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司法與執法現狀與戰略

時間:2022-10-18 05: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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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司法與執法現狀與戰略

本文作者:顧持久龍思岱工作單位:上海市第一警官學校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我國現代化建設中,經濟立法及經濟司法執法的莫大成功居至關重要的地位。現在,我們應密切關注司法與執法領域尚存的問題,以求改善有關工作。本文擬略議經濟司法與執法中的問題,并提出若干對策性建議。部抵觸造成司法上進退失據。例如,關于動遷戶的住房安置辦法,中央立法與上海立法之間就有矛盾。前者依面積補償,后者依人口補償。對不了解有關法律者,其權益往往被無端侵犯;對了解法律者,動遷主管單位與司法機制。

一、經濟司法與執法中的幾個主要間題。

第一,經濟糾紛案件的內容日益復雜化,反映市場經濟發展的新型案件到處出現,給司法、執法帶來了許多困難。市場經濟的發展,改革開放范圍的擴大與程度的加深,全國人民發展經濟的積極性的極大調動,在使經濟繁榮的同時,也使經濟糾紛增多、類型更新并復雜化。如果立法工作能夠與之適應,那么對司法、執法來說絕對必要的“有法可依”一環,算是具備了。近幾年來,我國的立法工作進展極大,態勢積極,進度加快,舉世公認。可以說,我們已從政策調節向法律調節大大前進了一步。去年以來,國家立法機關陸續修改了與市場經濟體制密切相關的經濟合同法、商標法、專利法、個人所得稅法,制定和頒布了公司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外貿易法、勞動法、仲裁法等一系列規范市場經濟主體及其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市場經濟參與者權益的新法律,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司法、執法,中關就束手無策。其三,法律配套欠缺。例如,刑法規定的某些罪名與市場經濟發展后的社會關系不相適應。《公司法》特意設立“侵占罪”以制裁“三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的雇員侵吞公司財產,然而《刑法》迄未補充有關罪名與公司法配套,司法機關仍然難以定罪量刑。第二,部分審判機關、審判人員的能力和素質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對經濟司法與執法工作的要求。表現主要是:其一、沒有嚴格按照訴訟程序辦案,本應由經濟審判庭和人民法庭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交由其他庭、室和沒有審判職稱的人去辦理。其二,有的承辦人員辦案質量不高,甚至偏袒一方,而在執法過程中又故意顛倒寬嚴對象。其三,司法、執法人員不足,往往因此而延緩審案或執法時間,加深受害方受損失的程度。其四,司法、執法人員知識欠缺,其能力與新形勢要求不盡相稱。隨著證券、期貨、房地產、技術、信息以及海外、港澳臺的投資參股、航運、補償貿易、國際融資租賃等方面的經濟糾紛案件的增加,司法、執解決經濟糾紛案件,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有力的法律武器。但是,立法工作仍然存在若干問題,計其大者為:其一,仍存法律空白,某些急需的法律尚未出臺。立法的滯后,造成不少案件審理時無法可依。其二,尚有法律矛盾,已立之法的內司《社會科學》1995年第8期)法人員的原有知識與能力就相形見細、難于應付了。以上兩點,往往造成司法、執法過程中激烈爭論、各執一辭,從而增大了難度。第三,地方保護主義嚴重,導致辦案人員執法困難重重。例如,就某市法院的一項判決,執法人員赴涉案的外地執行時,先是當地法院不予協助,繼之涉案單位故意推說責任者出差外地。當執法人員沖破重重阻力達到部分執法目的后,歸途中執法警車被非法攔截,所載沒收的假冒產品被公然搶走,執法人員被野蠻毆打。更為令人氣憤的是,當進而追究豐述干預執法、毆打執法人員者的法律責任時,當地公安機關竟輕描淡寫地以“毆打他人”僅處行政拘留數日,被搶之假冒產品則被以真品偷換從而掩蓋了搶奪贓物的罪責。如果說該案比較典型,所涉間題特別多而重要,那么,退而次之的地方保護主義影響執法的例子,則不勝枚舉.概而言之,計有下列數類:其一,當地法院對他地法院的執法人員不作協助;其二,當有執法人員前來執法時,故意向案犯透露風聲,使之得以躲避執法;其三,對本地的違法事件輕判或不判,客觀上縱容違法,從而造成有法不依或執法不嚴。第四,觀念落后造成執法不嚴。不少司法、執法人員的法制觀念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一為法制觀念不強,不把司法、執法當做整個法制工作不可或缺的一環,因而司法心軟、執法手軟;二為市場經濟法制觀念不強而計劃經濟政策觀念未改。這就造成以下兩種情況:其一,對當事人(包括法人),尤其是對國營企事業當事人(包括法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抱遷就態度,不敢或不愿依法采取強制制裁措施,其二,對抗拒執行構成犯罪的,以紀律處分代替法律制裁,以經濟罰款代替刑事制裁,其三,對當事人確實無力履行的,未能依法中止或者終結執行。第五,不少經濟糾紛案件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巨大而復雜,司法、執法上都有極大難度。現在,全國各地群體涉案到處發生,不少案件涉及數十人、數百人或雙位數以上的單位,處理不慎,即會引發社會危機,造成社會不穩定。目前較多的群體涉案類型為:(1)征用農村土地引起糾紛。如上海市松江某村253畝地被征用剩20余畝,農民得益極少,且勞動力未妥善安排,造成村民集體圍攻鄉鎮干部。后雖經律師調解,擬經法律程序解決,但若解決不慎,則仍會引發嚴重沖突。(2)市政動遷和安置引起糾紛。目前已發現多起動遷戶集體靜坐、示威事件。(3)外匯交易引起糾紛。如香港某公司在滬經營,引起了當事人的集體抗議。有的事件中,還發生非法扣留有關人員的事件。處理不慎,涉案雙方都可能制造社會治安問題。(4)集資不當或非法集資引起沖突。有的地方非法集資金額已達天文數字,而案犯或已遠走高飛,或將錢財大肆揮霍而無力償還.受害者往往數達百、千,處理不當,亦會造成人心不穩甚至傷亡事件。(5)巨額購銷引起糾紛。如上海某廠生產的“紀念表”的質量問題,黑龍江180多名消費者向上海楊浦區法院集體提起訴訟,揚言法院如處理不妥,將采取集會等行動對付。

二、對策建議

法制與任何事物一樣,是在矛盾運動中發展的。法制包括法律及其施行,因此,法制的第一層次的內部矛盾就是法律與法律實施中產生的矛盾;第二層次的內部矛盾則是法律的內部矛盾,法律實施(司法、執法、守法)的內部矛盾。筆者主要對第一層次的矛盾與第二層次中的法律內部矛盾談幾點粗淺意見。先看法律的內部矛盾。法律是不應有內部矛盾的。但是,“應有”與“實有”總是存在距離。由于社會生活的復雜多變,由于人們認識水平的局限,由于法律通常具有“滯后性”,“實有”的法律難免有這樣那樣的內部矛盾。而法律發展的內在動力,便是它的這種內部矛盾。恩格斯談到這個問題時指出:“在現代國家中,法不僅必須適應于總的經濟狀況,不僅必須是它的表現,而且還必須是不因內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內部和諧一致的表現。而為了達到這一點,經濟關系的忠實反映便日益受到破壞。……‘法發展’的進程大部分只在于首先設法消除那些由于將經濟關系直接翻譯為法律原則而產生的矛盾,建立和諧的法律體系,然后是經濟進一步發展的影響和強制力又經常摧毀這個體系,并使它陷入新的矛盾……姻。我國法律的內部矛盾主要有兩大類:其一,與計劃經濟體制相應的法律和與市場經濟體制相應的法律之間的矛盾。這種矛盾,在目前幾乎是不可避免的,因為原先的所有法律都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制訂的,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時,一方面不可能一下子廢除所有的既成法律,另一方面又制定了大批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法律。其二,市場經濟立法也會有一些內部矛盾.而為了建立健全、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這兩類矛盾都必須解決,否則,司法、執法中的若干與此有關的難題就永無解決之日。再看法律與法律實施之間的矛盾。為議論的簡明,我把司法、執法、守法三者,即法律實施方面的三個主要環節,統稱為“司法”.法律與司法的矛盾是怎樣發展的呢?簡言之即:當社會發生急劇變動時(這在革命或改革引起社會變動都一樣),人們首先要求的總是“有法可依”,即首先對“立法”提出要求。于是,新法律一件一件、一批一批地被制定出來了。在這一過程中,往往忽視了這些新制定的法律的實施,表現為司法不力。于是產生了立法與司法的矛盾。在這種情況下,人們逐漸把注意力從立法轉向司法,從而采取措施加強司法、排除司法方面的阻力,推動司法工作跟上立法工作,使整個法制建設健康地發展.而當司法與立法大致相應時,由于社會生活的變化、經濟關系的發展,立法又顯得滯后了,法制內部矛盾的重心又轉移到立法上。如此司《社會科學》1995年第8期)循環往復,法制就不停地向更高的水平發展。根據以上思考,針對我國目前司法、執法中的一些問題,謹提出以下幾點對策性建議:第一,在致力于市場經濟立法之時,當以相當的精力,研究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時期兩種經濟體制的銜接、兩種法律體系的銜接問題。我們認為:當前的立法重點應是“過渡”性的立法,而不是全盤的、不顧及上述過渡的純市場經濟的立法。這樣,也許可以減少法律內部矛盾。第二,針對地方保護主義的猖撅,以堅決的立法措施加以打擊,為司法、執法排除阻力。地方保護主義是小農經濟的產物,帶有封建性,與資產階級革命前的封建割據沒有本質的區別。市場經濟的發展,以統一的市場為前提,無市場即無市場經濟,無統一市場則只有局部的地方性的市場經濟。這在資本主義社會與社會主義社會都一樣。資產階級曾以鐵與火的革命手段摧毀封建割據,建立全國性的統一市場。社會主義制度下,不再需要鐵與火的暴力去革除類似于封建割據的地方保護主義,但仍需用法制的強力去摧毀它。第三,司法、執法人員素質的提高,應有制度可循、法律可循,因而關于他們的水平提高、資格認定要制度化、法律化。我國大批司法、執法人員大多是從各條戰線轉業過來的,雖然經過了培訓,但其水平、素質未必與審判、執法實踐的要求相適應。今后還將有大批人員進入司法、執法崗位,也存在一個如何認定其資格、適時加以考核的間題。為此,規定制度,制定法律,保證司法、執法人員的資質能夠適應新形勢的要求,激勵現有人員努力強化、提高自己的水平,不留情地淘汰少數不合格的司法、執法人員,已成當務之急。第四,開展全方位的綜合治理,在法治軌道上保證社會的安定團結。社會生活的一切方面的調節,都不是某種單一手段能夠完全“綜合治理”這個概念的提出,是我國政治學、法學、社會學的一個重大突破。針對當前經濟糾紛涉案面廣、涉案人多的特點,采取綜合治理的相應措施,可以減少司法、執法的難度,避免不應有的社會沖突,保證社會的安定團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