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憲法意識與提升
時間:2022-11-08 05: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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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峰郝麗麗工作單位:山東工商學院
權威,原意為威信及創始人,含有尊嚴、權力和力量的意思,后來演變成為泛指人類社會實踐中形成的具有威望,要求人們信從和起支配作用的力量和決定性影響[1]。我們所謂的權威僅僅是一種抽象意義的概括,實際上它有紛繁復雜的表現,神的權威、組織的權威、規則和人的權威等都只是這一抽象概括的具體形式。在國家和社會管理范疇中,主要表現為從習慣權威到憲法權威的歷史過程,因而憲法權威是就國家和社會管理過程中憲法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法治理論和實踐的歷史表明,憲法權威是法治確立的根本標志[2]。當代著名學者劉海年先生指出[3]:法律是否享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是檢測真假法治的一個基本尺度。17、18世紀的歐洲,隨著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新興的資產階級迫切需要取得政治上的統治地位。在自由、平等、博愛、人權思想的指引下,各國資產階級先后取得了斗爭的勝利,并相繼以憲法的形式確立了民主政治,從而走上了法治之路。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權威是法律權威的核心,憲法具有最高權威,這已成為公認的法治和法律至上性原則的根本標志[4]。憲法權威的樹立,不僅需要有經濟基礎的支撐、各項制度的健全,更重要的是,人們心目中要有憲法意識。只有有了正確的憲法意識,才能促進憲法權威所必須的各項制度的完善,才能真正實現憲法權威。而在我國,由于諸多原因,公民的憲法意識還很薄弱,亟需提高。
一、憲法意識概述
憲法意識是人們關于憲法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統稱,具體應包括立憲、修憲、守憲、司憲等各方面的認識,相應地也會在憲法的制定、修改、遵守和維護各方面產生作用,并進而對憲法權威產生影響。從發展層次上看,憲法意識是由憲法心理、憲法理論、憲法信仰3個層次發展形成的統一整體[5]。憲法心理是公民在對憲法現象的認識過程(認知、情感、意志)中的直接心理反應的一種心理活動狀態,是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對憲法現象的直觀的感性認識和情緒,它是憲法意識的感性認識階段,是憲法理論形成的基礎。憲法理論是憲法意識的理性階段,是人們關于憲法現象的系統化、理論化的思想觀念。憲法信仰指人們對憲法信服、尊崇,并把它奉為自己的行為準則和活動指南。憲法權威根源于其所代表的正義,而這種正義則來源于憲法信仰。只有立憲者心中有著對人類公平與正義事業的崇高追求,有著熾熱的憲法信仰,憲法才具有正義性。而只有在人民內心里存有憲法信仰,憲法才具有權威性。美國憲法在美國公民中有著崇高權威,關于產生這一現象的原因,美國學者這樣說道[6]:最令人信服的解釋是將此歸結于深深根植于美國人心目中的信念憲法表達了更高級的法,,幾乎從憲法提交制憲會議討論的那一天起,這種信念就對美國憲法產生了決定性的影響。這種更高級的法就是一種正義的理念。對于一般法而言,我們可以認為它的權威來源于憲法的規定,而對憲法來講,其權威就是來源于這樣一種更高級的法的假定,這種假定根源于人類的理性,根源于人們是否有憲法信仰。憲法信仰意味著人們對憲法懷有一種深深的信賴、依戀的真摯情感,自覺自愿地順從憲法的統治,在其中可以獲得歸屬感、愉悅感,并理所當然地把憲法當作其生活的一部分。正如盧梭所說[7]: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銘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里,它形成了國家的真正憲法。憲法意識的上述基本層次,反映了憲法意識發展過程的不同發展階段,每個階段在憲法意識體系中居于不同地位,發揮不同功能,同時,各階段又相互聯系,并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結構。憲法心理是憲法意識的低級階段,僅是人們對于憲法的最直觀認識,來源于對憲法知識的掌握;而憲法理論則是憲法意識的較高階段,只有對憲法知識有了系統掌握,產生相應的憲法心理之后,才會運用系統化的分析方法去歸納所掌握的憲法知識,此時,產生憲法理論,因此,憲法理論是理性化的憲法心理,剔除了隨意性的憲法心理;而憲法信仰則是憲法意識的最高階段,只有理性化的憲法理論發展到一定時期,人們心目中萌發出對憲法的尊崇與信任時,憲法信仰才會出現,有無正確的憲法心理與憲法理論決定了是否會有憲法信仰,只有正確的憲法心理與憲法理論才會產生憲法信仰。從本質上講,憲法心理、憲法理論與憲法信仰是一致的,即它們都是人們對于憲法、憲法權威的認識與態度。而三者又有所區別,憲法心理與憲法理論決定憲法信仰,而憲法信仰又會反作用于憲法心理與憲法理論。正是在這樣一種互動關系中,憲法心理、憲法理論與憲法信仰不斷發展,為憲法權威的確立提供了思想保障。首先,憲法意識是制定憲法的重要淵源之一。考察世界各國憲法史,無論是資本主義國家憲法,還是社會主義國家憲法,其產生都有其社會背景和思想基礎,同時反映了社會中各階層的憲法意識。其次,憲法意識又是憲法不斷完善和發展的根本思想條件。憲法不是一成不變的,它隨著社會客觀情況的發展變化而不斷完善和發展。在憲法與客觀情況之間,憲法意識起著媒介作用。雖然修改憲法的根本根據是社會政治、經濟情況和社會關系發生了變化,但這些變化只有在憲法意識中得到反映后,才能進而反映到憲法中去。再次,憲法的遵守和維護也離不開憲法意識。歸根到底,憲法的遵守和維護要通過人的行為來完成,而人的行為受一定思想支配,憲法能否被嚴格遵守和維護,在很大程度上同人們的憲法意識有直接關系。只有當人們認識到憲法的地位和社會價值時,才能自覺地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只有人們信賴憲法,忠誠地擁護憲法,才能養成遵守和維護憲法的習慣,這時憲法權威也就成為再自然不過的事情,憲法意識也發展到了憲法信仰。
二、我國憲法意識的現狀分析
1.2多年的封建傳統,使得人們心目中只有權力意識,而無憲法意識秦統一中國,在歷史上具有進步意義,它標志著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統一多民族國家的形成。但就其政治文化而言,卻從此確定了封建君主是一切法權的淵源的基本格調,徹底拋棄了自商周以來形成的君權神授的歷史,使由此逐漸完善起來的中華法系從一開始就注定缺乏民主因素,也失去了君權神授的宗教色彩。雖說宣揚君權神授具有宗教迷信色彩,卻可使法律由此獲得神圣的光環。西方法治國家憲法權威觀念的形成及法律能成為世俗社會信仰的對象,從某種意義上講,乃是早期資產階級所宣揚的君權神授天賦人權的自然法觀念深入人心的結果。而中國過早地拋棄了君權神授觀念,使君權從此擺脫了上天的羈絆,成為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唯一一位受人崇拜和信仰的對象,從而為人們的權力意識奠定了牢不可破的政治基礎。在憲法意識的諸要素中,憲法權威、權利意識、權力制約是必不可少的,而在中國封建時代,一切法律都來自君主,君主可一言興法,也可一言廢法,僅存在君主權威,不可能有立憲、修憲、守憲、司憲來限制君權、維護權利的憲法意識,僅可能存在君主權威、權力至上的權力意識。在封建專制統治下,統治者為了維護自己的統治,會動用各種手段,如暴力、文化強制等手段,來鉗制人們的思想,迫使其服從,其中最主要的工具就是強調服從、忍讓的儒家文化。在儒家文化長達2年的浸潤下,人們已在不知不覺中形成了一種難以更改的思維定勢:君主權威,服從乃天理。在這樣的背景下,民眾只能產生義務意識,不可能出現權利意識。缺乏憲法權威、權利意識、權力制約等內容,使得憲法意識失去了存在的基礎,決定了在傳統中國不可能內發地出現憲法意識,有的僅是權力意識。2.救亡圖存的憲法意識,使得憲法淪為工具,而沒有上升為憲法信仰184年以后,由于外來勢力的入侵,中國傳統社會開始解體,西方文化也開始傳入。在東西方文化的沖突之下,一些先進分子通過對西方國家的考察,發現了西方國家富強的原因在于有憲法,行法治。為了救國救族,他們紛紛主張立憲法,開議會。在這種情況下,其心目中的權力意識已逐漸被憲法意識所取代。但由于缺乏對西方憲治發生機制的考察,使得他們僅僅將憲法看作一種工具,一種救亡圖存的工具。而工具終究還是要由人來使用的,加之根深蒂固的君主權威并未完全消失,導致這個使用者不能是別人,而只能是最高統治者君主。他們發動各種運動,力求上層統治者能夠順應民意,自己制約自己。正是由于這種濃厚的救亡圖存的目的,使得他們的憲法意識蒙上了一層功利主義色彩,憲法被迫淪為工具,沒有上升為憲法信仰。在他們心中是熱切渴望憲法的,因為憲法可以富國強族,可以抵抗外侮。但在大多數民眾的憲法意識未確立的情形下,想依靠一個不愿放棄自己固有權力的君主去限制自己,以保障人民權利,無異于癡人說夢。一系列運動后,得到的也僅僅是一系列的憲法,而這些憲法,由于缺乏信仰,也就成為一紙空文,不具任何權威。正是在這樣一種惡性循環中,不具任何權威的憲法不斷夭折,沖淡了先進分子剛剛萌芽的憲法意識,使得他們不得不在中國傳統中尋找憲法意識生存的土壤。而在長期專制、服從的土壤中,是不可能長出權利的果實來的。所以救亡圖存的憲法意識,從一開始就注定不可能上升為憲法信仰。在中國的傳統社會中,儒學思想占據統治地位。儒家文化強調的是知禮、守法,它反映的乃是服從、人治,這種思想是與憲法所要求的權利、法治根本不相容的。要想有憲法意識和憲法信仰,必須對這一思想進行徹底地改造,使憲法與中國傳統找到契合點,這樣才能培養出正確的憲法意識,進而發展成為憲法信仰,而這恰恰是傳統中國乃至現代中國所缺乏的。在此種背景下,不可能產生憲法意識的最高階段憲法信仰。3.市場經濟的滯后與權利意識的缺位,使得憲法意識缺少了物質基礎與思想基礎的雙重支撐憲法的真諦在于限制權力,保障權利,與其對應的經濟形態應為市場經濟與權利意識。在奴隸制、封建制社會中,其經濟結構主要是自然經濟。在這種結構下,生產力水平低下,社會的勞動分工和專業化程度不高,生產和消費主要在單個的經濟組織內部完成,社會成員之間缺乏有機的聯系,社會成員的意志難以達成一致。與此同時,社會成員的地位則是公開的不平等,嚴格的等級制度和人身依附關系使廣大被統治者不能成為獨立、平等的社會利益主體,不可能在利益的驅動下,獨立、平等地參加社會利益分配,形成以利益為本位的各種社會關系。在這種社會經濟結構下,不可能出現憲法,也不可能出現憲法意識。進入資本主義社會,自然經濟轉化為商品經濟,這種為市場交換而進行生產的商品經濟引起了整個社會利益關系的深刻變化。在其不斷發展的過程中,市場最終成為整個社會資源的配置機制,孕育出市場經濟。市場經濟以等價交換為原則,反映價值規律,這些原則的實質是通過物與物的交換關系來體現人與人的關系,它要求平等,率先從經濟上否定了基于身份、宗教、性別、種族的差別而產生的社會等級,而自由交換又派生出主體意思自治和契約自由。這樣,社會利益主體實現了多元化與平等化,而利益多元化意味著自由,它可以最大限度地促進社會進步。只有利益的自由競爭才能帶來利益最大化,實現各種利益之間的最佳協調,并找出調整復雜利益關系的理性規則憲法。因而,只有在市場經濟下,真正意義上的憲法才可能出現,憲法意識才可能發展起來。對于我國而言,綿延2余年的封建經濟勢力異常強大,加之地域廣闊,各地發展不平衡,自然經濟并未在新中國成立后完全被取代,建國后長期實行的計劃經濟,又人為地扼制了市場自身的發育與完善,使得統一市場和統一市場活動準則發展緩慢,更多情況下是依靠行政命令來解決經濟問題,實現經濟運行規則的協調。這些均對培育憲法意識所必需的權利意識構成沖擊,在此種情況下,憲法意識也就缺少了物質基礎與思想基礎的雙重支撐。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我國公民的憲法意識總體來說是比較薄弱的,為此,需要通過各種途徑來提高。
三、發展憲法意識的途徑
憲法意識從本質上講是人們對于憲法的態度,具體應包括立憲、修憲、守憲、司憲等各方面的認識,相應地也會在憲法的制定、修改、遵守和維護各方面產生作用,并進而對憲法的實質權威產生影響。由于各國國情不同,憲法意識培養的針對性也不一樣。我國民主政治的發展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憲法意識的培養也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加之我國封建社會的歷史很長,步入現代法治社會較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也正處在建立與完善階段,因此憲法意識的培養也是一個漸進的過程[8]。首先,大力加強宣傳教育是培養憲法意識的前提。憲法意識不可能自發地在人們頭腦中形成,經常地系統地對公民進行憲法的宣傳教育,必然能收到實效。在宣傳憲法意識時應重點宣傳以下意識:(1)憲法最高權威意識;(2)人民主權意識;(3)正確的權利義務意識;(4)公有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意識。其次,培養憲法意識,要同當前我國的經濟、政治體制改革結合起來。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和逐步進行的政治體制改革必然要求公民憲法意識的提高。市場經濟實質上是法治經濟、權利經濟,走向法治和增強主體的權利意識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必將是一個人們的權利意識、價值意識、平等意識、所有權意識進一步增強的過程,也是一個憲法意識增強的過程。而政治體制改革是異常復雜艱巨的,解放前我國是一個缺乏民主傳統、封建官僚主義非常盛行的國家,建國后我們又經歷了很長一段政治高度集權的時期,提高國家管理的民主化水平和效率,減少和根除官僚主義,遏制以權代法、權大于法的現象,必然要求公民在憲法中找到依據,從而更加關注憲法。因此,大力進行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是培養憲法意識的動力。再次,移植和借鑒外國有價值的憲法意識,有助于對我國憲法意識的培養。憲法對于中國,始終是一個舶來品,而憲法意識,總體上是從西方發展起來的。中國的改革開放離不開世界,對世界一切優秀理論和思想的繼承是符合中國法治戰略發展目標的。移植和借鑒外國的憲法意識,一定要符合中國國情,同時也應認清,任何一種政治體制和憲法意識,都不是非常完善的,都存在弊端,應當批判地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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