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股權投資稅務風險提示

時間:2022-11-22 09: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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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股權投資稅務風險提示

摘要:近幾年,隨著上市公司的增多,作為投資平臺的合伙企業也日漸增多。目前針對合伙企業的投資經營眾說紛紜,特別是稅收管理,它不同于一般企業,有著自己的特殊性。特別是將合伙企業以投資主體的模式對外投資時,存在著很多不確定性。本文通過合伙企業與有限公司在投資、分配及日常管理上的對比,用政策引導企業合理選擇投資模式,以期幫助我國投資者在投資市場上更健康、更合理的發展。

關鍵詞:合伙企業;股權投資;企業所得稅;風險;有限公司;合伙人;股東

近幾年,隨著上市公司的增多,作為投資平臺的合伙企業也日漸增多。目前針對合伙企業的投資經營眾說紛紜,特別是稅收管理,它不同于一般企業,有著自己的特殊性。特別是將合伙企業以投資主體的模式對外投資時,存在著很多不確定性。

一、合伙企業的優勢

合伙企業因兼具居民企業和自然人靈活性、稅收透明體等諸多優點,越來越受投資人所青睞。具體如下:1.合伙人組成靈活,既需有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有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的有限合伙人。兩類合伙人出資物、轉受讓、是否可質押方面均有所不同。2.普通合伙企業未限定合伙人上限人數;有限合伙企業與有限公司出資人(股東)一樣,上限均為50個。3.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勞務出資,有限公司股東和有限合伙人不允許。4.合伙企業合伙人可以作為稅收透明體,所得先分后稅,以其合伙人名義繳納,合伙人為自然人或個體工商戶的,按個體工商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為法人的,并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合伙企業股權轉讓所得,其個人合伙人,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征個人所得稅,可以避免有限公司先征一遍企業所得稅,再分配給自然人股東時,再征個人所得稅。因此,合伙企業在進行股權投資時,特別是作為投資平臺管理時,在股權轉讓時只繳納個人所得稅,不涉及企業所得稅。與有限公司相比減少一道25%的企業所得稅。同時在今年已在全國對創投企業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實行按投資額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從2019年1月1日起,對依法備案的創投企業,可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取得的股權轉讓和股息紅利所得,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或選擇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其個人合伙人從企業所得,按5%—35%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上述政策實施期限暫定5年。使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稅負有所下降、只減不增。

二、合伙企業投資存在的風險

雖然合伙企業有著上述優點,但是因其無法人資格,在對外投資時也存在一定的風險。以普通合伙企業為例,如果合伙人在成立合伙企業時實繳的金額不足以對外投資,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對外借款用于對外投資,那么投資分回的利潤應先償還借款及借款利息再用于合伙人之間的分配。但是合伙企業在收到被投資企業的分紅時,需先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后才能用于償還借款,這是由于合伙企業的特殊性所決定的。因此,作為合伙企業不適宜借款再進行對外投資的活動。主要原因如下:1.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收到的分紅款需單獨納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文件規定:“第二條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規定:“二、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征稅問題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合伙企業收到的投資分紅款應按照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后的利潤可根據合伙人的共同協商約定最終用途。因此針對借款投資的情形,收到的分紅款只能先按合伙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繳納個人所得稅再進行還款,不能與經營所得進行合并后再納稅。如果以有限公司做相同的投資,先借款再投資,收到的分紅款可先用于還款,是否進行分配取決于有限公司年末最終是否有最終盈利及股東會的決議。且股東收到的分紅款與合伙企業合伙人收到的分紅款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負一致,均按照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有限公司進行投資更靈活。2.合伙人的日常管理比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管理更加煩瑣、嚴謹。因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合伙人為合伙企業的納稅人,每個合伙人均是納稅人,按照實際業務進行納稅申報。而合伙人本身并不了解自身如何申報,很容易造成申報信息不對稱,而且有些企業成立的合伙企業(投資平臺)中很多合伙人為重疊的,那么在次年需將上年度的收入進行匯總申報,將不同的合伙企業收入進行合并匯繳,并以合伙人自己的名義自行申報。這對于合伙人來講將是復雜的業務,而財務并不能代替每個人去做相應所有的手續,一旦造成漏報、錯報,將直接影響合伙人個人的納稅信用及社會信用。因此合伙企業的日常管理更煩瑣。相對于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有限公司的股東管理更容易處理,在企業日常的經營中不用體現股東的收益,只在年度分紅時才對股東的收益進行納稅申報。作為一個公司的整體,只需要按時申報公司的經營數據,按時繳納實現的稅款即可。3.合伙企業的法律風險需充分考慮。眾所周知,合伙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承擔的責任是不同的。合伙企業的法定類型一般分為普通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其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例如普通合伙企業,每個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無限責任是指合伙人對于就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的債務,必須以其個人的所有的財產進行清償,而不以出資額為限。這無疑給合伙人個人帶來巨大的經營風險。而有限責任公司為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合伙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承擔責任方面的區別,合伙企業的財產不屬于合伙組織獨立所有,而是屬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與合伙企業是連帶責任關系。有限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公司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和享有民事權利。相對于法律責任來講,有限公司的股東比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更簡單。

三、企業投資建議

綜上所述,作為投資主體的合伙企業在上述三個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建議:1.改變投資主體,由合伙企業變為有限公司。對于投資多家企業的合伙企業,以長期獲利為目的的投資平臺,建議通過合理規劃企業架構,合伙企業自身投資的一個有限公司(法人單位)作為媒介進行對外投資,通過公司間的層層分紅最終分到合伙企業,從而分散合伙企業作為投資主體多頭投資的各項風險。另,公司間分紅不涉及企業所得稅,因此有限公司作為媒介進行投資最終不增加投資人的稅收負擔。2.避免合伙人重疊,建立合伙企業管理臺賬。對于企業投資平臺中已成立的多家合伙企業(涉及合伙人重疊的),由管理部門梳理,按照合伙人建立合伙企業臺賬,梳理經營狀況報表,定期與合伙人通報,讓合伙人充分了解自身存在的納稅和法律風險,避免因日常管理不善造成對合伙人自身信用評價的影響。同時對新成立的合伙企業,盡量避免與已有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的重疊,減少合伙人數據合并和整理。同時,聘請專業的團隊管理合伙人的納稅事務和法律事務,依靠外部專業人員來給合伙人提供更多的管理支持。

總而言之,任何投資形式的存在都有其優勢和弊端,企業和投資者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合理選擇,避免跟風式投資,以免給企業和個人帶來不確定的稅務和法律風險。

作者:張艷 單位:山東京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