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公共體育服務自主治理模式研究

時間:2022-10-09 09:2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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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公共體育服務自主治理模式研究

摘要:我國農民體育需求不斷提高且呈現出多元化、差異性特點,同時我國現行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管理模式也顯現除了低效與失位,因此對現有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管理模式進行改革優化勢在必行。基于此,提出了農村公共體育管理中實施自主治理與政府嵌入的統合模式。農村公共體育自主治理包含邊界清晰、集體選擇的安排、監管機制、獎懲機制、沖突解決機制、組織獨立、組織精英、社會資本等八個要素。

關鍵詞:農村;公共體育服務;自主治理

1農村公共體育服務自主治理的運行要素

Ostrom以多項自主治理的實際案例為基礎,總結出了8項自主治理的原則,也可看作是自主治理所必備的8個要素:清晰界定邊界;供應規則與當地條件相一致;集體選擇按安排;監督;分級制裁;沖突解決機制;對組織權最低限度的認可;分權制企業。在我國農村公共體育服務治理中借鑒或運用自主治理的模式,則需要構架起符合上述要素的運行框架,即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組織或構建同上述8個要素相契合的具體的機構或手段。1.1邊界清晰。邊界清晰是組織集體行動的基本前提,邊界是指集體行動的范圍,只有在范圍之內解決問題才能保證自治組織的合法權益。在處理農村公共事務中,一方面要準確定位所應處理的公共事項,另一方面也要明確自治組織的權利行使范圍,明確自治組織對不同事項的處置權限。實施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的自主治理模式,首先需要明確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的管理邊界,而這種管理邊界的形成需要上級體育職能部門做到“權利下放”。上級體育職能部門可將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供給監督權、農村公共體育服務需求的日常管理權、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的“參政議政”權下放給具體的鄉鎮和行政村,并根據權利的范圍組織具體的工作機構、指派具體的工作人員,并依據制度明確各個機構和工作人員的工作權利范圍以及相關的工作責任范圍,明確獎懲機制,將具體的操作性工作下放于自治組織,讓自治組織在明確的范圍內充當上級政府部門于農村之間的溝通橋梁。1.2集體選擇的安排。集體選擇的安排是指絕大多數人能夠參與到規則的制定和修改中,即有關自主治理的制度和辦法應由組織成員協商討論形成,保證自主治理成員在治理過程中的主體性、能動性和創造性。從目前我國大多數地區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的管理來看,雖然受益者是農民群體,但是從宏觀指導到微觀操作幾乎同農民之間處于“脫節”狀態,這就導致農民在公共體育管理上表現出“管不了也不想管”的實然困境。因此,實現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的自主治理,首先需要讓農民真正參與到公共體育服務的管理之中,要搭建農民參與決策、參與管理、參與監督的平臺,讓農村群體自主進行制度建設和方法選擇,要讓農民成為自治組織的主要成員,這樣不僅能夠有效提高農村的參與性,同時也能夠讓農民根據自身需求及實際條件進行公共體育服務管理,有效緩解上級職能部門與下級農村群體之間的“脫節狀態”。1.3監管機制。對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的自主治理,是要把實際的管理責任和管理權限下放給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的受眾群體,但是由于自治組織成員多為缺乏管理經驗的農民群眾,因此難以避免在個體利益主導下的“搭便車”和“機會主義行為”。因此,自主治理必須要形成一套完善的監管機制予以約束,其目的就在于在尊重個體利益基礎之上維護集體利益。但是,自治組織中的監管并非目前我國公共體育主要推行的“自上而下的強制行政干預”,而是組織內部所達成的一種信任和承諾。對于農村公共體育服務自主治理的監管而言,應逐漸由單純的政府監管向“一定雙評”監管模式轉化。所謂“一定”,就是讓農村公共體育服務所涉及到的村鎮政府、自治組織、村民、文體工作站等“定承諾”,明確自身在公共體育服務管理中“承諾”性責任;“雙評”是指“組織評”“群眾評”,自治組織和所在地村民定期對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的管理工作進行考評,整體的評價過程要受到上級政府部門和村民代表的監督。1.4獎懲機制。美國經濟學家Olson認為激勵模式和行為可以在潛在集團中產生具有集團導向的行動,而自主治理的目標就在于能夠通過一種集團導向的行動來加強對于農村公共體育的管理,因此建立完善的激勵機制十分必要。就激勵行為而言,不僅包含鼓勵良性行為的正激勵手段,也包含遏制不良行為的負激勵手段,即獎勵和懲罰機制。對于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的自主治理而言,一方面要設置自治工作獎金制度,由鄉鎮政府或村級政府出資設立獎勵基金,對于工作成效顯著或集體評價良好的組織成員給予物質獎勵,同時也要對存在“搭便車”“機會主義”的成員實施組織清退。1.5沖突解決機制。自主治理的重要環節就是解決圍繞公共利益而產生的各種沖突,既包括自治組織與其他政府機構、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他組織之間沖突,也包括自治組織內部成員之間的沖突。將自主治理模式引入到我國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的管理中來,其目的就在于能夠進一步化解傳統科層制管理模式下所面臨的各種矛盾,因此能夠建立完善的沖突解決機制,是自主治理能夠適用于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管理的基礎和前提。對于農村公共體育服務自主治理的沖突解決機制而言,重點在于“聯動”和“分責”。聯動需要上級政府職能部門、自主治理組織以及村民代表形成“三方聯動”聯席會議,確定聯席會議召開的時間(根據需要也可臨時召開),重點通過三方協商機制來化解管理中的矛盾和沖突。分責則是強調一種責任劃分和責任明確,對于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中管理中的一般問題,在明確責任的情況下由各個責任方進行解決,但是一旦涉及到如資金保障、公共體育監督、農村體育賽事運作等重大問題時,可由責任方作為主體,協調其他各方進行協同配合。如遇到涉及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相關的重大群體事件時,可由自主治理組織作為責任主體,請其他行政主管部門、鄉鎮派出所、街道社區管委會負責人等協同解決矛盾沖突。1.6組織獨立。自主治理的主體在于自治組織,而對于自治組織最低限度的認可,就是組織所規定的各項制度以及所做出的各項決定不受外部政府的無端干預和挑戰,即要保證一定的組織獨立,這既是自主治理之“根本要義”,也是自主治理的“價值所在”。對于自治組織的獨立性而言,其并非簡單的同政府形成一種抗爭態度,也并非一種行政化的科層延伸,更重要的是達到管理方式的清晰化和可預期化。就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的自治組織而言,其獨立性不在于完全的脫離政府或同政府形成一種對抗態度,而是需要同政府形成一種管理合作,將獨立性體現在所扮演的責任主體之上。對于上級政府部門而言,也要真正做到“權利下放”,要給予自治組織較大的自主權,在不違背現有政策法律法規的基礎上要充分“三方聯動”會議所形成的各項有關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的規章制度和政策決定,要將政府部門原有的“管理者”角色轉換為管理平臺的“搭建者”以及自主治理的“服務者”。1.7組織精英。組織精英是指組織內部具有某些突出能力和才干的成員,其相對于其他普通成員而言更加具有影響力和號召力。雖然Ostrom在論述自主治理理論時并未明確提出“組織精英”這一要素,但是從其對若干個實踐案例所進行的分析可以看出,組織精英對于自治組織的正常運行至關重要。著名漢學家PrasenjitDuara在分析中國民間社會自主治理的時候明確指出,自組織能否發生的關鍵不僅在于自身是否擁有基本的社會資本存量,也在于是否存在一個或若干個民間領袖或精英。我國學者羅家德也指出自組織中的“能人”是組織運作從無序到有序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可以看出,就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的自主治理而言,自治組織的良好運作是基本前提,而組織內部的精英成員則是組織能夠良好運作的重要因素。在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的自治組織成員選拔時,一方面要多方兼顧,確保不同年齡、不同職業、不同群體、不同性別都能夠有代表成員進入自治組織;另一方面則要挖掘和培養精英成員,尤其是從事過體育工作或文體宣傳工作的村民、體育愛好者、退休村干部等人員要進行重要培養,充分發揮其在體育工作以及其他相關組織領導工作方面的優勢,讓自治組織能夠在精英成員的帶領下明確工作方向、提高工作效率。1.8社會資本。社會資本就是存在于社會關系中的網絡資源,其可以細化為個人關系、成員身份和社會網絡,其核心要素是成員之間的信任關系。自主治理的最大優勢就在于加強人民群眾在社會治理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保障人民群眾同政府職能部門在治理過程中的有效互動。但是,自主治理也因此失去了政府所帶來的行政權威,無法獲得政府的外部強制保障。因此,自治組織需要更多地依靠內部成員之間的相互信任以及同其他組織成員的人際關系網絡。就農村公共體育管理而言,其由科層制管理模式向自主治理管理模式的轉變過程中必然會產生諸多矛盾和問題,但是這些矛盾和問題難以再有政府出面進行強制解決,這就需要農村自治組織內部成員之間逐漸建立起一種信任感和集體榮譽感。一方面,要選拔一些相互之間信任關系良好的成員有限進行自主治理的常識,之后逐漸吸收其他成員,并逐步將成員的信任關系形成一種組織認同或組織文化加以保留和強化;另一方面,政府也要在自主治理前期發揮一定作用,要幫助尚未成熟的自治組織取得一些在農村公共體育管理方面的成就或榮譽,激發自治組織內部成員之間的集體榮譽感,進一步提高自治組織的集體自豪感,提高自治組織在上級體育職能部門、鄉鎮政府、村委會、村民等各方中的影響力和號召力。

2結語

正是基于這樣一種理論與現實訴求,對自主治理管理模式在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中的應用進行理論的構建及實踐的指導,以期能夠進一步推動我國農村公共體育服務體系的建設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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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偉 單位:大同市少年兒童體育運動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