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評估機制與實踐
時間:2022-09-26 08:3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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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的基礎性工作。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18年6月修正的《實施<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業務指南》①中,17次直接提及“評估”要求,包含遴選標準評估、援助評估、申報資料評估、保護計劃的評估、名錄除名評估、項目活動評估、方案影響評估、評估方面的國際合作、遺產現狀評估、素質教育作用評估、創收和可持續生活評估等,體現了評估工作的重要作用。從確認名錄到保護發展,評估貫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整個過程。自我國政府簽署加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以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取得了長足進步,評估工作也日益獲得重視。如在2016年,原文化部組織開展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貫徹落實情況檢查工作、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群“研培計劃”評估、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第三方評估等[1],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起到了積極的監督和促進作用。在國際社會,評估工作被認為是一個組織、機構、地區乃至國家的決策狀況的反映,它體現了決策的績效與監督機制,反映了決策的可考核性與公開性。在2015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倫理原則》中曾明確指出,應對可能影響非物質文化遺產存續力或相關社區的任何行動所造成的影響進行仔細評估②。意味著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除了對文化本體和工作的評估,還應加強對相關行動造成影響的評估。根據新的國際社會發展趨勢,有必要重新審視評估機制的建設問題。此外,評估工作除了完成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傳承人的評定,實現了對工作的自查,對中國的文化生態還產生了哪些影響?通過分析我國的評估實踐,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和學科建設方面可以獲得什么學理思考?基于上述思考,結合我國當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發展現狀,本文擬對評估的范疇、原則、標準、機制進行重新界定和思考,以期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起到促進作用。
一、評估的范疇與基本原則
(一)評估的范疇。評估可被視作按照一定的標準,對相關項目、方法、成果、人員等情況進行的專業評價。但應注意的是,評估不是一個單向度的工作,評估的結果實際上在評估者和評估對象的互動中產生。DawsonMunjeri提出,當人們賦予了傳統文化何種價值,將決定哪些文化表達形式屬于文化遺產,將如何保護①。隨著各級評估工作的展開,評估過程和結果還會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形成作用力,比如使遺產生成了新定義、新價值,傳承人產生新的影響力和生產力等。因此,全面的認知評估,意味著它不僅是人們按照一定標準對事物作出的評價,還涵蓋評價反向的實踐過程。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框架中,評估對象既包含非物質文化遺產與傳承人,也包含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執行者與工作,當然,還包含評估工作自身的再評估。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定期報告制度就是“締約國履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定義務的一種跟蹤監測和綜合評估”[2]。所以,根據評估的內容,非物質文化遺產評估工作可分為名錄評估、傳承人評估、機構評估、計劃評估、政策評估、生產評估、評估自查;根據評估者的身份,可以分為自評和第三方評價;根據評估的時間,又可分為項目前評估、項目中評估、項目完成后評估。評估機制的建設不僅是全面地開展評估工作,還應進一步推進評估政策與評估機構的完善,從而使評估逐步系統性、規范化,更好地發揮鑒定和監督的作用。(二)評估的基本原則。評估應建立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框架內,因此,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1.動態原則。從歷時角度來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展過程是一個持續演進的過程,所謂的“本真”只是相對概念。從共時角度看,認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過程是一個傳承人與認知者的互動過程,時間、空間、人員等情況都會影響認知的結果。因此,要充分認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動態特性,避免用僵化的觀念去約束評估的標準和方法。2.整體原則。《公約》中確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包含知識、技能、文化場所等無形事物,這些無形財富或附著于具體的實物上,或只在社會實踐中出現,因此,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必須強調對特定文化社區的整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點決定了評估的特點,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評估需要從文化背景、社會結構去深入剖析,從總體上把握文化遺產的歷史、文化、藝術價值,把握局部與整體之間的聯系。3.相對原則。多樣性的民族文化具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其內在價值不能用單一標準進行衡量。我們要把握的關鍵是,文化對于生成文化的族群的意義。此外,單一學科無法提供完整的評估指標,單一的評判指標無法與多元的價值觀念契合,因此,只有提倡跨學科合作,才能對保護對象進行綜合評價。評估工作的客觀公正體現于它的相對性特征,評估標準只能建立在一定歷史階段的認識的基礎上,建立在科學共同體達成基本共識的基礎上。4.獨立原則。評估者被要求保持立場的相對獨立。第一類是保持行使職能的獨立性以及經費、資源的獨立。這些評估者來自具有獨立職能的機構,與評估對象不存在從屬關系,也不存在人員交叉問題。如在日本,評估機構更多的屬于獨立的企業單位,政策、職能、經費方面獨立。第二類是來自內部的評估,應嚴格遵從職業、學術倫理,堅持立場的相對獨立,才能保證評估工作的客觀公正。
二、評估的指標、要素與標準體系
依循以上原則,我們需要進一步探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體系的評估標準。根據評估對象,可分為以下兩個類別。(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評估。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條例》(以下簡稱《代表作條例》)中確定了代表作評選的文化標準是:“具有特殊價值的非物質遺產的高度集中;從歷史、藝術、民族學、社會學、人類學、語言學或文學角度來看是具有特殊價值的民間和傳統文化表現形式”[3]。為了評估文化遺產的價值,《代表作條例》還為評審委員會進一步細化了下述評估標準:是否具有作為人類創作天才代表作的特殊價值;是否扎根于有關社區的文化傳統或文化史;是否能起到證明有關民族和文化群體的特性的作用,是否具有靈感和文化間交流之源泉以及密切不同民族和不同群體之間的關系的重要作用,以及目前對有關社區是否有文化和社會影響;是否杰出地運用了專門技能,是否發揮了技術才能;是否具有作為一種活的文化傳統之唯一見證的價值;是否因缺乏搶救和保護手段,或因迅速的變革進程,或因城市化,或因文化適應而有消失的危險。對于代表作與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評估,可依循《代表作條例》中確定的標準實施,但在實際工作中,我們還會遇到各種具體問題,比如主觀性和客觀性的問題、代表作的分類問題。價值評估標準容易陷入主觀視角的爭論,但評估需要強調可操作性,“實踐決定了它的生命力”[4],因此,應該細化工作程序和評估指標,切實指導實踐過程,并在實踐驗證后進一步完善。評估標準可用定性和定量結合的方式,在定性標準方面,應依據上述代表作評選的文化標準建立共識性框架,同時容納個性準入機制;在定量方面,配合使用統計分析方法,獲得相對客觀的數據①。評估中的分類是一個需要達成共識的問題。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于1989年通過的《保護民間創作建議案》中提到,為了進行民間創作的鑒別,鼓勵建立民間創作標準化分類法,即編制民間創作分類總表、編制民間創作細目匯編、對民間創作進行地區分類,需要通過實地項目來進行。中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分類工作具有極大的復雜性,建立分類體系是評估乃至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基礎,而進行分類實踐又是一項艱巨的工作。要認識的問題是,概念和邊界都只是人類認知事物的工具,由于社會背景、學科分界、事物自身的復雜特性等決定了無法形成絕對分類標準。在科學共同體一定階段的認知體系里,可以構建一個相對分類標準,但應根據文化遺產的變化和新的認知不斷更新。(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評估。除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評估,我們還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評估標準體系。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總體成果框架》[5](以下簡稱“總體成果框架”)的出發點是衡量《公約》對各級影響的工具,從該框架所列8個主題領域26項核心指標86項評估因素來看,是當前較為全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評估標準。框架分為主題領域、核心指標、評估要素三個層次。8個主題領域分別是:機構和人員能力、傳承和教育、清單編制和研究、政策法規和行政措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作用及其在社會中的保護、提高認識、社區群體和個人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的參與、國際參與。以第3個主題領域“清單編制和研究”為例,核心指標有4項,包含清單體現多樣性和促進保護的程度、清單編制過程具有包容性、研究和建檔促進保護的程度、成果用于增強決策和促進保護的程度。而核心指標又下分多項評估要素。以核心指標“清單體現多樣性和促進保護的程度”為例,包含已確立或修訂清單編制系統、清單體現多樣性并促進保護、已更新清單并體現存續力、為獲取清單創造條件并尊重習俗做法4項評估要素。這樣的框架對保護工作的清單編制、政策、機構人員、社會參與、國際合作等方面都進行了標準化梳理,并分層列舉了評估要素,呈現了較為完整的評估結構。但部分評估要素還是宏觀評判標準,在具體的操作中還有一定難度,在實際工作中分解目標、量化指標是評估工作的難點。從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進行評估的角度出發,可設定如下指標:(1)政策指標:是否符合聯合國公約、國家政策和相關保護工作的規章制度。(2)績效指標:產出和成果的類型,在多大程度上實現了原定目標,以及與目標之間的距離。(3)效率指標:該保護工作是否以較小的投入得到最有效的產出。(4)影響指標:該保護工作正面和負面的影響,近期和遠期的影響,對人文環境、自然環境的影響。(5)創新指標:從創新的角度考察保護工作的創新意識和方式。(6)公平性指標:該保護工作實施后導致的有關資源、利益、成本公平分配的狀況。將以上指標結合《總體成果框架》中的標準設定評分數值,從而實現評估的量化作用。在一級指標下設定二級指標,在具體方案中調整實施。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評估機制的建設
機制建設意味著制度、方法、經費、人員、機構等方面的逐步建立與完善,并逐步內化為自我驅動性的自查和實踐。(一)制度建設。首先應給予政策法規保障。明確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各環節開展評估的必要性,確定原則、方針、方法、標準體系,細化政府和社會各方面力量的權利與義務。針對績效監督和責任追究方面,應建設獎懲機制,培育良性的工作機制。其次,分級構建穩定的評估檢測體系,形成定期的匯報制度,通過一定的組織性與約束力,搭建持續追蹤的、多區域、多行業、多品種的評估平臺。而構建一個完善的評估機制,還需要穩定的經費保障,既要考量整體規劃部署,又要充分考慮文化資源豐富但經濟欠發達區域面臨的困難,從宏觀角度進行經費和保障制度配置。在保護工作各環節開展評估,可分名錄、傳承人、機構、計劃、政策、生產、評估自查等環節進行,同時還要進一步細化評估內容。如名錄評估主要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本體的價值判定,但還要注意項目方案、目標、效果、管理、實施環境等方面的評估;機構評估中包含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的規章制度、科研能力、人才結構、硬件設備的評估;計劃評估包含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計劃方向、性質、規模、特點、方式、時間、社會背景、經費、對人文與自然環境的影響等方面的評估;評估自查就是對評估工作的方法、結果的再評估。在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評估的工作中,應保證對其執行機構、項目、計劃、政策方面的全面評估,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在全面考察的基礎上有所側重,從而保證將有限的力量投入到亟待保護的對象身上。強調獨立第三方的參與,是希望在評估過程中讓評估者保持價值中立。這種相對中立需要職能、機構、經費、人員的相對獨立,在進行鑒定、判斷過程中減少制約和干擾。如美國分國會、州政府、研究院所多層次進行獨立評估,日本更多依靠獨立的企業單位進行評估,優點是評估的相對獨立性,缺點是作為外部視角,仍會存在盲區。因此,內部視角不可或缺。從實踐情況來看,由于保護單位更熟悉領域內相關傳統文化內容,對自己的工作進行評估,也是自查的機會。所以兩個角度的評估都是必不可少的,提供了不同視角,有利于更全面的比較和分析。(二)人員、機構的定位和分工。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框架中,明晰各種社會力量的角色定位,既是要全面考慮社會各種資源在不同階段的責任、權利、義務,也為了實現資源優化組合,才能實現全局意義上的效益最大化。文化持有者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體系的真正主體,其族群與個人是延續和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主要力量。《公約》的核心精神是“人權價值”[6]。“各社區、群體或個人應評定其自身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該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應受制于外部對其價值的判斷。”[7]然而,由于各個地域的物質生活條件、教育程度、對傳統文化的認知態度不同,且相對主流群體來說,他們的表述立場相對弱勢。要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必須首先尊重當地族群的觀念,保障文化持有者的權利,實現賦權。應始終堅持忠實傳達他們的文化觀念和價值取向,盡量采用適合地方民俗的方式方法,也鼓勵采用流行于地方人群的新型網絡社交手段,使他們更易于參加評估過程。政府機構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組織者和實踐者。以政府為主導的保障體系可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評估工作提供政策法規、機構平臺、經費支持等方面的保障。從政府管理的宏觀角度開展評估,可以充分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的國家責任,所獲得的評價結果可為國家公共政策提供決策依據。學術界是非物質文化遺產評估的專業力量。在保護工作中持續進行科學研究,并堅持以學術研究作為評估與監督的力量,是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評估體系的關鍵方向。學術界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的相關理論和方法,對評估工作具有專業指導作用;學者參與保護工作的實踐,提高了評估的學術含量,保證了評估的規范科學;跨學科、國際學術交流等促進了學術對話,有利于提升非物質文化遺產評估水平。除了以上所提文化持有者、政府、學術界三方面力量,廣泛的社會參與是保證非物質文化遺產評估工作科學、規范、順暢進行的必要條件。其中,教育界和新聞媒體的重要性不容忽視。教育界一方面是向社會輸送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門人才的主要渠道;另一方面,還有進行鄉土教育、培養民眾自覺參與意識的功能。此外,要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引起全社會的關注,新聞媒體的作用不容忽略。就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評估體系建設來說,新聞媒體具有充分的輿論監督作用。綜上所述,政府部門可以為保護體系提供必要的條件保證,學術研究為評估工作奠定科研基礎,文化持有者是真正的評價主體與利益主體,社會多方面力量是推動評估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此外,還要在行政和業務層面處理好各種關系,例如經濟發展與文化傳承的關系、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的關系、公益事業與利益訴求的關系、原生態傳承與發展變異的關系、既得利益與代際公平的關系、全局利益與局部利益的關系等等。因此,無論是在宏觀層面還是微觀層面,相應公共政策和具體實施方案的出臺十分緊迫,要確保這些政策和措施的公正性、公開性和權威性,全面科學的評估自然成為科學決策的必要手段。評估體系的建立以及其質量和效率水14平,是保護工作的關鍵因素。
四、結語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與保護工作進行評估,其意義在于為政府部門了解本國、本地區文化資源提供信息,為政府進一步制定具體的工作方案、實現文化機構管理方式和運行模式的改進提供決策參考。本文嘗試對評估的范疇、原則、標準、機制建設問題進行探討,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評估標準化進程,同時也希冀評估體系保持一定的“開放性”。首先,是評估標準、方法的開放性。提出評估標準、評估方法的明確性和公開性,也應考慮多元文化的價值取向、跨學科話語體系。其次,是評估主體的開放性。為保證評估的客觀性、公正性和可信性,應考慮政府、社會團體、文化持有者的立場,在評估機構設置方面設定政府與非政府兩重屬性,充分考慮相對獨立的第三方評估的經費支持和機制保障;在評估機構與成員中,還應充分考慮民族、地域、性別、年齡等要素。再次,是評估結果的開放性。積極公開評估結果,保證評估的透明性和公正性,使公眾對保護工作有所了解,進而形成理解和支持。最后,還有評估成果拓展的開放性。評估結果應當可以反映當前的保護工作重點、資源分配情況、各類科研項目的調整情況,充分利用評估中得到的經驗與教訓,促進保護工作的發展,為其建立靈活、競爭、開放和更有創造性的環境。歷史的過程是一種“結構的實踐和實踐的結果之間持續不斷又相輔相成的運動”[8]。從學理角度分析,評估以一定的概念范疇、原則、標準、制度、分工等建立了機制性結構,對研究對象進行評估,產生了評估結果。但由于評估必然給出的評定,在經過社會認可后,又會對評估對象產生影響。比如為了遺產能夠進入名錄,申報者會按照評估框架對遺產進行描繪,意義和價值得到強調;在評選列入名錄之后,由于社會的廣泛關注,意義和價值得到進一步凸顯。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評估,也“重構了傳承生態”[9]。進入名錄的傳承人得到了來自政府、社會各界的政策、經費方面的保障,借此進一步提升了自己在地方的社會地位,有些解決了固定工作,有些提高了報酬,與沒有進入名錄的傳承人之間原本相對平衡的關系發生了改變。所以評估的反向作用力需要得到重視,它甚至也參與了文化變遷,評估本身也是一個文化互動生成的過程,它以一種體系化的方式創造了新的意義秩序,實現了意義的再生產。
作者:許雪蓮 李松 單位:文化和旅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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