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暴力在刑法中的規制

時間:2022-09-10 08: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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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暴力在刑法中的規制

一、概述

隨著社會科技等各個方面的進步,校園中學生的成長生活狀態,教育問題等漸漸出現在大眾視野,校園暴力行為屢上新聞頭條。2016年,一段網絡視頻中,一群穿著校服的女孩在圍著一個穿著同樣校服的女孩拳打腳踢,而錄視頻的同學還在不斷的叫好;2017年某學校內,女學生朱某伙同另外4名女生在宿舍樓內無故毆打、辱罵兩名女學生。其間,5名女生脫光了一名被欺凌女同學的衣服予以羞辱,并用手機拍攝了羞辱、毆打視頻,還在自己的微信群內小范圍傳播;2018年初,某校八年級學生徐某與同班同學余某在校內因瑣事發生糾紛,為報復徐某,余某、李某邀約本年級其他幾名女生,輪流對其進行毆打。

二、校園暴力行為產生的法律原因

在上述2017年的案件中,經鑒定兩名被害人均構成輕微傷,其中一名被害人精神抑郁,無法正常生活學習,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朱某、李某等行為人犯尋釁滋事罪,承擔刑事責任。而其他兩個案件最后僅僅是教育局責成學校對違紀學生進行批評教育并予以紀律處分,要求家長對違紀學生加強監管,而行為人并未承擔任何刑事責任。這使降低刑法中刑事責任年齡的呼聲越來越大,大多數都主張將刑事責任年齡降低,使相應年齡段犯罪的青少年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不是僅僅以紀律處分、批評教育的方式來懲罰正處于青少年的行為人。因此,筆者認為,究其爭論的根本,是關于校園暴力行為產生的原因,到底是法律缺位,對未成年人犯罪規制機制的欠缺還是由于未成年人在法律觀念上有所盲區。我國刑法關于刑事責任年齡規定在第十七條①,可見我國刑法對于未成年人犯罪處罰較輕。大多數人認為為了防止學生遭受到校園暴力行為的迫害,實施校園暴力行為造成一定后果的,若僅由家長、學校批評教育,既不能起到懲罰作用,也不能起到預防其再犯的作用,因此應當降低刑法中的刑事責任年齡,使校園暴力行為中未成年的行為人因其暴力行為承擔刑法上的責任,減少未成年人犯罪。但是筆者認為,利用刑法中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法條來規制未成年人,屬于事后的規范。雖然能夠降低行為人再犯的幾率,但對于未成年人的威懾力較小,并不能從根本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再者,我國刑法的制定是非常嚴肅的,刑事責任年齡的修改不僅要遵循我國的立法規范,還要符合國際文件的要求。它不僅要考慮到我國未成年人成長的情況,還要考慮到社會綜合發展的程度,因此不能盲目的要求降低刑法中的刑事責任年齡。筆者認為校園暴力行為的出現的原因,大部分是由于未成年人對法律不了解,在法律知識上存在盲區。正是由于未成年人缺少對刑法內容的認識,沒有認識到自己的暴力行為觸犯了刑法或者是認為自己的暴力行為不會導致受到刑法懲罰的后果,從而導致未成年人隨心所欲的在校園中實施暴力行為。

三、遏制校園暴力行為的法律措施

首先應貫徹《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教育目的,培養未成年人的法律觀念。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教育目的在其第六條中規定。但是,這一規則在近幾年來并未被重視,導致刑法在學校中的普及人員不專業、普及次數少。其次應重視對校園暴力行為的受害者的保護,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加入對未成年人受害者心理問題的治療。我國雖然有《未成年人保護法》,但在對于未成年人受害人由于暴力行為引起的心理方面的問題的解決并未規定。遭受校園暴力的未成年人受害者心理上的傷痛很有可能會影響以后的成長,更有甚者會演變為新的施暴者。最后參考美國等國外的未成年人保護機制,完善我國刑法中的少年司法制度。美國少年司法制度有著相對較為成熟的經驗,我國可參考其擴張少年法院管轄范圍的制度,與我國刑法相結合,對校園暴力行為人實行“嚴管優于重罰”原則,進而使少年司法制度成為我國青少年健康成長的有力保護。

[參考文獻]

[1]李乾.校園暴力問題檢討—以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呼聲為視角[J].青少年學刊,2016(5).

[2]姚建龍.超越刑事司法:美國少年司法史綱[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89.

[3]李明蓉.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制度探析[J].中國刑事法雜志,2014(4).

[4]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少市庭課題組.青少年校園暴力案件分析一一以青島地區為例[J].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6(5).

作者:王小一 單位:沈陽師范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