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勞動者法律保護研究
時間:2022-03-10 09:10:52
導語:被派遣勞動者法律保護研究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摘要:勞務派遣作為一種新型的勞動關系,對我國的經濟發展有著很大的促進作用,同時也引發了許多勞動爭議,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民主權利、法律救濟等難以得到保障。我國《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對勞務派遣制度做出了專門的規定,但其在實施中仍然有不完善的地方。本文通過分析勞務派遣制度的適用范圍、各方主體權利義務的規定,針對被派遣勞動者權益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思考,并對勞務派遣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議,以更好的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勞務派遣;被派遣勞動者;勞動關系;同工同酬
一、勞務派遣的概述
(一)勞務派遣的概念。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實際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根據協議內容將勞動者派遣到實際用工單位工作,由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支付勞動報酬、用工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監督管理的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的特殊之處在于雇主與勞動力的實際使用者相分離,一般的用工形式只涉及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兩方法律主體,而勞務派遣涉及三方法律主體,即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構成勞動合同關系,勞務派遣單位與實際用工單位之間構成一般的民事合同關系,即勞務派遣關系,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構成實際上的勞務關系。(二)我國關于勞務派遣的現行規定。1.勞務派遣的主體《勞動合同法》第57條明確規定了勞務派遣單位的條件和設立程序,嚴格限制勞務派遣機構的數量,并將勞務派遣單位的注冊資本提高至不得少于200萬元,必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等,對勞務派遣單位準入門檻的要求更為嚴格,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勞務派遣企業良莠不齊的現象,為勞動者提供了相對穩定的工作環境。2.適用范圍《勞動合同法》第66條將勞動合同定義為我國企業的基本用工形式,將勞務派遣制度定義為補充用工形式,規定勞務派遣只能適用于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并且對“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進行了解釋,同時對勞務派遣的適用崗位的數量進行限制,以防止用工單位將正式崗位與勞務派遣崗位進行混合,侵害被派遣勞動者的權益。3.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義務《勞動合同法》和《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中均明確了派遣單位的義務:(一)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二)依法告知勞動者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以及勞務派遣崗位的事項;(三)建立并培訓制度,對勞動者進行培訓;(四)按時支付勞動報酬、辦理相關社會保險、繳納保險費;(五)監督用工單位提供合格的工作環境;(六)出具勞動合同的相關證明;(七)協助處理勞動爭議和糾紛。《勞動合同法》第62條的規定了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履行的如下義務:(一)提供合格、安全的工作環境和勞動保護;(二)明確約定工作內容和勞動報酬;(三)按時支付工資、獎金等,依法繳納相關保險費;(四)對與工作崗位有關的內容進行必要培訓;(五)依法設置合理的工資管理機制,不得隨意降低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水平;(六)不得進行二次派遣。4.同工同酬原則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是勞動者權益保護中的核心問題,《勞動合同法》第63條強調了“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進一步規定了“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確被派遣勞動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無疑是對被派遣勞動者最直接的法律保護。
二、被派遣勞動者權益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被派遣勞動者的經濟利益受損。勞務派遣中,被派遣勞動者的經濟利益可以說是勞動者賴以生存的基礎,而又因為勞動者的弱勢地位,其經濟利益受損的現象屢見不鮮。1.克扣工資問題難以避免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只有事實上的勞務關系,并無法律上的勞動合同關系,且勞動者的工資由用工單位向派遣單位支付,再由派遣單位發放給勞動者,派遣機構作為中間人,很容易從中抽取勞動者的工資。有些派遣單位甚至克扣用工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只向勞動者發放部分工資,嚴重侵害了被派遣勞動者的經濟報酬權。2.勞務派遣工的同工同酬的權利難以落實同工同酬問題的處理一直是實務中的一個難點,《勞動合同法》雖然規定了同工同酬制度并做出了解釋,但是在實際中,很多用工單位只是在勞動報酬分配辦法上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員工一視同仁,而對員工之間的收入是否存在差距則明顯關心不足。在制定薪酬管理制度時,也沒有根據勞動者的工作表現等對工資等級、獎金、福利等做出具體規定,這就容易出現根據勞動者的身份不同來劃分工資標準的情形。(二)勞動關系不穩定。勞務派遣只能適用于臨時性、替代性和輔助性的崗位,該條規定的目的在于從崗位和期限上限制勞務派遣,努力給勞動者創造一個穩定的工作環境。然而一些用人單位卻通過各種各樣的方法來規避法律,例如用工單位在某些生產部門全部使用派遣工,使得派遣工無法用相同或者同類崗位正式職工工資做參照,以此規避同工同酬的要求,還有一些單位為規避用工風險,在一個長期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以派遣工作完成為由解雇勞動者等,勞務派遣工在這種情況下轉換成了短期臨時工,勞動者就業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因此下降,導致勞動關系不穩定,用人單位和派遣機構互相推卸責任,甚至逃避了解除勞動合同給付經濟補償金的責任。(三)被派遣勞動者的民主權利缺失。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一個重要方面是其民主權利的實現。《勞動合同法》第64條規定了被派遣勞動者依法享有參加工會的權利,勞動者可以通過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實際中,有很多勞動者沒有參加工會,一方面是因為多數勞務派遣單位并未成立工會,另一方面,用工單位雖然是勞動力的使用者,但是由于沒有法律上的勞動關系,無需承擔保障被派遣勞動者參加工會的義務,即使用人單位設有工會,也并不接納被派遣勞動者的加入,被派遣勞動者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的權利有名無實,期望通過工會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權益也難以實現。(四)勞務派遣的具體適用范圍不嚴格。我國立法明確規定了勞務派遣用工是一種補充用工形式,同時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自設勞務派遣單位,以規范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但逆向派遣的現象卻越來越嚴重。很多用人單位甚至已經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或者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卻為了減少成本,指定由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間接地將本單位的正式員工變為派遣勞動工,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得不到保障,社會保險等相關責任也在勞務派遣過程中被規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嚴重受損。在逆向派遣中,被派遣勞動者就是企業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過程中的犧牲者。(五)被派遣勞動者的權益救濟方式不完善。被派遣勞動者的權益受到損害后,一些勞動者行使相關請求權,或者通過法律途徑,如訴訟,勞動爭議仲裁等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勞動者在尋求法律救濟時,經常因勞務派遣的三方關系而不知道應該向誰行使請求權。一旦出現勞動糾紛,基于勞動者的弱勢地位,勞務派遣單位與用人單位之間更是相互推諉,導致被派遣勞動者維權困難。
三、保護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建議
(一)立法完善同工同酬制度。1.明確同工同酬的范圍。有關同工同酬的范圍,立法上沒有具體的規定,同工同酬是否兼具工資和福利待遇還不明確,增加了現實中落實同工同酬的難度。如何科學、合理、準確地界定同工同酬的具體內涵是落實這一原則的首要前提。被派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職工相比,本來就存在工資上的不平等,如果不增強勞動者的福利待遇上的保護,則只會更加擴大被派遣勞動者與正式職工之間的差距。因此,應當通過立法的形式規定同工同酬的具體范圍,不僅應當包括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還應當包括勞動者的相關社會保險、獎金等福利待遇。2.規定勞動報酬的具體支付方式。我國《勞動合同法》并沒有具體的關于勞動報酬支付方式的規定、這樣容易造成實踐中支付報酬主體模糊不清的現象,其法律救濟也不明確,致使同工同酬在現實中的落實情況大打折扣。為了更好地貫徹同工同酬的原則,應當通過立法簡化勞動報酬的支付方式,這樣既能減少勞動報酬支付的中間環節,明確法律責任的歸屬,也能保障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成果。3.建立健全勞動報酬分配體制。同工同酬的實現,關鍵要有制度保障,通過法律要求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正式職工同等對待,實行相同的分配辦法,避免用工單位以績效獎金、升職等方式進行區別對待等,對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同工同酬有著重要作用。同時,建立健全勞動報酬分配體制,有利于保障勞動者的正常勞動報酬,避免工資克扣勞動者工資的問題,有利于增強工資發放情況的透明度,充分保護勞動者的知情權,方便勞動監管部門的監管,為解決被派遣勞動者的同工同酬糾紛提供法律依據。(二)明確勞務派遣的具體范圍。勞務派遣具體適用范圍不嚴格,容易發生違法勞務派遣的情形。因此,我國應該界定勞務派遣適用的具體范圍,對能夠適用勞務派遣的行業以及不適宜適用勞務派遣的行業都進行規定,從根本上規范勞務派遣用工,對被派遣勞動者負責,保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三)加強對勞務派遣制度的監管。為了保障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行政監管部門應當充分發揮其監督管理作用,實行勞務派遣單位設立備案制和日常報告制,保證勞動行政部門全面、及時、準確地了解勞務派遣單位的資質和派遣情況,并對不符各設立條件的派遣單位采取相關措施,以規范勞務派遣行業的發展。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勞務派遣的監管,設立檢查制度,加大執法力度,積極主動地去規范雇主的行為,禁止逆向派遣、再派遣等,并對濫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行為給予嚴厲的處罰。除此之外,還應當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對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進行正面引導,避免違法用工行為。(四)提高被派遣勞動者的維權意識。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之所以受到損害,與其自身的素質和維權意識淡薄有很大的關系。勞務派遣的復雜法律關系往往會使被派遣勞動者分不清應當對他們負責的主體,因此,要想更好地保護被派遣勞動者,還必須提高勞動者的自身素質,使他們能夠清楚地認識勞務派遣法律關系,增強他們的維權意識。(五)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大部分的勞務派遣工由于其受教育的程度,對法律的認識不夠,在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后,不知道甚至不敢利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的勞動者因為經濟困難無力支付訴訟費、律師費,無法通過法律程序維護其合法權益。因此,必須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強有力的幫助。同時要加快法律援助中心的建設,積極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此外,政府也應該重視法律援助工作,鼓勵、支持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加大經費投入,為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提供充足的物質保障,以解決被派遣勞動者無力訴訟的問題,使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的救濟和保護。
參考文獻:
[1]王堅.基于我國勞務派遣相關法律問題而產生的思考與建議.中國商論.2018(18).
[2]鄒志敏.我國勞務派遣法律制度研究.法制與社會.2018(29).
作者:謝夢 單位:西北政法大學
- 上一篇:淺析勞動爭議原因與對策
- 下一篇:高校反腐倡廉路徑優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