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人權保護的刑法優化策略
時間:2022-04-01 10: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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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人權保障機能角度分析我國現行刑法存在的缺陷
1、人權保證機能和社會保障機能不存在協調穩定的關系我國刑法的兩大基本機能是人權保障和社會保護,兩大基本機能應呈現一種平衡狀態,既不能過于偏重任何一方,也不能將其過分獨立。想要協調人權保障和社會保護機能間的矛盾,最理想的辦法是在充分認識到二者間的對立統一性的同時不斷協調二者的關系。但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是過分的看重刑法的社會保護機能,導致不斷人為突出其對國家利益的保護作用,從而忽視人權保障機能的加強和完善,導致個人權益無法得到全面有效的保障,引起二者間的矛盾叢生。2、我國刑法死刑條款較多的狀況亟待改變諾貝爾獎項創立者同時也是偉大的化學家阿爾弗雷德•諾貝爾曾說過:生命是自然賜予人類的可以進行雕琢的寶石。即此可認為,人的生命并非是社會賜予,而是與生俱來、普通又偉大的自然現象之一,不應為了維護部分人的利益和生存從而對另一部分人的生命進行限制和剝奪,不但不符合人道主義的生命價值觀,也嚴重與當前國際社會廢除死刑的普遍做法相脫離。因此我國應正視當前的實際國情,努力向逐漸消除死刑判決至廢除死刑懲罰的方向發展,充分保障人與生俱來的生命權利。3、我國刑法數條人權保障條款未發揮實際作用我國刑法第247條和第248條規定了在刑訊中不能對犯罪嫌疑人采用過激手段、實施暴力行為等進行刑訊逼供,否則會以暴力取證罪、虐待被監管人罪被判處一定懲罰,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監管人的權利[3]。但是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很多辦案人員經常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訊逼供,而暴力取證、虐待被監管人等侵犯人權的現象也時有發生。但真正按照我國刑法第247條和第248條所規定進行相應懲處的司法工作人員和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卻少之又少,導致造成大量冤假錯案。因此我國刑法關于人權保障的相關條款并未發揮實際應有作用,而是形同虛設,很大程度上削減了刑法人權保障條款的保障作用,無法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全面的人權保障,明顯違背了我國刑法相關保障條款的制定初衷。
我國刑法人權保障制度的完善建議
為使我國現行的人權保障的法律制度與國際人權保障制度規范全面接軌,從而縮小與國際人權保障的整體差距,我國應充分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將人權保障理念全面融入刑法的立法改革中。我國應針對刑法人權保障現狀采取以下措施:1、適當前置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位置將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行為進行適當前置,同時強調保護公民基本權益的重要性和突出刑法對公民基本權益的看重程度。采取此種做法也是有歷史背景的,在我國1982年在全國人代會上通過的憲法中,可以觀察到公民的基本權利被安排到第一章總綱后,說明我國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重視程度。同時我國法治理念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的特性和優點,將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和黨的領導作為其法治核心內容,而以人為本、保障人權則是司法之目的。[4]因此我國可以通過對刑法分典體系的適當調整,將保障公民人身權利作為目標將各種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行為置于首章,使由中視國家權益的法律價值取向轉向個人權益法律價值取向得以順利實現。2、正視刑事訴訟與人權保障的內在聯系,認清保障人權的獨立性“準確懲罰犯罪、保護人民利益”是當前我國立法者對于刑事訴訟目的的認識層次,依然有很大的局限性,并未將保障人權視為獨立的法律范疇,而是仍將刑事訴訟當作附于刑法的存在。從而導致刑事訴訟被視為工具,即只重視懲罰犯罪的目的是否達成,而忽略懲罰犯罪行為所采用的手段和程序,尚未認識到刑事訴訟與人權保障存在密切的內在聯系。因此,在此種認知下,普遍存在的違反刑事訴訟程序的現象也變得令人“視而不見”。所以為加強刑事訴訟中的人權保障首先應認識到二者之間的內在聯系,改正錯誤的訴訟觀念,將人權保障當作實現刑事訴訟的目的之一。3、樹立程序優位觀念,嚴格遵守程序正義在當前打擊犯罪、追求客觀真實理念指引下,“程序正義”往往被公檢法等司法機關忽略,導致大批冤假錯案。由于缺乏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人權保障理念無法形成。尤其在偵查工作中,司法人員的職業素養較弱,職業化程度較低,對程序違法認識度不夠。所以應針對此現象確立“程序優位”觀念,從保障訴訟當事人的人身權利角度出發,強化司法人員對訴訟程序的認識,促使其采用正確訴訟程序進行司法工作,充分保障訴訟當事人的人身權利。4、維護司法獨立,嚴守“最后防線”我國的司法獨立實質為法院獨立,而非法官獨立。所以在此大環境下,法官在審理案件中無法關注案件本身是否處理公正,而是更多的傾向于配合領導意見、應付輿論質疑、承受社會壓力,不僅違反相關規定更易引發冤假錯案。因此全面維護司法獨立顯得十分重要。從功能角度看,司法獨立是起到重要保障作用的“最后防線”,是為公民行使正當權利以及實現社會公正的堅固屏障。因此維護司法獨立、實現法官獨立,才能真正發揮司法制衡機制的作用,才能最終實現維護公民正當權利。
綜上可見,我國刑法制度也隨著我國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制定和發展在進行相應調整,不斷重視維護公民權利。即使相對于發達國家,我國刑法人權保障機制尚未徹底完善,但隨著我國司法人員的努力與公民意識的覺醒,刑法會逐漸成為公民維護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
本文作者:劉東鋒工作單位:陜西警官職業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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