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找和諧社會的共識

時間:2022-08-17 02: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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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和諧社會的共識

中國的改革出現了歷史的轉折點。當前,每一項法規的出臺,每一項改革的舉措,幾乎都會在社會上引起激烈的爭論。在這個歷史背景下,一些學者提出,我們應該反思中國的改革環境,重溫“不爭論”的歷史教誨,繼續循著過去的道路,摸著石頭過河。人不能兩次踏入同一條河流,當前中國社會出現的百家爭鳴現象,恰恰是改革取得的成果。如果留戀過去的時代,只管埋頭拉車,不許抬頭看路,那么,中國的歷史不是在前進,而是在倒退。中國的改革正在從政府主導型,向市場主導型過渡,而市場主體在擁有改革主導權之后,必然會通過各種方式表達自己的意見,爭取利益的最大化。這是當前中國改革出現激烈爭論的經濟基礎和社會背景。

面對社會上出現的各種爭論,執政者既不能圍追堵截,也不能放任自流,而應當在喧囂中,重新尋找改革的共識。和諧社會的提出,就是執政黨在深刻反思中國改革歷程之后,在以人為本思想的指導下,為中國改革重新確立的正確方向。和諧社會本身不是一言堂,也不是各自為政,和諧社會是在充分滿足公眾知情權和表達權的基礎上,重新明確中國未來的發展目標,并且按照民主的原則制定具體的行動指南。當前的爭論表現為三個層次:一種是制度層次的爭論。各項法規的出臺,總是會在社會上引起激烈的討論。因為法律的制定,從性質上來說就是利益的再調整。解決這類爭論的辦法是,在憲法既定的框架內,按照民主原則,通過投票表決,集中各方面的意見,從而形成具有強制力的行為規范。另一種是技術層次的爭論。面對政府出臺的各項宏觀調控措施,不同的人群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會提出不同的意見。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非常簡單,那就是按照行政決策程序,廣泛征求公眾的意見,并且將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提交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決定。除此之外,還有一種價值層次的爭論。這類爭論比較復雜,它涉及到中國改革的方向問題,中國的國體和政體問題,甚至還涉及到執政黨的法律地位問題。

如果說前兩個層次的爭論都屬于器物層次的爭論或者利益方面的爭論,那么,價值層次的爭論則是一種典型的意識形態爭論。改革開放初期提出的“不爭論”,只是針對這一層次的討論而言,而制度層面、技術層面的爭論從來都沒有停止過。但誰都不能否認,隨著中國改革的日漸深入,利益群體不斷分化,器物層次的爭論必然會上升到價值層次的爭論,必然會觸及到中國改革的方向性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回避矛盾,或者,采取打壓的方式,限制公民的討論,那么只會積壓問題、激化矛盾,最終產生更大的動蕩。當前,無論是新聞界還是學術界的一些人,在進行價值層次思考的時候,仍然心有余悸,他們害怕觸及言論的底線,給自身帶來傷害。其實,如果缺乏意識形態的共識,那么,關于器物層次的討論將會更加混亂,有關制度或者宏觀決策的爭論,甚至會影響到中國改革的整體方向,使中國不得不付出更多的改革成本。少數決策者沒有看到中國社會已經發生深刻變化,他們仍然以傳統的思維方式和決策手段來控制和管理社會輿論,并且希望通過高壓政策,營造歌舞升平的假象。個別理論工作者缺乏直面真理的勇氣,他們一方面希望表達自己的學術主張,而另一方面又唯唯諾諾,害怕因公開表達自己的政治觀點而承擔政治責任或者法律責任。在現代民主國家,這是極不正常的現象。理論工作者只要堅持民主主義和科學主義,遵守憲法,就可以大膽的表達自己的意見,不應該受到政治批判。

在任何國家,憲法都是公民的共同契約。憲法條款中包含著公民的基本價值判斷,是最高層次的共識。遵守憲法,萁實就是遵守公民業已形成的普遍共識。中國的改革過程,就是在憲法基礎上,不斷完善制度,約束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實現公民權利回歸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憲法不是一成不變,而是隨著人們認識的不斷提高,逐漸地加以改變。從1982年至今,中國已經進行了四次憲法修改,每一次憲法修改,都產生了激烈的爭論,而憲法修改的結果是,在價值層次上重新凝聚了共識。現在人們關心的是,修改后的憲法內部是否和諧,憲法是否真正體現了公民的普遍愿望,是否找到了維護公民基本權利的有效途徑。

首先,我國憲法的修改,在指導思想上實現了與時俱進,確立了各項工作的基本方針。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是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鞏固政治基礎的戰略性決策。但是,在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背后,卻是來自不同行業、不同階層的利益群體。少數特殊利益群體已經成為阻撓改革的絆腳石,他們千方百計地把自己的利益轉化為國家的法律,在合法的外衣下,不斷地謀求本部門或者本團體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缺乏不同利益集團之間平等博弈的機制,或者,沒有通過制定法律,限制特殊利益群體將國家利益部門化或者小團體化的行為,那么,在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旗幟背后,就可能隱藏著各種貪污腐敗行為,整個社會的矛盾也會不斷地被掩蓋起來。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意識形態的爭論,最終仍然會演變成為制度層面或者技術層面的爭論。如果把憲法的爭論定義為意識形態的爭論,并且拒絕公開討論,那么,立法機關就不可能制定嚴格的法律制度,行政機關也不可能通過科學的決策,限制既得利益者損公肥私的行為。中國共產黨在重新確立自己的執政基礎之后,必須學會在憲法和法律的框架內,依法執政,排除少數利益集團的干擾,通過民主討論,制定科學的法律制度,并且監督政府嚴格依法辦事,從而把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執政方針落到實處。憲法不僅僅是一面旗幟,而且是制定各項規章制度的行動指南。從世界各國的歷史經驗來看,憲法為了確保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受侵害,確立了司法審查制度、控制權力制度、公民權利制度、公民權利救濟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嚴防特殊利益群體通過法律規則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憲法上的權利,背離憲法所確立的基本價值目標,將國家引入到專制主義或者軍國主義的道路。

所以,關于憲法的討論,不僅能厘清中國當前許多復雜的社會關系,發現問題的焦點所在,從而找到解決這些問題的制度和辦法,而且能夠撥開思想上的迷霧,廓清各種錯誤認識,防止少數人利用憲法顛覆政權,或者揮舞憲法大棒,剝奪人權。2002年總書記在首都各界紀念憲法頒布20周年座談會上,意味深長地指出,全黨各級干部一定要學會在憲法的框架內依法執政。總書記講話的目的就是告誡少數黨政領導干部,不要把憲法上的執政權看作是特權,利用憲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基本權利,而應該嚴格依照憲法辦事,尊重和維護公民的基本權利。

其次,我國憲法的修改,實現了生產關系的歷史性突破,所有制改革使得中國經濟呈現出欣欣向榮的局面。但是,公有制與個體民營經濟的發展之間確實存在著深層次的矛盾。民營經濟和個體經濟的不斷發展,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質量上對公有制都產生了實質性的影響。公有制是中國憲法的經濟基礎,也是中國政權結構的基石。中國的勞動關系、分配關系、教育關系、財政體系乃至中國的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體系都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礎之上的。自然資源的國家所有,使得國家在環境保護方面承擔著特殊的責任。國有企業的存在,為中國國公共財政事業的發展奠定了強大的物質基礎,而現行的一系列關于社會收入分配和勞動關系的法律法規都建立在公有制基礎之是。如果生產關系中的所有制形態發生了變化,而其他的制度卻沒有及時跟進,那么,整個社會將會呈現出制度紊亂現象,因制度的不和諧所產生的矛盾將會大量增加。中國在國有企業改革中出現的問題充分說明了這一點。解決憲法內部的和諧問題,不是重走老路,奉行單一的國家所有制,而是要積極探索制定在不同所有制體制下,調整勞動關系、分配關系,乃至其他一系列社會關系的法律制度制度。如果不盡快建立適應現代市場經濟不同所有制形態需要的勞動制度,如果不盡快改革我國的分配體系,如果在資源的配置上,沒有科學區分政府與市場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那么,中國改革的結果是,改變了所有制,同時也動搖了執政黨的執政基礎。中央提出加大收入分配體系的改革,就是為了應時展的要求,探索制定在多種所有制條件下社會收入分配制度。在制度的變遷過程中,必須注意到憲法的存在,必須防止既得利益者將不合理的分配體系合法化。所以,有關分配制度的改革乃至其他一系列的改革,都必須提交人民代表大會,由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的原則,廣納善言,民主決策。如果我們把制度層面的改革與意識形態的討論割裂開來,或者,試圖通過單兵突進,實現改革的目的,那么改革只能會激化矛盾,而不可能形成共識。任何脫離憲法的制度調整,都是緣木求魚,不可能達到改革的目的。

第三,我國憲法的修改,鄭重地寫明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為中國未來的發展高高地豎起了指示牌。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大規模侵犯公民人身和財產權利的恰恰是公權力機關。在現代民主國家,為了防止國家權力機關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憲法制定了一整套完備的權力約束機制,從限制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膨脹,到制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程序規則;從建立司法救濟規則,到控制司法機關的公權力,所有這一切,都是為了尊重和保障人權。我國憲法在充分吸取各國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建立了一系列保護人權的司法制度和行政救濟程序。但現在看來,司法效率不高、司法不公現象恰恰成為損害公民權利的最大盲區。要想從根本上克服這些問題,必須建立一套司法機關接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的制約機制。我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的頒布,為人大常委會監督司法機關提供了法律依據。今后地方人大常委會可以監督司法機關的審判活動,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司法機關頒布的司法解釋進行,法律審查,確保司法機關堅守正義防線,切實保護公民的人權。

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對監督國家權力機關心存疑慮,以為對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就是顛覆政權。其實不然,監督國家權力機關的行為,不僅是公民的權利,而且是公民的義務。只有隨時隨地監督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公民的權利才不會受到損害。愛護這個國家是無條件,但正因為愛這個國家,所以才經常性地對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防止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不當行為,損害國家和公民的利益。尋求和諧社會的最大共識,就是要在思考制度層面問題的時候,自覺地運用憲法標準,來衡量各項法律制度的對錯;在討論技術層面問題的時候,自覺地按照憲法的規定,來判斷政府推行的各項改革措施科學與否。如果沒有憲法這個共識,那么,一切討論都無從談起。在討論的過程中,人們會深化對憲法的認識,從而凝聚共識。如果中國未來的發展需要我們重新確立價值目標,修改憲法,那么,我們應當在執政黨的領導下,通過理性的討論,重新制定符合和諧社會要求的共同契約。

當前在輿論界,一些人不了解中國所面臨的意識形態領域的問題,他們認為社會的發展不求共識,只求共生。其實不然,共生只是表象,而共識才是目的。如果只求共生,那么人類與動物沒有實質性區別。人類之所以相互依存,和諧發展,就是因為在不斷尋求共識的基礎上,樹立偉大的理想,并且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不斷調整變化著的社會關系,規范人們的行為方式,激勵人們的創造性勞動,從而達到理想的彼岸。如果我們只求經濟增長,或者只求暫時的妥協,而沒有樹立遠大的理想,并且把中華民族的共同價值判斷書寫在憲法上,為我們的行動指南,那么,中國的改革就會失去方向,中華民族就有可能誤入歧途。尋求社會的共識,不僅僅是政治家的遠見卓識,也是每一個公民的社會責任。在尋求共識的過程中,我們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挫折,會出現各種各樣的爭論,但只要我們堅守憲法的底線,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權,并且依靠最廣大人民群眾,積極探索適合中國國情的所有制形態,那么,我們一定能夠克服艱難險阻,實現強國夢想。

從1978年算起,中國的改革即將步入“而立之年”。經過整整一代人的艱苦努力,中國的經濟出現了前所未有的繁榮景象。現在,中國的改革正處在十字街頭,關于住房改革、關于教育改革、關于醫療改革乃至其他一切領域改革,都出現了非常激烈的爭論。這些爭論似乎正在撕裂整個社會。如果我們沒有找到改革的方向,或者,受制于少數既得利益集團,在利益分配制度改革上猶豫徘徊,那么,中國的改革很可能會陷入到利益分配的爭吵之中。如果這場爭吵不能上升到憲法的層面,重新形成共識,那么,很可能會在公權力機關的強力干預之下,戛然而止。而這樣做,只會激化矛盾,延緩矛盾爆發的時間,而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矛盾。所以,當前這場爭論不是沒有必要,而是要回到正常的軌道,通過憲法討論,摒棄錯誤的認識,樹立正確的觀念,團結一心,重新出發。從上個世紀真理標準的討論,到當前共建共享和諧社會的理論探索,都是在中國發展道路上尋找共識的偉大實踐。如果說真理標準的討論,是為中國人的生存殺開一條血路,那么和諧社會的建設,則是為了實現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協調發展。在中國經濟體制、文化體制、行政體制、社會體制深化改革的過程中,我們需要重新發現共識,凝聚共識,并且在憲法的指引下,為實現共同的目標而不懈奮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