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公司治理失效分析論文
時間:2022-04-08 08: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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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經過20多年的經濟體制改革,我國經濟正處于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演變的轉型時期,引發了許多經濟方面的理論探索。隨著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產權清晰和通暢的現代產權制度等國企改革目標的確立,公司治理問題也成為理論界和企業界關注的熱點。本文分析了我國國有企業在轉型時期公司治理的歷程和失效的原因,進而得出制度成為國有企業公司治理的關鍵,同時指出解決我國國有企業公司治理的難點和急待解決的問題。
[關鍵詞]:公司治理/失效/制度/路徑依賴
一、引言
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我國開始了一場深刻的經濟體制改革,面臨著各方面與傳統體制相抵制的復雜矛盾,我國的經濟進入轉型時期,即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到現在為此,國家的經濟體制已經基本從計劃經濟體制轉向市場經濟體制,并且逐步走向調整和完善階段。我國的國有企業也從一個政府的生產單位轉向市場經濟的競爭主體。但是與非國有經濟表現強大的發展潛力相比,國有企業顯得有點遜色。國有企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經濟的微觀主體,遇到的問題主要在公司治理方面,其中包括內部和外部原因。經濟學界主要認為:(1)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失衡,國有企業只是套上公司制的外殼,而缺乏公司制的實質、內涵與功能,部分改制企業仍深深地帶著傳統體制的烙印;(2)沒有良好的現代公司制賴以生存的制度環境,公司外部治理手段缺乏。所以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公司治理越來越成為國有企業改革的中心話題。
公司治理指的是一種動態的過程,在這種動態的過程中,公司內、外部的各種治理機制通過各種不同的形式對處于相對靜態中的公司治理結構發揮著各種各樣的作用。公司治理的目標在于控制成本、提高公司績效以及滿足其利益相關者的要求。在公司治理的過程中,由于各國具體制度環境的差異,產生了多樣化的治理系統、治理主體與治理機制。特定國家的法律只在特定的市場和制度條件下運轉,它反映了特定國家的歷史、文化與公眾制度的特質,這是不具備這些特質的國家照搬別國公司法的主要障礙。我們不能簡單地假定發達國家的公司法在本質上是有效的(或可行的),將它們進行簡單地移植會在其他國家的社會經濟環境的框架下產生效率。對于處在經濟轉型中的國家而言,簡單地移植發達國家的公司法可能會使實際情況變得更差。1
繼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勝利召開,我國提出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其中涉及的主要方面是東北的國有企業深化改革,增強我國國有企業的競爭力。面對更加開放的世界經濟環境,我國經濟改革應定位于一個新的階段,在這個重要的時代,建立和完善我國國有企業的公司治理不僅對順利完成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以及提高國有企業在國內和國際市場的競爭力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公司治理的文獻綜述
所謂“公司治理”(CorporateGovernance)一詞,我國學者譯法不一,基于監督、防弊觀念者有稱之為“公司管控”或“公司監理”;強調興利功能者則稱之為“公司管理”或“公司統治”;或許各種名詞所界定的意義與范圍不盡相同,但其主要的內涵是使企業透過法律的制衡而管控與設計的,即在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的組織體系中,有效監督其組織活動,以及如何健全其組織運作,防止違法行為的經營弊端,以實現企業社會責任的高度目標。2同時張維迎認為,公司治理從廣義講是指有關公司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分配的一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其目的是解決內在的兩個基本問題:第一是激勵問題,即在給定產出是集體努力的結果和個人貢獻難以度量的情況下,如何促使企業的所有參與人努力提高企業的產出;第二是經營者選擇問題,即在給定企業家能力不可觀察的情況下,什么樣的機制能保證最有企業家能力的來當經理(張維迎19993)。
公司治理問題實際上早在上世紀50年代前就被Berle和Means提了出來(1932),意思是公司中的所有權和控制的分離問題4.在隨后的大量有關公司治理文獻中我們可以把公司治理所關注的問題分為兩類:一類是經理人與投資者之間的利益沖突以及相應的治理結構和治理機制。其中以Alchian和Demsetz(1972)、Jensen和Meckling(1976)為代表的企業產權理論,研究委托-的問題。還有人總結的有關這方面的公司治理模式是市場主導型的英美模式與組織控制型的日、德模式是西方公司治理結構的兩種典型模式。他們有各自的優缺點,在不同的時期受到了不同的國家的推崇。另一類是投資者之間的利益沖突以及保護利益相關者集團。其中以斯蒂格利茨為主要的代表,他拓展了傳統的公司治理理論,提出了“利益相關者理論”(stakeholdertheory)。該理論認為廣義上的公司“所有者”除了所有者和管理者外,還應考慮利益相關集團,包括工人、銀行和地方政府。簡單化地將國有資產出售或轉讓而不考慮相關利益者權益,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工人下崗,銀行呆帳,進行損害儲戶利益,政府的稅收也受到損失,這顯然不公平。有效的公司治理是市場轉軌成功的關鍵。以斯蒂格利茨為代表的新經濟發展理論所指的公司治理,已經遠遠超出了傳統意義上的公司治理問題,它涉及到了企業外部環境,包括法律體系,金融系統和競爭性市場等,也包括企業內部的激勵機制和監督機制。5
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我國經濟學界已經對公司治理問題開始從各個不同的角度進行介紹和闡發,因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被聲稱是國有企業的改革的焦點,公司治理變得越來越重要,比如:張維迎(1994)、吳敬璉(1994)等首先提出要在國有企業改革中借鑒和吸收當代公司治理理論。接著,理論界在公司治理的內涵(林毅夫,1997)、有效的制度安排(林毅夫,1997)、委托問題研究(張維迎,1999)、產權的討論(張維迎,1999、2000;孫永祥,2001)和治理模式的比較(李維安,2001)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進展。(鄭紅亮,20006)
三、我國國有企業公司治理的歷程及其失效分析
(一)國有企業改革歷程及公司治理失效現狀
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前,我國在計劃體制下國有企業的治理結構主要是企業領導制度,其存在的根本原因是黨政不分、政企不分,國有企業不是一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而是作為政府主管部門的行政附屬物來參與國民經濟運行,企業治理結構中的決策權、監督權與執行權交叉重疊,不具有制衡、合作關系,造成企業運行效率低下,也談不上什么公司治理。從1979——1992年,國家開始授權國有企業或叫“放權讓利”,推行承包制和轉換經營機制、股份制試點,給企業松綁。在1985年一年,政府在10個領域增加企業的決策權。生產和操作的權力從政府到企業的轉移,起到了刺激作用。但由于未解決產權問題,企業經營機制難以從根本上轉換。1992年黨的十四大關于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目標,1993年11月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目標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強調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國有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法人主體。1997年黨的十五大上指出“股份制是現代企業的一種資本組織形式,有利于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有利于提高企業和資本的運作效率。”1998年起,國務院制訂國有企業的三年脫困目標,2002年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繼續調整國有經濟的布局和結構,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2003年10月十六屆三中全會上的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都是對我國國有企業的公司治理的有益探索。經過這20多年的國有經濟調整改造,雖然在一些方面取的一些成效,如一部分國有企業實行股份制改造實現脫困、效益提高,國際競爭力增強等。但是,在改革的過程中,我國國有企業在進行公司治理方面存在著很大的失效。主要表現在以下的幾個方面:
首先,控制權的扭曲。由于目前國有企業在完成公司制改造后仍以國家為投資主體,國有資產人虛擬的狀況并未作根本改變,在產權上仍處于“超弱控制”狀態。同時,政府作為國有資產產權人的特殊身份使其仍保留干涉企業運營的權力,以使各企業的運作服從政府的行政目標而不完全是資產所有者的目標,這也是通常所說的企業政策性負擔還沒有減輕,政企分開仍然不徹底,在行政上存在著對企業的“超強控制”。
其次,缺乏有效的監督系統。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會擁有聘任、監督公司經理人員的權力,有權對經理的經營績效進行評價,并據此對經理人員作出獎懲的決定,在必要時甚至可以解除經理人員的職務。因此,從理論上說,董事會應該在監督經理人員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而事實上我國大部分國有企業雖然表面上采取董事會聘任總經理,并且進行監督。但是國有股“一股獨大”的局面沒有得到根本的改變,國有控股公司受到黨和行政上的影響,實際上是翻牌公司。董事會和總經理依然受到行政的干擾,他們的任命或多少受政府的控制和影響,并且除上市公司外董事長和總經理的職責經常出現重疊。這樣董事會由內部人控制,無法起到其應有的作用。所以使得監督控制系統的直接無效,這種方式的改制使公司制改造表面化、形式化,違背了公司制企業基本的原則,自然難以達到期望的效果。
再者,對經理人的約束進一步弱化。這主要是因為資本市場的不完善和經理人市場的缺失。在資本市場完善的情況下,權競爭和收購使經理人員面臨自身可能被解雇的壓力。在我國證券市場上,流通股在總股本中的比例較小,國有股高度集中,企業經理人員不會面臨企業控制權被接管的壓力。我國從2000年開始提出對國有股減持,但是由于各種原因,國家幾次都叫暫停,要使中國的股市健康持續發展,以此推動國有企業的公司治理,路還很長。同時,大部分企業經理人員仍由政府任命而不是由市場決定,競爭性的經理人市場尚未形成,使經理人員所面臨的可能被替代的壓力大為弱化。
(二)我國國有企業公司治理失效的理論分析
對于國有企業公司治理失效的原因,學術界作了很多探索和研究,基本上可以分為以下幾大類:產權論、市場論7和經理人約束論。產權論的基本觀點認為中國國有企業的關鍵問題在于產權模糊。市場論認為國有企業的國有產權是清晰的,真正的問題在有效管理的缺乏,以及僵硬的、過時的產業結構。經理人約束論認為經理人在委托——關系下剩余權利增大,由于缺乏有效的內外約束機制,侵蝕國有資產及道德觀念方面的原因給公司治理造成失效。
(1)產權論將國有企業公司治理失效的根源歸結于產權不清以及在產權不清的狀況下因所有權和控制權分離而產生的問題。按照產權論者的觀點,政府作為國有企業的所有者實際上是無法對企業的管理層進行有效的監督的,因為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使得監督成本過高,而無效的監督使得企業的管理層有機會以企業的利潤為代價去尋求個人的私利。而且政府控制企業的動機往往不是利潤驅動,這也會使以責任合同為基礎、以激勵為目標的局部改革受到嚴重制約。因此,為解決效率問題,應該推行股份制,使得企業可以將股份出售給企業員工或其他個人投資者,因為新的股東將會具有很強的所有者意識,也更關心企業的利潤。當然,就國有企業而言,對于產權清晰問題也存在不同的看法。張維迎(1995)認為國有制或公有制就其定義本身來看就是不清晰的,因為只有將產權落實到個人的私有制才是清晰的產權。吳敬璉(1998)則認為現代企業制度并不必然需要以私有產權為基礎,而是在國有企業中沒有人代表作為企業所有者的國家的利益。他們認為“放權讓利”的改革固然有助于中國的經濟轉型,但內部人控制導致的國有資產流失也反映了改革的負面效果,說明在這些“自主的國有企業”中國家作為所有者的利益并沒有得到保護。很多企業通過少提折舊等方法增加企業的當期會計利潤,從而為自己獲取更大的利益,因為上繳國家的利潤指標是固定的。當然,更有各種明目張膽的竊取國有資產的行為。因此,現代企業制度被用來作為對此問題的解決方案:通過公司化對國有資產進行評估,在此基礎上將其轉化為國有股;由于股份可以代表明確的產權,企業的董事會就可以保護國有股權的利益免受經理人私利交易(selfdealing)行為的侵害。因此,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是股份制或公司化。而且,在這些學者看來,將國有企業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還可以終止政府對國有企業虧損的無限責任,因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只承擔有限責任。同時,只要國家在改制后的企業保持控股地位,就相當于國家以相對較少的國有資產控制了更多的社會資產,因為除國有股東,還有社會法人股東和個人股東。政府顯然將這一理論融合進了其政策中。從現實的實踐來看,尤其是從上市公司的案例來看,很難說這個政策解決了內部人控制問題,而且,如何保護小股東的利益不受大股東的侵害又成為一個新的問題。如果大股東控制企業的經理層,形成大股東和企業經理人聯手剝奪少數股東的利益,則會對整個經濟的運行和市場經濟制度的建立造成極大的危害。
(2)市場論對產權論所認為的國有企業產權關系不清的說法表示反對。市場論者認為,國有企業的資產屬于國家,而國家代表全體人民持有國有資產,國有企業的產權就定義而言是相當清晰的,因此,真正的問題不在于產權界定,而在于國有制實行中的問題,在于國家無力糾正政府官員的錯誤,保護全民利益。當然這可能會牽涉到政治上更敏感的政府結構改革。
市場論者認為,對于如何提高國企的效率而言,私有化既非必要條件也非充分條件,因為世界上既有很多低效率的私人企業,也不乏許多高效率的國有企業。林毅夫(1997)等人認為在提高國有企業的效率方面,建立一個功能完善的市場要比改革產權結構更重要。因為,按照他的看法,國有企業公司治理失效的原因在于缺乏競爭性的市場環境,而非產權關系不清。對于企業的兩權分離問題,同時他也認為這并不是國有企業公司治理失效的真正原因,因為兩權分離的現象自現代公司制企業產生以來就一直存在。他們認為國有企業的問題在于軟預算約束、政策性負擔(包括退休金和社會福利成本、企業富余職工以及價格扭曲)以及對企業管理層進行監督的高成本,而這些問題的產生是由于市場體系不成熟的結果。因此,在沒有一個公平的和競爭性的市場環境下,單純推行股份制并不能完全改變企業的績效。
(3)經理人約束論認為國有企業治理失效的主要原因歸為經理人的監督約束機制不完善,委托——成本過高。按照委托理論,內部人控制問題,主要表現在這樣幾個方面:第一,國有企業中嚴重的問題。盡管擴大企業自主權的改革沒有改變國家名義上對國企的所有權,但實際上相當部分的契約性質的控制權和剩余控制權已經轉移到了企業經理人的手中,使得企業經理人得以行使有效的控制權,尤其是使用資產和分配收入的權利。這種控制權從政府向企業經理人的轉移一方面提高了經理人提高當期生產的積極性,但也為他們提供了侵吞國有資產等尋租機會,因為他們并不或很少擁有企業的股份。第二,一般來說,他們有著不同于委托人的利益和目標。因為利益是屬于股東的,而為獲取利潤所作出努力的成本卻是人的,所以只要可能,經理更多追求的是規模、收入和在職消費等。第三,他們對自己的知識和才能,對掌握的機遇和作出的努力擁有私人信息,這些是委托人不花成本不能得到的。由于人被假定為具有機會主義的行為,即在不受罰的情況下,會不惜損害別人而謀取自己的利益,所以,他們既可能在合同前謊報自己的才能,又可能在合同后偷懶,或不提供只有他們才知道的重要信息。
(三)制度建設是解決公司治理失效的關鍵
從以上的論述我們可以看出,由于產權理論,市場理論和經理人約束理論對公司治理失效的原因都作了一定的分析,各有不同的角度,不應該單純的看待某一方的觀點。我們應該從整體公司治理的角度看,國有企業在治理結構上存在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內部性控制和約束問題,也就是企業的內部激勵機制的設置和運行問題,產權論和經理人約束論主要持這方面的觀點;再一個是外部性約束問題,主要解決產品市場、資本市場、經理人市場和法律依據體系等,這主要是市場論爭論的問題。上述的兩類問題可以看作是我國國有企業在轉型時期公司治理失效的主要原因。所以要解決公司治理的失效,就要構建有效的對公司經理人內部、外部的激勵和約束機制,雙管齊下,才能提高國有企業整體的治理效率。
對于國有企業而言,建立內部激勵機制不僅要求對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還要求界定股東和經理人的角色,確定企業的商業化的目標函數,以及競爭性的、商業性的經理人選擇機制。但光有內部激勵還不夠,外部的市場約束可以影響企業的控制權和企業經理人的報酬和業績從長期和短期兩方面緊密掛鉤,同樣對提高企業的效率是必不可少的。這些外部約束機制包括:充分競爭的產品市場、資本市場和經理人市場,企業明確的法律責任界定,以及健全的破產機制。這些都是一個有效的公司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很顯然,中國的國有企業改革所遇到的困難最主要的還是制度方面的問題。制度供給不足,無法形成有效的監督機制,不能以制度和市場代替政府對國企的監督,使得政府對國企的監督成本過高,無法進行有效的監督,而不受制約的企業經理人必然使問題蔓延,導致國有企業公司治理失效。因此,在不進行大規模私有化、無法徹底消除政府對企業干預的前提下,中國更應該強調公司治理制度的建設,僅僅依靠“股份制”是遠遠不夠的。公司治理制度的建設,要從內部和外部兩個方面著手,在公司內部以產權多元化為基礎,建立真正能互相制衡、規范運作的公司治理結構;在公司外部通過全方位的改革,建立與現代企業制度配套的充分競爭的市場環境和法制環境,形成有效的內部和外部激勵約束機制。通過以上的認識分析,國有企業要解決公司治理失效,在制度建設上應下大工夫,真正從制度上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
四、我國國有企業公司治理的難點和急待解決的問題
(一)強大的路徑依賴。各種不同類型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與各國的歷史初始條件是息息相關的,表現出強大的路徑依賴的境遇。由于我國舊的計劃經濟體制對國有企業的影響還存在,在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多少有舊體制的依賴。如股權結構中,國有股“一股獨大”的局面,在一定的程度上決定股東結構、股權流通及公司治理的形成、運行和績效。上市公司國有股“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都固化了,這是一種控制權不可競爭的股權模式,并且較為嚴重的是大股東時常侵犯中小股東的利益。前幾年,我國為了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提出國有股減持政策,但是運行操作起來十分的困難,幾經叫暫停。這些說明路徑依賴的嚴重性,必須要改進,但卻非常的難。
(二)健全內部激勵約束機制。第一,要實現股權的多元化,逐步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局面。在我國由于市場機制發育還不健全,如果建立高度分散的股權結構,存在大量“搭便車”的現象,對股東的利益難以最大化,而且相關者的利益也沒有保障。所以應該建立相對集中的、比較穩定的股權結構,將國有股轉移給一些法人團體,讓他們持大股,直接參與公司內部治理。各法人為了追求自身集團的利益,從而形成激勵約束機制,使公司的內部治理更有效。第二,建立有效的經理人行為激勵機制。在公司的內部對經理人可以實行年薪制、股票期權制、報酬和業績從長期和短期兩方面緊密掛鉤等。這樣充分調動經理人的積極性,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第三,完善經理人的約束機制。健全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強化董事會的職能與作用,切實發揮監事會的作用,加大監督力度,實行對經營者的合同約束、偏好約束,健全法律體系,完善市場體系,實行對經營者的法律約束、道德約束和市場約束,強化銀行、企業黨組織及職工代表大會對經營者的制約與監督,進而形成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
(三)有待完善《公司法》等法律體系。我國現行的《公司法》法律框架存在許多的缺陷:(1)它實際上是一部以國有企業為本位的立法,其中存在著許多對國有企業的特別規定;(2)強調政府對經濟運行的管制,是國家本位而不是當事人自治的公司法;(3)法規落后,對中小股東的保護不足。所以應該修改《公司法》,要進一步完善公司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職責和權利義務,為當事人提供更多的制度選擇,切實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這樣才能提高國有企業的公司治理法律支持。
(四)政府職能的確定。首先,政府應該是一個權力有限的政府,并且對混合的市場經濟具有宏觀調控功能,對市場的秩序起到有效的監控作用。不能直接的干預微觀經濟行為,重在公共物品的供給和環境的建設。其次,政府應該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的方針。在產品市場內,政府應與世界對產品市場管理逐漸放松的趨勢相一致。政府應促使國有企業逐漸的退出產品的非關鍵領域和競爭性領域;在經理人市場,企業家人力資源的發展在經濟中起著重要的作用,要保持經理人資源的流動性和企業家有效發展的環境,因此對經理人市場的監督和管制放松;在資本市場,政府的監督應該被提高。信息披露是資本市場重要的部分,要做到信息披露的標準化,公司要對信息披露負責。
(五)正確看待銀行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前面提到的日本的主銀行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但是對它的期望也不能過高。這些年,日本經濟發展的疲軟,有些人開始懷疑公司治理效率與銀行的作用。這主要存在下面的問題:(1)在公司治理過程中,銀行的介入會使國有企業公司治理出現“預算軟約束”8;(2)國有商業銀行面對國有企業的管理和性質會出現管理上的貸款監督不力;(3)在我國的金融市場還不健全,國有商業銀行在職能上還沒有完全的獨立,如貸款中存在行政命令等一直沒有得到根本的改變。對銀行來說,進行債權與公司治理的捆綁操作的可行性還有待論證。
(六)急待完善的資本市場。我國目前的資本市場只主要起到籌資作用,對公司的監控治理作用不大。資本市場要進行重大的轉變,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資本市場開放的速度加快。非國有股和國外資本的進入使國有企業的董事會和公司的監督人將大大加強其公司治理。因為股權結構的變動,一旦公司治理方面出現問題,外國投資者和非國有股東將用腳投票,這將增加公司高層管理的壓力。這樣的開放政策也將進一步刺激資本市場的發展,形成良性循環;(2)降低投資的風險性。過去,資本作為一種有價值的資源,沒被完全利用,并且效率非常低,因為國有資本的投資所有者缺位嚴重。現在,國際資本市場的開放程度擴大,外國投資者進入中國的銀行和保險市場,大大提高了資本的有效性,分配資源的工具也得到改進。(3)積極推動資本市場健康有序的發展,擴大股票市場規模,逐步解決國有股、法人股的流通問題,使資本所有者擁有完整的控制權,投資者除了用手投票外,還可以用腳投票。以上將影響我國國有企業的公司治理中資本的效率問題。
(七)培育發展經理人才市場,加快經理的職業化建設。經理市場是現代企業制度下對公司經理經營行為具有很強的行為約束力,是降低現代公司的成本和控制風險的主要手段,如果經理出現經營劣跡,或導致企業破產,他們在經理市場就會臭名昭著,他的職業生涯就可能由此斷送;相反,有能力和對出資者負責的經理人員,在經理市場上就會被高薪聘用。但我國目前一方面缺乏客觀評價經理人員市場機制,另一方面在經理人員仍主要由上級人事部門直接任命的情況下,導致競爭性經理人才市場的發育遲緩和經理人才市場的缺乏,使經理面臨的競爭威脅和約束受到嚴重限制。
(八)加快生產要素市場化,推進要素股權化。要素的股權化是對公司治理結構模式的有力補充和完善,能減少由于這種模式目標的多樣性而產生的損失。一是要加快要素價格的形成轉換機制,積極營造條件,逐步實現上市公司國有股的流通;二是要大力發展和完善要素市場,主要是資本市場、技術市場和經理人市場,鼓勵和促進各種要素資本化,保證所有股的統一性,強化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防止實行敵意收購和兼并,形成權競爭,促進公司提高績效。三是企業內部實行要素股權化,特別要注意提高技術、管理等無形資產在產權中的地位和作用,它們作為要素投入企業后應該在股權中得到體現,即體現為技術股、經營股等。為了便于股權分割,這些要素效應還原為資本股權。這種含有要素股權的結構可以為技術進步和企業家進入管理結構提供產權制度的保障。
注釋:
1Willamson.O.E.ThePoliticsandEconomicsofRedistributionandIneffciency.TheMechanismsofGovernance.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195-217.
2參考《公司管控》,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出版社,第153頁。
3張維迎。企業理論與中國國企改革[M].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
4他們有精辟的闡述,即所有與控制的分離導致了這樣一種局面:所有者和最高經理的利益可能存在不相一致,也經常不相一致,在以前限制經理權力的許多約束機制現在已經消失了……
5約瑟夫﹒斯蒂格利茨在1999年世界銀行發展經濟學年會上的講話。轉軌中的公司治理失效。
6鄭紅亮。中國公司治理結構改革研究:一個理論綜述[J].管理世界。2000(3)。
7李梅。論國企改革中的公司治理問題[J].江漢論壇。2003(6)。
8這里我國的商業銀行主要是國有的,在一定的領域,特別是對國有企業的貸款,其中有許多的行政因素。所以企業對貸款的利用以及數額等方面存在“軟約束”,銀行對貸款的風險的核實和監督也存在“軟約束”,最后造成銀行在國有企業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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