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社會與刑法理論分析
時間:2022-12-28 03: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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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風險社會與刑法理論之間的內在聯系,兩者之間最為關鍵的聯系紐帶就是安全問題。在分析風險社會與刑法理論之間關系的過程中,首先要做的就是了解和明確風險社會的相關定義和問題。在當前的學術界中,風險社會仍是一種較為模糊和不明確的學術概念。在過去的農業社會中,社會風險主要表現為自然災害以及因自然災害而導致的一系列社會動蕩問題。而對于現代社會而言,由于受到工業文明的影響,因此,從本質上來說,現代社會的社會風險就是工業文明對社會持續發展所造成阻礙和威脅。德國社會實踐家貝克在《社會風險》一書中提出了“人為因素造成的不確定”概念,而這一概念就是形成風險社會的重要原因,但由于該本著作中過度論述了社會結構、婚姻關系、親緣關系以及性別身份等問題,因而其理論的系統性受到了諸多學者的質疑,從貝克所提出的系統性角度來看,在工業文明的發展過程中,風險社會的社會風險主要表現為因工業革命引發的一系列需應用政治手段加以解決的系統性和長期性問題[1]。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風險也出現了全球性的發展態勢,這是因為社會風險的產生原因就具有全球化特征。此外,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風險社會也會以暴力事件或食品安全問題等形式呈現。
二、基于風險社會與變動中的刑法理論
(一)刑法體系轉變。根據風險的內涵可知,風險社會是隨著社會和時代的發展而出現的產物,社會風險具有全面性以及多樣化等特征,與人們日常的生產生活具有十分密切的內在聯系。而刑法則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以及保證人們健康發展的重要措施,隨著風險社會的變動,刑法體系也會隨之發生轉變。此時,不再僅僅局限于單一地理解風險社會的概念和影響,而是趨向于如何有效解決各種社會安全問題,從而推動了刑法理論的產生和發展。(二)法益論流變。刑法理論的誕生和發展,對于保障國家和社會的穩定安全發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促進作用。從人們日常生活的角度來看,我們在進行刑法問題的探究時,所要關注的重點問題就是刑法對于社會風險的適應能力以及應對解決能力,而要想深入探究這一問題,我們就無法忽略法益論。從法學領域來說,法益指的就是某些受到法律維護的利益關系,其可被看做是法律意識的重要體現。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而刑法則是基于憲法相關法律思想而制定出的法律支流,因而憲法對于法益問題的規定,使得法益問題成了關系到刑法本質的一項關鍵因素。例如,美國刑法與我國刑法之間的差異,就可以理解為資本主義國家與社會主義國家刑法之間的差異,而兩者之間的差異也是因不同的法益規定影響而產生的。從當前我國法律問題的發展情況來看,法益概念逐漸出現了模糊化的發展態勢,而這也成了我國法律體系在發展過程中所出現的主要問題之一。利益與相關概念之間出現分化,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這一問題的出現。法益概念模糊化問題的出現,極大說明了刑法體系在社會風險環境中突破了原有的法益的物質化約束,這也是法益論在社會發展中出現的新特點。另外,法益概念也出現了擴張化特點,而這同樣是法益論在社會發展中所產生的新特點。法益概念的模糊化,是其因自身涵義擴大而導致的結果,法益的物質化表現也在一定程度上顯示了其概念的擴張趨勢。隨著風險社會的變動,子孫后代的權利問題也被納入了法益領域之中,從該方面的影響來看,明確刑事案件的安全和責任已成為刑事偵破領域所面對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在刑法的制定過程中,再認識憲法的基本權利以及完善刑法內部的保障體系,已成為推動我國法律發展的重要舉措。(三)刑事結構變遷。基于風險社會的變動,為了有效保障社會穩定,刑法體系也做出了針對性地調整,進而導致了法益論的流變,從而造成了刑法系統之下的刑事責任基本模式的改變。由于形式責任結構與立法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內在聯系,因此,通過分析立法理論的變化,可有效探究刑事責任根據結構性嬗變的變化態勢。第一,因果責任轉變為原因責任。因果責任雖然是刑事犯罪中的一項重要內容,但其不能作為確定犯罪事實成立的必然條件,因而原因責任日漸成為探究的重點領域。在某些犯罪事件中,明確刑事責任不能單單考慮最后的結果,也應將事件的緣起因素考慮在內。與此同時,在一些犯罪行為之中,立法是位于侵害結果之上的重點內容,若能減少其中的關聯性,那么就會大大增強其制約效果。以往的刑法理論是基于行為犯罪區分而產生的一種模式,現代的刑法理論正在逐漸擺脫這一理念的約束。對于侵害犯罪事件而言,除去直接導致的危害之外,還要通過各種條件來保證犯罪事實的確立。第二,解讀關聯現象。要想明確刑法理論中因果關系逐漸淡出的原因,就必須依據法益論的變動情況對新興的發展動態進行考察,其中最為關鍵的就是了解和掌握因果關系淡出與侵害結果的緣由,明確其與刑事立法主體的轉變之間的觀念,其后探究超個人利益大幅增長的緣由,分析牽涉到個人法益的場合聯系,最后,探索刑法保護法益的提前花因素,以此來明確刑事責任根據結構性的嬗變動向[2]。(四)刑法理論重構隨著風險社會的發展和變化,刑法理論的刑事責任根據結構性嬗變重點已從以往的風險概念變動轉變為安全問題的預防和解決,而該種轉變除了導致法益論流變以及刑事責任根據結構性嬗變之外,也使得刑法教義體系出現了結構重組的發展趨勢,即概念法學逐漸朝著利益法學的方向發生轉變,而這也是刑事法出臺后所帶來的全新的發展動向,其標志著刑法教義體系的重大變革。而伴隨著導向形式目的化趨勢的出現,刑事法的重要意義也被日益突顯,因而刑法理論實現了全面性地調整。
三、結論
總而言之,隨著風險社會的出現,傳統的刑法理論已難以滿足當前時代的變化與發展要求,即實際需求與刑法理論之間存在著巨大的偏差性,因而在很大程度上使其喪失了原有的理論效果。因此,基于風險社會與變動,對刑法理論進行改革是大勢所趨,對保證社會穩定性和人們社會安全性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參考文獻]
[1]安然.認知、詮釋與反思:環境犯罪語境下的正當防衛———兼談風險社會中刑法理論的變動[J].華中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2805:97-104+131.
[2]張倩.基于風險社會與變動中的刑法理論研究[J].法制博覽,2017,05:269.
作者:郭建軍 單位:山西省朔州市懷仁縣公安大樓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