外匯局對企業實行名錄管理,進口付匯名錄信息在全國范圍內實現共享,企業異地付匯無需再到外匯局辦理事前備案手續;外匯局利用“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以企業為主體進行非現場核查和監測預警,針對異常交易主體進行現場核查,確定企業分類考核等級并實施分類管理。第二步,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試點。《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試點的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在北京、廣東(含深圳)、山東(含青島)、江蘇四個省(市)開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試點,試點期限為一年。試點的內容主要包括:外匯局在嚴格審核企業資質的基礎上,核準境內企業在境外開戶,該境外賬戶用于存放境內企業具有真實、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并用于貨物貿易和部分服務貿易對外支付,以及經外匯局核準或登記的資本項目對外支付;外匯局對境內企業存放境外資金總量實行規模管理;簡化進出口核銷、聯網核查等業務操作,實行企業和銀行事后報告制度;外匯局對境內企業境外賬戶收支實施非現場監測,對異常情況實施現場核查。

第三步,出口收匯核銷制度改革試點。在實施進口核銷制度改革試點的基礎上,進一步推動出口核銷制度改革,使合規企業的正常出口收匯業務基本退出現場核銷程序,從而便利企業貿易項下收結匯,減輕企業和銀行負擔。目前,出口核銷改革尚需與外部委達成一致意見后實施。貿易外匯管理改革的總體思路是實現貿易外匯管理由逐筆核銷向總量核查、由現場核銷向非現場核查、由行為監管向主體監管的轉變。改革后的主要法規包括《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辦法》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實施細則》《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內部操作指引》及《出口收匯存放境外管理辦法》。改革的預期目標是,企業的貿易收付匯無須再辦理核銷手續,日常業務活動得到最大程度的便利;外匯局可以通過電子化的核查系統對貨物貿易項下的異常外匯資金流動進行動態的監測和管理,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得以進一步改進和完善。

這些措施的實施將為分步有序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提供必要保證,對維護國際收支平衡、促進涉外經濟安全及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