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性保護研究
時間:2022-12-13 10: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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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在非遺保護的視域中,“文化空間”這一概念對傳統文化保護體系的立體化與多元化的構建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文化空間將時間與空間重疊,集中體現為統一的文化價值觀念,具象化為實體的景觀建筑或民俗活動,在主體性、空間性、時間性與文化性四個維度展現了傳統文化內在因子的交融性與復雜性,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現代社會的存續與發展。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空間;整體性保護
一、非遺保護的本土化變遷
中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吹響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前奏曲,與非遺保護一脈相連,前后承續。“中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是文化部、財政部聯合國家民委、中國文聯于2003年初啟動的一項由政府組織實施推動,對我國珍貴、瀕危并具有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進行有效保護的系統工程……力爭到2020年,取得成果,為創建有中國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奠定基礎。”“保護工程”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普查對象,其主要實施的內容包括全面普查非物質文化遺產現狀,真實、科學、多方位地記錄與整理瀕危的非物質文化資源,實現系統的動態保護等。“保護工程”從研究對象、工作目標及具體舉措等方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都緊密相關,在起步階段,“保護工程”成為非遺工作寶貴的經驗來源。為促進傳統文化事業的發展,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從80年代末開始“民間文藝之鄉”命名工作。最初命名范圍狹窄、隨意性大、缺乏系統的規劃,1987年后,工作范圍由單一轉向全面,內容豐富。中國民協的命名工作授予民間保護自我文化的權力,使獨具特色的文化資源得到有效的整合與保護,為其空間式、全面性的保護奠定了基礎。此舉有效地推動了文化遺產的搶救,激發了人們對本土文化、民族文化的熱愛,對地區經濟、文化產業發展具有促進作用。“建立民間文藝之鄉,是我們走進文化結構的一種深層的文化行為,是走進中華民族文化心理的一種探索性文化發現,是挖掘、搶救和保護各民族民間文化的最好方式,是立體保護文化、貯存文化、建立文化園區等綜合文化工程的重要舉措。”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民間文藝之鄉”命名這三項工程,它們在保護對象、宗旨及實踐舉措上呈現為內隱的一致性,在中國非遺保護的探索期積聚了厚實的本土經驗。從對象及宗旨看,“民間文藝之鄉”的命名活動早于非遺保護工作,最初的命名范圍有較大的局限性,主要聚焦于民間文學等特定類別。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的引入,開拓了“民間文藝之鄉”的命名范圍。三項文化保護工程都致力于搶救、保存具有民族文化特色、歷史文化價值、瀕危的民族文化遺產,試圖在現代化進程中保留民族的文化根脈,守護民眾的精神家園,其內在的價值取向與認知具有高度的契合性。但其對象仍有區別,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與非遺保護工作的對象是從本土資源出發,以國際通行的類型劃分為模式,而“民間文藝之鄉”的保護以地域為對象,重點發掘、整合、保護具有區域特色的代表性文化資源,更具整體性與空間性。“民間文藝之鄉”的命名凸顯了區域的空間特性,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與非遺保護的空間觀念則散現于具體的制度之中。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就保護方式提出“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可持續發展條件的地區,有選擇地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生態保護區。”關于區域的空間保護,三項保護工程互相聯系,緊密相關,各有側重。“非遺保護工程及其產生的意義,需要放置在本土非遺保護的整體歷史中,在非遺工程與本土實踐的關聯性中加以考察,只有這樣,才能獲得對該工程更加全面和準確的認識。”隨著非遺保護運動的擴展,中國政府積極進行文化空間構建的試點工作,熱烈響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號召,將國際前沿理論方法與中國本土實踐經驗相結合,穩步推動著我國非遺保護工作的進程。
二、非遺視域下的“文化空間”認知
文化空間是指代非物質文化遺產形態與類型的專有名詞。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許多文件都多次重申文化空間的內涵與意義。2003年,《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做出概念厘定時,就涉及到文化空間的概念。“‘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社區、群體,有時是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社會實踐、觀念表述、表現形式、知識、技能以及相關的工具、實物、手工藝品和文化場所。”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文化官員愛德蒙•木卡拉則對文化空間提出更具體的闡釋,既表現為空間性,某一民間傳統文化活動的特定區域,也具有時間性,某一事件展演的固定時間。國內學者結合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工作經驗及實踐需求,也從不同的角度對文化空間做出了解釋。陳虹在《試談文化空間的概念與內涵》一文中提出“文化空間是人的特定活動方式的空間和共同的文化氛圍,即定期舉行傳統文化活動或集中展現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場所,兼具空間性、實踐性、文化性。”烏丙安指出“凡是按照民間約定俗成的古老習慣確定的時間和固定的場所舉行傳統的大型綜合性的民族、民間文化活動,就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空間形式。”向云駒則主張“它既有一定的物化的形式(地點、建筑、場所、實物、器物等),也有人類的周期性的行為、聚會、演示,而且這種時令性、周期性、季節性、時間性的文化扮演和重復反復,才是一種獨特的文化空間或文化形式。”從官方文件定義到學者的專業討論,主體性、空間性、時間性、文化性是人們認同的文化空間的主要特征。第一方面,主體性指非物質文化遺產是集體或個人所熟悉、具有相似或相近理解的生活文化,是以人的在場為媒介,轉化為文化符號或物化為某種形態而展現出來。第二方面,空間性是文化空間的基本屬性,包括物質空間與認知空間。物質空間指民間的文化活動得以生成、流傳、展演的活動空間,具有明確的地域界限及實有的可視形態,與群體的生活地域相關聯。認知空間,也是主體性的另一種表征,是文化接受、傳承的話語空間。非物質文化遺產正是因其成為民眾社會構成的重要因素,達成不言而喻的共識,因而得以代代傳承。第三方面,時間性是文化空間的另一重要屬性,以時間為縱向線索,呈現為某種連續的狀態,在某一時間點重復一系列的文化活動,并與空間相互疊加,構筑成一個完整的文化空間。第四方面,文化性即文化空間的活動形式。文化空間具象為某種綜合文化活動,其內部的文化元素具有不可分割的整體性,表達其蘊含的文化意義。非物質文化遺產有其自己的生命軌跡,遵循其自身演變法則,不將其固定在某個時空節點,才能使其在整體的活態保護中代代傳承,煥發生機。
三、非遺保護的多元性轉換
在非遺保護中出現這樣一個悖論,“西方各國的遺產保護運動從一開始便確立了政府在遺產保護中的主導地位,凸顯了遺產保護的意識形態和權力話語,而忽略了遺產的原初主體的作用和影響。我國政府也規定了‘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基本原則和立場。”當前的非遺保護遵循著一種自上而下的模式,以政府為中心,通過政策上的制度導向,經濟上的財政支持,法律上的強制管理,結合專業人士的規劃設計,以國際化的標準為參考,試圖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制定的規則相協調,最終通過進入地方、國家、世界非遺名錄而實現搶救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目標。這就導致了文化享有者的失語現象,淡化了文化享有者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情感依附性。在全球非遺保護浪潮中,我國政府保護工作的重心在于政府主導,但實踐經驗卻表明,政府主導演變為政府包攬,政府掌握了主要的文化管理權利,使非官方的力量難以充分地參與到這場文化保護運動中。因此,政府需要轉變自身定位,創建一個得以上下交流,共同參與的空間,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從根本上得到可持續的發展。“政府定位是國家所有制的定位,但政府卻不能出任國民保護非遺的替代者。”文化空間保護是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特性而提出的一種保護方式。文化空間本質上是自然空間的人化產物,是人類本我意識的外在表現,它為實現文化持有者的主觀能動性、自由創造能力提供了可能性。這是一個多元主體參與的協同保護,在這一空間內不同的參與者都有各自的立場與行使自己權利的自主性,因此需要各參與者對自我身份有一個清醒的認識,協調彼此的矛盾,共同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進程。我國很多非物質文化遺產共享性很強,其類型豐富,難以用國家一元化的標準去統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往往因國家認定以及資金問題發生矛盾,導致傳承秩序混亂。對于我國的非遺保護來說,“要在保護國家一元文化權力的同時,兼顧文化權利多樣性的現實。”文化空間的建構符合非物質文化遺產自身特性與現實情況,在政府發揮一元文化權利的同時,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國家話語的框架中,獲得自我發展、自我規劃的機會,建構一種公共的非遺保護系統。“在當下流行的遺產運動中,今后的遺產保護要在‘自上而下’進行的同時,更要注重激發地方性主體自覺的保護意識,由被動保護發展為主動保護,從而實現保護文化遺產的整體性和真實性,以及遺產的多樣性和獨特性的目標。”文化空間保護為政府、地方文化工作者、民眾提供了一個協同溝通的平臺,推動政府的一元性保護轉為多元性主體的全面參與,讓空間的人文價值得以增強,有利于避免空間異化問題。事實證明,一旦忽視文化享有者的情感需求,就阻礙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社會化、人文化的現代性轉換,保護的空間形態也必然是死氣沉沉,難以維系。文化空間保護要將主體的生產生活需求、情感文化認同包含其中,調和人的現代化發展要求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矛盾,使民眾能在空間中詩意地棲居。
作者:劉國臣 單位:山西大學文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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