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象錯誤處理原則刑法反思
時間:2022-11-14 08: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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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法理論界關于錯誤問題主要有具體符合說、法定符合說和抽象符合說。本文以法定符合說為立足點,闡述了在同一構成要件和不同構成要件內,單獨犯罪對象錯誤和共同犯罪對象錯誤的處理原則。同時根據在共同犯罪中各個行為人的分工不同,從共同實行犯、共同教唆犯、共同幫助犯三個方面具體說明共同犯罪對象錯誤的處理原則。
[關鍵詞]對象錯誤;犯罪既遂;法定符合說
刑法中的錯誤問題,尤其是對象錯誤在司法實踐中占有重要地位,不僅影響行為人的責任形式,更重要的是牽涉到犯罪既遂和未遂問題。正確地認識對象錯誤,能夠準確地對行為人進行定罪量刑。如果分別按照抽象符合說、法定符合說和具體符合說等不同的處理方式,其結論將大相徑庭。
一、對象錯誤的定性
行為人侵害的對象具有特定性,是成立對象錯誤的前提。行為人在產生犯罪意思時,若持一種放任態度,犯罪目標是一個或者是不特定的多數,不管發生任何后果都是和其意思相符合的,實際侵害的對象和意圖侵害對象是一致的。[1]比如王某想要報復甲,在甲的水杯中放入毒藥,但是其妻乙卻喝了甲的水,導致乙死亡。在這種情況下,盡管行為人意圖侵害的對象是甲,但其在實施時對甲是否會用其水杯喝水以及是否會有其他人用其水杯是不能確定的。因此,即便發生了毒死乙的情形,也不構成對象錯誤。還有一點值得注意,如果有人用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實施犯罪,雖然行為人主觀上的目標是特定的,但是由于方法本身決定了其侵害的對象不可能是唯一的、特定的,這樣的情況也不會發生對象錯誤。犯罪行為客觀上侵害了另一對象,導致實際發生的事實與行為人預想的事實不一致。對行為人所認識的對象和實際侵害的對象有怎樣的不同,是不可一概而論的。[2]當行為對象是人時,把甲當作乙殺害是最典型的對象錯誤;如果以物為對象,僅僅體現的是財產所有權的關系時,就以物的所有者為標準來判斷對象錯誤。出現對象錯誤時應當如何定性,是觸犯一罪還是數罪,是既遂還是未遂,這些對定罪量刑都有極大的意義。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觀點,但刑法學界對于對象錯誤的定性有幾種比較主要的學說。(一)具體符合說。該說認為,只有當客觀上產生的結果與行為人所想要發生的事實一致時,才能成立故意,行為人才能負既遂的刑事責任。例如甲欲開槍殺死乙,卻誤將丙當作乙而打死。[3]刑法學界較早的具體符合說認為,甲主觀上想要殺害的對象是乙,因此只有實際上殺死乙時,才能是完全地、具體地符合甲的意圖,甲才能負殺人既遂的刑事責任。但甲事實上殺的是丙,因而不是具體的符合,所以甲對乙構成殺人未遂,對丙構成過失殺人。應根據想象競合犯的原理,按照殺人未遂定罪處罰。現在的具體符合說認為,所侵犯的客體一致,都是人的生命健康權,并且不違背行為人的犯罪意圖,所以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二)抽象符合說。該說認為,行為人意圖侵害的事實與實際發生事實在種類上沒有必要是完全的、具體的相同,只要行為人有犯罪的意圖,又現實地造成了法益受到侵害,就可以成立犯罪的既遂。例如,甲本想損害蠟像,結果卻導致乙死亡,應以毀損財物罪和過失殺人罪中的一個重罪處罰。(三)法定符合說。該說認為,雖然客觀發生的事實與行為人主觀上意圖侵害的對象不完全相同,但兩者都在同一構成要件內,侵害的客體也一致,應當以行為人主觀上的認識為標準,定為故意犯罪既遂。因為實際發生的結果與行為人的主觀認識在法律上的性質是相同的。[4]例如甲欲開槍殺死乙,卻誤將丙當作乙而打死。該說認為,甲本來想殺的是一個人,結果也造成了一個人的死亡,侵犯了相同的客體,侵犯了同一種法益,因而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法定符合說把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客觀侵害結合起來,能更加客觀地評價行為人的犯罪行為。雖然針對對象錯誤來說,運用法定符合說和具體符合說得出的最終結論是一致的,但對打擊錯誤的認識卻出現了明顯的分歧。[5]具體符合說還存在其他缺陷,如導致罪刑不均衡、與構成要件理論不協調等。抽象符合說只是片面地強調客觀損害與主觀惡性間的因果關系,不考慮意圖侵害事實與實際發生事實是不是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質,這當然是不科學的。綜上所述,在處理對象錯誤的問題時,我們應當采用法定符合說。
二、單獨犯罪對象錯誤的處理原則
(一)同一犯罪構成要件內單獨犯罪對象錯誤的處理原則。在處理同一犯罪構成內的對象錯誤問題時,現在的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結果是一樣的,都是成立故意犯罪既遂。[6]但不同學派的學者對此所持觀點不一樣。具體符合說的主張者認為,行為人實際侵害的對象在刑法上具有同樣價值,同一構成要件內的對象錯誤不能阻卻犯罪故意的成立。法定符和說的主張者認為,只要實際侵害對象和行為人認識事實的構成要件基本一致,就應該說行為人具有事實性認識。這時即使發生實際侵害對象的錯誤,也依然成立犯罪既遂。(二)不同犯罪構成要件間相容的單獨犯罪對象錯誤的處理原則例。1:甲本想偷普通財物,偷走乙的提包,打開發現是槍支。從主觀來講,甲構成盜竊罪。槍支具備普通財物的所有特征,所以槍支可以被評價為財物。從客觀出發,甲沒有盜竊槍支的故意,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不應成立盜竊槍支罪,因此甲只構成盜竊罪既遂。在這種情形下,如果行為人基于犯輕罪的故意而發生了重罪的結果,則行為人只構成輕罪。例2:甲本想偷槍支,偷走乙的提包,打開發現是普通財物。從主觀來講,甲構成盜竊槍支罪(未遂)。若從客觀出發,甲構成盜竊罪。但甲一個行為觸犯了兩個罪名,擇一從重罪論處,所以對甲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在這種情形下,行為人本來是基于盜竊槍支(重罪)的故意,而實際符合的是一般盜竊罪(輕罪)的構成要件,行為人依然按照盜竊罪(輕罪)定罪處罰。利用上述方法解決有包容評價關系的兩罪罪名問題,如搶劫罪和搶奪罪、盜竊罪和盜竊槍支罪等,適用起來是沒有問題的;但在解決沒有包容評價關系的兩個罪名問題時則很難適用。例如,甲想開槍打死乙,卻將乙身邊的珍貴文物打碎。主觀觸犯故意殺人罪(未遂),客觀觸犯過失損毀文物罪。這兩個罪難以確定輕罪與重罪,并且不存在包容關系。因此該處理方法就不同犯罪構成間的錯誤而言,不具有普遍適用性。
三、共同犯罪中對象錯誤的處理原則
我國刑法根據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具體分工不同,將其分為實行犯、教唆犯和幫助犯。[7]所以,在錯誤的范圍內也會相對應地出現共同實行犯的對象錯誤、共同教唆犯的對象錯誤、共同幫助犯的對象錯誤。以下從這三個方面討論共同犯罪中的對象錯誤。(一)共同實行犯的對象錯誤處理原則。1.同一犯罪構成要件內共同實行犯的對象錯誤處理原則上文所討論的單獨犯罪對象認識錯誤和本節共同實行犯的對象認識錯誤處理原則一致,即采用法定符合說,在同一犯罪構成要件內即使出現認識錯誤,依然成立犯罪既遂。共同犯罪是一個有機的整體,每個人相互聯系、相互影響,所以都要對侵害結果承擔責任,即“部分行為,全部責任”。2.不同犯罪構成要件間共同實行犯的對象錯誤處理原則此種形態的對象錯誤一般分為以下兩種類型:其一,共同實行犯意圖侵害輕的法益,但由于發生了對象認識錯誤,客觀上卻侵害了較重的法益。如甲、乙二人想共同破壞一座貴重雕塑,兩人同時向雕塑開槍,不料甲卻擊中了站在雕塑旁邊的丙而死亡,乙則成功擊中雕塑。根據“部分行為、全部責任”進行處罰,兩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共同犯罪。但是共同過失不構成共同犯罪,所以甲單獨對造成丙死亡承擔責任,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形成想象競合。其二,共同實行犯意圖侵害重的法益,但由于發生了對象認識錯誤,客觀上卻侵害了較輕的法益。如甲、乙意圖殺丁,二人攜帶槍支來到丁家門口,甲未擊中丁,而乙將遠處的液化氣瓶誤認為是丁并進行射擊,引發一場火災。本案中,在故意殺人(未遂)的范圍內成立共同犯罪,因為二人有意思聯絡。但對于發生的火災,乙應當承擔責任,失火罪與故意殺人罪(未遂)形成想象競合。(二)共同教唆犯的對象錯誤處理原則。1.同一犯罪構成要件內共同教唆犯的對象錯誤處理原則同一犯罪構成要件內共同教唆犯的對象錯誤,一般指在教唆犯罪中,教唆犯對其教唆行為或者被教唆者對其實行行為產生了錯誤認識,造成被教唆者實際加害的對象與教唆犯想要侵害的對象不一致,且實際發生的事實與預想的事實屬于同一犯罪構成。例1:教唆者本人發生了對象認識錯誤。甲本想殺害乙,卻把丙誤認為乙,教唆丁把丙殺害。例2:被教唆者產生了對象認識錯誤。甲本想殺乙,于是就教唆丁去殺乙,但實際上丁把丙看成是乙而殺害。上邊兩個案例在同一構成要件內的對象認識錯誤,按照法定符合說并不影響定罪,即甲、丁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的共犯,甲為教唆犯。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教唆犯和實行犯之間都有相同的意思聯絡,而且教唆行為和實行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系。雖然出現了意圖侵害對象和實際侵害對象不一致的情況,但其侵犯的對象都屬于同一構成要件范圍內,所以都構成既遂犯。2.不同犯罪構成要件間共同教唆犯的對象錯誤處理原則不同犯罪構成要件內共同教唆犯的對象錯誤,一般指在教唆犯罪中,教唆犯對其教唆行為或者被教唆者對其實行行為產生了錯誤認識,造成被教唆者實際加害的對象與教唆犯想要侵害的對象不一致,且實際發生的事實與預想的事實不屬于同一犯罪構成。我國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只限于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不成立共同過失犯罪。(三)共同幫助犯的對象錯誤處理原則。1.同一犯罪構成要件內共同幫助犯的對象錯誤處理原則同一犯罪構成要件內共同幫助犯的對象錯誤,一般指在幫助犯罪中,幫助犯和被幫助犯對其幫助行為和實行行為產生了錯誤認識,造成被幫助犯實際加害的對象和幫助犯想要侵害的對象不一致,且實際發生的事實與預想的事實屬于同一犯罪構成。[8]例1:幫助者本身對侵害對象產生了錯誤認識。甲誤認為乙要殺害丙,給乙提供了槍支,實際上乙殺害的是丁。例2:被幫助者對侵害對象產生了錯誤認識。乙想要殺丙,甲也想殺丙,甲給乙提供了槍支,實際上乙誤把丁當作丙殺害。上述兩個案例在同一構成要件內的對象認識錯誤,按照法定符合說并不影響定罪,不阻卻故意,即甲、乙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的共犯,甲為幫助犯。2.不同犯罪構成要件間共同幫助犯的對象錯誤處理原則不同犯罪構成要件內共同幫助犯的對象錯誤,一般指在幫助犯罪中,幫助犯對其幫助行為或者被幫助犯對其實行行為產生了錯誤認識,造成被幫助犯實際加害的對象和幫助犯想要侵害的對象不一致,且實際發生的事實與預想的事實不屬于同一犯罪構成。
作者:劉德法 張奧 單位:鄭州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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