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守望相助”到“吏治應以團練為先”——由團練組織的發展演變看國家政權與基層社會的互動關系
時間:2022-05-15 1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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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國傳統社會中,保甲制度是國家政權對基層社會實行有效控制和管理的手段,而團練源于保甲。通過對團練組織、功能等方面發展流變的歷史考察,可以看到,隨著基層社會自身系統發展的趨于成熟,團練逐漸從幕后走到前臺,其作用日益突出。清中后期,團練勢力的崛起,使國家政權與基層社會之間的關系發生錯位。
關鍵詞:團練國家政權基層社會歷史變遷
團練源于保甲,是以保甲為基礎,以守望相助、武裝自保為目的的地方武裝。團練作為基層社會的自衛組織,其在不同歷史時期的演變動向反映了基層社會發展的時代內容和客觀要求。本文擬通過對團練組織、功能的歷史演變加以研究,考察國家政權如何對基層社會實行規范管理與社會控制,基層社會又按照怎樣的道路不斷演進壯大?等等。
本文按照團練自身發展的不同階段及其所發揮的不同功能,分三部分加以論述。
一、“守望相助”:以國家政權為主導的地方自衛武裝
團練作為保甲制的衍生功能之一,隨保甲制的不斷完善逐步發展而成。保甲制雛形出現在西周時期。西周政權為保持周氏族內部穩定,使平民之間“相保相受”、“相及相共”,在“王畿”[1]之地推行“州—黨—族—閭—比—家”的社會組織形式。即“五家為比使相保,五比為閭使相受,四閭為族使相葬,五族為黨使相救,五黨為州使相賙,五州為鄉使相賓。族施邦比之法,十家十人八閭俱為聯,使之相保相受,刑罰慶賞相及相共?!盵2]清人孫鼎臣亦據《周禮》古法得出“今之團練鄉兵,其遺意也”,“無比閭族黨則伍兩卒旅為烏合之兵;無保甲則鄉兵為烏合之民”[3]。盡管其“比閭族黨,周官之所以聯其民使之相屬,后世之保甲也;伍兩卒旅,周官之所以聯其兵使之相屬,后世之鄉兵也”的論斷使人有牽強附會之感[4]。
東周時期,保甲制進一步得到發展,其團練功能也自這一時期始明確出現。春秋時期,齊國為防止日益頻繁的農民流亡現象,使“奔逃者無所匿,遷徙者無所容,不求而約,不召而來”,進一步加強了對基層社會的控制與管理。齊相管仲嚴行“什伍法”:“輔之以什,司之以伍,伍無非其人,人無非其里,里無非其家”[5]。戰國時期,秦國商鞅在“什伍法”基礎上實行“連坐法”。規定:“五家為保,十家相連收司,一家有罪,九家舉發,若不糾舉,十家連坐”。[6]“連坐法”承襲了“什伍法”原有的防范農民流遷之意,使“逃亡遷徙者易為稽查”。更為重要的是,“連坐法”規定鄉下之民“猶得鄉田同并守望相助”,允許基層社會保持低度的軍事化水平,具有初步的自我保護功能?!笆赝嘀钡幕鶎榆娛陆M織經過不斷演化,逐漸形成了團練制度[7]。
后世統治者為更有效地控制基層社會[8],繼續發展保甲制,承認并鼓勵基層社會實現適度的軍事化水平。然而究竟何種程度為適度——既不影響中央專制主義集權制下上層政權的權威與統治,又能在基層社會實現以保甲組織起來的民眾守望相助、武裝自保,自行解決治安和教化問題,這是歷代統治者最為頭疼的問題。
唐代專設團練使以管理團練事務,宋代置諸州團練使,并對保甲制進行了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兩方面的實踐。其一,強調保甲武裝在基層社會中的主導作用,在此基礎上將其納入國家政權統治體系之中。王安石在“三代六鄉六軍之遺法”[9]基礎上實行了新“保甲法”。規定:“十家為保,五十家為大保,十大家為都保,選眾所服者二人為都保正副。凡保丁,聽自置弓箭武藝,諸州籍保甲聚民而教之”。新“保甲法”的推行并未獲得成功,反而產生諸多負面效應,如“訓練無時轉妨農務,且又責以捕盜催科,民不勝擾”[10];“義勇已有指揮使,即其鄉里豪杰,今復作保甲,令何人為大保長”[11]等。其二,強調上層政權的主導作用,在國家有效控制監視的范圍內發展保甲武裝。范仲淹在袁州改良新“保甲法”,推行“保伍法”。規定:“縣郭四門外置隅官四人,所以防衛而制變者也。一個隅官,須各管得十來里方可。若諸鄉則置彈壓之類,而不復置隅官,默寓大小相維之意”。這種作法實效頗佳,“訖任滿,無一寇盜”。[12]兩種保甲法之所以命運不同,當然存在諸多具體原因,如王安石新“保甲法”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各地實際情形千差萬別,難以劃一實行,且所頒行之《畿縣保甲條例》又過于粗疏;范仲淹之“保伍法”只限一地推行,易于因地制宜、統一規劃等。但根本原因在于,以唐“兩稅法”為標志,地主租佃制剛剛開始取代西漢以來的大地主莊園制;國家剛開始逐步放棄同大地主進行土地與人口的爭奪,轉而依靠地主階層來實現對基層社會政治和經濟上的控制;深刻反映這一變化的九品中正制、門閥制剛開始轉變為科舉制及新的宗族制,當時縣以下基層社會中勾聯上下層統治的紳士階層尚未發展成熟,基層社會自我調控機制也未發展到位,因而王安石新“保甲法”希圖通過控制“鄉里豪杰”進而實現對基層社會的控制,終不免歸于失敗。
元代置團練安撫勸農使,又置同知、副使等官。明朝建立伊始,明太祖在基層社會推行了編審、應役的里甲與治安、教化的保甲并行制度,旨在讓百姓自己管理自己。明代取消團練使,改以按察使、兵備道分統團練諸務[13]。明中期,王陽明在“洪武定制”基礎上于江西推行“十家牌法”。規定:“凡置十家牌,須先將各家門面小牌挨審的實,如人丁若干,必查某丁為某官吏、或生員、或當差役,習某技藝、作某生理,或過某房出贅,或有某殘疾,及戶籍田糧等項,俱要逐一查審的實。十家編排既定,照式造冊一本,留縣以備查收。及遇勾攝及差調等項,按冊處分,更無躲閃脫漏,一縣之事如指諸掌”。[14]“十家牌法”進一步強調保甲制中的團練功能,規定:從保甲中“揀選民兵”,“將所屬各縣捕快,通行揀選,委官統領操練”,“于各屬弩手、打手、捕快等項”挑選驍勇者,“每縣多或十人,少或八九輩”。具體配額是“兵備仍于每縣原額數內揀選精壯可用者量留三分之二”,其余“委該縣能官統練,專以守城防隘為事”。其經費由當地自籌,“招募犒賞等費,皆查各屬商稅贓罰等銀支給”。[15]這一時期,團練為官辦,地方官揀選民兵,舉行操練,經費由其自籌。
清初里甲、保甲并行,但稍重保甲??滴醯垲C布上諭:“聯保甲以弭盜賊”。雍正帝頒布圣訓:“嗣后城市鄉村嚴行保甲,每處各自分保,每保各統一甲,城以坊分,鄉以圖別,排鄰比戶,互相防閑。一甲之中,巨室大戶,僮佃多至數百,此內良否,本戶自有責任。若一厘一市之散步村落者,有業無業,或良或否,里正保正得以微窺于平素,一出一入得以隱察其行蹤”。自“攤丁入畝”以后,由于實行只按土地納稅的單一征稅標準,人丁編審不再受到國家重視。乾隆三十七年(1772),清朝正式下令停止人丁編審,里社制因里甲編組無從維持而逐漸廢馳。一些地區仍保留里甲圖甲舊制,主要輔助官府征收地丁、供應差徭。更多地區里甲的部分職能歸入保甲。如雍正六年(1728),全國推行保甲順莊法,原里社開造糧戶清冊、督催錢糧賦稅之責即轉歸保甲。由保甲將所轄糧戶實在姓名住址、土地坐落、錢糧數額造冊交縣,以為填寫滾單、稽核錢糧的依據。所謂“按保甲之實戶,問田產之坐落,一田產之約名,編行糧之圖甲”[16]。然后“將花戶完糧額數填注門牌”,使“吊取校對一覽周知”,“造保甲順莊清冊收貯,分限填單,交總保而令單首傳催”,再“拘人納錢糧”。此即“寓催科于編甲之中”[17]。又如原先里甲的賑濟功能,轉為“保甲行于歉歲,田畝有蠲賦緩征之惠,則富者不肯隱匿,極次有撫恤賑貸之恩;則貧者亦樂開造,善為政者因其勢而利導之”。[18]原里社經辦錢糧、圖冊、書算的里書、催頭等雖官方多次明令革除,但因實際督催事務需要,仍合于或歸于保甲管轄之下。至于原里社“勾攝公事”、拘傳人犯、協辦詞訟等責因與保甲功能相互重疊,后來歸入保甲更是順理成章。與此同時,由于賦役制度的變化引起人丁戶口失控帶來的社會動蕩,使清統治者更加重視保甲。他們以強化保甲、推廣保甲的辦法重新加強其在基層社會的統治。乾隆六年(1741)首以保甲計口,保甲除具有維護治安職能外(具體如稽查人戶、值更巡夜、保甲糾奸、什伍連坐等),又有代里甲督催錢糧賦稅的職能,還參與基層司法,負責鄉約月講、辦理賑濟事務以及地方上一應雜項公務,從而形成國家在地方上“唯保甲是賴”的局面。[19]可見,清代保甲制無疑成為官方控制基層社會的主要形式。“保甲一法,實為整頓地方提綱挈領之要務”[20],“保甲之法不立,城市錯雜,鄉村窎遠,在位君子烏能知其賢否,并有余不足之家也。惟行之有素,按籍而稽,奸宄不得容留,貧富瞭然在目,冒破者無有矣?!盵21]團練作為保甲功能之一種,其重要性隨保甲制日益增強。不過,清前期的團練仍由官方掌控,基層社會亦處在低度軍事化的水平。這種情況至清中葉開始發生變化。
二、“堅壁清野”:地方團練勢力開始崛起
嘉慶初年爆發的白蓮教起義成為清廷起用團練力量的契機。嘉慶二年(1797),明亮、德楞泰根據白蓮教“行不必裹糧,住不藉棚帳,黨羽不待征調,蹂躪于數千里”的流動作戰方式,進呈《籌令民筑堡御賊疏》[22]一文,提出實行“令民筑堡御賊”之法。明亮、德楞泰認為,白蓮教“東奔西竄,無久占之地,無一定之所,以劫掠為生”,故采取傳統的合圍剿滅方式并不奏效,“雖各路剿殺為數千萬計,而首逆尚未成擒,余黨不形減少”。關鍵原因有三:一是城鄉守衛體系不均衡,“各州縣在城之民有城池以資保障”,而“村莊市鎮之散處者僅恃有一二隘口”;二是單純依靠軍隊難以兼顧,如“以保城為急,則村市已被焚掠;以保荊襄為急,則房竹安康已難兼顧”;三是鄉勇體系零星分散,“或相距較遠,猝然遇警不及應援;或山路分歧,設堵未遍賊已闌入”。
“令民筑堡御賊”的具體做法為:
一、市鎮鄉村廣筑土堡?!帮喗\州縣于大市鎮處所勸民修筑土堡,環以深壕;其余散處村落酌量戶口多寡,以一堡集居民三四萬為率”。
二、規范土堡組織形式。“或十余村聯為一堡,或數十村聯為一堡,更有山村偏遠不能合并作堡者,即移入附近堡內。所有糧食牛豕什物一并收入”。
三、建立土堡權力機制?!懊勘づ晌奈涓蓡T二三人,紳耆數人,為之董率彈壓”。
“令民筑堡御賊”法甫一推行,即收良效。如“紳士梁友谷等筑堡團練,賊不能犯,保護鄉里十余萬人”。
合州刺使龔景瀚進一步提出堅壁清野法。他認為兵勇皆不可賴:經制軍隊“本屬有限,而腹里尤少”;征調鄉勇亦不可行,一方面其“守護鄉里,易得其力,若以從征,則非所愿”;另一方面“加恩則玩而驕,執法則忿而散,求其約束而整齊者難矣”。況且還涉及到軍費問題,“兵勇多則糧餉廣,糧餉廣則轉運難”。堅壁清野法是“令民筑堡御賊”法的繼承和發展,依然強調“建立堡寨”,交由地方官出面辦理。與后者不同的是,堅壁清野法更強調保甲中的團練功能,明確提出在“清查保甲”基礎之上組織團練。每戶抽取壯丁二三人,官方發給鳥槍刀矛等器械,每一堡寨擇營中千把或外委一員,兵三四名,進行教導,組織訓練。團練只負責本地防衛自保事宜,不得調令出征。關于辦團經費分配如下:官方負責“所有筑堡挖壕、建倉買糧、置備軍械、一切守御器具及搭篷蓋屋之費”;堡寨居民則須為團丁供應糧食,此項攤入田賦,“十年或八年隨地征還”。[23]
嘉慶年間辦團得力者,一為南充曾公,一為梁山方公[24]。
南充曾公是指四川南充縣令曾自柏,其辦團之法被作為典型在全省推廣?!澳铣鋱F練辦法”對團練旗色號衣、武器裝備、演練陣法、獎懲措施等均做出詳細規定。團內有“健足探報”四名,輪流走探,傳遞信息。團練議事機構為“聚集公所”,無事合一團之人,或分兩班三班,議定單雙日期,輪流在公所演習武藝;有事則聽候縣令派遣,協力堵御。各團同縣署密切聯系,每團須有人常駐縣城平匪局內,凡有團內應行之事,隨時稟明。相距縣城二十里外各團,定期于附近要隘處齊集會哨,或施放槍炮,演練武藝。[25]
梁山方公是指四川梁山縣令方積。他在“南充團練辦法”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團練章程?!傲荷綀F練辦法”要義有四,即“操練鄉兵”、“修鑿城池”、“設法儲糧”和“廣修山寨”[26]。“梁山團練辦法”以保甲為基礎,使團練組織更加嚴密化、系統化,規定:“每一保正所管之地為一團,又合數保正或十數保正之地為一大團”。同時對團長與團勇的條件資格也做出界定:團長雖不拘限資格,但必須在當地具有崇高聲望,“為一方之仰望者”;團勇的年齡為十歲以上、五十歲以下,無論是否紳士之家,有無田產者均可充當。[27](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通過分析嘉慶年間的團練章程,可以看到,團練并非由代表基層社會利益的地方紳士所領導,其權力掌握在縣令手中。如“南充團練辦法”中強調團總團長的任命必須經過縣令發給“領牌”;各團須派專人“常往本城平匪局內”,隨時“與縣署聲息相通”;各團或團與團之間須在縣令監督下定期聚集演練等。值得指出的是,團練章程中并未明確規定籌措經費的來源及途徑。按照龔景瀚的設想,“所有筑堡挖壕、建倉買糧、置備軍械、一切守御器具及搭篷蓋屋之費,銀皆官給,交堡寨長司其出入”,實際情況卻并非如此。以梁山縣為例,縣署根本沒有能力提供辦團經費,甚至地方日常事務亦需紳董給予財力支持。如在修鑿城池問題上,梁山縣舊城“高僅盈丈”,且“無壕可恃”。為穩定民心,辦團時特意“將縣之舊城普加三尺五寸,平處俱挖長壕”??h令方積“傳集本城殷實紳耆約保人等”捐石捐木,竣工時尚欠工價“三千余金”。又如儲糧,梁山縣城內設有常、社兩倉,“共收貯谷兩萬石有零”,“除奉文碾運軍米及支發本地鄉練口糧外,見僅余谷一千二百余石”,倉廩如此空虛,只能勸諭“附近城郭居民,令其將存谷余石先事運貯城內”??梢姡螒c年間的團練組織盡管以上層政權為主導,但在最基本的經費問題上,仍不得不依靠基層社會得以完成。這一時期國家政權對于基層社會之主導地位已出現了微妙的調整與變化,但因白蓮教起義旋即被清軍與團練勢力聯合鎮壓,這種趨向并未得到充分的顯現。
盡管歷代統治者都非常重視團練組織管理,但團練勢力真正崛起卻在清咸同年間。對這一引人注目的變化,有些學者甚至認為其代表了“傳統國家的崩潰”與“中國近代史的開始”,具有劃時代的意義[28]。
咸豐初年(1851),太平天國起義在廣西爆發。咸豐帝沿襲先皇嘉慶的思路,認識到必須充分動員基層社會武裝,令“官軍全力攻剿,壯練分段兜擒”。其中官方主導地位不得有絲毫動搖,降旨“湖南云貴各處官兵加以壯練”,均由提督向榮“策遣進攻”[29]。然這種由綠營將帥統領的團練并未在戰爭中真正派上用場。于是,工部左侍郎呂賢基上奏,請將團練之事專屬地方巡撫辦理,理由為“廣西賊匪之擾在內地,與外寇異;平外寇責在將帥,平內寇責在巡撫。”呂賢基認為,抵御之道“固在能殺賊匪,尤在保衛居民;不恃多調官兵,而恃團練鄉勇”,因此必須加強堅壁清野,以守為剿:“各村各鄉自為團練,令眾人共舉紳士之公正有謀略者為首,擇險要之地共結為寨。其平原曠野零星散戶則并入寨中;凡州縣交界及鄰省交界之處皆據險結寨以為固守,守之而耕種于其內。賊至,則入寨自保而乘間出擊;賊退,則各寨截殺而不窮追。”[30]面對太平軍戰無不勝之勢,力行“堅壁清野”一時成為清廷內外朝臣的共識,言事者屢次上陳。如前任太常寺卿唐鑒上奏“廣西用兵請飭立民堡收恤難民”;大學士卓秉恬上呈嘉慶年龔景瀚“堅壁清野”之議;欽差大臣周天爵亦奏實行保甲衛民之法。[31]大臣們普遍認為,“從前川陜教匪滋事,堡寨建成,然后殄滅?,F在廣西剿匪亦惟深溝高壘,人自為兵,各保藩籬,守望相助?!彼麄兇罅坷e嘉慶年間的成功經驗,如明亮“于大鎮市勸民修筑土堡,環以深溝,其余或十數村,數十村為一堡”;長麟“守我有民一糧之區,逼賊歸入無人無食之地”等。[32]
咸豐元年(1851)至咸豐二年(1852)正月,咸豐帝邁出了辦理團練事務的第一步,即清理保甲。他數次頒布上諭,要求各地督撫“力行保甲并呈明章程”。
表1咸豐初年各地清理保甲一覽表
地點時間辦理情況史料來源
江蘇咸豐元年二月兩江總督陸建瀛奏查復現辦保甲情形并附章程。《清文宗實錄》卷27
安徽咸豐元年四月護理安徽巡撫蔣文慶奏報保甲情形,酌議團練章程。《清文宗實錄》卷32
廣西咸豐元年五月廣西巡撫周天爵奏編查保甲完竣,并刊有保甲章程?!肚逦淖趯嶄洝肪?3
湖南咸豐元年五月湖南巡撫駱秉章奏遵旨飭屬力行保甲并呈明現辦章程。《清文宗實錄》卷33
云南咸豐元年五月張亮基奏遵旨飭屬力行保甲并呈明現辦章程?!肚逦淖趯嶄洝肪?3
廣西咸豐元年五月廣西賊匪肆行,節經降旨,飭令通省居民舉行團練,《清文宗實錄》卷34
廣西咸豐元年六月鄒鳴鶴、嚴正基擬定章程,前往各郡辦理團練?!肚逦淖趯嶄洝肪?5
浙江咸豐元年六月常大淳奏議保甲章程,開單呈覽。《清文宗實錄》卷36
福建咸豐元年七月裕壽奏福建現辦保甲章程,開單呈覽?!肚逦淖趯嶄洝肪?7
四川咸豐元年七月四川總督徐澤醇查明傳省保甲情形并擬保甲章程三十二條?!肚逦淖趯嶄洝肪?8
陜甘咸豐二年正月陜甘總督舒興阿奏議保甲章程,開單呈覽?!肚逦淖趯嶄洝肪?1
如上所述,咸豐初年各地普遍制定清理保甲章程,而戰事激烈地區如廣西等省份則已開始大規模興辦團練。
在咸豐帝的腦海中,“保甲行于無事之時,團練行之有事之日”[33]。因此,在各地清理保甲后,咸豐帝迫不及待地邁出第二步,即舉辦團練。咸豐三年(1853)三月初六日辦團上諭的頒布,標志著全國大規模興辦團練的開始。
上諭全文如下:
前有旨令各直省仿照嘉慶年間堅壁清野之法辦理團練,令武英殿刊刻明亮、德楞泰筑堡御賊疏、龔景瀚堅壁清野議及示諭條款,頒布通行,復令將兩年兩次一并刊刻冠諸簡端。本日據惠親王等奏業已刊板刷印,裝成樣本進呈,著即頒發各直省督撫廣為刊布,督同在籍幫辦團練之士紳實力奉行,各就地方情形妥為布置,但期守衛鄉閭不必拘執成法,團練壯丁亦不得遠行征調,保民而不致擾民,行之日久方無流弊,一切經費均由紳民量力籌辦,不得假手吏役,如地方官有籍端科派、勒捐等弊,即著該督撫嚴參。至各省所保紳士人數眾多,其中如有辦理不善,不協鄉評及衰老不能任事者,該地方官查明即令毋庸管理。至近賊地方紳民團練尤須官兵應援,方足以資捍御。統兵大臣即該督撫等務當相度緩急,撥兵策應,俾兵民聯為一氣,庶眾志成城,人思敵愾,蠢思群王,不難蕩平也。將此諭令知之。欽此。[34]
咸豐帝在上諭中明確規定,所辦團練壯丁只能保衛地方,“不得遠行征調”,這意味著清廷不愿看到基層社會出現高度軍事化局面,換句話說,仍將剿滅太平天國的希望寄托于經制軍隊——綠營與八旗身上。然而事態發展卻與咸豐帝的初衷大相徑庭。一方面,清朝軍隊不堪一擊;另一方面,團練勢力極度膨脹。如山東團練多次出現“強梁抗官”之事。齊河團總郭少棠“焚掠三河團村寨二十余處”;惠民練首王玖“一月六圍郡城,官吏不得踰城闋”[35]。練總練首以辦團為由,公開抗稅:“民間籍口辦團,抗糧聚眾,毆官圍城”,團總、團長則“按畝攤錢,制械儲糧,團費倍蓰正賦”[36]。地方紳士紛紛“假團以濟其欲”,“籍以漁利禁賄,武斷鄉閭”,甚至出現“武生、文童、職監、以及胥吏、鉗徒、下賤自躋于紳,挾眾以號令一邑,肆其貪暴而生殺由之,官與紳皆無如之何”[37]的狀況。
有些地區甚至出現團練凌駕于官府之上,或取而代之現象。劉德培本為山東淄川縣革職生員,因率眾鬧槽被官方通緝,藏匿于臨淄李金鰲私團內。劉德培借“郡邑辦民團”之機自立為團長,“以催賠捻搶永和當貨為詞,集窮民淄川城外”,城內永慶、永和等商鋪決定償還。知縣麟盛判定先賠償三成,劉德培當場要求抽取一成做為團費,眾人敢怒不敢言。率團駐扎城中般陽書院,“比戶勒捐”,儼然成為一縣之主。知縣麟盛無奈,只好乞病辭職。其后新縣令李鳳韶就任,紳民吏胥多數已逃亡,鳳韶又另募新勇百余人。然城中多為劉德培耳目,“官廨動息輒知”??h令李鳳韶只好與城汛千總李鴻圖三至劉處,“曉以厲害順逆”,這才使“德培引眾出城”。[38]
至于辦團之法,盡管要求“不必拘泥”,但總體上還是沿襲嘉慶成法,不外乎筑堡御賊、堅壁清野和舉辦團練三途。
與前代不同的是,咸豐時期將“堅壁”與“清野”加以區分,其中更強調“堅壁”。所謂“堅壁”,即修筑寨堡。“守在境外,固為上策,倘賊已入境,凡我大小村鎮毫無障蔽,彼得四面沖突,殊難守御,是不可不用堅壁之法”。若本村原有城堡,只須修整如法便可議守;否則必須增設壕壘?!坝趪宥赏馔谕疗甙顺呱?,一丈寬,作一壕。即將所挖之土筑于壕之內岸作壘”,“壘內加筑土階,一層其高以人立,土階兩臂可高出壘外為度,以便施放鳥槍、拋擲磚石以擊賊”。守壘之法以各門為要,“須多派練勇分守,如環無端,約隔五尺一人,分兩班或三班更替”;“如鄰村被圍,我亦必約同左近團勇前往救應”。所謂“清野”,即將糧食蔬菜等盡收寨中,如不能盡取,即縱火焚之。“賊自遠來,不能攜數日之糧,專以搶掠為食。我處處有備,賊必無所得”。[39]
從“堅壁清野”所收實效來講,其帶有明顯的季節性。如河南省自舉辦團練以來,大縣堡寨有二百余所,小縣堡寨亦逾百所。有敵來犯時,男女牲畜、糧石資財等皆進寨中。然嚴冬之野易清,夏秋之野卻不能清:“禾稼垂熟之時,人可捋穗而食,馬可馳銜而跑”?!敖召\情狡獪,所至之處,多不發火,小民無從警覺。賊騎已至,始謀遷徙,為無及矣”。[40]
各地所定團練章程,與咸豐諭旨多有不符。以安徽宿州為例,該“團練章程”由三部分構成,即道光二十三年(1843)所訂《原定條款二十一則》、《續定條款十三則》和咸豐三年(1853)所訂《推廣條款》[41]。宿州團練章程明顯體現出以基層社會為主導的特征。這主要表現在兩方面:
第一,從經費來源看,辦團經費均來自民間,且由練總練長掌握。《原定條款二十一則》規定“一應費用著練總練長協同花戶共為捐襄”;《續定條款十三則》則明確具體捐輸辦法,《推廣條款》又因“經費宜裕”,將臨時性的捐輸固定下來,成為定制。城治、鄉村、市鎮所有捐輸費資均歸練總掌收;“添募勇壯”、“制造器械”等事由練總自行斟酌辦理。咸豐帝在辦團經費態度上的變化亦體現出團練主導權的下移。咸豐二年(1852)八月,陸元烺上呈“撥兵防堵請酌留銀兩以濟急需”一折,提及團練鄉勇所需經費,咸豐帝準其“在藩庫正項下留備銀十萬兩,以濟急需”[42]。九月,安徽巡撫請將全省官銀留為防堵之用,卻遭到咸豐帝的斥責:辦團募勇“添備器械,制造船只,隨在皆需經費。該撫并未全盤籌及,僅以報銷一語了此鉅款”[43],下令經費取自民間。
第二,練總成為基層社會的實際控制者。宿州團練章程規定,地方上一應事務,小自耕牛田禾被竊、青苗被踐、火災救火;大至“依仗同族邀約多人,詭捏分產借貸等情”,均由團紳練總裁決,甚至可以“糾勇擒捕”。團中軍火器械,不許私行佩帶;“違者練長協同地保拿獲送官”,倘練長有徇隱情事,該練總可“命”官懲罰。
咸同以降團練勢力的崛起,打破了中國封建社會長期以來“穩定”、“均衡”的統治秩序。伴隨國家經制軍隊——八旗與綠營日趨腐朽衰微,由團練發展而來的地方武裝則逐步發展壯大,如曾文正“以團練始,不以團練終”,創設湘軍,漸次充當起主力國防軍的角色:“迨粵匪、捻匪、回匪之禍,藉楚勇、淮勇之力以平之”[44]。
如上所述,團練在中國歷史上的發展演變,充分反映出國家與地方互生互動的復雜關系。一方面要保持擁有對基層社會絕對的支配主導地位;另一方面又鼓勵基層社會具有自我調節的空間和活力,這一矛盾體成為中央集權為核心的王朝國家政權模式難以處理的棘手問題。無論是早期的“什伍法”、“連坐法”,還是宋“新保甲法”、明“十家牌法”,基層社會在官方的管理與調控之下不斷得到發展,發展壯大的結果卻事與愿違,形成了代表地方勢力、欲與中央分庭抗禮的利益集團?;鶎由鐣陌l育程度使國家與地方的關系不斷調整,集中體現在選官制度。隋唐以后,特別是宋代新宗族制度的建立,基層社會組織逐漸走向成熟,出現了地方勢力的代表——士紳;國家選官制度亦發生重大調整:打破門第、出身限制,發展完善了科舉制度,盡可能將地方精英吸納到官僚制當中為其所用。士紳通過科舉考試進入官僚隊伍,代表國家統治地方;官員退休后又返回基層社會,成為士紳;此較為開放、上下流動的循環圈形成國家與地方之間相對穩定、均衡的統治格局。然而這種格局在清中后期發生了重大變化:以鎮壓太平天國、捻軍起義為契機,充分整合地方資源的團練勢力開始崛起。盡管清政府努力將這些團練頭目吸收到統治階層,甚至出任方面大員,但國家軍隊腐朽不堪,這些私屬武裝的擁有者借助軍事力量開始與中央分庭抗禮?!拜p中央重地方”的統治格局使國家政權與基層社會之間的關系發生錯位,對以后的歷史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
注釋
[1]“王畿”指稱周氏族的聚居地。其他氏族聚居的“野”稱“國”,被奴役氏族聚居的“遂”稱“鄉”。
[2]《周禮注疏》卷十,《地官司徒•大司徒》。引自《十三經注疏》,浙江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
[3]盛康輯:《皇朝經世文續編》卷八十一,孫鼎臣:《論兵》三。
[4]團練與保甲的分化及其歷史流變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約,正體現出歷史的“混雜性”。其中便受到本文所討論的基層社會發育程度及其與國家政權間的互動關系等因素的制約,而非作者所想象的“由此即彼”式的線形單向演進過程,
[5]《管子·禁藏篇》。
[6]《史記·商君列傳》。
[7]團練作為保甲制功能之一種,文獻有確切記載的應為戰國時期的商鞅變法。有學者討論了團練與保甲的關系,但僅從清代歷史經驗出發,雖看到團練與保甲“互為表里”、有機聯系的一面,但更強調二者之間的“重大區別”。據此得出團練“萌生于清朝社會控制嚴重衰弱的年代”的結論,筆者認為不能成立。參見[韓]金鐘博:《明清時代鄉村組織與保甲制之關系》,載于《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2002年第2期。
[8]中國古代最低一級行政單位至縣,縣以下為基層社會。
[9]“三代六鄉六軍之遺法”是指,“古者民居則為鄉,五家為比,比有長,及用兵,即五人為伍,伍有伍司馬,二十五家為閭,閭有閭胥,二十五人為兩,兩有兩司馬。兩司馬即閭胥,伍司馬即比長,第隨事異名而已。”引自《宋史》卷一四五,《兵志》六。
[10]楊景仁:《籌濟編》卷二七,《嚴保甲》,江蘇書局光緒五年重刊本。
[11]《宋史》卷一四五,《兵志》六。
[12]《欽定康濟錄》卷二,《先事之政·嚴保甲》,楚北崇文書局同治八年本。
[13]《山東軍興記略》卷二二,《中國近代史料叢刊·捻軍》(四),425頁,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
[14]王陽明:《王陽明全集》卷十六,《別錄》八,528—530頁,《十家牌法告諭各府父老子弟》;《案行各分巡道督編十家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
[15]王陽明:《王陽明全集》卷十六,《別錄》八,527—528頁,《選揀民兵》。
[16]賀長齡輯:《皇朝經世文編》卷二九,徐鼎《請稽保甲以便征輸疏》。
[17]同治《雙林縣志》卷一八,《保甲》。
[18]汪志伊:《荒政輯要》卷二,《清源》,尚義堂道光二十九年重刊本。
[19]參見張研:《清代社會的慢變量》,山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20]楊景仁:《籌濟編》卷二七,《嚴保甲》,江蘇書局光緒五年重刊本。
[21]《欽定康濟錄》卷二,《先事之政•嚴保甲》。
[22]賀長齡輯:《皇朝經世文編》卷八九,《兵政》,德楞泰:《籌令民筑堡御賊疏》。
[23]石香村居士:《戡靖教匪述編》卷十二,《附述·合州龔刺使堅壁清野并招撫議》,道光六年京都琉璃廠刊本。
[24]石香村居士:《戡靖教匪述編》卷十一,《雜述·團練》。
[25]石香村居士:《戡靖教匪述編》卷十二,《附述·南充令曾公詳定團練章程護川督宜通飭各屬仿照辦理札略》。
[26]石香村居士:《戡靖教匪述編》卷十二,《附述·梁山令方公籌練兵修寨四事》。
[27]石香村居士:《戡靖教匪述編》卷十二,《附述》,方積《又籌辦團練章程》。
[28][美]孔飛力:《中華帝國晚期的叛亂及其敵人:1796—1864年的軍事化與社會結構》第2—3頁,王慶成《前言》。
[29]《清文宗實錄》卷二六。
[30]呂賢基:《呂文節公奏疏》卷二,《詔求直言》。
[31]《清文宗實錄》卷三四。
[32]《清文宗實錄》卷二六。
[33]《清文宗實錄》卷三三。
[34]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咸豐同治兩朝上諭檔》第3冊,第344頁,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35]《山東軍興記略》卷二十二,《中國近代史料叢刊·捻軍》(四),435頁。
[36]《山東軍興記略》卷二十二,《中國近代史料叢刊·捻軍》(四),437頁。
[37]《山東軍興記略》卷二十二,《中國近代史料叢刊·捻軍》(四),419頁。
[38]《山東軍興記略》卷二十,《中國近代史料叢刊·捻軍》(四),395頁。
[39]李東:《鄉兵管見》卷二。
[40]曾國藩:《曾國藩全集》,《奏稿》八,《附吳昌壽折抄件》,岳麓書社1994年版。
[41]安徽省博物館藏《宿州縣告示章程》。
[42]《清文宗實錄》卷六八。
[43]《清文宗實錄》卷七二。
[44]盛康輯:《皇朝經世文續編》卷八十一,薛福成:《敘團練大臣》。
From“DefendingItself”to“OvertoppingtheOfficials”
——ADiscussionoftheRelationshipBetweenGovernmentandGrass-Roots
Abstract:BaojiaSystemistheefficientwaybywhichthegovernmentcontrolledthedemosinancientChina,andTuanlianwasoriginatedfromit.ThoughtheresearchonthehistoricaldevelopmentofTuanlianorganization,thispapertriestostudythefollowingfact:withthegrass-rootssocietytendingtomaturity,thefunctionofTuanlianorganizationbecamefromstrengthtostrength.Finally,therelationshipbetweengovernmentandgrass-rootswasunbalancedinLateQingDynasty.
KeyWords:TuanLian;Government;Grass-rootssociety;Historyflux(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