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會計培養的問題及解決策略
時間:2022-03-30 1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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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研究不成熟,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高職院校對司法會計專業人才的培養基礎來源于我國司法會計相關理論依據,而我國雖然有司法鑒定法規,但是與司法會計專門法相差甚遠。因此,在處理涉及財務、經濟、貪污、賄賂等方面的案件時,通常只能依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中對司法鑒定方面的一般性規定進行定性。由于目前沒有統一的法律規定、統一的鑒定程序、統一的鑒定報告模式,無論是司法會計檢查還是司法會計鑒定都缺乏操作性,從而導致司法會計鑒定結論的評斷和運用不規范、不科學的現象,甚至不同機構對于同一案件的司法鑒定結果不同。師資力量不足。合格的專業教師是培養專業人才的關鍵。目前,我國開設司法會計教育的高等院校中,承擔司法會計方面課程教學的教師主要局限在高校內部,他們或是司法專業教師,或是會計學專業教師、或是審計學專業教師,由于缺乏司法會計系統的專業培訓和實踐學習,使得既精通司法專業知識,又精通會計學、審計學專業知識的復合型教師幾乎沒有。如此一來,如何能培養出合格的司法會計專業人才?課程設置不合理。目前,高職院校司法會計專業以法學和會計學課程為主,同時涉及審計學、管理學等多學科領域課程。但是各高校課程設置五花八門,學科基礎課、專業主干課、專業課的設置均存在一定差異。更為遺憾的是,從各高校開設的司法會計專業課程來看,除了司法會計學和司法會計案例與實務外,幾乎沒有其他體現司法會計專業特色的課程,法學和會計學課程相加模式比較明顯,沒有實現交叉學科知識間的融合,這樣既不利于培養出合格的會計師,也不利于培養出合格的律師,更不利于培養出合格的司法會計師。
解決對策
加強司法會計專門法律法規建設。建立統一的司法會計法律法規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首先,要逐步制定統一法律法規,規范執業標準。可以借鑒《企業會計準則》的制定,由最高檢和財政部共同制定一套包括法律法規、行業規范、技術標準等全方位、多層次的規范體系,規范司法會計執業標準;其次,設立司法會計資格考試制度,規范司法會計職業資格。通過設立司法會計資格考試制度,規定只有取得司法會計從業證的人員才能從事司法會計工作。提高教師素質,豐富辦案實踐經驗。司法會計是一門理論與實務緊密結合的學科,決定了司法會計教學工作需要多學科、復合型的教學人才。現在警察類院校的司法會計教師一般來源于三個渠道:一是從法學專業教師轉來;二是從會計等經濟學專業教師轉來;三是高校畢業后直接進入警察院校教學的。他們雖具有一些理論知識,但卻缺乏必要的實踐經驗,難以適應司法會計教學的需要。教師是學校課堂教育的具體組織實施者。教學效果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老師的業務水平和實踐經驗,要提高教育質量,就必須注重教師隊伍建設,注重對教師業務素質的培養。完善司法會計教師應具備的理論知識。司法會計涉及的理論知識很多,這些理論知識又會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發生變化,比如現階段新會計準則體系頒布,司法會計教學內容也應有所變動,這就要求警察院校司法會計教師應不斷地學習專業理論知識。包括經濟學知識、會計學知識、審計學知識、法學知識等,可以通過教師進修、參加司法會計專業研討會和不同院校任課教師之間的溝通、交流等形式,來提高自己的理論水平。提高教師的司法實踐能力。司法會計不僅是一門理論性很強的課程,而且是一門實際操作性很強的課程,要求教師既具備相應的理論知識,又具有實際的操作經驗。為實現這一目標,學校應制定教師每隔幾年定期基層鍛煉一段時間的制度,并與評定職稱掛鉤,以提高教師的實際應用能力和水平。提高教師的科研能力。教師既是教育教學活動的實踐者,又是教育教學活動的研究者。教師具備教育科學研究能力是非常必要的,通過教學研究,可以深化教師的理論知識和實踐能力,提高自身素質。教師可以在本專業范圍內,選出好課題,積累好資料,進行教育科學研究。另外,學校在這方面給予一些政策來支持教師搞科研。建立一套體現司法會計專業特色的課程體系。課程設置要求既能體現其法學屬性,突出專業重點,又能兼容會計、審計專業之精華,尤其要加強體現法學與會計、審計專業交叉、融合的相關課程建設。當然,會計與審計及其相關課程是司法會計專業的基礎與必需的課程,然后,司法會計學科屬性決定了課程的重點還是在法學方面。尤其是其中的鑒定,與刑法的聯系更為密切。因為,從鑒定與審計的比較及對訴訟的適用性來說,民事、行政訴訟和一些證明力要求較低的案件,一般僅需審計查賬即可,只有那些證明力要求較高的刑事案件,或對原審計查賬存在爭議的案件才較為適合運用鑒定。所以,在課程安排上,除了會計與審計及其相關課程外,法學尤其是刑事法學方面的課程比重應再適當增加些。
本文作者:董雪蓮工作單位:黑龍江司法警官職業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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