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監管思考論文

時間:2022-04-20 05: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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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監管思考論文

一、分業經營、混業經營與金融控股公司

從各國金融業的發展歷程來看,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類國家,一類是以德國為代表,始終堅持全能銀行模式,銀行不僅能夠提供短期信貸業務和中間業務,而且能通過證券承銷和股票投資等提供長期資本業務;甚至可以通過投資或持股與工商企業之間建立緊密聯系。

但是,全能銀行畢竟還是銀行,其銀行部門與證券部門實行嚴格的分離制度,無法通過人員交流與信息交換進行不正當交易。此外,實行全能銀行模式的國家,大多是銀行業發達而證券市場相對比較弱的歐洲國家,除德國以外,還有瑞士、荷蘭、挪威、比利時和西班牙等。

另一類國家是以美國、日本為代表,此類國家大都經歷過混業經營和分業經營兩種極端不同的模式,目前又在從分業經營向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發展。

美國在1929年大危機以前實行的是典型的混業經營模式。大危機的爆發導致了“1933年銀行法”即“格拉斯·斯蒂格爾法”的誕生,該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必須與投資銀行業務(證券業務)實行嚴格分離(“格拉斯·斯蒂格爾法”的要點有四:(1)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證券承銷業務;(2)禁止商業銀行擁有證券子公司;(3)禁止投資銀行接受存款;(4)禁止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的董事相互兼職。),分業經營模式從此確立;此后幾十年中,分業經營模式逐漸抵擋不住國內金融創新浪潮的沖擊和歐洲國家全能銀行模式的競爭。伴隨著金融電子化、網絡化、綜合化、國際化趨勢日益增強,1999年出臺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終于廢止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規定任何金融機構只要符合條件都可以實行“聯合經營”,組建金融控股公司。

日本戰后在美國的壓力下解散了財閥,實行“長短金融分離、銀行與信托分離、銀行與證券分離、銀行與保險分離、內外金融分離”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模式。20世紀80年代以來,在金融自由化的不斷推動下,原有的分業模式逐步開始瓦解。伴隨著90年代后期“金融大爆炸”的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應運而生。目前日本正在通過組建4個大型金融控股公司對各類金融機構進行全面整合。

由此可見,在后一類國家,極端的混業導致了極端的分業,而極端的分業又導致新的反彈。但迄今為止,這種反彈并不是簡單地回歸到純粹的混業形態,而是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整合和重組現有金融機構,吸收分業模式和混業模式之優點,摒棄二者之缺陷。

于是,我們可以從金融企業的所有權層次和經營權層次以及企業形態上,劃分出“純粹的分業”和“純粹的混業”以及“金融控股公司”3大基本模式。

首先,“純粹的混業”是指,無論是在所有權層次上,還是在經營權層次上都是混業的,其企業形態是“一個法人,一個牌照,多種業務”。例如美國1929年大危機爆發之前,銀行可以同時從事證券業務,證券公司也可以持有銀行的股票。

其次,“純粹的分業”是指,無論是在所有權層次上,還是在經營權層次上都是分業的,其企業形態是“一個法人,一個牌照,一種業務”,并且在不同業態之間建立有嚴格的防火墻制度。

再次,“廣義的金融控股公司”在所有權層次大體上是控股形式,但在經營權層次上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分業經營模式,即所謂的“純粹控股公司”,其企業形態是“多個法人,多個牌照,多種業務”,子公司之間建立有內部防火墻制度。另一種是混業經營模式,即所謂的“德國全能銀行”,其企業形態是“一個法人,多個牌照,多種業務”。

此外,在上述兩種主要模式之間,實際上還存在有諸如銀行控股公司(以銀行為母公司,控股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控股公司)、保險控股公司(以保險公司為母公司控股其他金融機構的控股公司)、信托控股公司(以信托投資公司為母公司控股其他金融機構的控股公司)等一些中間模式。

表1分業·混業與金融控股公司

二、國內最新動向與金融控股公司問題的提出

從國內金融業界的最新動向來看,近年來,在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之下,各金融業態之間相互合作、業務聯營的趨勢已經日益明顯,銀行與保險公司合作、銀行與證券公司合作、保險公司與證券公司合作、金融超市等金融創新業務相繼推出。最近一個時期,金融控股公司問題在國內也一再被人們提起,并引起廣泛關注。

(一)銀行與保險公司合作

我國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合作推出的創新產品主要有:保險聯合借記卡、住房抵押貸款配套保險、保單換貸款等。目前已有10家商業銀行與5大保險公司之間建立了業務合作關系,合作的范圍包括:聯合發卡、代銷保險產品、代收保費、代支保險金、保單質押貸款、保險融資業務、資金匯兌劃轉、網絡結算、客戶信息共享等。

(二)銀行與證券公司合作

商業銀行與證券公司的合作方式主要有:銀證轉帳、股票質押貸款等。一些商業銀行還正在開拓電子銀行服務,準備推出債券柜臺交易、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等業務。

(三)保險公司與證券公司合作

近年來,我國保險業務中發展最快的是“投資連結保險”。作為保險與證券融合的創新產品,“投資連結保險”誕生的最初目的是為了解決所謂“利差損”問題,以分散保險公司因銀行連續降息所帶來的風險。而該產品一經推出,即受到市場人士的普遍歡迎。

(四)金融超市

近年來在我國上海、北京、大連、浙江等地,“金融超市”已經悄然興起,但仍局限在銀行服務方面,重點是服務方式的電子化和服務內容的綜合化方面,尚未達到金融商品“一條龍服務”的水平。

(五)金融控股公司

在我國,目前金融控股公司正處在呼之欲出的階段。盡管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尚未明確規定有關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但由于歷史原因,現實中實際上已經存在著幾種類型的準金融控股公司:(1)非銀行金融機構控股,如中信集團和光大集團;(2)國有商業銀行在國外設立或在國內與外資合資設立投資銀行,如中銀國際和中金公司;(3)非金融機構控股,如山東電力集團。此外,其他一些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也正在躍躍欲試,希望通過組建金融控股公司搭建統一的服務平臺,打通貨幣市場、證券市場和保險市場三大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推出綜合服務業務,拓展自己的業務范圍。

三、研究金融控股公司問題的緊迫性

無論是從國際上金融業的發展趨勢來看,還是從國內金融業的最新動向來看,不同業態之間的金融業務融合已經成為各類金融機構提高自身綜合競爭能力的重要途徑,而金融控股公司則是當前實現業務融合的最佳模式。

加入WTO以后,我國金融各業將面臨著來自國外金融控股公司的種種挑戰。盡管繼續堅持分業體制尚有可能將外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直接威脅拒之于國門外,但是卻無法控制住其所帶來的間接沖擊。最近發生的“愛立信倒戈事件”已經十分清楚地顯示出以金融控股公司為后臺背景的外資銀行所處的優勢地位和仍以分業經營為模式的中資銀行所處的劣勢地位,反映出外來沖擊的現實性和采取應對之策的緊迫性。我國的金融經營體制和監管體制如不盡快作出適當調整,那么目前這種各自為戰、手腳被束縛的中資金融機構很有可能在外來沖擊之下不堪一擊,而外資金融機構則有可能乘機長驅直入,迅速占領我國金融市場的各個制高點,控制住優質客戶和優質金融資源。

在這種背景之下,能否允許國內不同業態的金融機構之間進一步加強合作,甚至組建金融控股公司作為提供綜合金融服務的統一平臺,已經成為我國金融決策部門迫切需要解決的重大課題。

四、金融控股公司的優勢所在

國內外之所以爭先恐后地要大力發展金融控股公司,究其原因還在于這種模式本身具有微觀和宏觀兩個方面的優勢。

首先,從微觀層次來看,金融控股公司具有以下經營上的優勢:

(一)規模經濟優勢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通過增加某一金融服務產品的數量來降低成本、獲得規模經濟效應。例如,擴大銀行分支機構和營業網點以吸收更多的存款。

(二)范圍經濟優勢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通過增加金融服務產品的種類達到降低成本、獲得范圍經濟效應的目的。例如,利用同一個銀行網點,同時銷售證券、保險、基金等不同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務自然可以比分業設立網點節省許多人力、物力和財力。

(三)業務多元化優勢

金融控股公司最根本的好處還在于其適應市場需求,方便客戶。金融控股公司能夠為廣大客戶提供十分便捷的“一站式金融服務”和適應網絡時代要求的“網絡金融服務”。

“一站式金融服務”又稱“金融超市”,就是將各種金融商品和服務整合在同一個平臺上。消費者進入一家金融超市就可以同時進行儲蓄、信貸、信用卡、保險、基金、股票等多種金融交易,還可以享受交納各種稅費等金融服務。

無論是從組織架構來看,還是從所經營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務的多元化角度來看,金融控股公司都非常適宜“網絡金融服務”的發展。網絡金融服務可以使金融控股公司的經營業務能夠不受營業時間和地點的限制,使不同業態之間的業務切換迅速便捷。

(四)風險分散優勢

金融控股公司在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務的同時,也實現了收益的多元化和風險的分散化。當某一個地區的子公司因當地經濟不景氣而出現經營虧損時,金融控股公司就可以通過另一個景氣相對較好地區的子公司的盈利來彌補虧損。同理,金融控股公司在同時經營銀行、證券、保險等業務時,當某一金融行業不景氣而導致該行業的子公司出現虧損時,就可以通過另一個景氣較好行業的子公司的盈利來彌補虧損。又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內部各子公司之間均設有防火墻,因此,即使某一個子公司發生風險時也不至于傳遞到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從而增強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整體抗風險能力。

(五)金融創新優勢

金融控股公司給金融機構帶來的另一個好處則是金融創新,它使得金融部門內部各要素得以重新組合,并衍生出新的金融業務;還使得金融機構能夠合法地規避已有的金融管制,并且可以通過合并報表實現合法避稅。

此外,從國外有關金融機構購并(僅限于國內購并)動機的問卷調查結果來看,在金融同業內購并中,認為規模經濟非常重要的占問卷調查總數的80%;而在金融業態間購并中,認為通過提供一站式服務非常重要的占問卷調查總數的45%,認為比較重要的占35%,二者加起來也達到了80%。因此可以推論,提供一站式服務可能是金融控股公司追求的主要目標。

其次,從宏觀層次上看,金融控股公司有利于防范金融業的系統性風險,減輕金融監管部門的壓力。

從防范風險的角度講,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實際上是將業態之間的防火墻“內生化”,將業態之間的外部分業轉變成金融機構的內部分業,將防范系統風險的主要責任從金融監管部門轉移至金融機構,將防范系統風險的主要方法從依賴金融監管部門的外部監管轉變為主要依靠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

表2國外有關金融機構購并動機問卷調查(%)

資料來源:GroupofTen(2001)。

在分業監管體制下,金融監管部門的主要精力大都放在了檢查金融機構是否遵循分業經營的各種管制和法律法規上面,因而無暇顧及金融風險的宏觀控制和檢查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支付能力或償付能力。但是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防范金融風險,尤其是防范系統風險主要是通過完善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結構,強化金融機構的內部防火墻和內控機制,加強管理和提高經營水平來實現的,因此,金融監管部門可以將主要精力更多地放到宏觀監控上來,將檢查的重點放在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和抗風險能力上。

此外,金融控股公司還可以用于以下目的:一是作為實現業務多元化的有效手段,推動關聯金融機構的重組和金融自由化;二是作為公司分拆的一種便捷手段,對現存金融機構的經營組織進行重組;三是作為金融機構之間進行購并的手段。

五、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與外部監管

(一)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主要風險

凡是金融機構就會存在金融風險,金融控股公司當然也不例外。一般來講,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風險,除了因資金在子公司之間的反復投資可能會導致財務杠桿比率過高以外,最主要的一是內幕交易,二是利益沖突。

首先,金融控股公司各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增大了進行內幕交易的可能性。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包括資金和商品的相互劃撥,相互擔保以及為了避稅和逃避監管而進行的利潤轉移。這些關聯交易使得各子公司之間進行內幕交易相對比較容易,透明度較差,而一旦發生內幕交易,必然會妨礙公平競爭和損害投資者的利益。

其次,在金融控股公司內部,子公司之間常常存在著利益沖突。例如,從投資者心理角度講,到銀行進行儲蓄的客戶大多是屬于追求金融資產安全性的“風險厭惡型”投資者,而到證券公司買賣股票的大多是追求高風險、高回報的“風險喜好型”投資者,如果在金融控股公司內部將銀行資金用于其他子公司的證券交易,這就違背了安全性原則,從而使銀行儲戶的利益受到損害。

(二)對金融控股公司的外部監管體制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存在著上述風險,因此除了加強金融控股公司的內部風險控制以外,還必須加強監管部門對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外部監管,以防止因內幕交易和利益沖突對投資者造成損害,或者因財務杠桿比率過高等原因導致系統風險過大。

通常,經營體制決定監管體制,有什么樣的經營體制就應有什么樣的監管體制。但是在中國,有時情況恰好相反,只有找到了被認為是有效的監管體制之后,政府才有可能放開經營或允許試點。因此,要想在中國推進金融控股公司的經營模式,必須先要找到與之相對應的監管體制和監管模式。

考慮到目前我國依舊實行著分業監管體制,并且銀行監管職能依然在中央銀行內部的現實情況,目前對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職能似乎只好放在中國人民銀行下面,由其下屬的某一個司局來負責具體實施。但是,這只應當是一種暫時的過渡形式,長此以往則弊病甚多。

首先,目前人民銀行只是負責銀行監管,由其負責牽頭監管以銀行為母體的銀行控股公司或許還比較適合,但是監管純粹控股公司或以非銀行金融機構為母體的金融控股公司就顯然有些不大合適了,因為后兩者就其總部而言并不是銀行,或者主業不是銀行業務,因此,《商業銀行法》或《中國人民銀行法》等均不適用。

其次,由3家平行的金融監管部門之一的人民銀行負責對金融控股公司總部進行監管,監管力度顯然太弱;如果3家監管部門之間相互協調不夠,還有可能影響到對子公司的監管力度。

最后,從國內外金融監管體制的變化來看,將監管職能逐漸從中央銀行分離出來似乎已經成為一種趨勢。從國外看,英國、日本和韓國等國都已將銀行監管從中央銀行分離出來;從國內看,過去幾年我們已經將證券監管和保險監管逐步從人民銀行分離出來,這種分離大大地提高了銀行監管、證券監管和保險監管的專業化水平。從長遠來看,將銀行監管從中央銀行職能中分離出來,使中央銀行更好地專職于貨幣政策,恐怕也是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必由之路。一旦銀行監管從中央銀行分離出來之后,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體制就應當向傘式監管方向發展。

所謂“傘式監管”,就是在假定銀行監管已經從中央銀行中分離出來,并且成立了銀監會的情況下,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個相對獨立的監管部門之上,再組建一個金融監管委員會,負責總體協調和跨行業監管。中央銀行則全心全意負責貨幣政策的制定與實施,以及對所有金融機構(不僅僅是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實施檢查。

首先,從目前國際發展趨勢看,金融監管正在從機構監管為主轉向功能監管為主。所謂“功能監管”就是指金融監管部門所關注的重點是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所能夠發揮的基本功能,而不再是金融機構本身。但盡管各國金融監管體制千變萬化,各有不同,其監管機構的設置實際上是功能監管與機構監管相結合的,在監管部門的最基層,一般都有按照金融機構性質分業設置的監管機構,而在其上層則按照功能進行統合,各國的區別主要在于統合的層次有所不同。

日本改革以前的監管體制是在大藏省的下面按照分業設置銀行局、證券局等,也就是說,統合工作是在省廳(部委)一級。

我國現行的分業監管體制,實際上是在部委之間進行分業,由國務院負責統合,因此,統合的層次最高,分業也更加徹底。但由于行政機構越往上管轄的工作范圍越寬泛,到了國務院一級,除了金融以外,還要管理其他經濟領域乃至政治、外交、社會等其他方面,因此,統合的層次過高,實際上不利于金融監管工作本身的專業化。

圖1中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系

從國外來看,目前的趨勢是統合的層次在逐步下降,分業的機構監管在弱化,統合的功能監管在強化。例如,日本目前新的金融監管體制是在金融廳的監督局下面按照分業設置銀行課、保險課、證券課(相當于我國的處級),外加負責監督協調的總務課。也就是說,統合工作從原來的省廳(部委)級下降到了局一級。

韓國改革后的新體制是在金融監督委員會按照功能設置,下面的金融監督院又分為監督支援管理、監督、消費者保護、檢查、制裁及不正當競爭調查五大職能,在監督職能的下面按照分業原則設置銀行監督局、非銀行監督局、保險監督局、證券監督局等,外加監督調整室負責總體協調,統合工作實際上也是在部委的下面進行的。

其次,從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角度來看,如果說分業監管比較適合于分業經營,而集中監管比較適合于混業經營的話,那么,對于金融控股公司來說,理想的監管模式似乎應當是傘式監管。

在傘式監管體制下,金融監管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或綜合協調局)就可以負責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總部進行監管,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依舊根據分業監管的原則對其下屬子公司實施專業化監管。

傘式監管的好處是:既能夠在保持現行分業監管體制下,保證對其各子公司實施有效的分業監管,又能夠確保對金融控股公司總部的監管,對總部的合并報表以及各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和資金流動狀況實施重點監管。

圖2日本現行金融監管體系

資料來源:《金融廳的1年》,日本金融廳,2001年。

圖3韓國現行金融監管體系

注:此圖由韓國三星保險公司提供。

圖4理想的傘式監管體系

注:虛線表示監管。

最后,對于金融控股公司實行傘式監管還有利于加強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有利于對中資金融機構實行開放式保護。

一方面,實行傘式監管,既可以保證傘下三大監管機構分別對進入我國市場的外資銀行、外資保險公司、外資證券公司及外資基金公司實行有效的分業監管和業務限制,還可以透過傘頂的金融監管委員會對進入我國的外資金融機構背后的金融控股公司總部提出各種合理的審查要求,或與有關國家的金融監管當局相互配合對外資金融控股公司的總部實施有效監管。

另一方面,實行傘式監管,可以綜合考慮各業態中資金融機構的實際情況,對于某一行業中實力較弱的中資金融機構給予適當照顧,通過允許其在其他領域里拓展業務等辦法來提高競爭能力,從而在對外開放的條件下實現對中資金融機構的適度合理保護,防止中資金融機構因在某一領域里準備不足而導致全線崩潰。

(三)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重點

對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其重點就是要在“分別監管”的基礎上,對金融控股公司實行“合并監管”。

1983年,巴塞爾委員會提出了“合并監管”的概念。1992年,巴塞爾委員會又提出了“合并監管”的3項主要內容:(1)監管當局應能夠得到銀行集團的合并財務信息,并對其可靠性作出評估;(2)監管當局應當有能力防止銀行集團內部過于復雜的下屬關系和結構,以避免這種狀況影響集團合并財務信息的真實性;(3)監管當局應當有能力防止銀行集團鉆法律空子,建立國外分支機構。

1999年2月,巴塞爾委員會、證監會國際組織和國際保險監管協會就多元化的金融集團的監管達成共識,聯合公布了《多元化金融集團監管的最終文件》。其基本精神是:(1)分別監管的要求仍然堅持,各個監管當局提出的單一資本要求仍然有效。(2)提出度量金融集團整體資本水平的5項原則與計算方法。(3)強調不同監管當局之間的協調與合作,建議設立主要監管機構,作為金融集團的主要監管當局。

根據上述精神,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對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似應集中在以下幾個主要方面,即:合并報表、關聯交易、資金流動、防火墻設置、干部兼職以及透明度等,但對于資本充足率的監控職能似應仍由中央銀行負責執行。

首先,對于金融控股公司合并報表的檢查屬于非現場檢查,位于傘頂的金融監管委員會一方面可以從金融控股公司總部獲得合并報表和其他必要信息,同時,還可以通過傘下的三大監管部門分別從金融控股公司各個子公司那里獲得其各自的報表和信息。于是,通過對雙重渠道獲得的報表和信息進行對比核實,就可以從中發現問題、找出疑點。

其次,對于金融控股公司內部各個子公司之間進行的關聯交易和資金流動情況,既需要通過非現場檢查,也需要通過現場檢查進行,雙重手段并用才能夠找出報表上存在的問題,并發現報表中看不出來的問題。

最后,對于防火墻設置、干部兼職情況以及透明度相關措施進行定期檢查和非定期抽查,方式類似于消防部門的防火安全檢查,以便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必要的處罰。

總而言之,有了一定的監管機制和手段,我們就可以將金融控股公司試點工作全面推開。但同時也應注意,我們既不能在監管方面毫無準備就完全放開不管,同時也不能期待著一切監管措施都設計得完美無缺之后再放開試點,因為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歷來就是一對矛盾,是一個動態的博弈過程,不可能畢其功于一役。

各種類型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都應當允許試一試,因為在試點之前,誰也無法確保哪一種類型就一定能夠成功,而另外一種就一定不行。只有通過試點才能夠做出比較。一旦發現哪一種類型試點比較成功就應當迅速推廣哪一種,以應對加入WTO帶來的各種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