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憲法原則探索

時間:2022-11-08 05: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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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憲法原則探索

本文作者:劉惠軍

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實現這一憲法原則進行了長期的努力??偨Y新中國成立以來關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規定的演變過程,對于正確貫徹執行黨的宗教政策,加強宗教事務管理,具有重要意義。

一、我國憲法對宗教信仰自由原則的規定

(一)1949年5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6第一章總綱第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思想、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通信、人身、居住、遷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權利。

(二)1954年5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6第8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三)1975年5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6第28條第1款規定:公民有言論、通信、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罷工的自由,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傳無神論的自由。

(四)1978年5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6第46條規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傳無神論的自由。

(五)現行的1982年5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6第3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分析建國以來的五部憲法關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規定可以發現:它經歷了單純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主權利到既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和信教公民的平等權利,又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同時規定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的發展過程;相關條款也籠統到具體、與公民的其他權利放在同一法條表述到專條表述、單條表述到雙條表述的演變過程。

二、現實中我國對宗教信仰自由憲法原則的執行

(一)新中國成立后至1957年,五四憲法是一部好的憲法,它確定了社會主義制度及其道路和目標,確立了適合國情的國體和政協,并且較完整地規定了包括宗教信仰自由在內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二)1975年后至期間,我國是缺乏法制傳統的國家,從反右斗爭開始,人們對五四憲法的作用、憲法尊嚴與效力就日益淡化。七五憲法在指導思想上以階級斗爭為綱,在內容上有極左傾向,將信仰宗教的自由與公民的其他基本權利加以合并,實際上也未認真執行。

(三)以后至今。粉碎之后,歷史條件的局限性決定七八憲法還來不及全面總結建國以來國家工作的經驗教訓,來不及徹底恢復專條規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的做法。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深入總結了建國后的歷史經驗,恢復并制定了一系列正確方針政策,使國家生活各個方面發生了重大變化。黨的十一屆六中全會通過了5關于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6指出:要繼續貫徹執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棄他們的宗教信仰,只是要求他們不得進行反對馬列主義、思想的宣傳,要求宗教不得干預政治和干預教育。為全面修改包括宗教問題在內的憲法條文提供了重要依據。八二憲法確認了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的原則,總的來說,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原則逐步得到貫徹執行。黨對宗教問題的正確方針和政策逐步得到恢復。

三、我國堅持宗教信仰自由原則的歷史經驗

總結我國執行宗教信仰自由憲法原則的歷史經驗,就是按憲法原則辦事,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就能得以實現,黨對宗教的工作就能取得重要成就;背離了憲法原則,宗教信仰自由無法實現,黨對宗教的工作就會遭受重大的挫折。我們應當做到:1、有憲必依。要樹立憲法至上權威。認識和處理黨的政策與社會主義法律的辯證統一關系有效地防止和避免法律虛無主義;堅持黨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的原則,防止以言壓法,以權壓法。2、行憲必嚴。要嚴格執行憲法關于宗教信仰自由由的原則。健全宗教法律體系,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堅決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3、違憲必究。要建立和健全宗教方面的執法監督機制。建立以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監督為主的與其它監督方式并存的憲法監督體制,建立憲法訴訟制度,允許公民依法控告違反憲法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行為。加強對違憲責任者的制裁措施,使其承擔相應的違憲責任及政治后果。加強對政治團體和其他社會團體的合憲性審查,確保其在憲法允許的范圍之內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