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中國死刑問題的憲法建議
時間:2022-09-14 10:4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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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死刑制度存在的立法現狀
(一)死刑的定義
死刑,又稱生命刑,一般定義為“主權國家在刑法中所規定的基于犯罪而剝奪犯罪人生命的懲罰手段”。對人來說生命僅有一次,剝奪后不可恢復,所以作為剝奪生命權的刑罰方式,死刑被廣泛認為是刑法系統中最為嚴厲的刑種。
(二)我國關于死刑的立法規定
為了保證死刑制度能夠合理、合法地運行,我國法律法規作出了一系列規定。其中,我國《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并規定死刑必須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核準,有效地維護了司法統一與司法公正;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時未成年和審判時已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時年滿七十五歲的,除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外不適用死刑。對于死緩的適用范圍,國家也作出了一定的規定和調整,擴大了死刑緩期執行制度的適用。可以說,當前中國死刑制度正在逐步改革中完善。
(三)從中外對比看中國死刑問題
據維基百科統計,在全球197個國家當中,目前在事實上保留死刑的國家和地區約有30個。中國也位列其中,保留并實際運用著死刑制度。其余國家或已將死刑明確廢除,或在實踐中將死刑廢除。廢除死刑已經成為一種世界潮流,自1990年以來超過50個國家廢除了死刑,廢除死刑的國家以平均每年3個的速度在遞增。在中國,隨著改革開放,社會物質生活水平和文化程度極大繁榮,國外的思想逐漸開始傳到國內,開始有更多的目光聚集在司法體制和司法改革上,有更多的人關心民主與法制,關心人權問題。近年來,隨著“念斌案”“聶樹斌案”等案件進入公眾視線,關于死刑存廢問題的討論在民間也激起了不小的影響。這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中國的司法制度改革,以及死刑制度改革。但中國的死刑制度仍在不同領域和程度上遭受著質疑。中國仍以執行死刑的次數和人數較多為一些國際組織所抗議,冤假錯案的曝光不時引起公眾輿論的一片嘩然,部分罪名如“非法集資罪”入死刑仍受爭議。從憲法角度而言,關于死刑是否違憲,是否反人權也一直是學者們爭論的焦點,這都是現階段死刑制度留給我們思考和不斷探索的問題。
二、死刑存在的憲法學思考
憲法,作為一個國家的根本法,對公民的各種基本權利提供根本保障。眾所周知,死刑是一種剝奪人生命權的刑罰方式,因此也有“極刑”“生命刑”等等別稱。死刑究竟是否與憲法保護公民生命權相悖,學者們普遍存在著三種看法。一為違憲說。持有這種觀點的學者們認為死刑是違反憲法精神的。他們認為廢除死刑是生命權和人道主義的要求。刑罰也應有人道性的要求。死刑不僅剝奪了人的生命權也連帶著剝奪了人的其他權利,這明顯是不人道的。也有學者從冤假錯案造成的損失難以挽回、死刑不一定能達到懲戒效果等角度出發進行論證。二為合憲說。持有該觀點的學者認為死刑犯的犯罪行為很大程度上是對他人人權及其他權力的侵犯,剝奪這些罪犯的生命權作為懲罰確有必要。不管是中國還是西方,自古民間便有“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殺人償命,欠債還錢”的說法。“那些謀殺他人的罪犯侵犯了別人的生命權,也就應當失去自己的生命權。在一些國家,這種觀念被用來賦予對嚴重危害社會或他人人身的犯罪適用死刑的合法性。”三為“折中說”。“折中說”以韓國憲法為典型代表。韓國采取的“折衷說”,對死刑的執行力度、比例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和限制。若超出規定則作違憲處理。相較之下,中國的憲法未對死刑作出明確的規定。以中國的國情,單純而片面地在死刑制度前冠上“合憲”“違憲”的名號,不論是在學術層面還是就社會輿情來說都是武斷而片面的。筆者認為,針對我國的法律實際,采取“折中說”,在漸進中落實,細化死刑制度實施的準則與細節,才是優化法治環境,推動司法改革,保障人權,維護憲法的良好途徑。下面,筆者將著重對“折中說”的可行性進行論證。首先,我國死刑存在的合理性是“折中說”成立的基礎。很少有學者對死刑的正義性提出質疑。死刑作為以剝奪犯罪人生命權為懲罰方式的刑種,具有一定的社會預防功能。換言之,對死刑進行保留確有威懾犯罪分子,維護社會治安,與重大刑事犯罪做有力斗爭的作用。從社會因素的角度考慮,中國自古有“血債血償”的社會傳統,國民的素質尚未提升到全體民眾都可以欣然接受死刑廢除的地步。猝然廢除死刑與我國社會的傳統觀點背道而馳,一時間勢必導致犯罪率的陡然上升,民眾對法律的不信任和大范圍的法治恐慌,引發嚴重的治安和社會問題。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折中說”不失為一種明智而不乏溫和漸進的改革方法。其次,我國死刑廢除的合宜漸進性是“折中說”符合國情的有力支持。上文已然提到,死刑的廢除應該是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驟然廢除死刑或拒絕對死刑制度進行變革都是有百害而無一利的。譬如上個世紀六十年代的美國,曾經貿然廢除死刑造成犯罪率陡升,治安混亂。死刑的存在固然是對判處死刑者生命權的侵害,但卻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更多人的生命權。綜上,筆者認為我國死刑的廢除應具有合宜漸進性。“折中說”強調的減少適用死刑的罪名、減少非暴力犯罪判處死刑的人數、規定死刑執行的比例、并對有濫用重用刑罰的現象作違憲處理,顯然更符合我國的國情。再次,我國死刑最終的廢除符合維護人權的要求和國際立法的趨勢,故“折中說”在這一階段的過渡過程中有重要意義。死刑的存在侵犯著公民的不少權力。死刑對公民生命的剝奪毫無疑問侵犯著公民的生命權;在長期的死刑執行過程中演化出多種殘忍的刑罰,這種不人道的死刑執行方式也侵犯著罪犯們的人格尊嚴;平等適用死刑和特殊主體不適用死刑的爭論還在繼續;迄今為止尚有55個罪名適用死刑,仍然位居世界前列;非暴力罪名適用死刑的程度和數量也在廣為爭議。目前,我國正在采取一系列措施,對漸進解決死刑問題作出嘗試。十八大已明確提出減少入罪死刑的犯罪數量,改革的步伐已經邁出。依照黨史的發展和要求,隨著共產主義最終的實現,死刑也最終將被廢除。這一精神,也與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相契合。“折中說”對于死刑執行狀況的限制作用不容忽視。對“折中說”的采用,將在漸進的改革中起到過渡性的作用,其歷史使命和意義不容忽視。
三、我國憲法關于死刑制度的立法建議
在中國,死刑有著相當悠久的淵源。以刑法為主體的中國古代司法體系中,從辦案的官員到社會上的庶民,都將“殺人償命,欠債還錢”認為是天經地義的定理。死刑制度長久的運行與傳統觀念不無關系。在此基礎上保留死刑制度,對與犯罪行為做長久斗爭,威懾犯罪分子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但死刑制度的弊端以及執行中所產生的問題也同樣不容忽視。綜上所述,筆者認為,中國不僅需要在刑法方面思考改革死刑制度的路徑,也需要在漸進中,進一步完善憲法的相關內容,從而推動死刑問題的進一步改善,從根本上優化法治環境,達到司法公正。因此,筆者從憲法角度出發,給出如下建議:
1.生命權入憲,明確生命權定義。生命權是指“人的生命受保護,不受非法剝奪的權利”。對生命權作出明確定義并寫入憲法,有助于完善憲法體系,引起對公民生命權的重視,更好地從根本上將保護公民生命權落到實處,減少對生命的漠視,侵害,甚至剝奪。我國目前只籠統地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并未對公民的生命權作出任何的規定或憲法解釋。雖然憲法的這一規定可以作出擴張解釋引申到對生命權的保護,但生命權入憲仍然是最行之有效的保護公民相應權益的做法。將保障公民生命權寫入憲法,是對保障公民人權的進一步細化和升華。作為部門法根源的憲法對生命權的引入必將引起司法的重視,這是推動死刑制度改革的先聲。
2.維護人權,死刑的有限平等適用。中國在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中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標志著中國在維護和保障人權中又進一步。但如何在保留死刑的情況下體現出對人權的維護,仍然是中國目前亟須解決的一個問題。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曾對適用死刑提出三點依據,一是要以法律的規定為依據,二是要以治安的總體狀況為依據,三是要以社會和人民群眾的感覺為依據。在保留死刑的情況下,要體現維護人權,關鍵在量刑上要客觀公正,兼顧各方面的意志,防止司法獨斷。更重要的是,在憲法中規定死刑的有限平等適用。這不僅有助于保護弱勢群體的權利,更能保證“同樣惡劣的罪行得到同樣程度的懲罰”,保證死刑制度在不偏不倚、公平公正的情況下體現出一定程度的人文關懷。
3.建立死刑違憲審查制度,增強監督。筆者認為,韓國的“折中說”在中國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規定每年度中執行死刑的人數和比例,規定死刑的適用范圍。在死刑有濫用傾向之時,及時地啟動違憲審查制度,對死刑的判決和核準是一種極其強有力的監督手段。由于死刑的錯判誤判具有難糾性,這種制度的制定和運行也會給司法體系的人員帶來足夠的正視,有效地督促司法人員在案件審判的全流程中真正滲透進人道精神,做到“少殺”“慎殺”;也能調動起全社會參與監督的熱情,最大限度地維護公民的權益。避免因輿論對案情的過分夸大,造成草草結案,誤判,“輿情殺人”等現象的產生,提高我國社會的文明程度。
四、結語
長達兩個世紀之久的死刑存廢之爭為論辯雙方都提供了充足的理由和論據。毫無疑問,隨著人類社會文明程度的提升,死刑的廢除是法律體系改革的最后目標。但就目前而言,具體死刑存廢與否、如何改革應根據實際國情來制定變革方案。死刑在中國有著較為長久的淵源,解決死刑問題注定是一個漫長而漸進的過程。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可以為死刑問題的漸進解決提供憲法精神的支持,引導和指示。從憲法方面為死刑問題提出建議,也有助于中國自身憲法地位的抬升,推動我國憲法的進一步改進和提升。
作者:黃譯瑩 單位:福建師范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