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優化
時間:2022-02-09 08: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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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國家反腐倡廉的進一步推進,經濟責任審計愈加成為對領導干部進行任用、選拔、依法履職、監察、監督的重要重要手段。本文對行政事業單位經濟責任審計科學、必要性進行了分析,指出現有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設計層面存在的不足,結合審計主體及被審計單位,提出了完善單位經濟責任審計的方法及策略。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問題;對策
早在2010年10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就印發了《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在推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深化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適應新形勢新要求,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又于2019年7月印發了新的規定,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遵照執行。有別于其他審計,經濟責任審計是明確國家機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領導人經營管理責任而進行的一種審計活動,在于監督領導干部在本單位及部門任職期間的經濟活動中,專項資金使用、固定資產投資、對外投資等重大決策當中等應當負有的責任。根據審計階段及目的性的差異,分為任中經濟責任審計、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以及專項經濟責任審計。
一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科學性及必要性分析
(一)發揮效能,明確主體責任。行政事業單位經濟責任審計既對事,又對人,既是對單位在一定運行期間內財務收支、專項資金管理、重大決策等經濟事務的審計,也是對企業負責人在一定期間內,履行主體責任,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審計。落實主體責任,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能有效的明確領導干部的權責范圍,提高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杜絕腐敗的發生。(二)明晰目標,強化整改督辦。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不僅局限于查處貪腐,更在于明確責任,踐行“問責作為新常態”的理念,敦促領導干部明確經營性目標,社會責任目標,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目標,保證財務收支的真實性,重大決策的公正性,完善本單位的內部治理結構。
二、經濟責任審計存在問題分析
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針對于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理性、重大項目決策的規范性、專項資金支出合理性、工資制度是否參照標準等角度入手。但在執行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審計程序缺乏規范,審計方法有待完善。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審計單位往往面對不同的行業或特殊性行業,基于行業的產異性,仍采用原有的查賬、審閱資料的傳統方式,不能對被審計單位領導在開展工作,進行重大財務決策、干部任用等方面形成客觀的評價。同時,往往由于審計單位缺乏審計前的調查步驟,使得在審計活動開展后,缺乏針對性,使得審計出的問題與實際問題存在偏差,造成審計活動的被動。(二)缺乏溝通,造成信息認知不對稱。在審計活動進行前,往往與被審計單位缺乏有效溝通,造成被審計單位,在審計組進駐后,才組織本單位財務、紀檢、人事、辦公室、業務處室等相關部門處室匯總資料,配合審計工作,整體上延緩了審計活動的進程。同時審計整改通知,往往以審計報告的方式下達,與被審計單位領導缺乏面對面交流與溝通,使得被審計單位對反饋的問題,認識上存在偏差,在整改過程中,整改措施流于表面,審計結果未能得到有效的利用。(三)評價效果不明顯,準確性缺失。在審計底稿的收集整理過程中,往往存在將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自糾自查照搬照抄的的現象存在,缺乏查證和進一步了解,導致審計過程流于形式。經濟責任審計涉及經濟責任的各個層面,各個行業差異明顯,若審計人員知識結構不完善及實踐能力缺失,會造成審計查找問題不深入,在問題認知上有偏差,無法到達或完成預期的審計目標。
三經濟責任審計現存問題的解決措施
要想更有效的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效用,需從制度設計層面入手,構建合理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并強化監督問責。(一)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一方面,主管部門應出臺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相關法規文件,為審計活動提供法律支持及政策依據。同時,要對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標準、評價程序、方式、審計結果反饋等進行界定,力求審計單位在審計活動中更規范、有序、客觀的進行審計活動,進而提升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及效果。(二)構建合理的經濟責任評價體系,保證信息有效性。在具體的評價工作中,要不斷的反饋、匯總、完善。評價標準既要相關獨立,又要具有系統性,在評價體系、評價方法的構建中,要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并把握以量為主的策略,使得權責能夠得到明晰的劃分,強化反饋信息的有效性。(三)加強評價結果的問責監督。有別于傳統的審計反饋機制,當下經濟責任審計,應該引入信息公開機制,對審計的結果及被審計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適時的公開。對審計過程中涉及到的問題,做梳理后,除向上級機關及領導反饋外,還應將其以適當的方式予以公開。既能對被審計單位的領導干部形成威懾力,也能更有效的引入群眾監督,督促審計問題及時整改。(四)加強審計人才隊伍建設。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活動的過程中,既有行政單位、又有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各種主體在財務制度、購買服務、干部任用程序等方面有較大差異性。因此,應當加強審計人員在會計、審計、經濟法等方面的培訓,進一步完善其知識結構,同時做好選人用人工作,從而更好的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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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仁來 單位:西安地區科技交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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