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裝設計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及完善
時間:2022-10-22 08: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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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國服裝產業蓬勃發展的同時,由于版權意識不清、知識產權保護模式不夠健全,“復制行為”比比皆是,嚴重阻礙我國服裝產業向更高層面結構性優化升級。對當前我國服裝設計所存問題多方面進行剖析,從立法、司法和行業及國外經驗等層面進行探討,并提出適宜我國國情的服裝設計知識產權保護模式的可行性建議。
【關鍵詞】服裝設計;知識產權;保護模式
自1978年經濟改革以來,我國憑借自身勞動力與原料優勢,服裝產業得以飛速發展,縱觀發展歷史我國在服裝產業層面儼然在全球成為了服裝大國。在全球化趨勢下,我國服裝產業為追求經濟結構優化由原本低廉勞動力產業向著高層次具有創新性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這也是我國由服裝大國轉變為服裝強國的關鍵環節,更是我國服裝產業在全球未來經濟發展更好立足的根基所在。但基于我國國情與服裝設計知識產權保護現狀而言,任重道遠,應在知識產權保護模式及其他層面著手,以此完成我國服裝產業結構的制度性改革。
1全球化背景下國內服裝設計知識產權現狀及國外借鑒
1.1我國服裝設計概念界定及知識產權保護發展現狀。服裝設計作為一種造型藝術,除去設計者自身意識與實踐的復雜活動外,還需綜合運用色彩、圖案及剪裁來展現設計者所想展現風格和專業水平,其過程本質上也是一種發明創造的過程。在當前我國追求國際產業結構均衡升級發展與服裝產業可持續發展的需求下,要站列到全球服裝前茅,必須提高服裝產業的核心競爭力———服裝設計。由于我國服裝設計發展較晚和相關保護制度構建配套不足,導致該行業抄襲復制行為層出不窮,屢禁不止。首先,行業內對其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認知不足且相關工作滯后,這是侵權行為頻發主因。其次,在當今品牌力量主導市場下,我國服裝企業仍處于低端經營模式,未有其世界知名品牌而多復制國際知名商標設計。再者,由于市場大興拿來主義,盲目模仿跟風而忽視著作權與專利權侵權行為的發生,從而導致行業惡性循環。最后,我國雖先后頒布一系列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但未及時更新進行細化區分范圍,導致服裝產業的知識產權保護仍處于不充分、針對性不強的尷尬境地,嚴重阻礙我國服裝產業的健康發展。1.2國外服裝設計知識產權保護現狀。我國無論是從發展歷史還是國情上都與西方等先進工業發達國家有所差異,但就服裝設計本質而言并無區別,都是實用性與藝術性的兼顧。因此,通過對西方國家服裝設計保護模式的對比分析更能對我國現狀有所借鑒。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國家是美國和法國。一方面,美國在該領域的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設計主要以著作權法與專利法的適用為主,司法實踐則采取針對具體情況較為復雜的分開保護模式。其中最值得我國借鑒的便是IDPPPA法案,該法案極大簡化法律程序和符合服裝設計周期特質。另一方面,法國作為時尚之都,服裝設計受到高度重視和保護,在法國著作權法中明確規定“一切工業品外觀設計,包括已經受到工業產權法保護的外觀設計,均受著作權法保護[1]”。上述國家針對國情建立屬于自己的服裝設計知識產權保護模式,而我國針對服裝設計的時效性等未在《著作權法》《專利法》上予以針對性規定,這需要我國結合國情對比國外經驗來彌補法律空缺。
2我國服裝設計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建構實析
2.1立法層面:《著作權法》《專利法》等法律的滯后性。自2001年12月TRIPS協定在我國正式生效以來,我國建立了以《著作權法》《專利法》和《商標法》為主的一系列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但最近修訂的商標法也是在2013年才進行修訂的,時近6年時間,許多條款已不適宜我國服裝產業現狀,同時也缺乏針對服裝設計的具體法律規范。就《著作權法》而言,服裝設計者的著作權所含括的復制、發行、展覽等已不能滿足將投入工業生產并銷售的服裝。同時,由于我國采取自動保護而非注冊登記原則,同時國內法律意識淡薄,導致服裝設計的日期不清,甚至在侵權訴訟中陷入舉證困境。而根據《專利法》相關規定,服裝設計者要申請外觀設計專利與著作權法的實施有所沖突,在明確著作權法中創作日期時,很容易喪失申請專利的新穎性,且專利申請的材料、審批期都易導致復制行為產生可能性,同時申請手續和專利年費都加大了成本消耗。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雖在第5款條文中做出有關服裝設計相關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但由于大多數服裝差異性小,權利人無法在企業商標、外觀設計專利注冊與否或侵權者未侵犯商標、外觀設計專利和名稱等司法實踐情況下,去直接認定侵權者是否構成侵權。我國服裝設計知識產權保護多數并無具體條款規定,更不用說專門法律去保護,我國企業及設計者只能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尋求多重保護。上述不足需我國在司法案例積累經驗來彌補。2.2司法層面:復制行為界限范圍模糊與請求權競合問題。我國服裝設計知識產權的保護缺失另一主要因素便是司法保護的空缺,主要有復制行為界定和請求權競合兩個方面。一方面,據我國以往有關服裝設計案件中可知,對于服裝設計領域的復制行為的界定我國司法界仍處于模糊不定的狀態。其中最為典型的2005年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上海錦禾與顧箐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的審理過程和審判結果,由于我國對產品的設計圖紙和說明產品不予保護,而至原告敗訴。從法院審理過程和結果可知,我國司法對于復制行為的侵權范圍并未明確,而致我國相關司法保護的不完善。另一方面,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并無專門服裝設計領域法律去規范特定行為,只能通過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多部法律來進行保護,因為保護對象為同一主體,使其權利具有多重保護的特性,由此請求權競合問題產生,但我國并無相關問題處理方案,只能由當事人根據自身情況來選擇最有利于自身的權利來提起訴訟。
3我國服裝設計知識產權保護模式改進思路
3.1建立較為完善的服裝設計立法保護模式。我國現行法律對服裝設計知識產權的空缺,加之信息時代的演進,加劇了知識產權的保護難度及后果的嚴重程度。當前表面雖有《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來對服裝設計進行保護,但自身局限性和國情所致成效不大[2]。因此,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模式在發揮《商標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作用的同時,應將法律保護重心從《專利法》轉移到《著作權法》之中去,專利申請周期長且成本高,明顯不適宜服裝設計產業發展,同時對于《著作權法》應完善有關服裝設計保護針對性、專業性、具可操作性的相關條款及配套條例以推動我國服裝行業健康發展。3.2進一步構建合理服裝設計司法保護模式。在探索我國服裝設計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過程中,也就其復制行為界定和請求權競合問題為主來展開。一方面,可在《著作權法》中針對復制行為予以明確,可參照英美的相關法案結合我國國情進行實際的法律設計,以便在今后服裝設計侵權行為認定時,若表面無從著手,可從產品實質上的相似性來具體判斷。另一方面,對于請求權競合問題,根據我國現行法律體系的現狀,應當承認服裝設計主體可獲多重法律保護,而權利人在主張權利時可單一或多重主張,其中多重主張情形下法院可根據法律及案件具體情況來考慮賠償額度等[3]。
4結語
在當今全球化背景下,國際社會各國對其服裝設計的知識產權法律設計都是與本國形勢和行業發展密切相關。我國目前服裝設計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存在著立法和司法的不足,阻礙我國服裝產業的進一步發展和結構升級。改進我國保護模式迫在眉睫,只有從立法、司法及行業等方面提出針對性、可操作性的制度構建思路,才能推動我國由服裝大國轉變為服裝強國,由中國制造轉變為中國設計,進而在全球服裝產業站穩腳步。
參考文獻
[1]王洪霞.外觀設計專利的法律保護研究[D].北京:中國政法大學,2005.
[2]宋貽珍.論我國服裝設計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J].韶關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1(2):60-64.
[3]章禮強.中國服裝設計知識產權保護研究創新構想[J].東華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15(1):1-7.
作者:王健錚 孫剛 單位:黑龍江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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