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拍賣問題探討論文

時間:2022-04-04 08:52:00

導語:程序拍賣問題探討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程序拍賣問題探討論文

拍賣又稱競賣,是以競爭出價的方法將財物賣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是締結買賣合同的一種特殊方式。這是一般市場拍賣的概念,是商業界較為廣泛使用的一種社會交易方式。拍賣這種方式在司法界也被廣泛運用。人民法院的執行程序中就有這么一種特殊的程序-執行拍賣。通過這種特殊的程序,將被執行人的財產變賣為一定額量的價金,這對于保護債務人的合法利益、實現債權人的債權及法院執行工作的高效性均具有一定的意義。當然,司法界的執行拍賣與商業界的拍賣是有著本質性的區別的。

首先,作為執行法院強制執行的一種措施,執行拍賣的對象是被執行人的財產,但并非被執行人的任何財產都可以任意拍賣。它有一定的限制。《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規定交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變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可見,被拍賣的財產首先必須是被查封或被扣押的財產。這也是將執行拍賣視為強制措施的原因之一。而市場拍賣往往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由。

執行拍賣不僅在對象上有一定的限制,在程序上也有較多的約束。執行拍賣程序一般可分為準備和實施兩個階段。在準備階段,執行法院首先要確定拍賣機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變價時,應當委托拍賣機構進行拍賣。”可見,執行法院與拍賣機構是一種委托關系。但是,這種委托關系又不同于一般的委托。可以說執行法院是被執行人的委托人,拍賣機構在作為受托人的同時又是法院執行工作的協助人。所以,執行法院與拍賣機構除有一般委托的平等關系外,還有執法者與協助者的不平等關系。確定拍賣機構后,接著就需委托評估執行標的物的價格,并據此確定拍賣的底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四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應委托依法成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之后也可以同時,拍賣機構拍賣公告,負責展示拍賣標的。這一階段,執行法院還應通知當事人到場等。而在實施階段,拍賣的操作主要由拍賣機構負責,執行法院到場監拍。中間出現中止拍賣、停止拍賣、撤回拍賣、再行拍賣等事由時,法院應立即書面通知拍賣機構。拍定后還要主持點、交拍賣標的,需要辦理轉移過戶手續的,執行法院還要制作相應的裁定,等等。經過這些程序產生拍定結果的,就是一種買賣,成立了買賣契約。

從對執行拍賣的對象與程序看,不難看出:執行拍賣的法律性質公法性又有私法性。言其具有公法性,是因為其是法院行使強制執行權的行為,是公權力的表現,是公法處分。而言其具有私法性,是因為其程序與市場拍賣相似,其結果也與市場拍賣相近。也就是說,執行拍賣是運用私法買賣、通過公法程序轉移物之所有權的一種財產處分方式。

其次,如上所述,執行拍賣既然具有公法性,那它必然需要有一定的公信力,這也是維護社會交易安全的需要。因為執行拍賣的買受人基于對社會交易安全的信賴和公法處分信賴而善意取得拍賣物,其合法權益就應受到公信力保護,也就是說執行拍賣同樣具有效力。而且,執行拍賣是國家強制執行機構憑借公權力而進行的,這種行為不僅需要取信于民,同時還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這樣,執行拍賣才會不斷得到支持,這項工作才能比較順利的進行。如果,執行拍賣沒有公信力,或者是公信力讓人懷疑,買受人的權利如何得以保護?債務人權利如何得以保護?債權人的權利又如何得以保護?執行拍賣中主要的三方利害關系人的權利都得不到相應保護,這執行拍賣如何進行?法院與之相關的執行工作能順利開展嗎?這一連串的問題只有通過執行拍賣公信力的確立與不斷完善才能得以減緩,解決,甚至避免。所以,執行拍賣的公信力與市場拍賣的公信力也是有所不同的。執行拍賣中,拍賣程序已經終結,債務人通過其他途徑使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實體請求權不存在,債務人也不能因此主張拍賣無效來影響買受人已取得的拍賣物所有權。而在市場拍賣中,出現這種情況,拍賣也就自然無效。

最后,對于各方的權利上也有所不同。特別體現在瑕疵擔保請求權上。在執行拍賣中,買受人對物的瑕疵無請求權,因為執行法院并非物這之所以有權人,被執行人雖為物之所有權人卻非自愿出賣,故無從承擔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當然,權利瑕疵擔保責任還是存在的,因為執行法院在委托拍賣前應當了解拍賣物的權利狀況,并應責成拍賣機構于拍賣公告中聲明權利瑕疵狀況。若未聲明的,買受人就有權請求返還價金的全部或部分,也可由執行法院責令被執行人彌補拍賣物的權利瑕疵。

綜上可知,執行拍賣是一種特殊的物權變動方式,與市場拍賣相比有其許多特殊性。也正是這些特殊性讓其在執行工作發揮作用。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制的不斷健全與完善,執行拍賣在司法界的運用會更廣,其作用也會更加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