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真貫徹《行政許可法》切實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時間:2022-05-30 01: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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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貫徹《行政許可法》切實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行政許可,是一項重要的行政權力,是一項依申請而發生的行政外部管理行為,它涉及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行政權力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的關系,涉及行政權力的配置及運作方式等等。全部的、所有的行政行為我們可以分為二類,一類是依職權的行政行為,另一類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就是依申請的行政決定、行政措施和行政行為。依職權的行政行為一般是行政機關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主動地去做出決定、采取措施;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往往是申請人有自己的利益需求,但是他這種利益需求與公共利益有關系,與普通公眾的切身利益更密切,取得行政許可,就表明行政相對人符合法定條件,可以依法從事特定活動。

一、《行政許可法》頒布實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行政許可法》是一部很好、很重要的法律,它的頒布實施,標志著在法律框架下塑造有限政府、責任政府、便民政府、效能政府的進程又取得了重要的建設性的進展。標志著政府對經濟社會事務的管理進一步走向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是繼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之后,又一部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重要法律,集中體現了現代政府執政為民的宗旨,體現了現代政府作為“福利型”政府、“服務型”政府的理念。

貫徹《行政許可法》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現政府行為法律化、規范化、理性化的必然要求,實施好這部法律,對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我們各級政府、各級政府行政部門一定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從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高度,從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的高度來認識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把全面、正確地實施這部法律作為各級政府和各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作為政府法制建設的一項重大而意義深遠的任務。其重要性、必要性具體體現在:

(一)頒布實施行政許可法,是規范設定、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需要。

行政許可作為一項重要的行政權力,是政府管理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事務的一種事前控制手段,在我國行政管理中被廣泛運用,對于保障、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缺少法律約束,實踐中存在不少問題,有些已經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體制性障礙,主要表現在六個方面:

一是,行政許可范圍不清,行政許可事項過多。在某些領域,一講行政管理,就要審批。

二是,行政許可的設定權不明確。設定行政許可的隨意性很大,甚至縣、市政府也用文件形式設定行政許可。一些地方和部門還利用行政許可搞地區封鎖、行業壟斷,妨礙統一市場的形成和公平競爭。

三是,行政許可環節多、周期長、手續繁瑣,缺少必要的程序規范,群眾辦事很難。

四是,重許可、輕監管或者只許可、不監管的現象比較普遍,市場進入很難,一旦進入后卻又缺乏監管。其結果是,實施行政許可后該管的事仍然沒有管住、管好。

五是,利用行政許可亂收費、將行政許可作為權力“尋租”的手段。從一定意義上說,不規范的行政許可已經成為一個腐敗源。

六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往往只有權力、沒有責任,缺乏公開、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

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影響了政府職能轉變,影響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在某些方面引起了人民群眾的不滿。因此,迫切需要對行政許可行為依法進行規范。

(二)頒布實施行政許可法,是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需要。

針對行政許可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從1998年開始,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行了積極探索,取消了一批行政審批項目。但是,要想從根本上解決行政許可中存在的問題,僅靠減少審批項目是遠遠不夠的,必須以法律的形式,確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原則和目標,強化對行政許可行為的監督措施和責任機制,排除改革的障礙,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行政許可制度。

(三)頒布實施行政許可法,是適應加入世貿組織新形勢的需要。

我國已經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遵守規則、履行承諾是應盡的義務。按照世貿組織協定的要求和我國對外承諾,行政許可應當以透明和規范的方式實施,行政許可的條件和程序對貿易的限制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中國工作組報告書對服務貿易的行政許可程序還提出了9條明確要求。這在客觀上對行政許可法的頒布實施也提出了迫切要求。

二、《行政許可法》貫徹實施對政府工作產生的影響

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基本原則、行政許可的設定、實施行政許可的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行政許可的費用、對行政許可事項的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等作了明確的規定。這部法律的貫徹實施,對進一步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以及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都將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

行政許可法通過確立行政許可的立法政策,嚴格限制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范圍,規定了什么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什么事項不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在政府管理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主決定的關系上,確立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主決定優先的原則;在政府管理與市場競爭的關系上,確立了市場優先的原則;在政府管理與社會自律的關系上,確立了社會自律優先的原則。這些制度和原則對防止公權力對社會經濟生活和公民個人生活的過度干預,培育社會自律機制,發揮行業組織、中介機構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促進政府職能切實轉變到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上來,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許可法通過對行政許可權作出規定,相對集中了行政許可的設定權,除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省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以及省級人民政府外,包括國務院部門在內的其他國家機關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還規定,地方不得設定有關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不得通過設定許可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這些規定有利于從源頭上改變行政許可過多、過濫的狀況,打破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強化市場的統一性,促進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

建設以道德為支撐、產權為基礎、法律為保障的社會信用制度,是建設現代市場體系的必要條件,也是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治本之策。社會信用建設,政府守信尤為重要。行政許可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信賴保護原則,明確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要求行政機關對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要保持穩定,不得擅自撤銷和變更已經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給老百姓以明確的預期;行政機關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改變行政許可,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要依法予以補償。這對增強行政機關的信用,密切政府和人民群眾的關系,具有重要意義。行政許可法確定的一系列制度,不僅有利于促進行政許可行為的規范化、法制化,更重要的是從更深層次上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推進依法行政。

三、以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為契機,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不斷改進政府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不斷提高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是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宗旨和目的。各級政府一定要以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為契機,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一)行政許可法的貫徹實施,將有力地推進依法行政工作

依法行政是政府運作的基本準則。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須賠償,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對行政機關來說,行使權力的過程,也是履行職責的過程,權力與責任是統一的,享有多大的權力,就應承擔多大的責任。行政許可法對行政機關違法設定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申請該受理的不受理,該予以行政許可的不許可,不該予以行政許可的亂許可,只許可不監督以及監督不力的行為,都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這對確保權力與責任的統一,強化政府責任,提高政府責任意識,盡心盡職履行職責,推進政府依法行政,具有重要作用。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要求政府機關向社會公開行政管理運作的過程,包括行政管理的主體、依據、內容、過程以及結果,使公眾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公共政策的制定與執行,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的公開原則和設定行政許可聽取意見制度,實施行政許可的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制度、不予行政許可的說明理由制度以及聽證制度,監督檢查中的舉報投訴制度等,有利于保障公民對行政管理事務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有利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積極參與管理,促進政府嚴格依法行政。

(二)行政許可法的貫徹實施,將促進行政管理方式的改進和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

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機關要將直接管理與間接管理、動態管理與靜態管理、事前行政許可與事后嚴格監管、加強管理與提高服務有機統一起來,充分利用間接管理手段、動態管理機制和事后監督檢查,加強對經濟和社會事務的管理,提高服務水平和效率,改變經濟社會事務中一出現問題就求助于行政許可來管理的現狀,有利于促進行政機關改變管理方式,創新管理機制。

行政許可法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則規定的一系列方便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的制度和程序,簡便、快捷的行政許可審查程序,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和辦理行政許可的一個窗口對外、統一辦理、聯合辦理或者集中辦理制度,有利于行政機關樹立服務意識,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

(三)行政許可法的貫徹實施,將有利于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行政許可法通過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的公開原則,要求行政機關事前公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申請人可以不到現場而通過信函、郵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并對行政許可事項相應采取招標拍賣、統一考試、實地檢測等方式作出規定,增加了透明度,減少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申請人之間的私下接觸,有利于防止行政許可過程中的暗箱操作、濫用權力,增強了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透明度。

行政許可法通過規定實施行政許可原則上不收費,實施行政許可不得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確保權力與利益脫鉤;通過對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全過程各個環節的嚴格監控,有利于預防和制止行政機關利用行政許可“設租”、“尋租”,從源頭上、制度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四、思考與建議

行政許可法的頒布實施,對進一步推進并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都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一)建議各級政府、各部門認真學習《行政許可法》

《行政許可法》的專業性、政策性較強,條文內容比較復雜,只有認真學習,才能準確理解,正確貫徹執行。《行政許可法》的頒布實施,給各級政府行政帶來非常大的變化,把政府置于法律之下,改變了過去在很大程度上政府給自己設置職權的情況。按照行政法的原則“無法即無行政”,而我們過去有些行政許可權是法律授權的,有相當一部分是政府自己授權,自己給自己設置職能,政府開個辦公會,就可以搞許可,這種自我授權嚴格意義上講是違法的。原則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部門(包括中央的部門)一律不得獨立設定許可,唯一例外的是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可以以規章的方式臨時許可,期限是一年。這從法律上程度上和觀念上都帶來變化,從根本上解決過去一些濫用職權的問題。如果我們的各級政府和部門不能夠通過行政許可法使自己變得更謹慎,還是按原有慣性工作,那么,“民告官”案件將大量增加,各級政府和部門將處于敗訴的境地。因此,建議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要加強學習,搞好培訓。通過學習、培訓,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全面、準確地領會行政許可法,充分認識行政許可法的實施對政府工作的深遠影響,以積極的態度做好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各項工作。另一方面要繼續加大普法力度,我國已進入四五普法階段,但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仍十分淡薄,仍不能積極地依法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還必須加大普法力度,切實增強群眾的法律意識,增強他們用法律的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益的能力。

(二)不斷創新行政管理方式

我們要根據十六屆三中全會的精神,結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研究制定推進政府管理創新的方案、措施、辦法。一方面,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繼續取消一批不該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真正把政府不該管的事交給企業、市場、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減少政府不必要的行政許可。另一方面,需要建立、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的行政管理方式、機制,在繼續加強政府經濟調節和市場監管職能的同時,更加重視政府的社會管理、公共服務職能,切實把政府經濟管理職能轉到主要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上來。但對應當由政府管理同時又不宜實施行政許可的事項,要認真研究取消行政許可后,加強后續監管的措施、方法,不能因取消行政許可,出現行政管理上的“真空”;對需要繼續實施行政許可的事項,也需要認真研究如何建立監督制約機制,規范行政許可行為、強化對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把事前行政許可與事后嚴格監管有機統一起來,確保把該政府管的事真正管住、管好。

要牢固樹立行政“為民”的思想理念。要十分明確依法行政的關鍵是依法治官而非治民,是依法治權而非治事,由于受封建社會“刑不上大夫,禮不施庶民”觀念的影響,我們的一些領導干部甚至是廣大群眾一提到法治,就自覺不自覺地首先想到的是治理老百姓,而很少首先想到治官、治權。

(三)加強有關配套工作制度的建設

行政許可法把制度創新擺在突出位置,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則,規定了一系列行政許可實施制度,其中許多是對現行行政許可制度的重大改革。比如: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一個窗口”對外制度,行政許可的統一辦理、聯合辦理或者集中辦理制度,行政許可信息共享制度,聽證制度,行政許可決定中的招標、拍賣制度、行政許可決定的公示制度等。這些制度許多都需要通過具體的工作制度來落實。建議各地方、各部門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把行政許可法確立的一系列重大制度具體化,建立健全從受理申請到作出決定各個過程、各個環節、各個崗位的有關具體工作制度,完善有關工作規程,確保行政許可法確定的有關制度得到切實施行。

行政許可法確定的一系列制度,不僅有利于促進行政許可行為的規范化、法制化,更重要的是從更深層次上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推進依法行政。建議通過貫徹行政許可法,進一步改進政府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不斷提高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四)強化“執法監督”,突出“程序優先”原則

沒有監督的政府,最后只能是專制政府,沒有監督的執法,最終只能是“無法無天”。我國執法監督,有人大的監督、政協及派的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人民群眾的監督、輿論的監督。強化監督,關鍵是強化監督主體的法律意識,賦于他們法律上的保障權利,使他們能夠監督,敢于監督,把監督真正落實到位。

突出“程序優先”原則。是指在我國的法律傳統中,重實體輕程序的影響是根深蒂固的,行政主體在執法過程中也往往重結果輕過程。其實,程序是執法公正的基本保障,實體處理正確,程序違法,其結果也是行政違法。因此,我們必須按程序辦事,用程序來約束行政執法人員。著名的“蛋糕法則”就充分驗證了這一點:有一位母親買了一塊蛋糕,她對兩個兒子說,誰切蛋糕都可以,但是切蛋糕的人不能先拿蛋糕,先拿蛋糕的不能切蛋糕。這個規定使兩個兒子不敢把蛋糕切大了,而是力求“一樣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