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轉型時期婦女信貸情況

時間:2022-06-18 1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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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轉型時期婦女信貸情況

自古以來,婦女的傳統角色往往是單一的家庭角色,即作為母親和妻子而存在,而極少有社會角色。社會轉型時期的英國婦女也不例外,她們首先是屬于家庭的,遵循“男主外,女主內”的古訓。但是,由于社會生產力水平的低下以及接連不斷的天災人禍,使得僅僅依靠男人的勞動無法維持家庭的生存,在這種情況下,婦女紛紛走出家門,從事力所能及的社會性勞動,以此來滿足個人及家庭生存的需要。在婦女所從事的經濟活動中,信貸業是非常重要的一項內容,對其家庭的生存及社會經濟的發展具有積極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婦女信貸活動概況

在轉型時期的英國社會中,有所收入的婦女中有不少都參與到了信貸體系中。她們或作為放貸人,將自己所擁有的金錢、物品、土地借貸給別人,或作為借貸人,從別人那里借貸自己所需之物。其信貸活動大致可分為以下三類:其一,有息或無息的金錢借貸,這也是所有信貸活動中最常見的一種方式;其二,抵押貴重物品的典當業,即如果到期后,債務和利息都償還了,抵押的物品就要歸還原主,否則,就歸典當商所有。其三,因買賣而產生的信貸關系。在那幾個世紀里,很少有人在購買物品時能一次性付款并立刻將所購之物帶回家,而是達成一個銷售協議,將付款日期或物品的送達日期推遲,這樣銷售者與購買者之間便產生了信貸關系[1]85-86。金錢的借貸在中世紀后期及近代早期的經濟生活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因為在這樣一個沒有銀行可以安全地存放錢財,沒有正規的貸款人或以國家為后盾的債約,沒有保險公司的社會,尤其是處于16,17世紀早期這樣一個通貨膨脹的時期,錢如果只是簡單地存起來,它的購買力就會大大降低。有資料顯示,在1500-1619這12個十年之間,只有3個十年在結束的時候比開始時貨幣的購買力會增加,而且增加的幅度只有1%;在另3個十年間,貨幣的價值下降了4%-10%,還有5個十年間,貨幣的價值流失了14%-20%;在16世紀40年代,最嚴重的通貨膨脹時期,最初價值為10鎊的貨幣購買力下降了38%。也就是說,假如一個人在1540年存了10鎊,那么到了1550年的時候,只相當于6.2鎊了[1]100。因此,在這一時期,向外有息的貸款被視為一種相對安全并且能從金錢中獲得收益的一種方式。婦女所從事的借貸一般是小規模的,只在親戚、朋友、鄰居和熟悉的人中進行,不經常也不專業,所以經常會產生糾紛。例如,1387年伍斯特郡(Worcester)的朱莉安娜•惠勒,在海爾索溫莊園法庭為3馬克的貸款起訴菲力普•布拉夫和他的擔保人。1432年埃姆雷堡(ElmleyCastle)的艾格尼絲•亨迪,為6先令8便士起訴另一個村民。在14,15世紀,由于天主教禁止高利貸活動,因而利息的數額通常是被約定在還債數額中而被隱藏了。例如,借債人借了40先令的債務,在協議的末尾卻注明要歸還42先令。到16世紀的時候,利息被廣泛的公開承認了,特別是在1517年的法律條文中明確規定:利息在10%以下的都不屬于高利貸行為。債務利息的收取開始走向標準化。15,16世紀的借貸利息一般為5%-7%,有部分婦女因收取過多的利息而被告上法庭。1592年,格瑞斯•斯科特就曾因要求借貸者理查德的妻子支付14%的利息而被起訴為“放高利貸者”。在英格蘭北部的一些鄉村中,債務可以用物品或者等價值的勞動來償還。1580年,碧翠絲•貝爾斯借給托馬斯•卡尼的11鎊5先令的債務,最終是以2頭牛、1頭母馬和20只母羊的形式償還的[1]101-102。有時,為了保證債務能被安全收回,借貸雙方在簽訂契約時會約定一個大于實際債務數額的保證金,如果不能在規定時間還款,就要支付保證金。例如,艾麗斯借了30鎊給羅伯特,并通過契約約定在1520年圣誕時歸還,還要支付3鎊作為利息。同時,艾麗斯還要求羅伯特簽署了一份在1521年2月1日借債60鎊的契約,并將其附在先前契約的后面,如果羅伯特能按期還清33鎊的債務,后面的契約就被廢止,否則,先前的契約將被它所替代[3]。

婦女參與金錢的借貸還要受其婚姻狀況的影響。對于單身女性來說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經濟活動。艾米•弗瑞德(AmyFroide)在對1550-1750年間英國漢普郡(Hampshire)的45位單身婦女的遺囑和財產清單的調查研究中發現,她們中有將近一半的人都對外放債,而且作為仆人的單身女性占了很高的比例。這些仆人通常會將自己的工資或儲存的現金放貸給他人,以此來為自己將來的婚姻家庭積累更多的財富。1598年,羅姆福特(Romford)的一個仆人瑪格麗特•皮爾特,將自己作仆人所賺得的工資分成6份對外放貸,其中有4筆是放貸給其他婦女的,金額在2先令到2鎊4先令之間[4]。有多余錢的寡婦也是常見的放貸者。1480年左右,約翰•阿西亞就曾向切斯特(Chester)地區的一位名為艾麗斯的寡婦借錢20鎊,艾麗斯同意借錢給他,但要求他另外找兩個人來見證他們之間的契約。婚姻中的婦女也有可能參與金錢的借貸,但需要得到丈夫的同意。在一些案件中也存在妻子在丈夫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外放貸,或丈夫以不知情為由追討妻子向外借貸的錢財。例如,一位名為休•帕克的男子就曾宣稱,他的妻子艾麗斯是一個頭腦簡單的女人,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借給馬庫斯•貝拉米和他的妻子凱瑟琳價值20鎊的錢和鉆石,因此他要起訴他們還債[1]105-106。如果已婚婦女的借貸活動得到了丈夫的支持,那么她將比其他單身女性具有更多的優勢。她不僅可以從丈夫那得到更多的資金,而且當出現債務糾紛時,也可由其丈夫作為代表出席法庭。

在中世紀后期及近代早期這樣一個法制法規還不是很健全的社會里,人們通常愿意把錢借給那些擁有良好社會信譽的人,以減少不必要的麻煩。而對于那些社會信譽比較差,無法從親戚、朋友那借得金錢,或剛搬遷到一個陌生的地區,還沒有建立起良好信譽的人來說,典當是唯一的可以快速獲得金錢的方式。典當的物品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諸如土地之類的不動產。部分女性土地所有者將土地的使用權暫時地抵押出去,以獲取金錢上的收益。但由于婦女所擁有資源的有限性,多數婦女只能作為借債人而存在,只有其中很少的一部分能夠成為典當商。從這一時期的一些典當協議中可以看出,當時的典當業并不正規,典當協議的內容仍十分模糊,沒有對典當物品的價格做出明確的規定。1480年寡婦瑪杰里•拜登同意將30先令借給理查德,僅收取兩雙鞋子、兩件襯衫和他保證償還債務的承諾作為擔保;同時期的另一位寡婦伊麗莎白•拉舍特從威廉姆那借錢,只是用了她的一些齒輪作抵押。但如果典當商懷疑借債人的償還能力,可以要求價值高于借債的物品作抵押。例如,14世紀早期,一位名為朱莉安娜•庫提的女子借了4便士的債務,卻被要求用16便士的衣物作為抵押物;1390年,埃塞克斯(Essex)一位制革人的妻子向當地的一位肉商借了8先令,而她所交納的抵押物價值大致相當于她所借債務的3倍之多[5]。另外,由于典當物與那些即將出售物品界限的模糊不清也會產生法律糾紛。艾麗斯•懷特是一位已婚的獨立經營金錢借貸和典當業的女性,她聲稱1531年約翰•沃爾頓帶給她價值5鎊的銀子和一些其他金屬,并委托她將其賣掉,于是,艾麗斯就將這些物品以5鎊的價格賣了出去,并將其中的4鎊給了沃爾頓。然而,不久沃爾頓便將其告上了法庭,并聲稱他交付給艾麗斯的金屬只是用來作為他借債的抵押物,不是用來出售的,并打算還債時將其取回[1]111。

在中世紀后期及近代早期,各種非正式的信貸常常被用于商品的購買與銷售中。特別是在13至14世紀之間,如果購買者經常從某個固定的銷售商那里購買低價值的商品,那么銷售商會允許購買者延期付款,等債務達到一定金額時再償還。而對于那些富有而又誠信的顧客,店主會允許其賒賬更長時間或達到更大金額后再償還。這一時期人們一般會把賬目保存在頭腦中,到了15世紀以后,人們更傾向于將其記錄下來。記賬的方法是將賬目刻在一根很細的木棒上,然后把木棒縱分成兩部分,雙方各保留一半。15世紀80年代中期,格瑞斯•巴蒂經常從瓊•哈羅德那里購買面包、麥芽酒和其他食物。當出現糾紛時,瓊拿出了用于記錄她們之間賬目的36根木棒作為賣東西的憑證[6]。在較大規模的商品交易中,購買者通常會被要求先支付一部分錢,并約定一個明確的日期將剩余的欠債都付清,以便為購買者留有充足的時間籌集資金。同樣,對于并不能馬上兌現所有商品的銷售者來說,也可以要求購買者先行支付部分或全部款額,并約定在日后的某個時間將貨物送達。另外,部分婦女將自己所擁有的房屋等財產暫時性的出租。出租房屋通常被視為一種相對安全的投資方式,雖然房產有被火燒和被故意破壞的危險,但與放貸、做生意相比所承擔的風險較小。從公平法庭的記錄中可以了解到,16世紀晚期婦女依靠房屋的出租來獲取經濟效益的現象日益普遍,其中大部分都是寡婦,已婚婦女如果同丈夫一起也經常會參與其中。例如,16世紀70年代,埃塞克斯的一個寡婦凱瑟琳•諾特就將自己莊園的一部分租給約翰•辛姆普森,自己僅保留了一個房間和商店;在伊麗莎白統治時期,凱瑟琳•艾倫和她的丈夫威廉姆把自己家的幾間臥室和房間租給了理查德,并每周收取5先令的房租。同時,婦女也可以通過出租房屋之外的其他財產來獲取收益。15世紀80年代前期,寡婦約翰•魯格文就將自己在劍橋郊外市場上所擁有的18個各種各樣的貨攤出租了出去。她對出租攤位這件事非常謹慎,當她決定把攤位臨時出租給約翰•威斯頓的時候,便當著劍橋市長的面把攤位的轉讓和期限等問題做了詳細的記錄。在伊麗莎白時期,倫敦的安妮和皮特•莫瑞是管道方面的專家,擁有從湯姆斯地區向家庭供水的權利,但他們卻把這一權利租讓了出去[1]115-116。

二、婦女信貸活動的局限性及影響

由于受到傳統觀念、法律條文以及當時社會上所盛行的“厭女癥”等諸多因素的制約,使得這一時期婦女的信貸活動與男性相比,存在較多的局限性。第一,婦女經濟資源的局限性。由于法律支持丈夫或父親控制家里的所有物質資源,包括婦女繼承的任何土地、她可能帶入婚姻的任何物品,以及她掙到的額外收入,婦女沒有享有對家庭集體資源的平等權利[7],這使得這一時期婦女所從事的信貸活動一般難有大的發展。婦女所從事的信貸活動無論是從廣度上還是深度上都是遠遠低于男性的。從男女參與信貸的比例來看,一份來自瑞特莊園(Writtle)的債務訴訟記錄中顯示:1382至1490年間,所有記錄在案的債權人中只有14%是女性;1397至1406年間拉夫伯勤(Loughborough)地區的所有訴訟中,女性作為原告只占5%,作為被告僅占2%。從男女參與信貸的數額來看,埃塞克斯地區,女性的平均放貸金額為7先令6便士,男性為13先令10便士。而男女的平均借貸數額差距更大,女性為6先令4便士,男性為14先令;拉夫伯勤地區,女性的平均放貸金額和借貸金額分別是3先令6便士、2先令9便士,男性均為12先令1便士[1]96-97。第二,婦女信貸活動的附屬性。處于中世紀晚期及近代早期這樣一個男性為主導的社會,男性家長一般要為所有家庭成員的活動承擔公共責任,當婦女的信貸活動卷入法庭訴訟時,常常由男性家長出面為之負責。所以,盡管有大量的婦女從事信貸活動,但多數情況下她們的價值被掩蓋了。歷史記載中主要是男性土地所有者、男性家長、男性訴訟人,很少出現婦女。被記錄的婦女也多是作為“某人的妻子”或“某人的女兒”而被提到。這使得大量活躍在信貸領域中的婦女被推入無名狀態。有歷史學家曾經試圖將婦女處理信貸業務的方式與男性進行比較,但現存的原始資料限制了史學家們的研究活動。最主要的問題在于,通行的法律規定:已婚婦女的債務和信貸都是由其丈夫來負責的,婦女的信貸活動需要得到丈夫的同意。并且,一旦發生法律糾紛,丈夫的姓名將作為一方的代表而被記錄在案,但妻子的姓名卻極少被提及[1]95。因此,單身女性和寡婦的姓名在法律記錄中幾乎是看不到的。只有在記載雙方糾紛發生的詳細經過的記錄中,我們偶爾會發現妻子的姓名附在丈夫名字的后面而被提及到。完全控告婦女的訴狀是沒有的。歷史學家們認為,幾乎沒有資料能夠完全真實地揭示婦女參與信貸的實際程度。第三,婦女追回貸款的艱巨性。婦女在要求借貸者支付沒有償還的債務時,經常處于劣勢地位。在這方面,已婚婦女要比單身婦女和寡婦具備一定的優勢條件。因為她們的信貸活動如果得到了丈夫的認可,可由其丈夫作為代表,通過法律訴訟追回貸款。但對于單身婦女和寡婦來說,因為沒有男人可以代表她們出席法庭,因而很少能通過正規途徑追回貸款。因此,她們往往與男性達成協議,通過他們的幫助來收回貸款,并支付一定的報酬。例如,1480年左右,一位倫敦的單身婦女朱莉安,被欠了至少有8鎊的外債,于是,她雇傭羅伯特•拜福特來幫助她收回外債,并給予其40先令作為報酬。有時,女性放貸者可能會和欠她錢的男性達成協議以求追回債務。一位名為多羅斯•蒂克的寡婦借給托馬斯•艾斯塔40鎊的債務,并告訴他,自己有大量外債未能收回,希望能夠委托托馬斯作為自己的人,來收回以前的借款,同時,托馬斯也可以用收回來的錢來抵消自己的債務[1]107。

盡管存在種種不利因素,但我們仍不可否認婦女的信貸活動有著重要的歷史意義。她們的活動對于維持其家庭的生存以及社會經濟的發展意義重大。尤其是在中世紀后期,生產力水平的低下以及接連不斷的天災人禍,使得僅僅依靠男人的勞動滿足不了整個家庭的需要。婦女通過參與信貸活動,不僅補充了家庭經濟的需要,而且還活躍了社會經濟,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當時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但同時我們也應看到,婦女在經濟領域內的貢獻,并沒有相應地帶來家庭和社會地位的提升。對婦女給予極有限而索取極多的家庭仍是她們的生命線,與一個家庭的聯系能帶來社會地位、經濟保障、一種自豪感以及子女(會反映他們母親以及父親的品德)的可能性;與家庭脫離聯系則可能且通常確實意味著不穩定和喪失地位[8]。通過研究發現,在該時期對兩性關系進行重新建設的過程中,人們并沒有弱化或打破舊有的男權社會,而是對之進行了重新的確認,其目的是使男性能夠全面地控制女性,使她們沿著男性設計的道路前行。從法律地位上講,社會轉型時期的英國婦女并沒有獲得如同成年男子一樣的法律上的“人”的地位。英國的普通法把已婚婦女理解為她們丈夫的法律人格所“隱藏”起來的人[9]。

面對女性在經濟領域日益凸現的作用,作為統治者的男性也極為憂慮,他們通過各種途徑,將女性從經濟活動中排擠出去或者對之進行最大程度的限制。同時,他們還進一步強化“賢妻良母”的婦女形象,號召婦女回歸家庭,社會也對參與經濟活動的婦女投去鄙視的目光,更有一部分女商人被描繪成貪得無厭的女巫。所以,在社會轉型時期,婦女的社會地位不僅沒有得到改變,而且在某些方面還有所退步和下降。無怪乎當代美國著名的婦女史學家瓊•凱莉-加多爾(JoanKelly-Gadol)提出了如此驚人的論斷:女性沒有什么文藝復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