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貸刑法規(guī)制問題分析
時間:2022-08-20 10: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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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套路貸”案件不斷發(fā)生,從“瞿某某等人詐騙案”入手,對套路貸的定義進行了界定,并對本案進行刑事責任分析。瞿某某等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而不構成搶劫罪。套路貸的認定中存在“證明難”的問題,認為應從三方面入手解決這一問題。基于此,提出關于套路貸的司法規(guī)制和防治的手段。
關鍵詞:套路貸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司法規(guī)制和防治
隨著我國經濟的蓬勃發(fā)展和資本市場的興盛,諸多中小企業(yè)發(fā)展起來。但中小企業(yè)的資金發(fā)展需求和中小企業(yè)的融資難這一對矛盾仍然存在。因此,有犯罪分子打著民間借貸的旗號渾水摸魚,乘虛而入。名為民間借貸,實則摻雜層層套路的詐騙手段屢見不鮮。作為一種新興的詐騙手段,套路貸以其危害性大的特點于近年來為人熟知。但由于其套路的復雜性和多變性,“套路貸”犯罪一般不會立刻被人發(fā)現(xiàn),再加上套路貸團伙內部組織嚴密,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受害者無法做到及時報警,因此上當?shù)氖芎φ咭矊乙姴货r。本文將通過對套路貸的表現(xiàn)形式結合刑法構成要件的內容對套路貸進行刑事責任分析,并對如何認定套路貸、如何在實踐中防范此類違法犯罪行為的發(fā)生等問題進行進一步的研究。
1典例引入:“套路貸”第一案
1.1案情簡介。全國首批判決的“套路貸”案件中,最備受矚目的當屬“瞿某某等人詐騙案”。2015年1月24日,在被害人杭某某(未成年人)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的情況下,傅某、郝某某等人進一步誘騙杭某某借款4萬元,并由瞿琪奇資方放貸,“空放”高利貸16萬元給杭某某。杭某某取現(xiàn)后將12萬元還給瞿琪奇,余4萬元其中3.5萬元作為“中介費”由傅某、郝某某等人分贓,杭實際得款5000元。7個月后,瞿琪奇向杭某某索要16萬元借款及高額利息,脅迫杭某某以其名下房產抵押貸款歸還欠款。8月下旬,瞿琪奇、應雋至杭某某居住地,找鎖匠打開大櫥抽屜鎖并誘騙杭從家中偷出房產證,進而誘騙杭將房產過戶給馬某某,以馬某某的名義貸款給杭某某。8月28日,瞿琪奇、應雋帶杭某某到某地產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房價為170萬元。馬某某先后三次轉入杭某某銀行賬戶29萬元、22萬元、17萬元房款后,杭某某于2015年10月21日將房產過戶給馬某某。2015年10月29日,馬某某與杭約定房價變更為160萬元后,轉入杭某某銀行賬戶余款90萬元,杭某某于當日將90萬元轉入瞿琪奇銀行賬戶,其余錢款取款,另于2015年10月2日匯款5.2萬元給瞿琪奇。同期,瞿琪奇還先后于2015年8月27日、10月17日轉賬22萬元、42萬元給杭某某進行資金走賬,以對應其讓杭寫的90萬元借條數(shù)額。對于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點:第一是被告人瞿某某等人的行為的刑事責任認定問題;第二是“套路貸”案件中的證明難的問題。這兩個問題的回答,對于本案的解決,對于實務中的套路貸的認定,加大對套路貸的懲處力度等方面都有重大的意義。1.2“套路貸”的定義。“套路貸”是實務界根據(jù)這種犯罪行為的外在表象命名的,目前為止,立法或者司法解釋并未對這一現(xiàn)象進行總體的刑事責任規(guī)制。關于“套路貸”的定義文件最早可見于“關于辦理黑勢力犯罪若干意見”中的第20條。根據(jù)此條規(guī)定,結合筆者閱讀文獻的情況,在研究“套路貸”之前,筆者首先對“套路貸”進行刑法上的表述和定義。在本文中,套路貸指的是行為人以出借貸款為名,通過詐騙、搶劫、敲詐勒索、虛假訴訟、尋釁滋事等手段來實施的犯罪。在這一系列案件中,核心手段一般是行為人誘騙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并誘騙被害人協(xié)助制造銀行流水痕跡,在表面上看起來像被害人自愿,實際往往會在之后制造各種苛刻的違約條件,利用被害人的無助和不愿聲張的心理,在受害人無力償還借款時,誘使受害人不得不通過行為人至各種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在被害人貸款之后,行為人又以“平賬”的方式虛增借款金額,然后向被害人索債,或提起虛假訴訟,以實現(xiàn)侵占被害人財產的目的。就“瞿某某等人詐騙案”一案來看,瞿某某等人的行為基本符合“套路貸”的特征。但其具體構成何種犯罪在理論界和實務界尚存討論空間。筆者下文將對此進行分析。
2“套路貸”的刑事責任分析
“套路貸”可能涉及的犯罪主要包括詐騙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等。以下筆者將首先就“翟某某”一案所涉及的刑事責任進行分析。2.1是否構成詐騙罪。詐騙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是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得被害人陷入錯誤,被害人基于錯誤進行了財產處分,由此造成了財產損失。首先是分析欺詐行為。本案中實施一系列的借貸行為似乎均為杭某某自愿作為,瞿某某等人的欺詐行為體現(xiàn)在何處呢?筆者認為,首先瞿某某等人在開始時以“未成年人借錢不用還”的微信內容使被害人杭某某有了向他人借錢的想法并付諸實踐。且瞿某某等人通過欺詐行為誘騙被害人,杭某某作出抵押名下房產借新貸還舊貸(16萬元“利滾利”至90萬元)的選擇。這一系列的陳述都是對客觀事實的虛假陳述,屬于欺詐行為。其次是陷入錯誤。在本案中,被害人杭某某由于不具有相關的生活經驗,在瞿某某等人的誘導下,與瞿某某等人簽訂了“空放高利貸”的高達16萬的借條,使得杭某某背上了巨額債務。再次是基于錯誤處分財產,本案中被害人杭某某正是相信了瞿某某等人“未成年人借錢不用還”、“空放高利貸”并不會對其債權債務關系產生影響的許諾,才簽訂所謂的借款合同。最后,由于該借款合同的簽訂,使得被害人對行為人負債,這種設立債務的行為也屬于一種財產損失。其后瞿某某等人也向杭某某催債,逼迫杭某某償還其并未借款項,屬于財產損失。詐騙罪的主觀構成要件是具有故意和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從本案來看,瞿某某等人從一開始誘惑杭某某,并且誘騙其簽訂“空放高利貸”的合同,其行為本身并非僅為了占有高利貸所滋生之利息,還包括該合同的所有本金,并且欲將該財物占為己有,具有明顯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綜上分析,瞿某某等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2.2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是行為人對被害人實行恐嚇,使得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懼心理進行財產處分,行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財產,由此造成了財產損失。首先是分析恐嚇行為。瞿某某協(xié)同應某向杭某某索要16萬元借款及高額利息時給杭某某兩個選擇:一是拉到外面打一頓,回家跪在父母面前讓父母還錢;二是瞿某某幫杭某某以名下房產抵押貸款,一部分歸還欠款;另一部分由瞿某某幫杭某某放貸賺利息贖房。這一系列行為對被害人杭某某的人身安全及杭某某父母的財產、名譽構成了威脅,使杭某某產生了恐懼心理,具有暴力、脅迫的性質,屬于恐嚇行為。這里需要注意與搶劫罪之間的區(qū)分,本案究竟是構成搶劫罪還是敲詐勒索罪存在爭議,筆者認為爭議的焦點主要應當解決瞿某某的一系列行為的暴力程度。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本質區(qū)別在于敲詐勒索罪中被害人在是否作出財產處分的問題上尚有一定的選擇余地,其意志只是受到扭曲而沒有被制服;搶劫罪中的相對方則根本不存在選擇的自由,其意志完全被壓制,行為人罪財物的獲得根本上是強力奪取的結果,完全違背被害人的意志。因此關鍵在于,行為人所使用的暴力或者威脅是否達到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在本案中,瞿某某索要16萬借款時僅是在言語上以惡害相通告,并無完全壓迫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因為被害人翟某某此時完全可以選擇其他救濟方式,例如報警。因而,本案中瞿某某等人的“暴力”應認定以敲詐勒索罪中的暴力,而不是搶劫罪中的暴力。其次是產生恐懼心理。在瞿某某等人語言及舉動的恐嚇下,杭某某產生了恐懼心理,與瞿某某等人的恐嚇行為具有因果關系。再次是基于恐懼心理處分財產。本案中瞿某某等人利用杭某某對其的恐懼心理誘騙杭某某從家中偷出房產證,進而誘騙杭某某將房產過戶給馬某某,以馬某某的名義貸款給杭某某。本案中,在此存在一個問題,房產證由未成年的被害人偷出交給債某某等人,是否存在一個財產處分的行為。筆者認為答案是肯定的,因為在財產處分中,行為人的年齡不必須遵照刑法的刑事責任年齡,而只需要遵照民法上的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即可。因此本案中存在處分行為。最后是由于房產過戶給馬某某,而杭某某將158萬元房款(除中介費、稅費外)均取現(xiàn)、轉賬給瞿某某,而馬某某在取得杭的還款后將假的房產證歸還杭某某,使得被害人杭某某遭受了財產損失。敲詐勒索罪的主觀構成要件是具有故意和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從本案來看,瞿某某等人通過暴力、脅迫等方式恐嚇杭某某,迫于瞿等人的威脅,杭某某以其名下房產抵押貸款歸還欠款,馬某某等人將其財產據(jù)為己有,具有明顯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綜上,在本案中瞿某某等人實際實施了兩個行為,分別構成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
3“套路貸”的證明難問題
“套路貸”的套路發(fā)現(xiàn)難,主要是由于套路貸團伙內部組織嚴密,且具有一定的隱蔽性,而且在法官審理過程中,容被當作高利貸處理。因此,如何構建套路貸的證明體系是解決此類問題的關鍵。筆者認為,法官在審理過程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第一,套路貸的行為的目的、行為、手段是否與放高利貸有關。以本案為例,瞿某某等人熟知放貸的程序及過程,他們利用未成年人杭某某社會經驗不夠豐富的缺陷,看中了杭某某有父母、家中有房產(有能夠侵吞的財產),以簽訂虛高借條的形式一步步的誘騙杭某某陷入套路貸的泥潭,所以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名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之實。與之不同的是,高利貸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約定支付高額利息并返還本金,目的是為了獲取高額利息。瞿某某等人的行為目的明顯與放高利貸不同,所以不屬于高利貸。第二,調查是否有其他的盡可能多的被害人。因為在套路貸的審理過程中,常常出現(xiàn)被害人與被告人“一對一”的證詞,法官在兩者之間無法正確決定。因此若能夠在案件處理中將類似的案件進行并案處理,找出更多的被害人,調查被害人陳述。在被害人的陳述詳細、準確,且符合的前提下,法官就可以形成認為被害人的陳述符合客觀事實的自由心證。第三,從罪責輕的被告人入手,引導其對犯罪事實如實陳述。例如可以在偵查訊問的過程中,引入類似于“辯訴交易”的制度,對坦白從寬的被害人予以量刑上的寬宥。若行為較輕的被告人供述的事實與被害人供述的事實相一致,則法官就可以形成內心確信。
4“套路貸”的司法規(guī)制及防治
“套路貸”除了上述的“瞿某某詐騙案”之后,還有以下幾類:車貸類,行為人在借款人車上安裝定位器,制造合同違約等,最終將借款人車輛開走;房產抵押類,行為人利用借款人的房產進行民事訴訟、社會暴力等進行施壓,以最終達到侵占借款人的房產為目的;校園裸貸類,行為人要求借款人提供裸照或視頻,作為借款的保證,以達到后續(xù)非法行為的需求。可以見,套路貸在行為方式上日益翻新,日漸猖獗,且更為隱蔽。如今,在套路貸日漸猖獗的情況下,有越來越多的受害人受到犯罪分子的侵害,人身安全、財產權利、人身自由遭受了威脅。對待套路貸,我們應保持絕不姑息的態(tài)度并大力倡導立法來解決當前存在的部分問題。通過國家的大力倡導,加上媒體的報道,給犯罪分子以警醒,也對廣大民眾起到警示的作用。那么,該如何防范套路貸的發(fā)生呢?首先,對于國家來說,應加快制度方面的建設,加快立法的腳步,以保障人民民主的真實性。其次,對于政府來說,應切實履行組織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職能,加強宏觀調控和市場監(jiān)管,增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jiān)管力度,依法對不法分子進行懲治。再次,對于個人來說,應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合理消費,充分考慮自己的還款能力,不要隨意通過網(wǎng)上的一些非正規(guī)渠道貸款,如果已經被卷入套路貸,遇到暴力討債,涉及人身安全時,要第一時間報案,尋求法律援助,而不是拆東墻補西墻,再次卷入套路貸而無法自拔。最后,對于社會來說,要形成對套路貸嚴懲不貸的風氣,盡可能的避免套路貸的發(fā)生。
5結論
綜上所述,筆者從瞿琪奇、應雋等詐騙案入手,分析了套路貸的性質、特征。并且基于此分析了本案的刑事責任的問題,認為被告人瞿琪奇等人對杭某某的欺詐行為構成詐騙罪,對其的恐嚇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且為了解決證明難的問題,筆者從三個方面進行了考慮。最后提出了司法規(guī)制和防治的措施。為了防止套路貸的發(fā)生,我們應自覺學法尊法守法用法,參加經濟活動時既保證自己的行為符合法律規(guī)范,又能夠運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
作者:林妤婕 單位:杭州市余杭第二高級中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