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憲法意識的特點
時間:2022-11-11 05: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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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朱行書工作單位:長江大學宣傳部
中國憲法意識不是產生于中國本土,而是西風東漸的舶來品。中國的封建社會里根本就沒有作為近代憲法意識支柱因素的權利、平等、民主、自由的立錐之地,更談不上中國社會能夠自發地形成作為國家根本法律的近代憲法和憲法意識。中國憲法意識的外來性決定了它的非自覺性。兩千多年的封建統治早已把對權力的崇拜和服從深深植根于廣大民眾的意識之中,因此,權利、平等、民主、自由的憲法意識必須從外界灌輸。這就使得當今中國的普法任務相當繁重。為加強憲法知識的教育與普及,推動和促進中國憲法主體提高憲法意識,中國政府從1986年起,至今已連續不斷地進行了三個五年的普法工作,四五(21~25)普法亦在進行之中。今后,五五、六五、七五、八五等階段性普法工作還將繼續進行下去。這些啟迪民眾的大規模的宣傳灌輸,正是中國憲法意識歷史發展所具有的外來性和非自覺性在當代中國憲政實踐中的必然反映。中國憲法和憲法意識的發展需要通過憲政在中國廣泛而深入的實踐才能獲得。我們知道,中國憲政真正較好的發展時期只是在1982年憲法頒布之后至今的二十多年;更確切地說,只是自1992年中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后迄今為止的十多年時間。如果說中國的憲政實踐要想依靠自身具有的后發優勢,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既注重吸收西方國家憲政發展的有益經驗,又注重總結自身發展過程中的嚴重教訓,從而使中國的憲政實踐步入良性軌道的話,那么,中國憲法意識的發展仍有很長的路要走。
二、中國憲法意識的主體發展特征
1.公民權利意識的普遍缺乏性對于法治社會的公民來說,權利意識是其首要的憲法意識。我國現行1982年憲法中關于公民基本權利的條文,已由1954年憲法的14條,1975年憲法的2條,1978年憲法的12條增加到18條。24年第四次憲法修正案還首次將人權概念寫入憲法。但是,我國公民的權利意識普遍淡薄和缺乏依然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首先,中國傳統文化缺乏權利意識。權利是人的自然、社會、精神三大屬性的要求與表現,與之相對應,人的生存權、平等權和人格權是人的三項基本權利。然而,中國傳統文化卻極大地歪曲了人的自然、社會和精神屬性,從而導致這三項權利的缺失。生存權、平等權和人格權的缺失是中國傳統文化的重要特征。由于蔑視人的生理欲望,中國傳統文化漠視人的生存權和正當的生理需求;由于把家族和家族擴大化的國家的權利視為至高無上,個人的各種權利均被家族、國家無償剝奪,中國傳統文化漠視個人的行動權和平等權;由于無視思想自由是社會個體不同于一般動物的精神屬性,中國傳統文化扼殺人的思想言論自由權,因此缺少人格權的概念。其次,現行憲法缺乏有效的公民基本權利保障制度的規定。我國現行憲法雖然確認并宣告公民的基本權利,但從憲法的具體內容上來看,權利保障體制不具有可操作性。現行憲法沒有規定維護公民的基本權利的可行的救濟手段,也沒有規定具體的操作程序。當公民的基本權利遭到國家公權侵犯時,公民卻不能通過憲法來捍衛自己的權利,尋求法律保護;同時,憲法也沒有規定設置專門的憲法監督機構負責監督憲法的實施,這樣,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也就難以落實。[1](P29)最后,對現行憲法的普及和宣傳遠離人民的實際生活。國家對憲法的普及和宣傳,往往停留在對憲法口號式、綱領式的宣傳上。這樣做的效果是,人人都知道憲法是根本大法,必須遵守,然而人們并不知道憲法和自己的生活、自身的利益有什么關系,其結果必然形成對憲法和權利的漠視。正如伯爾曼所說:除非人們覺得,那是他們的法律,否則,他們就不會尊重法律。[2](P6)只有當公民真正認識到憲法是他們權利的保障書時,他們才會尊重憲法,他們的權利意識才會增強。所以,我們的宣傳應還原憲法首先作為法,作為人民權利保障書的本來面目,對憲法的普及也不應再僅僅停留在對憲法條文含義的講解上,而應聯系人民的實際生活,聯系公民的切身利益來進行。2.黨政權力意識的習慣固守性自黨的十二大和1982年憲法實施以來,黨和政府依法行政的憲法意識有所提高,然而,黨政雙方對自身權力的固守還深受高度一元化政治格局的習慣影響,即使到現在,地方黨委還是習慣以自己的名義對民眾發號施令。地方政府在制定政策時,也往往不善于從憲法價值的角度出發,思考政策制定的理論意義和現實基礎,而是從功利主義的思想出發,過多地考慮地方利益和現實需求,從而造成許多違憲、違法事件的產生。黨政權力意識的習慣固守性是影響我國憲政進程的重要因素之一。筆者認為,提高中國憲法主體的憲法意識,關鍵是要提高黨政部門的憲法意識。黨和政府應將憲法作為治理國家的價值目標,而不應將憲法當做治理國家的工具、手段,在制定各項政策時,應以憲法為最高依據,遵從憲法的基本原則和精神。為避免黨政權力對公民基本權利與自由的侵犯,應盡快健全地方性法律法規和各種文件出臺前的違憲審查機制。
三、中國憲法意識在國家政治法律意識中的地位特征
1.應有地位的主導性我國現行憲法規定: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年通過并生效的5立法法6第78條明確規定: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由此可見,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沒有憲法依據和憲法授權,不能制定其它法律,即使其它法律有憲法上的立法依據,但其內容和精神也不能與憲法的原則和條文相抵觸,否則無效或部分無效。尊重憲法,樹立憲法的最高權威,首先應當認真遵守和執行根據憲法制定的各種性質的法律法規。憲法是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的最高行為準則,黨政部門負有依法行憲的首要責任。在現實生活中,不少人的心里依然存在著黨權大于法權的思想,這對于憲法意識應有的主導性地位會產生一些負面沖擊。其實,憲法的權威和黨的權威之間的關系很容易厘清。黨權大于法權的觀點,從表面上看,是堅持黨的領導,實際上卻在法治領域里把憲法和法律的權威與執政黨的權威對立了起來,把執政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對立了起來,最終必然導致把人民與執政黨對立起來。實際上,樹立憲法和法律至上的理念與堅持執政黨的領導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堅持和樹立憲法、法律的至高權威和至上地位,實際上是確認執政黨的領導權威、執政地位及其政策的至上性,是用法治的方式樹立執政黨的權威,實現執政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的法治化轉變,從制度上保證黨章規定的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原則的進一步落實[3](P169)。2.現實地位的尷尬性中國憲法及其憲法意識所具有的尷尬處境是伴隨著憲法的發展始終存在的。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是,憲法的這種最高權威性卻得不到應有的尊重,違憲違法事件經常發生,憲法的精神和原則也經常被違反和踐踏,中國憲法關系主體的憲法意識相當薄弱。例如,憲法第33條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各種規定、文件,甚至法律規章,對性別、年齡乃至于各種生理特征的歧視比比皆是。又如,憲法第37條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但是,國家執法人員侵犯公民自由的事件卻不時被媒體曝光。又如,憲法第46條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但直到目前為止,我國廣大農村地區的學生以及大量城市農民工的子女仍然未能充分享受到憲法賦予的這一權利,中國憲法及其憲法意識的尷尬處境由此可見一斑。既然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那么,憲法就理應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性。其實,憲法權威的樹立,并不取決于我們對憲法權威維護的程度,而是取決于我們對憲法的精神和原則認真地加以具體落實的程度。只有當憲法規定的人民的權利和自由都能夠在現實生活中切實得到保障,人民能夠真切地感受到憲法就是他們的權利保障書時,中國憲法和憲法意識應有的權威和主導性地位才能夠得以真正地確立,中國憲法和憲法意識目前所處的尷尬地位也才能夠得以真正地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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