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設金融支持問題分析

時間:2022-04-11 05: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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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設金融支持問題分析

一、問題

(一)水利建設貸款缺乏合格的承貸主體。現階段農田水利設施管理體制不順,經營主體、運行機制、經營模式、產權歸屬不太清晰,在管理上涉及的部門廣、頭緒多,缺乏合格的承貸主體,成為影響信貸支持的突出障礙。

(二)貸款期限與項目收益現金流期限不匹配,建設主體償債壓力較大。一些大中型水庫和農田灌溉渠道建設項目,由于社會效益大于經濟效益,盡管項目本身也有一定的預期現金流,但這些項目本身建設期長,建成后使用期限一般都在20年以上。以凈現值法測算項目投資可行性時,未來收益期只有達到一定的年限時凈現值才能大于零。而目前,農發行中長期貸款期限最長為8年,短期內項目預期的未來現金流不足以覆蓋項目投資成本。

(三)缺乏有效足值的抵押擔保。為確保信貸資產安全,向水利建設投放信貸資金時一般要求借款主體提供足值的抵押擔保。但就當前實際情況看,水利項目主體無法提供足值、有效的抵押擔保。

(四)水利建設投融資缺乏市場機制。一是水利設施建設周期長、資金需要量大、公益性較強、收益低、見效慢,且受洪災風險可能性較大,避險手段落后,難以滿足銀行信貸風險控制和信貸收益水平的要求。二是金融介入農田水利建設缺乏配套政策,金融機構對農田水利建設的貸款,既不能享受一定補貼,貸款損失后也沒有從相關部門獲得補償的可能,金融支持農田水利建設的積極性受到一定影響。另外,農田水利建設保險缺失,農業信貸風險補償機制不健全,阻礙了銀行信貸的進一步投入。

(五)水利建設的金融產品缺乏創新。目前,多數水利建設項目公益性強,一次性投資大,資金多屬于財政逐年撥付,貸款過程中缺少有效的擔保,涉農金融產品相對單一,對于農業水利基礎設施建設貸款沒有形成金融支持水利建設的還貸和收益保障制度。

二、對策

(一)加大水利管理體制改革,培育合格的承貸主體。要明確產權歸屬、經營管理方式和投資回報期,培育合格主體;本著因地制宜的原則,采取競標拍賣、租賃、股份合作或聯營等多種方式,使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實現商品化,作為金融機構貸款的抵押品;大力推行農田水利管理體制改革,可采取將農田水利設施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方式,準許個人承包、租賃經營,承包人可與所有者簽訂合法的承包合同;采取“以水養水”的新路子,實現政府、經營者、投資者、受益者共贏的良好局面,吸引社會更多的投資者和社會資金前來投資水利建設,共擔投資風險。

(二)拓寬現金流來源。可將借款人其他經營性現金流、自有資產變現價值作為還款來源,如土地使用權證的土地處置收入,已辦理過戶手續的上市公司股權分紅、股權轉讓及其他資產,已明確歸屬借款人的專項規費收入等收益,以解決現金流不足及與還款期限不相匹配的問題

(三)用好綜合政策。大力推行農田水利設施貸款貼息政策,對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貸款由各級財政給予貼息或承擔全部利息;為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貸款提供減免稅費的政策,減輕承貸主體的經濟負擔;制定農田水利設施貸款風險和損失補償政策;對轄內支持農田水利設施建設的金融機構,當地政府要按投資比例給予獎勵;設立農田水利設施政策性保險,完善涉水信貸風險分擔機制,充分調動金融機構對農田水利設施信貸進行支持的積極性。

(四)加快金融支持農田水利建設的產品創新。探索以項目未來的經營收益、收費權或財政未來補貼等為擔保,對具有未來收益的經營性農田水利項目發放抵押貸款;拓寬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創新擔保形式多樣的涉農信貸產品,完善涉農信貸風險分擔機制;探索開展大型農田水利設備、大型農機具等融資租賃業務。此外,還可在有關部門引導協調下,發放銀團貸款,提高貸款投放能力,在加大對農田水利建設金融支持力度的同時,有效拓展信貸業務,促進自身效益的可持續增長。

作者:謝鵬鄒冬梅工作單位:農發行陜西省漢中市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