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調解研究論文

時間:2022-03-18 02: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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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調解研究論文

摘要:從人民調解工作向企業延伸發展,論述企業糾紛的防范對于社會穩定的重要性,強調人民調解工作在企業如何發揮作用,并從立法的層面突出企業人民調解工作的相關規定。

關鍵詞:企業人民調解作用規定

近幾年來,我區的人民調解工作在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的支持和關心下,得到了迅速發展,各級調解網絡不斷得到完善,人民調解組織得到充實,調解工作水平得到了提高,人民調解工作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提高人民法律意識、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相當大的作用。

然而,從目前群體性糾紛的類型和特點看,勞資矛盾引發的各類糾紛凸顯,在排查調處工作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如何減少此類企業糾紛,消除群體性糾紛隱患,做好企業內部先期預防工作,是我區人民調解工作值得思考和研究的新問題。本文擬從在企業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這個角度談談人民調解工作在企業中的意義。

一、我區企業目前的狀況和問題

(一)我區企業現狀

經過近年全市行政區域的重新劃分后,我區現有轄區面積為820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00萬,外來人口也是100萬,大小各種類型的企業60000多家,職工有50萬人左右。

我區地處城鄉結合部,大多是以勞動密集型的中小型非公有制企業,經營者素質參差不齊,管理手段不規范,外來農民工占的比例較高,農民工受教育的程度存在很大差距,這樣的企業和人員結構非常容易造成勞動關系的矛盾糾紛,為企業周邊的社會穩定帶來些負面影響。

(二)企業勞動糾紛的主要類型和原因

2006年1-4月份,在企業糾紛方面,我區5人以上集體到街鎮以上政府行政部門上訪的有103起,涉及2323人,其中以拖欠工資為最多,有65起,占總數的63.11%,涉及企業以加工制造業和餐飲服務業為主;其次為有關工程款的上訪,有17起,涉及的企業均為建筑房產業,占總數的16.5%,其他的均為勞動合同、工傷賠償,社會保障等糾紛。

企業勞動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這里關注的企業糾紛主要是指企業與員工之間因經濟利益引發的勞動糾紛,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三個方面:1、企業本身的缺陷。發生糾紛的企業絕大部分是私人的小型企業,這些企業許多沒有依法依規進行注冊登記,企業老板在聘用工人時沒有按照規定簽訂相關勞動協議,沒有以書面形式確定雙方的勞動關系,很容易造成雙方的矛盾。在發生糾紛時,經營者棄廠離去,這類企業在仲裁、訴訟期間都會為執行帶來一定難度。2、員工自身的素質。來這些企業工作的工人大多數都是外來農民工,自身的文化素質不高,對法律常識的認識比較匱乏,自我保護意識比較薄弱,不懂要求或不敢要求簽訂勞動合同,這為勞資糾紛的產生創造了一個負面的環境條件。3、缺乏有力的監管。由于這類企業交付的租金是我區一些農村集體經濟的主要來源之一,促使出租方降低承租企業的標準或要求,甚至沒有經營證照也照樣出租,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缺乏監管意識。有關行政部門因為這類企業登記手續的不完備,放松了對企業的監督檢查,這就很容易造成糾紛隱患。

糾紛發生時,往往由出租方墊付有關費用,先期解決工人的工資和生活問題,集體的利益相對受到損害,這又帶來另一種社會問題。

二、在企業設定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必要性

(一)在企業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可能

在八、九十年代中期,我區的一些大型國有企業或集體企業就設立有人民調解委員會,企業人民調解工作曾經蓬勃發展,為我區的企業內部穩定發揮了不可磨滅的作用。由于國家企業體制改革的發展,這樣的大型企業相繼解體,我區企業調委會的建設工作一度停滯。從我區的企業狀況和勞動糾紛情況看,人民調解工作對維護企業的發展和員工的利益仍然具有一定的作用,在構建和諧企業方面可以調動特有的調解功能為企業穩定服務。

我們可以利用企業已存在的工會組織發展人民調解工作,對沒有設立工會的小型私人企業可以從法制宣傳教育中和經營實踐中提高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認識,主動自覺的開展人民調解工作。如我區某私人老板經營的專業市場,通過幾年經營管理實踐,認識到了人民調解工作對其正常經營管理的重要性,主動要求在市場內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并初步取得了一些效果和成績。

(二)企業人民調解工作的作用

企業人民調解工作應視為我們人民調解工作在企業的延伸,是我們擴大人民調解工作領域的一個重要方面,是我們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1、加強法制教育,積極預防矛盾的產生和激化。通過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及時使企業經營者和員工清楚與自身相關的法律法規,提高法律意識,正確處理好各種勞動關系,營造穩定、和諧的勞動環境,為糾紛的防范創造良好的條件。

2、運用調解手段,認真調處各類企業糾紛。無論企業內部發生的民間糾紛,還是企業與員工之間發生的勞資矛盾,人民調解員可以第一時間介入了解情況,主持各方面的協商談判,制作談話筆錄和人民調解協議書,為糾紛的化解奠定良好的基礎。

3、了解企業動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企業指導和管理工作。企業內部設定的調委會或人民調解員,可以利用企業職工身份隨時了解掌握企業各種動態,及時發現糾紛隱患和苗頭,和勞動所、司法所等行政職能密切聯系,有情況迅速報告,為政府有關部門的提前介入做好準備。

三、規范企業人民調解工作的立法建設和政策指引

企業人民調解工作,既然是人民調解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就必須在“依法調解”、“自愿調解”等原則下開展工作。目前,人民調解工作是人民群眾在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下開展的自我教育、自我協商、自我處理的群眾解決內部矛盾的一個方式。對于企業重點、難點日益增多,企業糾紛具有群體性、易激化等特點,人民調解工作會有一定的難度,我們必須盡快制定、完善相關立法,明確企業調解工作在人民調解工作中的職責、義務和權利,規范企業人民調解工作的程序。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該對企業人民調解工作提供有關指引,促進企業人民調解工作的發展。2005年底,四川省司法廳、國資委、中小企業局就聯合簽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對推動和加強省內企業人民調解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符合時代特色和發展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在企業人民調解工作方面,應在以下幾個方面做出詳細規定:

(一)企業人民調解工作的地位。要明確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應設立人民調解組織,企業人民調解組織在企業內部開展人民調解工作。企業人民調解員要以主人翁的態度為企業的穩定和健康發展做好工作。任何企業經營者或個人不得以各種理由和借口干涉,阻撓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

(二)企業人民調解工作的網絡結構。要明確大中型企業要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車間、小型企業要建立調解小組;班組要設立調解員或信息員,使企業人民調解網絡日益完善。

(三)企業人民調解工作的組織建設。要明確企業人民調解工作人員可由企業管理人員、職工代表等人擔任,負責組織開展企業人民調解工作,依照法律法規、國家政策、企業內部規章制度做好人民調解工作。

(四)企業人民調解工作的制度要求。明確企業人民調解組織要落實好“四落實”(組織、制度、工作、報酬落實)、“五有”、(有標識牌、工作場所、印章、回訪記錄、統計臺帳)、“六統一”(標牌、印章、人民調解標識、程序、制度、文書六統一)等制度,企業應為其提供和創造必要條件。

(五)企業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部門。要明確企業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部門為轄區基層司法所。司法所應對企業的人民調解工作進行具體的指導和幫助,推進企業內部人民調解工作的組織建設,隊伍建設、業務建設和制度建設。組織調解業務培訓,提高企業人民調解員的綜合素質、調解工作水平、調解成功率,對一些重大疑難糾紛的調解,摸索和總結企業人民調解工作經驗,促進企業人民調解工作向更深、更廣的層面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