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適度規模經營模式及借鑒
時間:2022-05-08 10: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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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世界典型農業發達國家為例,梳理了以家庭農場為主要模式的美國、以租賃經營為主要模式的法國和以農業法人為主要模式的日本,并對我國農地規模經營的現狀及現存模式進行總結性介紹和歸納整理,結合各國的自然地理條件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土地經營規模的確定、規模經營主體的培育、政府引導及相關政策的制定四個方面提出了具體的建議。
一、國外農地規模經營模式
(一)美國的家庭農場模式。美國人口眾多,地域遼闊,自然資源豐富,為規模化經營奠定了基礎。1776年,美國獨立后政府將公有土地無償或低價的方式分配給軍隊人員及家屬。1862年,政府頒布《宅地法》規定:凡是美國公民,只需繳納10美元登記費,就能夠在西部得到一塊160英畝的土地,連續耕種滿5年該地即為自身所有,該法案的頒布使美國家庭農場的發展更進一步。1929年至1933年,美國經歷了“經濟大危機”,為了緩解危機帶來的經濟及社會問題,羅斯福政府實施新政,1933年頒布《農業調整法案》,通過“減耕減產”的辦法來穩定提高農產品的價格,并對實施該計劃的農場主給予補貼等。1979年,聯合國召開的世界改革和發展會議上認為:最適合現代農業發展的方式是家庭農場制度,應該在全世界推廣該制度。大型家庭農場是美國主要的農業經營模式,其主要特點是經營面積大、機械化水平高等[1]。(二)日本的農業法人模式。日本人多地少,耕地資源短缺,人均耕地僅為0.5畝,不足世界平均的10%,由于耕地資源的短缺,造成日本農業兼業化現象明顯,土地細碎化、私人所有及小規模經營問題嚴重。存在土地細碎化及農業兼業化問題的原因是日本實施的“耕者有其田”的農地制度。日本政府認為兼業農戶不可能成為現代化農業生產的主力軍,隨后開始制定政策和制度來培養現代化農業———自立經營農戶和農業法人。20世紀60年代頒布的《農地基本法》中提出要盡快培養250萬戶規模超過2.5公頃的專業農戶;在修訂的《農地法》中創設農業法人制度,破除了法人不得擁有農地的限制。比如農事組合法人、農業生產法人、有限公司等,這些農業法人組織更加靈活有效,更加接近于現代化農業的經營形式[2]。(三)法國的租賃經營模式。法國大革命的爆發廢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為了鞏固革命成果和獲取人民的支持,政府先后頒布《人權宣言》《民法典》兩部法案。政府通過將沒收的封建領主土地及其他國有土地分配給農民的方式促進了家庭農場的發展。二戰以后到20世紀80年代之間,法國同我國一樣面臨著人多地少,土地分散化經營的矛盾,為了解決該問題,法國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推動土地集約化利用、促進規模化經營的措施,為實現農業機械化、現代化提供了保障。租賃經營、土地所有者直接經營和分成制經營是法國三種主要的規模經營模式,其中租賃經營占據主要地位。到1987年,法國農田租賃經營面積較1970年增加了7%,土地所有者直接經營面積下降了5%,分成制經營面積下降了1%,盡管法國采取了一系列擴大經營規模的政策和措施,但成效不明顯,中小農場仍占很大比重。國家主要支持中等規模農場的發展,隨著土地規模經營的逐步擴大,法國農場的數量隨著農業機械化水平的提高而逐年減少[3]。
二、國外農地適度規模經營經驗借鑒
(一)規模經營主體的培育。規模化經營主體在農地適度規模經營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從美國、法國和日本這三個典型農業國家的發展歷程來看,農場是農業生產過程中數量最多的經營主體。但是不同的國家存在著差異,在以大規模經營為主的美國,大型家庭農場是占據農業生產經營的主體;在以中等經營規模為主的法國,中等家庭農場、農業企業、農業合作社是規模經營的主體;在以小規模經營為主要特征的日本,其農地規模化經營的主體主要是農業法人。各個國家在經營規模上存在較大差異,因此差異化的發展政策是培育規模經營主體的重要因素。比如,美國和法國采取的信貸政策、價格政策、補貼扶持政策等措施來保障經營主體的收益;日本則主要采取農業者認定制度、農業法人制度等來培育規模經營主體。在我國也先后出現了農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業企業等規模經營主體。對此,我國通過土地流轉制度、金融支持、政府農業補貼等措施向培育規模化經營主體一方傾斜[4]。(二)土地經營規模的確定。農地適度經營規模的確定需要自身的邏輯和一定的科學依據,與該國的自然條件、社會經濟條件及經濟發展水平密不可分,大規模土地經營并不是現代化農業的必然要求。美國、法國和日本均屬于典型的農業大國,農業現代化水平均處于世界先進水平,但是這三個國家的土地經營規模存在著明顯差異,美國農場平均規模2670畝,法國農場平均820畝,日本組織經營主體平均為370畝,農場為32畝。較美法日而言,我國農場平均規模為200畝左右,而普通農戶僅為8畝,這與我國地少人多的國情是相適應的。現代化農業需要規模化經營,但不是一刀切,因此我國各地在推進農業現代化的過程中應結合地區自然條件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農業勞動人口的轉移程度是實現上地規模經營的前提,在勞動力實現大量轉移就業的地區,可以適度擴大規模經營主體的規模,小農經營與規模經營主體可以并存[5]。(三)制定相關政策,促進農村土地流動與經營。雖然農地規模化經營帶動了農業現代化的發展,促進農民增收,但是農民的收入水平仍然低于平均水平。因此我國在發展農地適度規模經營的同時,政府這一重要角色不應缺位,應該加大政府政策支持力度、完善基礎設施建設、廣泛應用農業科學,為農地適度規模化經營提供強有力的保障。(四)政府應充分發揮引導作用,鼓勵農戶開展適度規模經營。農地適度規模經營是農業現代化的必然趨勢,是實現農業快速、健康發展、農民增收的有效途徑。農業生產的規模化為農業科學技術、現代機械的應用提供了便利條件,降低了農業生產成本。對于人均耕地資源匱乏的中國,農業大規模經營在短期內不可能實現。要充分發揮政府指路人的作用,完善土地流轉制度,修訂完善農地適度規模化經營法律,鼓勵農戶開展適度規模經營。
三、結語
美國、法國、日本在農業現代化過程中均伴隨著土地的規模化經營,只是受自然地理條件、農村資源條件、歷史因素的約束,土地經營規模有所差異,但規模經營的發展趨勢都是一致的。農業現代化進程中需要堅持土地的規模經營,但是經營規模的確定需要需要結合地區自然地理條件、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不同地區土地規模可以有明顯差異,在實踐中一定要避免全國一刀切式的劃定適度規模來制定相應發展政策。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開展及其推進離不開政府的引導和相關政策的支持,政府應該正確引導、完善土地流轉政策、制定土地適度規模化經營的法律法規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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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修平 單位:鄭州大學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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