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礦產企業對外投資監管分析

時間:2022-07-11 1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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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礦產企業對外投資監管分析

近年來,我國經濟在“走出去”戰略的帶動下,對外投資呈現出迅猛發展的可喜局面,國有礦產企業對外投資也正在朝著符合中國經濟整體發展需要的方向發展。本文結合當前國有礦產企業對外投資監管現狀,提出要加速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法律政策,不斷強化服務意識,提高企業認知投資風險的意識,進一步強化監管機制并設定審查制度,切實讓企業的資產保值增值。

1國有礦產企業對外投資監管現狀和問題

結合過去十年內的中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麥肯錫在《中企跨境并購袖珍指南》對公開信息較為完整的500多宗交易進行研究分析,發現新世紀以來,能源類的投資項目收益最差。在對外投資交易中,涉及投資自然資源共有217宗,占總數的43%,所占份額超過對外投資總額的一半以上。分析這200余宗自然資源投資,可以看到絕大多數發生在價格飆升期間,特別是在金融危機爆發前達到最高點。由于金融危機的爆發,大宗商品價格持續回落,剩余的20%投資就發生在其剛剛開始回落的三年內,自以為能夠抄底,但是大宗商品價格目前依然維持在低點,造成了投資虧損。據麥肯錫研究發現,其中84%交易(占總交易額的89%)的平均虧損為期初投資的10%。我國國有礦產企業對外投資風險來源多種多樣,既有可能是因為國有企業錯綜復雜的產權關系,也有可能是因為對于國際市場運作的不熟悉;既有缺乏市場化運作經驗,也有面臨雙重法律政策環境的影響;既有自然災害以及恐怖襲擊等的沖擊,也有國際關系變化或戰爭沖突等意外發生。經過梳理,本文認為國有礦產企業對外投資監管主要存在以下問題:(1)法律缺位。目前,仍然沒有《境外投資條例》的相關立法,依靠行政部門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來監管,隨意性較大,增加了企業決策風險。《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是我國目前最為系統的一部專門規范國有企業對外投資的部門規章。此管理辦法從監管體系建設、境外投資事前、事中、事后管理,風險管理、責任追究六個方面完善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的監督管理體系。但其依舊只是國資委的部門規章制度,無法適應海外投資復雜的形勢,也不能有效協調各方利益,難以處理政出多門等現實性問題。沒有以法律形式明確規定對外投資的準入、企業行為規范、責任追究等方面內容,不能為企業利益提供有效保護,更談不上指導企業進行對外直接投資。(2)信息不對稱。政府與企業間信息不對稱問題,不僅困擾著政府的高效監管,也阻礙了企業自身發展。信息的不對稱會導致不法企業利用監管者對其行為事前無法預測、事中無法監督、事后無法驗證和處理,從而引發“道德風險”。從外部監管部門和審計部門來看,應不斷監督企業對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可靠性。因為,對企業披露的財務信息進行分析和做出投資決策,是投資者進行投資的主要信息來源。企業披露的財務信息質量越高,投資者能利用到的信息就會更加真實和有效,從而在投資決策時也往往更有效,也有利于企業投資效率的提高。因此,對企業披露的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可靠性和真實性等,外部監管部門和審計部門應不斷加強監管與管理,同時,對于企業為了獲得投資者高估值而對報表進行粉飾的行為,要加大懲罰力度。(3)部門間缺乏協調監管。目前,對外直接投資已經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但是由管項目轉變為管資本的過程中,對于外匯的支配仍然分屬于國家發改委、外匯管理局、財政部等多個部門。它們各司其職,共同為企業走出國門把關,但是也造成了很多職能的重疊與空白,這使各部門傾向于審批利益最大化,而對于投資損失的責任則互相推卸。另外,名義上由商務部對外投資與合作司負責受理和服務企業對外投資活動,但是其行政級別不夠,無法形成部門間的協調與管理。對外投資與合作司負責具體項目和日常事務,發改委負責制定相關戰略和方針,可是在具體問題上雙方難以理清界限,未能形成統一的集中管理;官本位意識還比較強,不能主動服務投資企業,相關的咨詢、擔保、信息提供等中介服務缺失;在同一監管體系中,上下級之間缺乏溝通交流,上級對下級掌握的資產信息掌握不實,不能有效的指導服務。

2國有礦產企業對外投資監管對策

2.1加快建設和完善法律法規制度體系。(1)盡快形成系統的對外投資法律法規。為了促進國有礦業企業對外直接投資健康有序,使海外投資政策適應國內外投資形勢的發展,有必要制定一部統一的《海外投資法》,規范明確審批備案、風險控制、監管控制、外匯使用管理等,考慮相應的國際投資法律制度,特別是目前已經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時,要加大追責力度和執行剛性,進一步完善監督和管理的法律規范,為有法可依、執法必嚴提供前提。如《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中的部分條款在具體執行時存在處罰規定過于籠統,缺少可操作性,違法行為懲處力度不大,違規和犯法的風險成本較小的問題。(2)深化改革和配套相關制度保障。首先要進一步深化國有礦產企業改革,建立分對象審批制度。要強化對國有礦產企業的監管力度,國有企業應該恢復審批核準制,非國有企業可以采用登記備案制度;其次,加強國際投資保護,建立海外投資擔保制度。隨著“走出去”的企業逐漸增多,對外投資面臨的風險種類和概率也逐漸增大,海外投資保證制度可以為投保企業提供相應的保證或保險。在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時,投保企業可以向保險機構申請補充其遭受的損失;其三,建立分行業、分地區國有礦產企業監管制度和分級監管制度。即在既符合本行業的監管制度、也符合不同東道國的監管制度下,分行業、分投資地區進行監管。而建立分級監管制度,可以有效避免因監管混亂而背離監管初衷,并明確規范監管機構以及相應權限。2.2進一步推進政府監管服務體制改革。(1)建立專門的對外投資管理機構。通過建立海外投資監管機構,與東道國簽訂雙方協議,規范監管范圍、具體環節、終點防控、監管措施等細則,形成制度化的體系,可以更有效的履行監管職能,協調、對接、控制風險。另一方面,可以現場查看海外投資企業在當地的運營情況,為每家海外資產企業建立獨立檔案,適時匯總綜合分散信息,定期向國內監管機構匯報,形成綜合信息監管,從而對海外企業實施高效的監督與管理。(2)構建完善的咨詢服務體系。當前,我國自己的國際投資顧問機構力量還比較薄弱,成立一家中國自己的國際投資顧問機構迫在眉睫。該機構的設立,有利于為我國海外投資企業提供第三方的獨立服務;有利于擺脫對國際投行和評級公司的依賴,減少投資風險;有利于為國內監管機構提供決策支持服務,把好國際投資項目的各種關口。同時,要充分發揮海外華人的作用,有效整合海外華人資源,進一步優化中國企業的海外投資能力,引導對外直接投資企業遵守中國及東道國地區的法律法規,實現與當地的法律和經濟規律的順利對接。(3)加強對外投資人才隊伍建設。進一步加大政府或第三方機構對跨國投資人力資源的開發力度,一方面健全和完善人才的培養機制,建立國家高級技術人才、管理人才的人才庫。另一方面大力提高人才待遇,鼓勵人才回流,激發優秀人才的創新動能,打造穩定擴容、高效優質的海外投資人才隊伍,實現高端人才的建設和培養。2.3完善國有礦產企業治理結構與風險控制。(1)建立對外直接投資企業行業監管協會。建立行業監管協會,實現雙向共同監管企業海外投資,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由內而外相互作用,切實規避出現重大風險。其重要作用在于,通過明確行業監管協會的監管職責與權限范圍,可以有效整合行業信息系統,實現搜集、整理、匯總行業內部的分類信息,為風險評估和預判提供有效的依據。(2)規范對外投資企業財務管理。國有礦產企業必須高度重視財務制度的建設,正視不同國家之間會計準則與稅收制度的差異,在制定會計規范時要充分結合公司和兩國實際,統一指導公司的會計處理,切實強化財務管理,掌握工作的主動。同時,在財務人員等配備上,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實現隊伍管理,定期組織學習交流培訓等,實現財務會計處理的一致性。在充分利用海外原有財務人員等前提下,應加強本企業財務人員的培養,最后實現熟悉當地法律法規、業務精通、溝通良好的財務人員派駐,實現現場控制管理。(3)健全企業內部監管體系建設。完備的監管體系能夠為企業提供良好的保護,切實避免損失。國資委《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二章中,明確了企業境外投資管理制度,并要求相應管理制度在企業內部建立健全后,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報送國資委。有效的事前防控風險的措施能規避對外投資風險,從企業內部第一道關口就發現危機、處理危機。

參考文獻:

[1]趙曉.國有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環境評價模型及政府前期監管研究[D].天津大學,2013.

[2]夏銳敏.論我國海外投資監管制度的完善[D].湘潭大學,2010.

作者:管靜怡 汪義亞 單位:湖北生態工程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