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述合同詐騙罪概念及構成
時間:2022-03-18 08: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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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詐騙罪的概念正確理解和把握合同詐騙罪的概念,是有效防范和懲治合同詐騙罪的前提。對于合同詐騙罪的概念刑法學界眾說紛紜,莫衷一是,對合同詐騙罪的概念有不同表述,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1.以刑法第224條的規定為根據,認為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2.以刑法經224要規定和詐騙罪的傳統定義為根據,認為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3.以合同詐騙罪的主客觀特征為根據,認為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為公私財物為目的,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手段,通過簽訂經濟合同,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上述幾種觀點都揭示了合同詐騙罪騙取他人財物的本質屬性,并指出了合同詐騙罪是利用合同手段進行的詐騙犯罪,但都沒有指出合同詐騙罪的另一本質特征,即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筆者在結合上述概念的基礎上將合同詐騙罪的概念定義為:“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的行為”。二、合同詐騙罪的構成特征犯罪構成理論在犯罪理論體系以及整個刑法理論體系中都占有核心地位。對于犯罪的成立與否,判斷的惟一根據只能是行為是否符合犯罪構成。同樣,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必須考察該行為是否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因此,對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探討是有效預防和懲治合同詐騙罪的基礎。根據犯罪構成理論,結合我國刑法第224條,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方面:1、犯罪客體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社會主義市場交易秩序、國家合同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社會主義市場交易秩序要求交易主體在符合市場交易規則及商業交易習慣的基礎上進行自愿、平等、公正、合理的交易活動和行為,而合同詐騙行為在市場交易過程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濫用合同制度,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與對方當事人簽訂、履行合同,顯然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交易秩序和國家的合同管理制度。同時,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了對方當事人的財物。因此,合同詐騙罪也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2、犯罪客觀方面合同詐騙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幾種行為方式;(1)以虛構的單位或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構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對方當事人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3、犯罪主體合同詐騙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同時,合同詐騙罪的主體是簽訂、履行合同一方的當事人。4、犯罪主觀方面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三、合同詐騙罪的防范研究犯罪的根本目的就是如何預防犯罪的產生。犯罪預防是整個犯罪科學的最終歸宿,被譽為犯罪科學理論的皇冠。研究任何犯罪的形態、構成,其根本目的不在于如何打擊犯罪,比打擊犯罪更高一個層次的問題是如何防范犯罪。“所謂犯罪預防,是指國家和社會為消除或者減少犯罪產生的一切原因和條件,防止、阻礙犯罪行為的發生、減少乃至根治犯罪現象,對全體社會公民所采取的一系列防治措施體系及其控制過程”。預防的舉措主要是防范,即防范于未然,制止犯罪企圖于預謀中,從而減少犯罪的機會。1、合同詐騙罪防范的概念及宗旨合同詐騙防范就是根據合同詐騙犯罪的原因、規律,綜合社會各種力量,運用多種手段,采取各種措施,以防止、控制和減少合同詐騙犯罪及其重新犯罪的系統工程。這一系統工程包括有政治的、經濟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種內容,屬于犯罪預防科學的一部分。合同詐騙防范的宗旨在于:努力克服合同詐騙犯罪誘因,多方設置實施合同詐騙犯罪的困難條件,有力地打擊合同詐騙犯罪活動,維護市場秩序,促進經濟建設的繁榮與發展。預防的舉措主要防范,即防患于未然,制止犯罪企圖于預謀中,及時消除各種潛在的危險性因素,針對合同管理的行業性特點,加強條件性預防和環境設計預防,堵塞制度管理上的漏洞,減少合同詐騙犯罪的機會。2、合同詐騙罪防范的重要性(1)有利于保護社會運用一切行之有效的手段進行合同詐騙防范,就可以直接減少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和人的行為的合同詐騙案件的出現,減輕對社會造成的各種危害,節約司法成本,從而實現社會保護。應該說,犯罪預防的一切措施都旨在實現社會保護。倘若不能防止防止社會治安問題的出現,不能有效地保護社會,再成功的教育也是失敗的教育,再好的管理也是徒有形式,再能干的警察、再精通法律的法官也是梁山軍師吳(無)用。可見,相比較造成后果后再想辦法堵塞漏洞、事后進行刑事處置等措施,防范的作用最為顯著。(2)有利于挽救失足者待合同詐騙犯罪行為已經發生,危害結果已經出現,社會已經受到傷害,則相當多數的行為人必然受到相應的刑事制裁。社會對他們的懲罰名正言順,合情合理合法,犯罪行為人是咎由自取,罰所應得。然而,社會對其懲罰又會帶來眾多的社會問題。如行為人被判處刑罰后,配偶與其離婚,父母無人贍養,小孩無人管教,這些問題的出現又會不利于對其進行矯治。槍斃一個危害社會、罪大惡極的罪犯,對罪犯個體,對罪犯親屬以及對社會有關方面的損失都是巨大的,而這些問題最終還會使社會背上包袱。如果在行為人實施合同詐騙的行為發生前及早采取措施加以積極防范,使其不能乃至不愿實施合同詐騙犯罪行為,其就不會因此而違法,更不會有經濟、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損失,從而得到一種實質性的挽救。(3)有利于提高刑事司法工作的效率預防是整個犯罪科學追求的最高目標,也是刑事司法工作追求的終極目標。預防是一種卓有成效的犯罪防控措施。實行防治結合、以防為主、從防到治的犯罪防控方略,才可以變被動為主動,才可以從根本上提高刑事司法工作的效率,從根本上解決司法機關案多人少的客觀不足。四、合同詐騙犯罪防范的可能性1、合同詐騙犯罪的發生發展具有一定規律性合同詐騙犯罪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其發生發展必有一定的社會運動規律;合同詐騙犯罪作為一種人的行為,其發生發展必有一定的人的行為的規律。合同詐騙犯罪的運行規律就是:利用被害人的缺陷心理以售其奸;依靠制造假象以創造條件;從騙取被害人信任轉入騙取被害人錢財。曹操必走華容道,既然合同詐騙犯罪的發生發展是合乎邏輯的,有客觀的規律可循,則就可以被認識和掌握,可以運用其規律進行控制和預防。2、合同詐騙的發生發展具有一定過程性合同詐騙犯罪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它的出現不是“上帝”安排的,而是一定社會運動過程的產物;作為一種人的行為,它的存在也不是固有的,而是一定的人的行為實踐過程的產物。合同詐騙犯罪的發生發展,既有一定的規律,又有一定的過程。合同詐騙的犯罪分子在打算行騙時,往往都有一個準備的過程,制造各種證明文書或者租賃一個地點,為其以后的詐騙行為創造假象。之后與被害人之間有個簽訂合同的過程,在騙取被害人的預付款等財物后,還有一個假裝履行合同的過程。既然合同詐騙犯罪有一個完整的發展變化過程,人們就有可能對其進行認識,利用其事變必須經過的時間抓緊做工作,進行施設防。3、合同詐騙犯罪的發生發展具有一定征兆性合同詐騙犯罪的運行既然有一定的規律和過程,其發生發展就會有一定征兆,人們利用這些征兆就可以發現問題并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患于未然。合同詐騙犯罪的運行有一個形成系統的過程,在合同簽訂之前、之中、之后,都會有一定的結構信息顯示出來。如當行為人開始虛設單位、虛報注冊資本時,就表明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前有詐騙的征兆;當行為人隱瞞真實身份,就表明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詐騙征兆;當行為人騙取被害人財物后逃匿,就表明行為人在履行合同后有詐騙征兆。這些從外部顯露出來的信息就可以被人們所利用,人們因此可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防止合同詐騙的發生。事實上,合同詐騙犯罪是發生于社會的客觀事物,其運行中必然要與外界發生一定聯系,必定要改變一定的客觀社會情況,從而在客觀外界及行為人主觀上出現一定征兆。這些征光可以幫助人們發現合同詐騙的線索,認識和掌握合同詐騙的運行規律和過程,采取措施防止合同詐騙的發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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