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體制改革問題及破解
時間:2022-01-10 0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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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雖然司法改革取得了一定實效,但在法官的監督機制方面、回避制度方面、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率方面、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方面均存在一些問題。因此必須強化監督機制,建立辦案人員異地交叉任職制度,建立統一的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的錯案認定標準、范圍、追究主體、采取各種措施提高和保障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率。
關鍵詞:司法體制;問題;破解
隨著司法改革主體框架基本搭建完成,按照中央、最高人民法院的決策部署,各級司法機關有重點、有步驟、有秩序地推進司法改革工作。司法改革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卓有成效,但問題不可避免,如何解決?問題之一:誰來監督“有權”的法官司法體制改革以后,獨任法官、合議庭有了真正意義的審判權和裁判文書簽發權“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得到了全面落實,這是司法體制改革的顯著成果,但在運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這主要表現在:1.由于法院受理案件大幅上升,“案多人少”導致法官辦案時“蘿卜快了不洗泥”的情況屢見不鮮,部分重大案件因缺少層層把關和審批環節,保質保量完成案件的審理已然成為人民法院面臨的最嚴峻問題。2.某些法官錯誤理解“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排斥監督。3.新的內部監督機制尚未建立。院長、庭長的監督權和管理權與獨任法官和合議庭審判權之間的關系尚未理順,現有的的法院內部監督和審判管理職能弱化,給公正審判造成一定的阻礙。4.外部監督的虛化。外部監督主要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于法院的監督和檢察院的監督。近年來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于法院的監督的探索一直沒有停止,但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司法的監督職能并沒有準確定位,其監督職能并沒有真正發揮。問題之二:回避制度形同虛設。目前基層法院的法官大部分干警都是本縣(區)人,辦案中難免會遇到親戚、同學、朋友打招呼,經常會給辦案工作帶來干擾。由于我國的回避情形原則性較強,當事人也無法得知辦案人員的關系信息,回避制度形同虛設,影響了司法公正。問題之三: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率問題;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是核實證據的關鍵,有助于維護被告人的質證權,有效確保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的義務,但實踐中并沒有很好的貫徹執行。問題之四: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缺乏統一的錯案認定標準,缺乏糾錯主體的規定和啟動程序以及相關配套機制。
司法體制改革成敗直接影響國家治理、社會治理,以上這些問題,可以說影響了司法體制改革的成效,也不完全適應社會治理創新的需要,因此必須加以解決。破解之策一:強化監督機制,不僅“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更要“讓監督者到位”。一是恰當界定各級司法機關監督權權力行使范圍,界限、程序,強化各級領導的監督權職能。理順司法機關領導的監督權和管理權與獨任審判權、檢察權之間的關系,各司其職。二是盡快全面落實法官懲戒委員會,盡快發揮法官懲戒委員會的作用。法官懲戒委員會是此次司法體制改革的一項頗具特色的重點內容。根據中央政法委《關于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若干問題的框架意見》的精神,將在省級和國家層面設立法官懲戒委員會,該委員會由審判業務專家、律師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組織人事、紀檢監察、政法委等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筆者認為,該法官懲戒委員會應設在監察委員會并向各級司法機關派駐工作組。同時、為了強化對各類司法機關的監督,統一更名為“司法懲戒委員會”,既體現了對司法機關監督的中立性,又實現了異體監督,使監督更加有的放矢。破解之策二:筆者認為,建立辦案人員異地交叉任職制度,實行地域回避,本地人不易在本地辦案,在司法機關招錄過程中,作為一個限制條件。同時,在一定年限內輪崗,就能大大減少案件干擾,從制度上保障司法廉潔。破解之策三:應建立統一的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的錯案認定標準、范圍,對于無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為盡量豁免,同時在糾錯主體上應建立司法機關內部糾錯主體和以司法機關懲戒委員會為主的包括人大監督的外部監督、糾錯主體機制,強化外部異體監督,依法制定啟動程序以及相關配套機制。破解之策四:關于如何提高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率問題。一是對于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的法律規定要全面落實、對于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的情形要立法擴大。二是落實和強化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的保障機制。
法律明確規定的,應當全面落實,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予以立法明確。如證人、鑒定人因出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應當采取不公開其個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聲音等保護措施。同時,人民法院應當建立證人出庭作證補助專項經費機制,對證人出庭作證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合理給予補助。三是明確傳聞證據排除規則。應采用直接言辭證據,推行傳聞證據排除規則,對于符合出庭作證條件的傳聞證據,拒不出庭作證的,其傳聞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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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閻 瑋 霍 科 董亞娟 單位:中共張家口市委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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