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環境刑法對刑法理念的沖擊
時間:2022-11-14 09: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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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刑法在世界范圍內發展至今,已經取得了較大的成就。但是就我國環境刑法的建立來說,依舊處于探索與發展的初步階段。當前的環境刑法處理主要是依靠單行刑法以及相關附屬刑事條例來進行責任追究,構架方式研究不全面。隨著環境保護觀念的逐漸深入與發展,加強刑法中對于環境犯罪的追究和懲治力度是十分重要的。而只有加強探討環境刑法的思辨方式對傳統刑法觀念存在的沖擊,才能明確環境刑法在刑法中的未來發展趨勢,才能對傳統刑法觀念進行有效合理的創新與發展。
1環境刑法本身具備的行政從屬性質
環境刑法本身具備的行政從屬性質主要是指其行管的刑罰條例和環境行政法之間存在著的相互聯系。具體來說在該刑法的條例中明確決定環境犯罪可罰性的判斷,主要是依賴于環境行政法或該法律延伸而出的相關行政條例來決定的。對其行政從屬性的研究是該刑法研究與探討課題中的重要內容,且我國當前的環境刑法中也對行政法的遵循進行了明確的要求。所以在探討該刑法對傳統刑法觀念的沖擊時,首先應當對其刑法從屬性質進行深入研究。環境刑法與行政法之間的相互聯系主要表現為一種特定的從屬關系,主要是指就環境刑法本身來說,其對于環境犯罪的客觀特征并沒有進行明確地闡述,明確該行為是否屬于環境犯罪的判斷依據主要是由行政法進行確定的[1]。所以是否構成環境犯罪,主要是通過其對于行政法的違反程度來進行明確的。例如,在行政法中有關大氣污染防治的條款中明確規定:“行為人違反規定,導致重大大氣污染事故,并在經濟財產方面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將依法進行相關刑事責任追究。”從此列舉條例中可以看出,環境刑法中關于就相關條例違反行為的規定,與行政法之間存在著具有層次銜接的關聯,并不僅僅局限于依賴性的從屬關系。從該刑法本身的行政從屬性來看,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兩點。首先是概念層面上的,這主要是指該刑法中所規定的刑法概念,如固26卷體廢物等專業名詞的實際解釋應當是以行政法的相關規定來決定的。其次是從違反性要件的層面上來說明的,主要是指環境犯罪的行為或者程度都應當根據行政法的相關條例進行明確。所以,該刑法的行政從屬性質主要表現于對相關環境犯罪的具體行為性質的認定,并且具有一定卻不絕對的行政依賴性質。從環境刑法與行政法兩者間的相互聯系來看。該兩者之間只有在對方存在的條件下才能發揮意義。在刑法修訂工作中已經就環境刑法的相關條款,實現了刑法規范性。但是就環境行政法而言,當前只是將刑事責任追究進行了簡單化的規定,導致相關犯罪行為的認定依舊處于傳統的行政從屬性質的限制中,阻礙了該刑法的刑罰作用切實實現。所以已經有相關的學術研究者就實現解放環境刑法、將其正式引入主刑法之中提出了相應的建議。而身處于環境中的人們也逐漸意識到環境犯罪行為的嚴重危害性質以及潛在性的危害能力。但是就要實現對環境犯罪行為的有效懲處,其必將依附于行政法的相關條例。所以就兩者關系而言,行政法在一方面為環境刑法的實現提供了基礎,但同時又對該刑法的相關刑罰作用進行了有效限制。在對刑法的重要保護功能進行深入探究的過程中可以明確,相關附屬刑法的刑罰規定較之環境刑法而言具有更加重要的效益。這主要是由于該行政法的規定中對于相關的犯罪名稱以及法定刑事處罰都進行了明確合理地規范。該方式的形成與實現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環境秩序計劃的規范性開展與實現,并充分發揮了刑法的重要核心限制功能,同時還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該刑法的行政從屬性質所導致的相關聚訟問題。所以該方式已經被多個國家廣泛接受與應用。雖然就以上的環境刑法規范內容來說,其價值理念并沒有被明確確認,但是該種理念的提出卻對傳統的刑法理念造成了不小的沖擊。所以,該方式是實現環境刑法修正的重要手段,能合理地對行政處罰以及刑罰處罰進行關系協調。
2當前污染環境刑法制定中存在的不足以及對刑法理念的沖擊
就當前的環境刑法來說,其針對污染環境的犯罪制定的刑法規則主要包括了重大環境污染、非法進口或處置進口固體廢物等多種形式的罪名確立。從根本上看,其主要是將相關的附屬刑事條款進行了再次強調。所以就當前的環境刑法中針對污染環境犯罪的相關刑法制定還存在著一定的不足,這主要是由于傳統的刑法理念對其造成的嚴重制約。2.1主觀罪過形式的重新塑造。就環境刑法中針對污染環境犯罪立法在主觀罪過形式中的不足,主要表現在其關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犯罪法律條款的制定上。從該條款的理論與實際應用兩方面來看,該條例難以對可能存在的故意環境污染犯罪進行制約和處理,在對該類型的犯罪進行處罰時依舊存在態度保留。這正是由于刑法的這種傳統觀念的存在影響了環境刑法的深入推進與創新發展,難以切實有效地就污染環境犯罪進行處理與懲罰。根據相關條例的本身執法含義來說,在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進行處理的相關罪過形式并不能對可能存在的故意形態進行涵蓋,其僅僅對該犯罪行為造成的過失危害進行考慮。雖然在修訂后的刑法典中都沒有就過失形態進行明確的闡述,但是其在實際理論闡述以及用法實踐中都統一將該類型犯罪歸為過失犯罪。這主要是根據該條例中“事故”一詞存在的意義辨析進行判定的,并從心理特征以及追求結果兩方面對故意犯罪形式進行排除。雖然該推理是在保證傳統的立法觀念上進行的,但是并不能表明立法中存在不足[2]。在傳統的刑法理念中,對于過失犯罪的處罰態度并不嚴厲,并在追究范圍以及刑法強度兩方面進行了限制與制約。但是依靠傳統的過失犯罪處理態度進行當前的環境犯罪責任追究,明顯難以滿足當前的刑事追究要求。在我國,對于過失犯罪的確定規定主要是指法律條款中沒有進行明確到過失規定的犯罪行為都應當將其歸類于故意成分。在其他國家的刑法中也都對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所以要保證在實際懲處判斷過程中避免由于認識不清而造成的認識分歧現象,國家在進行刑法制定時就應當對過失犯罪內容進行明確。就實際發生的污染環境犯罪事件來說,其并不僅僅是指過失行為,還包括了大量的故意犯罪行為。但是在當前的環境刑法中僅僅只對非法處置進口固體廢物進行了故意犯罪的劃分。所以,當前在針對污染環境犯罪的相關刑法條例制定方面依舊存在著明顯的不足,加強相關條例的修訂工作是當前的重要工作內容。2.2該犯罪形式中存在的危險犯形態。環境刑法對于刑法理念的沖擊作用還表現在污染環境犯罪形式中存在的危險犯形態的重要沖擊作用。當前就危險犯罪形態的探究主要存在著兩種不同的學術觀點[3]。其一,主要是指危害環境罪本身存在著多種重大危害與影響因素,所以在立法中應當就該行為進行嚴格的懲處規定,在其體現重大危害結果之前及時進行控制和處理。其二,主要是指對于污染環境犯罪的明確本身是需要該行為已經造成了重大的環境污染或破壞,才能進行相應的刑法措施的開展。在該嚴重結果尚未明確之前,相關的立法部門應當積極采取其他形式的措施進行防治工作的展開。就我國當前的刑法規定來說,其對于危險犯已經初步進行了討論。例如刑法中的三百三十九條的第一項規定中就這一點進行了明確,表明行為人只要違反了相關條例中關于非法進行境外固體處置的相關條例就視為已經犯罪,將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這表明我國的立法機構已經正式將危險犯行為或意圖進行了法律層面的限制,但也僅僅限于該項犯罪中。在傳統刑法觀念中,危險犯罪直接歸屬于故意犯罪[4]。污染環境的危害性質是十分重大而廣泛的,如果僅僅在犯罪追究過程中依靠該犯罪行為造成的危害來進行相關的行政處罰,就依舊是在傳統過失犯罪觀念下受到的發展制約。同時由于環境污染行為本身就存在較大的潛在性危害,并且危害結果要經過長時間的發酵才能進行全面體現,例如日本發生的水俁病事件,就是在長時間下才體現出的危害性結果。雖然在科技發展復雜化的現代社會難以有效進行意外事件的避免,但是就傳統刑法理念中關于過失犯罪的闡述并未將可能出現的該種情況進行納入,將危險作為刑法責任確定的標準之一保證了相關刑法的威懾力提升,有助于刑法功效的全面體現。所以,從環境刑法對刑法理念造成的重大沖擊效果的層面進行分析可以知道,其主要是將傳統過失性犯罪中缺乏的危險狀態的考慮進行明確補充,最大程度地促進現代刑法的價值實現,從提高威懾力以及加強刑事處罰等多方面實現了對污染環境犯罪現象的有效約束。
3環境刑法的相關保護客體
環境刑法在發展過程中不斷形成了多元化的價值觀念,這對傳統刑法所存在的基本構造造成了很大程度的沖擊,導致架構爭議性的出現。雖然現代化的環境刑法在犯罪構成和相關法律適用范圍等多方面和傳統刑法之間存在許多的相似之處,但其在價值理念的層面上卻與之存在著明顯的不同,這主要是由于其在法律應用手段方面所存在的創新與變革。傳統的刑法觀念中主要強調的是以人為本,對于其他生命形態或者生態系統關系的重視程度不夠。在這種理論觀念的支撐下是很難實現對傳統刑法本質上的改革的。所以在進行環境刑法構建的過程中,僅僅就人本身對環境造成的危害進行反思是遠遠不夠的,還應當在實現刑法局限性突破的方面進行切實的創新與改變[5]。從環境刑法本身存在的多種保護客體來說,當前所存在的不足情況主要是由于其在制定上難以擺脫傳統刑法模式的限制和約束。在傳統的刑法規定中是沒有就環境破壞進行嚴格的規定的,所以其懲治方式主要依靠傳統的公共安全相關制度開展。但這些法律從實質上并不能對環境污染的犯罪行為進行有效約束。依靠傳統的刑法理念進行環境犯罪治理難以切實的進行問題處理,同時還會進一步暴露相關的實際問題。所以,在進行相關保護客體的刑法確立時,相關部門應當切實考慮到對于環境利益的保護工作。該客體形式與傳統刑法主要著眼與國家與社會的保護形式不同,其更加全面地囊括了其他生命體以及生態環境等多種要素。從建立環境刑法的根本目的來說,其不僅僅是對環境行政法進行保護,更重要的是將保護利益進一步擴展到人類所處的多種生態環境中,對所處其中的人類進行間接性的健康保證。在已經進行的刑法典的修訂工作中,在進行相關保護客體明確時已經實現了較大的突破。但依舊沒有深入刑法理念的本體部分,引起了多種針對于環境犯罪的相關侵害客體的深入討論,觀點不一[6]。除此之外,當前建立的環境資源保護制度也不能對該類犯罪行為中存在的多種客體特征進行完全闡述,沒有進行本質性的探討深入,僅僅停留在相關犯罪行為的表面社會關系探討中。所以,也必須對此進行解決。
4結語
為最大程度地對環境進行切實保護,加強我國環境刑法的建設與發展是十分重要的。將其深入于傳統刑法,建立符合我國基本國情的現代化特色環境刑法,是當前工作的重點。首先,應當就環境刑法對刑法觀念造成的沖擊進行探究思考,分別從該刑法具備的行政從屬性質,當前存在的部分立法缺陷以及該刑法的重要保護客體三部分對這種沖擊進行分析。這是完善環境刑法構架,確定該刑法的發展價值取向,實現我國刑法觀念的現代化更新并積極推進我國的刑法建設完善與創新的重要工作內容。
作者:李霞 單位:河南警察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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