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治理論思考分析論文
時間:2022-08-05 08: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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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法家儒家治國理論法治理論現(xiàn)代法治
論文摘要:文章分為三個部分,分析了傳統(tǒng)中國法儒兩家的治國理論主張及西方古代、近代和當代的法治理論思想,借鑒其中的合理成分,進而提出現(xiàn)代法治的理論。
一、傳統(tǒng)中國法儒兩家治國理論
(一)法家的治國理論
法家是春秋戰(zhàn)國時期諸子百家中主張"以法治國"的學派。自秦始皇"焚書坑儒"開始,法家的理論主張成為統(tǒng)治的官方學說,"刑無等級"的刑平等原則,曾上升為"以法治國"的政治理論。但"以法治國"的主體是封建專制君主,"刑無等級"僅僅意味著"刑"適用的普遍性,它的主旨在于君主以重刑嚴懲那些有害于自己專制統(tǒng)治的臣民,以鞏固自己已取得的地位。
法家主張的"法"從屬于"權勢"而發(fā)揮作用,"權勢"即專制君主之權。法從屬于權,從屬于君主,何時"任法","任"何種法都由君主一人決定。法家的理論重心不在"法"上,而在"權"上,實質是維護君主專制集權的"一人之治"。
(二)儒家的治國理論
自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開始,漢代就將儒家的治國理論推上了獨尊的寶座,主張君主以德服天下,強調"為政以德","為政在人"。孟子曰:"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可見,儒家是肯定"法"在"為政"時的地位和作用的。荀子與孟子相比更重視法的作用,主張"法不能獨行",法律的制定和實施離不開人,即使是制定的比較好的法律,如果國君大臣無德無才,仍然治理不好國家。但是,儒家強調的"德治"是在確保封建君主專制,"君權至上"的前提下談論法的問題,它的理論主張實質是人治主義。
法、儒兩家的治國理論,只是中國特定歷史時期出現(xiàn)的"專制君主如何統(tǒng)治"的理論之爭。中國封建社會是依法家的理論治國還是依儒家的主張治國取決于最高統(tǒng)治者--君主。剝奪了君主專制的獨斷權力,法家和儒家的治國理論都將失去生存之地。筆者認為,雖然現(xiàn)代法治不能以傳統(tǒng)中國法儒兩家的觀點作為參照物,但它作為中國傳統(tǒng)文化重要組成部分的法律學說在今天仍有借鑒意義。
二、西方法治理論
(一)古希臘及古羅馬的法治理論
西方歷史上最早揭示法治含義的是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亞里士多德指出:"法治應包含兩重含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訂得良好的法律。"[1]他認為:法治首先是守法的統(tǒng)治,即統(tǒng)治的實施必須根據(jù)普遍的法律,而不是專橫的命令。法律應當受到普遍的尊重并保持至高無上的權威。其次,所服從的法律必須是良法,即合乎正義的法,良法是法治的基礎。嚴格服從良法,即法律的至上性和正當性,是亞里士多德法治的理想模式。
古羅馬人的法治觀起源于希臘文明,古羅馬思想家西塞羅繼承了古希臘斯多葛自然法學派理論,他認為權力從屬于法律,法律是高于一切權威的權威。政治權力的行使必須正當而合法,法律是國家的依據(jù),法律可以給人以平等,能夠保證平等在社會中實現(xiàn)。
筆者認為,古希臘人的法治理論沒有探討法律的價值基礎和根源,最終難以確立法治觀。古羅馬法學家表達了重法主義精神,從理論、制度和行動上都向后世人們宣告:國家是由法律培育的。古希臘及古羅馬的法治思想并沒有隨著希臘世界的破滅和羅馬帝國的傾覆而葬送,他們所開辟的道路,一直向近現(xiàn)代延伸、拓展。
(二)近代西方資產(chǎn)階級啟蒙思想家的法治理論
1.洛克的法治觀。洛克是近代西方自由主義和法治主義的奠基人。他主張,為了更有效地保護個人的自然權利,一種新型的社會即政治社會或公民社會的產(chǎn)生是必然的,政治社會是制度化的自由與權威機制,就是法治社會。一方面,法律應保護公民的自由權利,"法律按其真正含義而言與其說是限制還不如說是指導一個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當利益。"法律首先是自由的宣言和保障。[2]同時法律還對自由進行界定和約束,但應限定在保護另一個人同樣自由的同等有效范圍之內,即法律面前個人享有平等的自由。另一方面,洛克認為法律保護個人權利不受絕對的、任意的政治權力的約束,法治社會的政治權力在法律上是有限的。法治的側重點在于個人的自由權利,法律保護個人的自由權利,防止獨裁、專制,使政治權利受法律支配。
2.孟德斯鳩、盧梭的法治觀。18世紀法國,法治理論的代表人物有孟德斯鳩和盧梭。孟德斯鳩是自由主義的使徒,他認為法治就是"法律下的自由和權力",提出"三權分立"體制,把國家權力分成立法、行政、司法三權,以權力制約權力,實現(xiàn)各權力的制衡。盧梭主張法治是一種民主共和國。"凡是實行法治的國家----無論它的行政形式如何----我就稱之為共和國","一切合法的政府都是共和制的"。[3]盧梭提出的"社會契約"論奠定了國家權力合法性的基礎,也包含了法治共和國的基本價值----自由和平等。"社會公約在公民之間確立了這樣一種平等,以致他們大家全都遵守同樣的條件并且全都應該享有同樣的權利
三)當代西方資產(chǎn)階級思想家的法治理論
當代西方的法律思潮繼承和發(fā)展了近代啟蒙思想家的法治理論,主張在立法、執(zhí)法和司法過程中體現(xiàn)法治原則。下文對新自然法學派和新自由主義學派進行分析。
1.新自然法學派法治理論。新自然法學派強調法律的道德性和正義性,代表人物是美國法學家富勒。他認為法律的內在道德是包含著義務和追求的道德,這是法律制度的必備條件,也是創(chuàng)制法律是應追求的目標,二者具有內在統(tǒng)一性。
2.新自由主義學派法治理論。新自由主義學派以思想家哈耶克為代表。他認為法治不是一條規(guī)則,而是一個政治理想。法治是指所有法律必須依從的某些原則,即關于法應是什么的原則。哈耶克繼承了西方法律傳統(tǒng)中法律至上的原則,而他所主張的法律至上是以其進化論為哲學基礎的,又有其獨特之處。
三、現(xiàn)代法治理論
現(xiàn)代法治具有著超越不同文化差異的、普遍的、人類社會共同需要的一般特性,它不是理想的邏輯模式,而是現(xiàn)實存在的某種社會形態(tài),具有普遍意義。
(一)現(xiàn)代法治的含義
現(xiàn)代法治是通過實在法來實現(xiàn)的自然法之治。它強調法律的客觀性,法律是超越權力者之上的客觀存在。單純的規(guī)則之治或制度之治不可能成為法治。
現(xiàn)代法治應具備四大理性:第一,認識理性,即社會組織者或立法者必須認識自然法;第二,制度理性,要構建實在法制度,這是現(xiàn)代法治必不可少的要素;第三,選擇理性,民眾可以客觀地進行選擇是否遵從自然法;第四,實在理性,最終通過實在法來實現(xiàn)自然法之治。
(二)法治實現(xiàn)的關鍵----民眾責任
實現(xiàn)法治,至關重要的一點是民眾的責任。法治社會存在的依據(jù)是社會成員間關系的確定性,即自愿地選擇遵從自然法的約束。正因為存在這種確定性社會才得以穩(wěn)定,當社會成員不愿意再接受自然法約束時,這種確定性就會動搖,那么法治社會也面臨著解體的威脅。首先,社會成員要具有守法意識。社會成員自愿地選擇接受自然法的約束,就應當具有守法意識,自然法是現(xiàn)代社會廣泛適用的普遍存在的根本性原則,自覺的守法意識也就是捍衛(wèi)社會成員的共享利益。其次,要具有權利意識。權利是社會成員實現(xiàn)其利益和價值追求的有效途徑,是主體自由價值的體現(xiàn)。因此,權利意識是民眾自覺的價值取向和內在要求。最后,要具有義務自覺履行的意識。社會成員不僅是自由和權利的主張者與維護者,也是自覺的、以理性精神和法律意識進行自我約束的自律者,義務的自覺履行也是實現(xiàn)權利的必要條件。通過以上對不同歷史時期及不同社會法治理論的探討,可以看出,對法治的理解,不能局限于傳統(tǒng)中國社會或西方的法治理論,應該在人類社會的歷史中,在更廣闊的時間范圍內全面的認識。
注釋
[1]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第168頁。
[2]洛克:《政府論》,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第89頁。
[3]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上冊,第154頁。
[4]盧梭:《社會契約論》,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第5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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