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專制政治差異論文
時間:2022-08-05 09: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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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孫永芬,華南師范大學政治與行政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廣東廣州510631)
【內容提要】封建時代的政治模式是君主專制,這是世界歷史中的普遍現象。但是,各個國家和民族由于具體情況和歷史條件的不同,即使同一模式,也會存在很大程度上的差異。比較中國和西歐的封建專制政治,無論是存在時段、專制程度,還是歷史作用,都有著很大的差異。
【摘要題】比較研究
【關鍵詞】中國/西歐/封建時代/專制政治
【正文】
一、中西封建專制政治建立的歷史階段與延續時間上的差異
中國封建社會從一開始就實行皇帝個人專制政治,它沿著中國奴隸社會專制政治的歷史方向,經歷了春秋戰國諸侯爭霸的政治局面,最后由秦始皇統一六國。秦始皇采納法家學說,于公元前221年,用鐵腕手段統一了歷時550年戰亂的中國;反過來,國家的大一統和民族的大融合又強化了秦始皇的權威和鐵腕手段;同時,封建時代的經濟特點,加上廣大的國土疆域,以及古代落后的管理手段和形式,也需要并造就了強大的集權專制政治。
西歐封建專制政治建立的歷史階段,普遍不是封建社會初期,而是封建社會后期。法國的封建君主專制政治在16世紀時才確立。從15世紀下半葉路易十一(1461~1483)打敗大膽查理時起,王權開始得到強化,到16世紀上半葉法蘭西斯一世(1515~1547)統治時,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剝奪男爵的司法權以削弱地方勢力,將國家大權集中在國王和御前會議手中,從而確立了法國的君主專制制度。英國的封建專制制度在都鐸王朝(1485~1603)時開始建立。其建立得益于15世紀時期的紅白玫瑰戰爭(1455~1485),在這次爭奪國家統治權的封建混戰中,舊的封建貴族勢力遭到極大削弱,正如恩格斯所言:“對于英國,幸而舊的封建諸侯已經在紅白玫瑰戰爭中自相殘殺殆盡。”[1]1485年,亨利七世即位,繼續打擊封建舊貴族的殘余勢力,并且設立“星宮法庭”,懲治不順從的貴族。在政治上,亨利七世獨攬政權,排斥貴族參與重要政務,有所咨詢則問左右親信。1509年,亨利八世(1509—1547)繼位,繼續采取種種措施加強王權,1540年成立樞密院,統攬國家大權,地方政府的權力也受到樞密院的嚴密指導和監督;而樞密院直接聽命于國王,國王遇事裁斷,不一定征求或采納樞密院的意見,國會也成為國王的御用工具。這樣,英國的王權得到空前強化,由此建立起國王的專制統治。至于德國和意大利的王權,在整個封建時代根本就沒有真正地強大過。
由此可見,中國的專制政治歷史,其延續時間的悠久長遠,是世界上任何國家都不及的。不只是整個封建時代實行專制政治,還可以上溯到奴隸制時代,如果從商湯算起,則其歷時達3500年。而西歐的專制政治直到封建社會后期才出現,在西歐1000多年的封建社會中,英國的專制制度僅存在一個多世紀,法國也只有兩個多世紀。這就導致兩方面的結果:一是專制政治成熟程度的差異;二是對民族心理影響積淀程度的差異。
二、中西封建專制程度上的差異
從君主權力至上程度來看,中國古代社會的專制君主權力無限,而西歐專制君主的權力卻受到各種形式的干擾和牽制。
中國封建君主權力專制的程度,在世界上恐怕為最。從秦初到清末,中國封建社會歷時二千多年,其政治模式是一以貫之的專制政治,這是沒有爭議的。專制政治模式,歷經各代,雖在形式上有所改變,但總的趨勢是,專制政治不斷強化,到明清時代達到高峰。具體表現在:
皇權至上。皇權至上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皇帝獨攬一切國家大權。以皇帝作為國家權力的主體和封建政治的核心,是中國封建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則。皇帝這種至高無上的地位,是建立在其執掌著至高無上的國家權力的基礎上的。“天下所以尊者君也,君之所以尊者權也。”[2]在理論上,皇帝擁有對社會全體成員的人身統屬權,“天子者,天下之父母也”[3],“臣之于君也,下之天上也,若子之事父,弟子事兄”[4]。在政治上,皇帝掌握著一切文武官員和勛貴祿者的任免、賞罰乃至生殺大權,所謂“天下之事無大小皆決于上”[5]。
中國封建時代的歷次改革,無一不是以加強專制皇權為主旨。既然在整個封建社會,皇權呈不斷強化的趨勢,與之相隨的是,各級政府與官員的權限越來越分散和縮減,由此便形成各級機構一代比一代復雜繁多,重疊臃腫;而官吏更是與日俱增,有加無減,彼此牽制,相互監視,大權集于皇帝一人之手,這成為中國古代傳統政治制度的一大特征。秦漢時期的三公九卿,無所不包,無所不統。經過魏晉南北朝數百年的演變,形成了隋唐時以三省六部二十四司九寺五監為主的中央政府機構,然而其權限的總和尚未能包容三公九卿的權限。到了明清,隨著軍政事務的繁多而復雜,國家機構也更加龐大臃腫,設有內閣、南書房、軍機處、六部、五寺、三院、二監、二府,權限進一步得到細分和分散,皇權也進一步得到加強。清朝增設軍機處,是朝廷處理軍政大事的核心機構,但軍機大臣只是奉帝命行事,不能自作任何主張和決定,也無權對外發任何指令,各地奏章直接呈送軍機處,再由軍機處轉呈皇帝審批。
二是皇帝的意志和思想成為國家法律,其詔、旨、誥、敕、諭等皆為法律。這是與皇帝獨攬國家大權相伴而生的。隋唐以降,皇帝的詔令敕諭成為最權威的法律,從律敕并行到以敕代律,說明了封建皇帝的意志凌駕于一切法律之上,一切法律的興廢悉以君主意志為準。故此,在專制政治下,法的立與廢對安邦治國其實是沒有實質性意義的。就司法權而言,封建社會的皇帝是國家中的最高“法官”,掌握一切重大案件的最終裁決權。如秦漢時期,由九卿之一的廷尉分工“掌刑辟”,負責審理詔獄及地方呈上的重大案件,提出初步判決意見向皇帝申報,難以定案的則奏請皇帝裁決。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皇帝更加頻繁地干預、參與司法審判。唐朝以大理寺為最高司法機關,但判決也須皇帝批準才生效。宋至明清,皇帝的司法權更甚,不僅都有親自審理案件和掌握最終裁決的權力,而且還規定,凡判死罪的案件均由皇帝最后親自批閱裁定。這一方面說明了對判死刑案件的謹慎態度,另一方面也說明了皇權的至上性。尤其是皇帝還握有對犯人特赦或減刑之權。皇帝的指示優于一切現行的法典法令,遇有抵觸,一律以皇帝指示為準。
三是皇權神化。由圣化君主而神化皇權。荀子有言:“君子者,天地之參也,萬物之總也,民之父母也。無君子,則天地不理,禮義無統。”[6]董仲舒則曰:“古之造文者三而連其中謂之王。三畫者,天、地與人也,而連其中者通其道也。取天地與人之中以為貫而參通之,非王者孰能當是”[7]。君主能參天地的理論,就是將君主圣化為超人,超人的權力,自然是神圣不可侵的。皇帝挾天命以制臣民,仗天命以立權威,借天命以成人事,將自己的統治意志與一切行為舉措均諉稱為上天的意志。也就是說,上天的意志是通過人間的天子在世俗社會中得到貫徹的,即所謂的“天子受命于天”[8]。那么,誰可受命為天子呢?只有天知道。“天與賢則與賢,天與子則與子”[9]。皇權神化的目的,旨在給專制的君主蒙上一層神秘的色彩,以鞏固專制君主的權威和地位。這樣,皇權之上除了“天”,再沒有別的了。絕對的皇權再經神化,其至上性就不可動搖和懷疑了。
文化專制與思想控制。中國封建專制政治不僅體現在制度上的皇權至上,還體現在文化思想上的專制控制,文化專制實際上是皇權至上的反映,也是專制政治模式的組成部分。
秦始皇在兼并六國的過程中,采納了法家學說,在建立起中央專制政權后,秦始皇仍然以法家學說為理論指導,并排斥其他學說流派。為了在思想上控制“異端”,他實行文化專制,焚書坑儒,嚴禁私學,以吏為師。可是,法家學說在治國中不僅沒有起到鞏固政權的作用,反而加劇與激化了各種社會矛盾和沖突,以至加速了秦王朝的滅亡。及至西漢初年,統治者不得不放棄法家學說,改而采納道家學說,無為而治。雖然道家學說為漢初的社會穩定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道家學說的無為而治,卻不符合封建專制政治的需要,加之無為而治也使許多社會問題凸顯,如農民為逃避賦稅而脫離戶籍,貴族、大地主的勢力日益膨脹等,這使得統治者不得不對政治指導思想進行調整。
漢武帝時期,經過董仲舒改造后的儒家學說,迎合了封建專制統治者的需要,于是有了“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舉措,由此確立了儒家學說在中國封建社會思想領域中的大一統作用和統治地位。“罷黜百家,獨尊儒術”與“焚書坑儒”其實是內容相反而性質相同的文化專制之舉。
獨尊儒術確立了儒家思想的思想統領地位,在以后整個封建社會中,儒家學說雖經數次改造,但基本論調不變,如天人合一理論、三綱五常理論等一直影響并支配著封建國家的政治和法律生活。
儒家學說是中國封建社會的思想權威,成為歷代的經學,而皇權卻是儒家思想的權威。儒家學說的存在和發展,一方面為加強皇權服務,依附和屈從于皇權;另一方面則以皇帝的指示為理論的最高裁決。如漢宣帝甘露三年,為平議《五經》異同、統一經義而召開的御前會議上,宣帝親自參加,并對討論的問題作出最終裁定。“詔諸儒講《五經》異同,太子太傅蕭望之等平奏其議,上親稱制臨決焉。”[10]東漢章帝時期,曾在白虎觀召開經學討論會議,“講議《五經》同異,使五官中郎將魏應承制問,侍中淳于恭奏,帝親稱制臨決,如孝室甘露石渠故事,作《白虎奏議》”[11]。清代康熙皇帝不僅親自講學,而且還頒布了“十六條圣諭”,被懸掛于各學堂,成為儒生士子學習的守則。可見,儒學雖是中國封建社會的思想權威,但這個權威是靠政治權力的權威而成就的,皇權處于封建國家政治權力的金字塔頂,因而,儒家思想的傳播實際上是皇帝意志的貫徹。張居正就公開說過,孔子不能自樹門墻,與時君之教相左[12]。這就是說,即使儒學的祖先在世,也只能做一名誠惶誠恐地效命時君世主的臣子。
文化專制和思想控制到明清時期更為強化。一方面通過科舉取仕制度,大力傳播孔孟之道和程朱理學,將人們的思想束縛在孔孟之道和程朱理學之中;另一方面通過大興文字獄,排斥、打擊異端學說而進行思想控制。
此外,中國的封建專制程度還體現在皇帝的名位制度及封建禮儀制度上。為了維護皇帝的權威,體現皇帝的尊嚴,從秦漢開始,歷代沿襲,對皇帝的稱號都作了系列的規定:“天子正號曰皇帝,自稱曰朕。臣民稱之曰陛下。其言曰制詔,史官記事曰上。車馬衣服器械百物曰乘輿。所在曰行在所,所居曰禁中,后曰省中。印曰璽。所至曰幸,所進曰御。其命令一曰策書,二曰制書,三曰詔書,四曰戒書”[13]。為了維護皇帝的至尊地位,凡與皇帝有親屬關系的人也制定了特定的尊號。同時,還制定了一整套維護皇權的禮儀制度。禮、政合一,政以治民,禮以教民,是中國封建專制政治的特點之一。強化禮儀的目的就是為了突出皇帝的至尊地位。以封禪為例:封禪禮,就是皇帝到泰山祭祀,以告天上大帝,表示自己是受命于天,并向天行禮。皇帝的此行程,“百官、貴戚、四夷酋長從行,每置頓,數十里中人畜被野,有司輦載工具之物,數百里不絕”[14]。及行禮畢,“宰臣率從官稱賀,山下傳呼萬歲,聲動山谷”[15]。這一過程,突出地顯示皇帝的尊貴之上和權威至上。
與中國的封建皇權相比,西歐的封建王權就可以說是有限王權了。
首先,王權受制于大封建主的勢力。西歐封建社會前期,貴族領主制普遍盛行,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封建的分封、等級和割據的政治制度。封建君主——國王,按照采邑封土制的傳統將土地分封給下屬的大封建主,國王因此成為大封建主的領主,受封的大封建主則成為國王的附庸;大封建主又將自己的封土分封給中小貴族,他在自己的領地上是領主,由他分封的中小貴族則成為大封建主的附庸;照次往下分封,直至騎士階層。由是形成西歐貴族領主制。在通常情況下,附庸只對其直接領主負責,從而形成了所謂“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等級結構。在這個結構體系中,任何一級的封建領主,在其世襲的領地內都擁有合法的軍事、司法、行政、財政等全權,各級領主莊園都是相對獨立的權力單元。大封建主在自己的世襲領地上不僅有著與國家主權原則相似的一切權力,而且還排斥王權對其領地內部事務的干涉,儼然“國中之國”。各級封建領主與其附庸之間的關系是一種雙向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領主給予附庸封地作為生活、戰斗所需的物質資料資源,還有保護附庸不受傷害的責任;附庸則必須宣誓效忠于領主,并向領主履行規定的義務,這些義務大致包括應領主之召而征戰,協助領主處理領主領地內的行政、司法等事務,繳納約定的捐稅等。雙方都必須遵守契約規定或約定俗成的“游戲規則”,否則,附庸可能失去封地,或領主可能失去附庸的效忠。對于西歐封建領主與附庸之間的這種關系,一些史學家和法學家認為這并非完全的君臣從屬關系,而是滲透著或實質上存在相互獨立主體之間的契約關系。當然,西歐各國領主和附庸之間的具體責任與義務關系并不是整齊劃一的。
在封建社會前期,法國的王權相對衰微,英國的王權相對強大。英國在封建化過程中,征服者威廉在英國樹立起強有力的王權,他不但要求直屬的附庸宣誓效忠,而且也要求臣下的附庸宣誓效忠。這和法國流行的封臣只對直接封主效忠的制度迥然不同。即使如此,英國的王權也仍是無法與中國的皇權相比的。這是因為一方面英國的王權強化不斷遭到大封建主的反抗;另一方面封建諸侯的勢力依然強大,英格蘭北部和西部的封建主,仍然保持相對的獨立。到約翰王(1199~1216)統治時期,由于對法國的戰爭一再失利,以及與教皇斗爭的失敗,反對王權過于強大的各方勢力聯合起來,終于迫使國王接受諸侯的要求,于1215年6月在諸侯擬訂的大憲章上署印,王權遭到極大的削弱。雖然約翰王不久就否認大憲章,但遭到諸侯的武裝對抗。諸侯反對王權強大的斗爭持續了半個世紀,最終以諸侯取勝告終。
德國在整個封建社會時期一直處于諸侯分裂割據局面。德國皇帝由七位大諸侯選帝侯組成的會議選舉產生。這一制度使德國皇室不可能強大到統一各諸侯國。13世紀以后,諸侯大領地發展為疆域明確的邦國,擁有許多類似于主權國家的特許權,如鑄幣權、關稅權、外交權、貿易權等。從法律上說,德皇仍是諸侯的封君,但實際上國王不僅肯定諸侯的獨立地位,而且其本身的地位與諸侯確實沒有大的差異,因為選王制度已經牢固確立。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大諸侯國的領主,一旦選出皇帝,雖然也向皇帝宣誓效忠,但這是一種契約式的忠誠關系,而絕不同于中國封建社會的君臣關系。如諸侯首領從來不認為他們的領地是國王賜予的,事實也是如此;相反,他們認為國王的地位是他們給的。所以,大諸侯們堅決不允許德國皇帝干涉他們的內部事務以及侵犯他們的獨立權利。
中國封建社會也有分封制度,但由于皇權特別強大,諸侯王國不可能與之相抗衡。秦滅六國,曾保留了部分享有分封食邑的封君,封君享有在封地內征收賦稅的特權,但沒有其他政治特權。漢高祖劉邦在完成霸業的過程中,先后分封了八個異姓諸侯王,后又相繼予以剿滅,只保留了偏僻且弱小的長沙王。之后,再分封了一批同姓諸侯王。諸侯王的封國以郡和城為單位,占地較大,而且諸侯王在封國內享有很大的自主權。隨著諸侯王力量的不斷增長,勢必威脅中央皇帝的權威。到文、景之時,采取了一些削藩的手段,景帝時還平定了“吳楚七國之亂”。武帝時,采納主父偃之計謀,令諸侯以私恩自裂封地,“愿陛下令諸侯得推恩分子弟以地,侯之。彼人人喜得所愿;上以德施,實分其國,必稍自銷弱矣”[16]。并削奪諸侯王在封地內的行政權力,從而解除了諸侯勢力對中央政權的威脅。至明朝,專制進一步強化,明太祖對其兒孫雖實行分封,但規定諸王“位列爵而不臨民,分藩而不賜土”[17]。所以,中國封建社會的分封領地對皇權根本沒有如西歐那樣的制約作用。
其次,王權受制于議會。西歐封建時代的議會當然不可與現代資本主義國家議會同日而語,它不是人民主權的象征,而只是反映封建制度下的等級觀念。議會的形式也因國而異。
英國是議會之母,英國的議會產生于13世紀,議會的前身是大會議,大會議本來是英王的咨詢和輔助機構,由國王指派的封建領主、宮廷大臣和幾名高級僧侶組成。但1215年《自由大憲章》的頒布,使大會議初步取得了對國王征稅的制約權,以后,隨著大會議社會基礎擴大到騎士和市民,大會議改為議會。15世紀英國政治生活的特點是王權衰落,貴族利用議會爭奪舞臺、控制國家政權,這為英國議會的發展再次提供了歷史機遇。16世紀建立起封建專制政治,可專制王朝不但不排斥議會,反而對議會多有借重和利用,議會在專制政治下不僅未被窒息,反而獲得了進一步的發展。議會不僅擁有批準征稅的權力,而且任何法規的制定與生效都必須得到議會的同意。議會的這兩項權力是其發展的重要政治前提。每一次國王的財政困難,都會造成一種特別有利于議會發展的形勢。議會利用同意征稅的權力對王權進行制約,即使在君主專制時期,議會也依然保持著獨立地位。盡管由于王權強大,國王經常隨意解散議會,但是不能廢除議會,因為國王對國家各項重大問題的決策,必須通過議會法案的形式才能生效,也就是說,國王行使權力相當大的部分要通過議會。如17世紀初詹姆斯一世即位后召開議會要求撥款,但只有部分得到通過,下院在討論撥款的同時,還花大量時間討論國王的內政外交,這使得詹姆斯一世很不滿。他警告:臣民辯論國王的最高權力等于煽動叛變,“我不愿人們辯論我的權力”。但議會的答復是斷言它有權“自由討論一切真正有關臣民及其權利或地位的事務”[18]。于是國王宣布解散議會。但十年后,為了籌措款項,詹姆斯一世被迫召集議會。這種反復在英國王權專制時期發生過多次。可幾乎每一次的反復,都成為議會擴大政治權力的契機。
與英國不同,法國的三級會議恰恰是伴隨著王權的強大而出現的,它的首次召開是在1302年,國王腓力四世在向教會領地征稅的問題上與教皇發生沖突,為了取得法國各階層廣泛的支持,國王召集了一次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會議,史稱“三級會議”或“等級會議”。三級會議的的產生,構成對王權的制約,但隨著法國王權的加強,三級會議的作用逐漸減弱,以至到君主專制時代形同虛設。因此,法國的三級會議對王權的制約作用遠不及英國的議會。
德國在這時期也出現了由宮廷會議發展而來的帝國議會,在14世紀中期開始由選帝侯和帝國諸侯兩部分組成,確定皇帝由選帝侯多數選舉產生,并排除羅馬教皇的干涉。不過,帝國議會除選舉國王外,沒有其他實權,帝國內各諸侯召開的等級會議,對權力的運用更具有實際意義。
再次,教權對王權的制約作用。自公元4世紀,基督教被定為羅馬帝國的國教后,其地位不斷上升,最終成為歐洲中世紀壓倒一切的意識形態。神權政治與世俗政治既相互利用,又相互爭奪。歐洲中世紀的教皇被賦予君主般的地位,教會成為封建神權統治的巨大國際中心。盡管教會始終努力擺脫王權的控制,但是卻始終為王權所控制;不過,王權也始終不可能全面控制教會,更不敢或不能對神權進行隨意的干涉和侵犯。這一事實對歐洲政治文化的意義主要在于其導致了二元化權力體系的形成。
從專制范圍來看,中國的專制政治除了運用政治的或行政的手段強行控制人們的社會行為外,還通過行政手段或高壓政策來控制人們的思想意識。在西歐,專制王權只能通過行政手段來管理國家,至于思想控制,則只能由教會實行,即使像英王伊麗莎白能自任英國教會領袖,但在其頒布的《英國國教信條》中,也得承認國王“無權宣揚神語和舉行圣禮”,無法取得上帝代言人的資格。
從王權與法的關系來看,中國的皇權大于法,皇帝的指示高于法,一旦法律或司法制度與皇帝的意志相抵觸,便形同虛設,皇權對司法的干預極為隨意。而在西歐中世紀,專制君主卻從未取得惟一立法者的資格,雖然司法權由國王控制,但法院卻是約束王權的主要力量。當然,在西歐封建專制時期,隨著王權的日益強大,國王也成為實體法的制定者,因此,西歐的封建王權也曾經一度大于法,但與中國的封建皇權相比,仍然難以望其項背。其一是教會在鼓吹“王權神授”的同時,要求國王也要服從于“神意”,王權再強大,也不能高于神法。其二是沒有系統的理論來論證或支撐“國王的意志就是法”。
三、歷史作用的差異
封建時期中國和西歐的專制政治,對各自的社會歷史發展必然產生巨大的影響。但二者的影響在作用程度上和作用方向上有所不同。
作用程度。中國封建專制政治模式歷史悠久,體制完善,形態成熟,專制程度極高。這種政治模式歷經數千年的發展和沉淀,幾乎固化,不僅影響其后階段的社會政治發展,而且對民族心理產生了積淀性或者說是定型性的影響。這種影響至今仍然存在。為什么當前人民的民主意識仍然比較薄弱,政治上的民主程度還很不盡如人意?這不能完全歸咎于社會主義制度的不完善,封建專制政治的殘余影響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而反觀西歐,由于君主專制存在的歷史不長,專制政治體制尚未完善和成熟,對后來社會政治發展的影響遠不如中國專制政治的影響深遠和強大,反而是分封等級制的政治影響更大一些。
作用方向。中國封建專制政治在該社會形態內部的影響,主要是造成超強統治與超強反抗的對立統一局面。極度專制的后果,往往是官僚機器的龐大和官僚主義的盛行。龐大的官僚機器需要龐大的財政支撐,也就是說,豢養龐大的官僚機器,在農業經濟時代,勢必使人民賦稅沉重。盛行的官僚主義進一步加重了對人民的壓迫和剝削,使百姓困苦不堪,由此造成階級矛盾和斗爭異常尖銳激烈。這是周期性的大規模農民戰爭之根源,也是中國封建王朝周期性地重建—興盛—衰落—更替之根源,而每一次王朝的更替和重建,又進一步強化和完善了封建專制政治制度。中國封建專制政治對社會形態發展的影響,超強地抑制著新的社會形態因素的產生。中國封建專制政治的經濟基礎是小農經濟,社會基礎是血緣宗法家長制家庭,為了維護專制統治,歷代封建王朝都實行嚴厲的重農抑商政策,提倡宗法倫常,這就把經濟結構鑄成單一的小農經濟模式(雖然也有繁榮的工商業,但主要是官營的),與宗法家族管理相結合,從而在經濟上限制了工商業的自由發展,嚴重地阻礙和抑制了資本主義經濟的產生與發展;在人性上限制了個性自由的發展,在社會管理和社會生活中強化著“人治”觀念。因此,中國由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型,很難從社會內部自發生成并完成,從某種意義上說,只有借助外來力量的沖擊才能完成。
與中國專制政治相比,西歐專制政治對社會歷史走向的發展所起的作用大不相同。西歐君主專制制度的建立是與自由城市的發展相伴隨的。君主專制政治的階級基礎,并不是封建地主階級,而是新興的城市市民階級。誠如英國歷史學家莫爾頓寫道:“我們切需注意,不但城市中等階級,而且我們可開始稱為農村資產階級的人們也支持他。有了這種支持,亨利七世就能穩步前進去消滅一切可能的反抗,奠定綿延一百年的專制政體基礎。”[19]西歐工商業城市在發展初期,由于本身力量不夠,在同封建領主斗爭的過程中,尋求王權的支持。而國王在與教會和封建貴族的斗爭中,也需要城市的支持。因為王權的強大需要足夠的賦稅和兵源支撐,可賦稅和兵源被貴族領主截留;城市可以為王權的強大提供經濟支持,同時,城市也需要一個強大的王權為其提供保護傘;加之城市經濟的發展需要大量的自由勞動力,而國王的軍隊擴展也需要大量的自由民。正是這種互相需要和共同要求,使得國王和市民階級合作,王權與城市結盟。城市給予王權的強大以經濟支持,而王權則幫助城市從封建主的控制下獲得自治權。強大起來的王權還實行了一系列重商主義的經濟政策。萌芽時期的資本主義和市民社會,在王權的支持和保護下成長起來。早期的市民階級是西歐君主專制的階級基礎,而成長壯大了的市民階級卻是推翻封建專制政治的力量,王權就這樣不自覺地充當了新社會的“助產婆”。恩格斯對西歐中世紀專制王權的作用曾經這樣分析:“在這種普遍的混亂狀態中,王權是進步的因素,這一點是十分清楚的。王權在混亂中代表著秩序,代表著正在形成的民族而與分裂成叛亂的各附庸國的狀態對抗。在封建主義表層下形成著的一切革命因素都傾向王權,正象王權傾向它們一樣。”[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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