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積極主義下的刑法適用解釋
時間:2022-01-11 08:3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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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現如今,社會上各種類型的案件層出不窮,刑法適用的解釋必不可少,本文首先探討積極刑法理論和刑法適用解釋的相關內容,然后討論使用類推適用的方法解釋刑法規范的特點,最后談論為什么擴大解釋產生的理解偏差在人們的可接受范圍內,希望能為關注此話題的研究學者提供參考意見。
關鍵詞:積極刑法理論;類推適用;擴大解釋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的案件需要刑法予以規制,這對于刑法規范有著較大的需求,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假如摒棄了罪行擅斷,而且堅持以刑法的規定確定各種罪行,必然要追求刑法的明確性,這樣刑法的修訂就會無休無止。要解決這一問題,在立法的過程中就應該讓刑法規范有一定的類型劃分。
一、積極刑法理論
在刑法積極主義論中,表示了對司法過程的態度,也表示了對司法過程的立場。如今法治社會得到了較好的發展,與此同時在社會中也出現了很多的利益集團和利益組織。在這些組織之間,他們本身就存在著很大的利益糾紛。為此在應用刑法時必須要十分的小心謹慎。在研究刑法理念問題的過程中,積極主義和消極主義共同存在。從實質上來說刑法積極論追求的是現實的基本取向,是十分合理的。分析我國法律的實行情況,發現社會人民群眾已經逐漸認可積極刑法理論。因為如此對于積極刑法把握問題的研究需要更加的深入。積極刑法的理論內容與憲法并不相關,它僅僅是一種司法制度實施過程中的政治立場和態度。在處理不同群體之間的刑法案件時不能有隨機主義的作風,要考慮到具體的情況,不能出現偏解刑法的現象[1]。
二、刑法適用解釋
在我國的刑法制度中實行的是罪行法定的原則,實行這一原則的目的是避免司法權和行政權制度的混亂使用,這能夠有效的防止工作人員隨意的解釋法律職權。另外在我國的刑法制度中不允許實行絕對提倡主義,這是因為絕對提倡主義在我國刑法的真實案件中幾乎不具備可行性。因為絕對的罪行倡導原則無法和具體的案件形成呼應,要想實現呼應效果還需要借助其他的媒介。而刑法適用解釋才是我國正在實行的措施,而且這一措施也比較實用。因為我國的刑法規范是由具體的文字構成的,解釋這些文字有著很多的方法和途徑。另外法律表現出了創造和使用對象不同的特點。在創造刑法規范時,要以具體的生活實踐為依據,要從人們的日常生活中找到創造的靈感來源,而對于使用刑法規范的人來說,他們并沒有在實踐中進行過檢驗。因此在我國的案件法律規范是存在較多不同因素的,對于具體案件環節的驗證,必須要用到刑法規范的適用解釋。
三、使用類推適用的方法解釋刑法規范
如果在進行刑法規范的解釋時讓人產生了比較突兀的感覺,那么這種解釋就是類推適用。以真軍警與假冒軍警搶劫的案件為例,刑法工作人員和執行人員討論真軍警的案件刑法處理是否應該有所加重,這一問題受到了人們的廣泛關注。“真軍警”搶劫和“假冒軍警”搶劫這兩件事在發生時人們對于二者的反應是存在差異的。在一般的情況下,人們聽到“真軍警”搶劫事件必然會產生極大的突兀感。這是因為在人民群眾心中,軍警有著十分神圣的形象,人們認為軍警是正義的化身。在這種觀念下,如果出現了“真軍警”搶劫事件會極大的沖擊人們的傳統觀念。而如果出現了“假冒軍警”的搶劫事件,那么帶給人民群眾的思想觀念沖擊就會極大的減少,人們不會對“假冒”事件感到突兀。因此這兩種事件在本質上是有所不同的。我國的研究學者以類推適用為基礎,進行深入的研究,一些國家的說法并不是在全球范圍內的所有國家都適用,因為有些說法不能實現全球人民權益的維護,一些原則產生的后果需要公民自己來承擔。
四、擴大解釋產生的理解偏差在人們的可接受范圍內
擴大解釋這一方法在實際的生活中使用的比較普遍。一些事情在人們的正常生活中并不會產生嚴重的影響,也不會讓人們產生突兀的感覺。比如在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人們常常會把“發電子郵件”說成“發信件”,說法的改變并沒有影響到人們的正常交流,這是因為電子郵件和信件在本質上是一種事物。人們在溝通的過程中會自然而然的進行轉換[2]。在解釋同一事物時如果使用了擴大解釋,處理不好就容易在人們的思想中產生理解偏差。因為在本質上兩種事物并沒有什么較大的差別,因此產生的理解偏差也在人們可接受的范圍之內。比如人在出行時考慮到路途遙遠選擇了坐飛機的出行方式。到了日常交流的過程中,人們把飛機票直接說成了車票,雖然達到的目的是相同的,但是帶給人們的感覺是截然不同的。總的來說這仍然在人們的可接受范圍之內,正是因為如此,在刑法積極主義立場下,解釋標準的使用需要專業的人士予以完善。
五、總結
綜上所述,本文主要研究刑罰積極主義立場下的刑法適用解釋,發現在我國刑法規范是供不應求的情況,這是一個嚴峻的問題,刑法的研究如果深入人民群眾所處的社會,那么理論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風險的。在使用刑法的過程中,需要使用不同的方式來解釋刑法。
[參考文獻]
[1]張建軍.互動解釋:一種新的刑法適用解釋觀[J].法商研究,2016,33(06):124-133.
[2]鄭惠敏,陳莎莎.刑罰積極主義立場下的刑法適用解釋[J].法制與社會,2015(14):15-16.
作者:賈媛萍 單位:長春財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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