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污染環境犯罪與刑法分析
時間:2022-02-11 08: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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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幾年來,我國社會秩序與金融秩序的逐步穩定,城市和農村之間的界限正逐漸模糊,由此所引起的環境污染的問題在農村愈演愈烈。因此,對于在農村的生態環境的刑法保護問題進行分析是有必要的。本文主要通過對我國農村地區環境污染的主要來源原因進行剖析,探討污染環境罪保護的法益。并且在大的國際環境背景下充分汲取借鑒其他發達國家對于治理污染生態環境類犯罪的相關刑法認定規制,揚長避短,將農村水土污染、大氣污染、固體廢棄物排放污染的行為等納入涉及到新的相關刑事法律條文和相關司法解釋,使得對于污染生態環境類犯罪的相關刑法認定規制適用范圍更加廣泛完善,進而更好的保護農村的生態環境。
【關鍵詞】農村環境污染;污染環境犯罪;污染環境罪法益
1農村環境污染主要類型
1.1農村水污染
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和進步,中國的農業生產方式也隨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根據最新的水的質量監測和評價顯示,去年的水的質量總體上來說分數是合格的。V型冠面積比去年下降了1.0。其中主要工業污染物排放指標包括工業總磷,化學需氧量和工業廢物排放指數過高。在農村主要體現在化肥農藥的廣泛使用。比如臍橙的廣泛種植的種植除了依靠得天獨厚的自然條件之外,農藥與肥料的使用也是必不可少的;農村水稻的種植,為了防治病蟲害也會使用農藥進行驅蟲。恰恰是這些日常的農業生產行為,導致了農村水體污染。
1.2農村空氣污染
依照最新的數據得出,目前全國仍然約有一半以上的重點城市不能基本達到城市空氣質量國家標準的總體要求,與此同時臭氧層等污染嚴重問題也日益突出。在我國農村,北方冬季秸稈大量用于燃燒,以方便取暖或者肥沃土地,但是由此帶來的大量粉塵污染不容忽視,秸稈的過度燃燒,北方冬季霧霾與沙城暴頻發誘因之一。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迅速發展,大量的工業區逐漸向農村地區擴散,雖然促進了農村經濟水平與生活水平的提升,但是農村的的生態環境嚴重污染和整體質量的卻在下降。比如工廠排放的有毒化學物質,如二氧化硫,經過工廠排放到大氣中,在上升過程中遇冷凝結,易形成酸雨,損害村民健康和不利于農村植物生長,影響農村環境。
1.3農村固體廢料垃圾污染
農民日常生活中所產生的生活垃圾不僅包括了可以降解的有機物質,還包括了一些難以靠生態自身能力凈化的重金屬污染物質。這些重金屬污染物質一旦流入河流或者湖泊中會對水資源造成損害,如果長期堆積在土地上,對于土壤的結構也會造成影響。從生活方面來說,與城市化的住戶結構不同的,農村居民的家庭住戶結構呈現分散的狀態,所以在農村難以實現對于垃圾的集中處理。加之我國的垃圾分類政策在逐步推行實驗中,要想在農村實現精準的垃圾分類恐怕需要一段很長的時間。從農業的種植和生產中來說,在種植的農作物的時候通常都需要使用一層地膜對其進行保溫、保持其土壤肥沃度,從而促進各種農作物生長。但是由于當前我們所使用的耕地膜主要都是由多種聚乙烯和其他化合物組成,這種聚乙烯和其他化合物的降解很困難。若不能及時收集和清理,長期留在土壤中,會對其他土壤和水體造成破壞,使得土壤中所含的營養素大大減少,阻礙農作物的生長,同時也破壞了農村環境。
2污染環境罪發展歷程及法益保護
截止至目前,我國對污染環境罪的進行了三次修訂。第一次是在1997年,刑法取消了重大污染行為,同時以有害物質的概念代替了危險物質的概念,擴展了犯罪對象的范圍,污染環境罪也是由此而來。第二次修改則是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中,對重大環境污染罪進行了修改將“重大環境污染罪”的罪名修改為“污染環境罪”。刑法修正案(八)的出臺在從某種方面上來說降低了污染環境罪的入罪標準,并且將更多的行為納入刑事法制的范疇,擴大了刑罰處罰范圍,體現了國家對于生態環境的重視。第三次修改是在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通過,將污染環境罪刑期上限提高。這三次的修改都是歷史的必然,經濟的發展促進了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是也帶來一系列的環境污染問題。通過行政手段對于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處罰,對于一些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污染環境的行為的確可以起到教育作用,但是對于情節惡劣、嚴重破壞環境的行為如果用行政法律加以規制,明顯不能發揮法律的威懾作用,所以污染環境罪的不斷修改符合我國當前社會的不斷進步與發展。在環境保護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出現了以下幾種觀念:“可持續發展環境倫理觀”、“生態中心主義倫理觀”、“人類生態中心主義倫理觀”。不同時期的環境倫理觀有著不同的指引,環境刑法的規范性和法益也在相應的變化。我國的關于生態倫理觀和生態保護的相關立法體系與同一時期是的西方國家相比開始的相對晚一些?!吧鷳B中心主義”從誕生之初立刻便被廣泛應用于西方發達國家的一些學術研究成果中。根據各種資料推理論證可以得出,西方最早的關于環境的倫理觀念是“人類生態中心主義”。此觀點認為,人類才是生態的主宰,生態的環境的一切是為了滿足人類日常生產與生活的需要,以實現人類利益的最大化。但是西方發達國家關于自然環境倫理和道德倫理的生態理念觀點在學術界仍然沒有形成統一的說法,其中主要是“人類中心主義”和“生態中心主義”的兩個基本陣營的學術爭論。學術爭鳴的現象也普遍存在?!吧鷳B中心主義”大約在1970年被我國法學學者所知悉,自那以后學者們不斷研究該觀念,以理論實踐支撐其內涵,并且將這個觀念納入進環境刑法的研究體系中。“生態中心主義”這一觀念的產生是在人們大肆毀林,導致了一系列如沙塵暴、洪水等嚴重生態問題之后,人們逐漸認識到生態環境的重要性。人類與生態環境的關系應該是在同一視角,和諧相處。并且站在更高的角度進一步詳細的指出了人要承認自然的客觀存在,這是正確處理人與自然關系的基礎和前提。因此,處理好人與自然的前提要尊重自然,尊重自然規律。其次,尊重自然規律和發揮主觀能動性相結合,既要合理利用自然資源,又要保證不破壞生態平衡,如果平衡的生態環境遭到破壞,導致其失去平衡,那么我們受到自然規律的懲罰。順天應時進行種植,退耕還林、退湖還田修復生態環境則是順應自然規律的體現。最后,處理好人與自然的關系要遵循的首要原則就是在各地方經常能看見的標語“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當經濟發展與自然生態之間發生沖突的時候,應當以自然生態為主,保證經濟在平穩、有序、不破壞生態環境的前提下穩步發展,以生態保護促進經濟發展,保護好共同生活的搖籃,保護好我們的綠水青山。
3農村環境污染犯罪國外借鑒與以及完善
1980年,德國的一些立法者將國家的環境污染法納入了德國的《環境污染刑法》中,至此之后德國所有與環境污染有關的刑法都包含在《環境污染刑法》中。從而形成了《土地、動物、植物環境污染法》,這部環境刑法對保護自然和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德國《刑法典》對環境違法行為問題進行了詳盡的處理,將環境違法行為作為一個單獨的章節進行了詳細的闡述,但是從根本上來說德國的環境法不能被視為完全獨立的法律。在日本,除了制定的刑法外,還制定了環境保護相關法律和法規,并且將污染環境包括噪音、農藥、固體除害劑等,都被納入了限制這些重要法律制度的領域。參照德國與日本的關于環境污染的的法律規范,要使得農村污染環境犯罪要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得到切實的補救和保護,不僅僅需要擴大刑事立法的保護范圍,還要制定專門的刑事立法對于農村污染環境罪進行專章專節規定清楚。面對當前日益嚴重的新型城鎮化和新型農村生活環境污染等社會問題,我們必須深刻地認識到在農村地區的監管力度亟待加強以及污染環境罪在刑法上存在的不足之處。對此主要有以下幾點應對措施:第一,在污染環境罪的刑事追訴的條件中,可以考慮將空氣污染指標作為一個刑事追溯的條件。鑒于農業生產時令性和農民居住的分散性,環境污染較為為嚴重的嚴重的季節主要在秋季和春季。以秋季而言,北方秸稈的大量焚燒,不僅僅會使得農村地區空氣質量在短的時間內的惡化,更有勝者可能會影響周邊村落甚至是城市地區。所以在秋季的時候要加大對于秸稈焚燒的監管力度。監管的不單單僅限于秸稈焚燒的地區,可以適當擴大其監督范圍,對于秸稈焚燒的周邊地區也可以加以監管。此外,還可以對過度焚燒秸稈的這種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比如罰款或者責令其恢復生態等方法,以此來達到保護農村環境的目的。第二,對于水污染,可以適當擴大其入罪的標準。在現有的法律文件中,將水體污染的追責條件限制為“致使疏散、轉移群眾15000人以上的;致使100人以上中毒的”等,由此我們不難看出,對水污染所保護的法益是人類身體健康以及社會的公共秩序。但是我們必須要認識到的一點是水循環作是生態循環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旦遭受到破壞生態系統就會失去平衡,由此會影響到大氣循環和地質循環。從法益保護的角度考慮,污染環境罪所要保護的法益不應該僅僅局限于人類利益,還要將生態法益考慮其中。刑法一般所要保護的是生命、身體、財產法益,生態法益相對而言比較抽象一些。盡管生態法益較為抽象,但是生態環境一旦遭受到破壞,其造成的損害是永久性且難以彌補。針對于生態法益這一特殊性,除了靈活用行政手段中的恢復性司法以外,在刑事法制中的應當結合具體案件情況將平衡好生態法益和其他法益的關系。針對于水污染,還可以加強對農村排污的管理,充分發揮好,利用好農村集體組織特點,可以通過農民自查自糾的方式將情況及時上報,從而減少農村環境污染。第三,在刑法條文中應當明確固體廢棄物污染的行為。這些年來,我國幾乎忽略了對于固體廢棄物的監督與管理。正是因為對于固體廢棄物監管上存在的些漏洞加上固體廢棄物會對環境造成原始傷害和二次傷害以及其污染性大特點,所以刑法中需要進一步明確固體廢物的污染行為,將其納入刑法的范疇。在農村大多農民環境保護意識和垃圾分類意識較為薄弱,使得固體廢棄物隨意堆積,造成了農村的環境污染。除了用刑事法制予對隨意堆砌固體廢物污染的行為加以規定,還可以加強農村地區的生態保護的宣傳。第四,加強對農村地區以及貧困地區開展生態環境綜合保護的政策紅線、環境保護質量管理底線、資源綜合利用標準上線及相關生態環境保護準入條件清單等多個方面的相關宏觀政策監督管控,健全對于一些規劃性項目環評、項目性環評的引導和制約機制,全面深化區域性空間的生態環境評估,對于符合其他區域性生態環境保護條件要求的建設項目則加快審批。推進一個鄉鎮以上農村綠色生態環境保護體系的綜合治理和生態修復,統籌謀劃推動農村退耕還林施肥除草、濕地資源保護與生態恢復、水資源生態環境治理等一系列綠色生態工程。
4結語
隨著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不斷推進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的發展,雖然近年來我國部分鄉鎮地區已經在其生態環境的保護方面取得了階段性的突破和進步,但是由于農村的自然環境與自然資源受到嚴重破壞的情況正在不斷加劇,需要通過刑事立法手段來將其作為保護環境的最后強有力的基礎和后盾。因此,還是需要將當前農村地區的生態環境衛生保護活動工作和刑事法制活動進行有機融合,讓其他司法部門和人員能夠"有法可依",使得嚴重破壞了農村生態環境的犯罪分子能夠得到自己應有的懲罰,進而讓所有人意識到國家對于保護環境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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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文文 單位:江西財經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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