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行政監理的問題透析
時間:2022-12-18 10: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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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朱曉萍工作單位:黑龍江省農墾建三江農機安全監理站
法律法規授權農機化主管部門農機監理機構負責農機安全管理工作,并不等于說農機化主管部門隨便安排幾個人就可以發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牌證和駕駛證,應當首先依法設立農機安全監理機構,配備農機安全監理人員。地方各地市和縣設立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必須經本級政府相關部門批準,確定機構名稱、機構職能、機構性質和人員編制。墾區各管理局行使縣級行政執法職能,管理局設立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經過總局機構編制部門批準。地方縣或者墾區管理局可以在鄉鎮或農場派駐分支機構,但在行政許可實施中只能按授權以縣或者管理局農機監理機構名義承擔收存申請資料、受理和檔案管理等職能,無權獨立實施許可和核發許可憑證。地方縣以上農機監理機構已經有三分之二實現了參公管理,但墾區各管理局農機監理機構目前還都是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這是在今后的機構改革中應當著力解決的問題。農機監理機構依法設立以后,還須申報辦理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收費許可證,以本機構名義實施行政許可。法人證書由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核發,是確認農機監理機構法人資格的法定憑證,主要用于農機監理機構在開展社會活動中對外出示以證明其法定代表人的法定身份。一個農機監理機構的組織機構代碼就是他的"身份證號碼",是證明其經過依法注冊、依法登記的在全國范圍內唯一的、始終不變的代碼標識。組織機構代碼證由技術質量監督部門核發,是證明持證的農機監理機構具有法定代碼的憑證。農機監理機構及其人員在政府各部門進行有關業務活動或辦理相關手續時,必須按各應用部門的要求,向其出示代碼證書和填報本單位的代碼。收費許可證是農機監理機構實施行政許可收取檢驗費、考試費和牌證工本費的法定憑證。法人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和收費許可證都有時效性限制,每年都要經過發證機關檢驗才能在新的一年里繼續有效。
農機監理機構人員編制少,過去各地通行的做法是只設2名行政許可業務人員,分別分工各自獨立負責登記業務和駕駛證業務的全部職責。2004行政許可法實施后,農業部和省里明確規定了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和責任,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核發牌證應設置4個業務崗位,按業務辦理流程先后順序分別為登記審核崗、業務領導崗、牌證管理崗和檔案管理崗;駕駛證核發應設置5個業務崗位,按業務辦理流程先后順序分別為受理崗、考試崗、業務領導崗、駕駛證管理崗和檔案管理崗,其中考試崗至少要有2人。還規定行政許可業務辦理流程中相鄰兩個業務崗位不能由同一人擔任、業務領導崗位人員不得兼任其他業務崗位、牌證管理崗和駕駛證管理崗不得由同一人擔任、考試崗位人員不得兼任其他駕駛證業務崗位、登記業務崗位不得由未列入行政許可業務崗位范圍的安全技術檢驗崗位人員兼任。據了解,各單位都按此規定陸續增加了行政許可業務人員,但除了極少數地方設有5~7名行政許可業務員足夠合理合規確定崗位職責外,絕大多數地方都只有3~4名且以3名居多,這些地方由于對崗位設置規定理解不透徹和過去形成的思維慣性,大多數對崗位職責的調整理順還沒有完全到位。業務領導崗行使行政許可審批決定權,必須單獨設置,可以由農機監理機構法人代表(一把手)或者主管業務的副職領導擔任,必要時可以授權其他業務人員擔任。按大多數地方現有的人員配置,對考試崗和檢驗崗可以單設的地方的行政許可業務崗位職責設定做如下建議:一是只有2名行政許可業務人員的,分別承擔登記業務和駕駛證業務崗位職責,由其中一人擔任駕駛證業務的受理崗、登記業務的牌證管理崗和駕駛證業務的檔案管理崗,另一人擔任登記業務的牌證管理崗、駕駛證業務的駕駛證管理崗和登記業務的檔案管理崗。二是有3名行政許可業務人員的,可以由第一人擔任駕駛證業務的受理崗和登記業務的登記審核崗,第二人擔任駕駛證業務的駕駛證管理崗和登記業務的檔案管理崗,第三人擔任登記業務的牌證管理崗和駕駛證業務的檔案管理崗;或者是第一人擔任駕駛證業務的受理崗和登記業務的牌證管理崗,第二人擔任登記業務的登記審核崗和駕駛證業務的駕駛證管理崗,第三人擔任登記業務的檔案管理崗和駕駛證業務的檔案管理崗。對于考試崗和檢驗崗不能單設的地方,可以由考試崗位人員兼任登記業務的崗位,由檢驗崗位人員兼任駕駛證業務的崗位。墾區的體制有其特殊性,各管理局可以把登記審核崗、受理崗和檔案管理崗設在農場農機監理所,但業務領導崗、考試崗、牌證管理崗、駕駛證管理崗必須設在管理局農機監理站,否則就是委托企業核發牌證,屬于無效的許可行為。農機監理行政許可業務人員應當經過省級農機監理機構培訓并考試合格,取得業務員資格證,并明確崗位職責后才能按權限辦理行政許可業務。行政許可業務人員的崗位資質要在省級以上農機監理機構備案,并在全省甚至全國統一的行政許可業務計算機網絡系統中注冊,按姓名和唯一編號進入系統按流程操作才能完成行政許可業務辦理。行政許可業務人員應當定期參加培訓考試續展資格,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熟悉和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規范,數量操作網絡辦公系統。
業務印鑒是行政許可法律憑證、行政許可辦理資質和行政許可業務手續的證明。行政許可業務印鑒分為證件專用章、業務專用章和行政許可業務人員名章3種。證件專用章和業務專用章上印有農機監理機構名稱,必須和機構編制部門批準的機構名稱一致。業務人員名章印有業務人員姓名和證件編號。證件專用章有2種,20mm×20mm方章用于行駛證、駕駛證主頁右下角“發證機關章”位置處,25mm×25mm方章用于拖拉機登記證書第二頁登記信息欄“發證機關章”位置處。業務專用章為圓形,直徑42mm,用于受理憑證、準考證明、注銷憑證、檔案資料證明等有關業務表單的相應位置處。業務人員名章用于各業務表單的經辦人及業務流程記錄單的經辦人簽章位置處。未用行政許可業務印鑒或者用錯印鑒的,行政許可憑證或者手續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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