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小額信貸問題

時間:2022-03-24 11: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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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小額信貸問題

1我國農村小額信貸存在的問題

1.1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不完善

(1)擔保、保險機構產品業務比較局限。

建設和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離不開農村信貸擔保、農業保險及再保險機構。我國現行小額信貸原則上不需要抵押或擔保,也可采取靈活多樣的抵押或擔保形式,但是因為貸款對象都是最貧困的農民,他們提供的擔保的作用與一般金融機構的商業貸款擔保相比很難等同,因此在農村小額信貸中引進商業擔保和保險是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重要一環。

(2)缺乏專門的農村小額信貸資金批發機構。

由于目前我國還沒有形成規模的專門向小額信貸(零售)機構提供批發資金的信貸批發機構,很多農村小額信貸機構資金不足且缺乏合法的融資渠道,必然會嚴重制約他們的生存和發展壯大,導致他們對農村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相對較弱。

(3)咨詢、技術服務機構缺位。

目前在我國農村地區,專門的小額信貸咨詢及技術服務類機構基本上還是空白,這樣的任務往往由政府通過組織“科技下鄉”等活動提供有限的服務。其深度、廣度、服務能力和持續性均值得懷疑,在政府資源利用效率較低的同時,也不利于在農村形成長期穩定的專業技術服務力量。

1.2農村小額信貸業務運作管理不理想

(1)貸款管理模式缺少靈活性。

我國開展較多的小額扶貧貼息貸款、農戶聯保貸款(小組貸款模式)、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個人貸款模式)在實踐中,均不同程度地呈現出不足。另外,由于信用機制缺乏人性化的彈性管理制度,容易導致群眾對這類小額信貸失去信心。比如有些確實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短期內無力還款的農戶會被簡單地降低信用等級甚至被取消授信資格,不能獲得持續的資金支持,影響項目后續工作的開展,不但加大農戶的還款難度,還會增加農戶主觀違約的可能性。

(2)大多農村小額信貸機構對目標客戶的選擇過于嚴格。

我國由政府推動的農村小額信貸從創始之初就帶有很強的扶貧互助性質,主要以中低收入者尤其是貧困人口作為貸款對象,涉及面廣、量大、單筆貸款額度小。但是。即便是帶扶貧性質的小額信貸,也是要求有償使用、按期歸還的,這是小額信貸與財政救濟本質的區別。從這個意義上說,由政府推動的農村小額信貸和由商業銀行發放的小額信貸并無二致,換句話說,這兩類機構都不會向沒有償還能力的人群放貸。目前大多數小額信貸機構特別是商業性小額信貸機構對于目標客戶的選擇都比較嚴格,除了一些包含政策性任務的小額信貸項目外,貸款受益人群往往難以到達一些赤貧人口。

(3)貸款用途大多比較局限。

目前由中國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郵儲銀行、小額信貸公司及新三類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的商業性農村小額信貸,由于其放貸條件相對嚴格,其貸款用途規定相對比較寬松,這類貸款除了可以用于種養,經營等生產性用途,還可以被用于購買大件消費品、子女教育、技術培訓、婚嫁喪葬、醫療、建房、購買房產等固定資產等消費領域,甚至還可以用于農副產品深加工、運輸、販運等有大額信貸資金需求的產業或領域。然而,由于農村社會傳統的消費觀念的影響,消費類信貸在農村的蓬勃發展還需時日。同時由于目前農村金融服務體系還不完善,商業銀行或小額信貸機構出于穩健經營的考慮對貸款條件的審核也相對比較嚴格,加上有些機構本身規模原因,不會也不可能大規模地開展消費類小額信貸業務。

(4)低利率不利于小額信貸發展。

在我國的農村小額信貸實踐當中,由政府及一些小額信貸組織推動的小額扶貧貼息貸款曾向農民提供低息或免息貸款,國家財政利用扶貧款進行貼息。但多年來的實踐證明,大部分低息貸款并沒有到貧困人手中。由于宣傳不到位、貸款發放不規范、執行規定不嚴謹等原因,在缺乏有效貸后監督手段且違約成本相對較低的情況下,小額信貸款項被用作他途的事情常常發生,個別農戶在取得小額信用貸款后,有的用于日常花費,有的用于還債,有的用于購買大件消費品,有的甚至用于賭博或繳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罰款;有的農戶本人暫不需要,但貸后轉借他人。人們甚至認為低息貸款是國家的錢,從而造成“低息貸款”就是救濟款的假象,還款率非常低,出現賴賬現象后一旦沒有得力措施制止,就容易引發羊群效應,除了降低國家有限的財政資源的利用效率外,還有可能會引發貪污腐敗等不良社會現象。1.3缺乏農業風險抵押補償機制

農村小額信貸擔保和農業保險可以為農村小額信貸的發展提供一定的保障,但是由于農業產業受政治,經濟環境及氣候環境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比較明顯。加上農村小額信貸一般沒有抵押,農業信貸擔保和保險業務的風險是不言而喻的。由于沒有外部因素的支持(如政府政策或資金的支持),現有提供此類貸款擔保業務的機構規模均不大,相當部分的擔保和保險業務一般由放貸銀行代辦,擔保和保險費用從貸款當中直接扣除,這些擔保和保險業務相對比較單一,擔保和保險機構對業務運作也比較謹慎。這種操作方式有其可行性,放貸銀行在增加中間業務收入的同時還可以創新更多的信貸產品;但當放貸、擔保/保險業務集中于一家銀行的時候,加上有些信貸產品的利息直接扣除,對于貸款用戶而言,實際上等于利率在原有基礎上大大增加,貸款成本顯得更高。即便這樣,這樣的擔保和保險機制對于大的農業災害或系統風險的抵御能力仍然不強,如果不在制度設計上引入農業風險抵押補償機制,這類機構生存的脆弱性會隨時顯現出來。可以說,目前農村小額信貸擔保和保險機構發展緩慢、擔保和保險產品設計偏少,與風險抵押補償制度缺失不無關系。

2我國農村小額信貸的發展對策

2.1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立多層次的農村金融服務機構

農村小額信貸服務需求的多元化必然要求在農村地區建立構造多層次的、多元化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只有通過營造具備良性競爭的農村信貸市場環境,才能逐步提高農村金融服務水平。目前在我國農村金融競爭程度較低、農村金融體系發育程度不高的情況下,引導各類資金進入農村金融市場是加快農村金融體系完善的首要選擇。在當前農村信貸市場比較利益低下、多數金融機構不愿進入、原有金融機構還在退出的情況下,政府應在完善農村金融法規建設和農村金融市場監督手段基礎上,通過降低農村金融機構準入門檻、出臺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建立相應激勵機制等措施,有效促進更多金融資本(包含各種國際資本、民營資本和其他資本)進入農村金融市場,逐步建立繁榮、規范的農村金融市場。

2.2提高農村小額信貸服務水平

在我國新的農村發展形勢下,農村貧困和相對貧困人口的存在需要福利型農村小額信貸繼續發揮其重要作用,而先富起來的人群則對信貸產品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商業性農村小額信貸需求的增長給予了農村金融機構更多的發展機遇,信貸產品多元化是農村小額信貸發展的必然趨勢。

2.3建立重大農業風險信貸補償機制

由于農業產業受重大自然災害及許多其他系統性事件影響巨大,農村信貸保險的發展完善僅靠政府的政策和財政支持是遠遠不夠的。如果沒有形成一種依靠全社會資源和力量發展的信貸風險分擔和保障機制,政府必將承受巨大的補貼負擔,這種保障體制本身的持續性是值得懷疑的。另外,強有力的農業風險保障體制的缺失也是導致農村信貸擔保和保險業務產品缺乏創新動力、農村小額信貸擔保機構和保險機構業務發展緩慢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為了有效規避和分散風險。應該考慮建立強有力的重大農業風險信貸補償機制,擴大農業風險承擔的主體,提高農村信貸系統的抗風險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