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執法職業道德環境分析論文
時間:2022-07-11 11: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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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執法實踐中暴露出的現實焦點問題,是執法者的職業道德素質、道德觀與嚴格、公正執法的沖突,及與整體執法職業道德環境不良,以及與深受具有強大滲透力的引發執法腐敗的不當外力沖擊的矛盾?,F代法治國家應相對具有良好的執法環境,以適應于法律的具體實施和法治目的的實現。當我們大力強調并加強執法環境建設的同時,應予充分重視執法職業道德環境的建設。因為在一個社會中,行為主體不可能脫離具體環境而生活,不可能脫離道德意識、法律意識對其行為認知選擇的內心支配和引導力量。執法者的個人職業道德水平、職業道德觀深受執法職業道德整體環境的影響,因而其具體執法行為很大程度上深受執法道德環境的引導與影響。執法職業道德環境建設,應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為中心,并貫穿始終。具體而言,應嚴格制定完善的執法職業道德規范和執法紀律,通過宣傳、教育使執法人員自覺接受這些規范作為其控制行為的內在道德準則,普遍提高他們的道德意識,進而形成社會主義職業道德。此外,當我們大力強調并加強執法環境建設的同時,應予充分重視執法職業道德環境的建設,從制度上保障執法群體的政治利益。
【關鍵字】執法公正執法社會環境執法職業道德建設制度設計
一、引言
執法并不是一種孤立的行為,它與特定的執法整體環境相關聯。人畢竟是環境和教育的產物,人的一切實際行為無可爭辯地深受環境的影響,執法行為概莫能外??梢赃@樣認為,執法的整體環境在特定意義上制約或引導著通過法實施而體現出的法社會效益的實現??陀^地審視我國執法實踐,執法不嚴、執法混亂、執法不公已成為我國以法治國的現實焦點問題,這不僅阻礙了法社會效益的最大化實現,而且嚴重悖離法的價值準則,某種程度上使法成為現實中的空談。從執法整體環境考察,影響執法的因素眾多,頗為復雜,諸如立法上的疏漏、重疊與沖突,法律一定程度上不完善,跟不上情勢發展的特定影響;執法人員的職業素質水平低,不能正確分析復雜案件的是非,把握證據的真偽,深刻領悟法律精髓作到準確使用法律;也有體制建設上的原因,留有各種權力不當干預執法的空隙等等。
但是,從現實角度出發,我以為,造成執法不公、執法不嚴的最重要原因,還是深刻影響或支配著執法者行為的內在職業道德自律力量的軟化。最顯然的事實莫過于在一定程度上物欲橫流的社會現實面前,執法者面對金錢與物質、權力與情感等外力影響,在具體執法過程中憑借自己的好惡不顧是非判斷與事實根據,曲意迎合不當權力要求、金錢物質與情感,任意取舍或規避法律,純粹從個人需要、個人欲望、個人動機和目的選擇法律價值。在這種私欲為中心的極端錯誤職業道德觀的支配下,這些執法人員不可能公正與嚴格執法,只能造成權力濫用和腐敗??梢赃@樣認為,屈服與權力不當干預,屈服于金錢物質與情感的不當外力影響,已成為一些執法人員職業道德信念的主導力量,而且嚴重侵入執法職業道德環境的空間。
二、執法職業道德環境監督與執法公正的內在關系
執法實踐中暴露出的現實焦點問題,是執法者的職業道德素質、道德觀與嚴格、公正執法的沖突,及與整體執法職業道德環境不良,以及與深受具有強大滲透力的引發執法腐敗的不當外力沖擊的矛盾。執法職業道德環境,是執法整體大環境中重要的、核心的組成部分,因此,當我們大力強調并加強執法環境建設的同時,應予充分重視執法職業道德環境的建設。因為在一個社會中,行為主體不可能脫離具體環境而生活,不可能脫離道德意識、法律意識對其行為認知選擇的內心支配和引導力量。執法者的個人職業道德水平、職業道德觀深受執法職業道德整體環境的影響,因而其具體執法行為很大程度上深受執法道德環境的引導與影響。
具體而言,執法職業道德環境對執法主體的道德行為本身具有某種支配作用。它有助執法行為主體規定和維護行為的發展方向,也能為其行為方針調節和控制,從而直接影響其行為選擇。執法職業道德環境對執法主體的行為具有雙重影響,即良好的職業道德環境和氛圍激勵執法主體選擇合法與合乎職業道德的規范的行為發生,并惡行有所抑制;不良的執法職業道德環境則有助惡行的發生。
執法職業道德環境還會對執法行為后果的善惡影響起到強化與抑制作用,即它具有明確的價值指向性,在具體行為中,它表現為相同性質的行為主體的行為與后果相適或相悖的兩極。比如在良好的執法職業道德環境內發生的公正執法行為,不僅會得到社會普遍肯定和認同,而且還會得到廣泛傳播;如若執法不公的行為發生在良好的執法道德環境中,它無疑會受到環境的壓抑而得不到擴散和張揚。如果執法不公的行為發生在較惡劣的執法職業道德環境中,則會加劇執法腐敗的膨脹。既然執法職業道德環境對具體執法行為具有如此重要的影響,那么,塑造良好的執法職業道德則當然成為解決執法不公、執法不嚴現實問題的一種重要方法。
我國執法公正與社會監督的要求內在一致性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目的相同。首先,兩者均追求社會的公正與正義,都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過程中的利器,社會監督對執法的監督,使執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有了更大提高,促進了民主與法治社會的進程,這一點是不容置疑的,這也是兩者良性互動的體現之一。當然,如果從更具體的角度上看,兩者又有所不同,執法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是一種法律價值的判斷,是冷靜和嚴肅的最佳體現,所以中國戲劇中將古代的包拯塑造為“黑臉”,其中內涵就在與此,只是在中國古代,嚴格意義上的大眾傳媒并未出現,民意的最大載體在于言語之間而已。而作為當今社會喉舌的大眾傳媒追求的則是一種道德的評價,順乎民意,不平則鳴,用社會監督的力量來激起社會正義的力量,央視的“焦點訪談”被廣泛贊譽為“焦青天”,廣州的《南方周末》發行量達到數百萬份等事例就是明證。
從歷史的規律來看,因為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有腐敗的可能,執法權也不例外,因此社會監督自有遏制它的必要。然而,這就與執法獨立的本意相背離,執法的功能本身就要求獨立,執法人員要求不偏不倚,執法公正獨立需求不僅體現在執法人員個體上,更重要的是在體制上。
三、執法與社會執法環境:構建公正和諧制度的幾點思路
(一)執法道德環境建設應遵循職業道德規范制定,與宣傳、教育、獎懲并舉的方針
執法職業道德環境建設,應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為中心,并貫穿始終。具體而言,應嚴格制定完善的執法職業道德規范和執法紀律;通過宣傳、教育使執法人員自覺接受這些規范作為其控制行為的內在道德準則,普遍提高他們的道德意識,進而形成社會注意的執法職業道德關;通過對先進執法人員的公開褒獎、對職業道德自律懈怠并造成嚴重行為后果的執法人員公開嚴厲的譴責與懲戒,以強烈的外在壓力方式促成執法人員接受這些規范,并作為行為選擇的準則。執法的功能在于守護社會正義與公正,從其象征無論是中國古代的“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還是西方的現代法制思想上都能充分體現,但是愿望的良好往往并非時時與現實吻合,執法腐敗在當今世界也是不爭的話題,這一現象無論是大陸法系、英美法系還是其他法系都不能幸免,因此,如何將執法權的行使限制在一個良好的框架內,就成了各國學者及制度涉及者普遍關注的問題。這時,基于此,將社會監督在內的多種監督方式就順理成章地走上了前臺,企圖建立對執法權力的制約與監督從而達到社會多種調控手段與良性互動。在中國,包括人大的個案監督、傳媒對執法的監督均在此列。但是,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講,社會監督執法也并非能包治執法腐敗的百病,中國社會監督的不成熟,管理上的隸屬性、部分從業人員素質不高等缺點使得社會監督易于造成對象權利、形象的不當提高與毀損,這些問題的存在還值得進一步探討。
(二)執法道德環境建設應遵循執法職業道德建設與民主法制建設并舉的方針
我認為執法的正義性,首先應體現在執法道德的正義性,正義原則不僅是法律的重要原則,而且是道德的原則。就我國現狀而言,為什么違法違紀的執法人員有增無減?為什么眾多的執法公務的行為準則、黨紀國法被一些執法人員視若無睹?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對違法違紀的執法人員懲戒力度不夠,過于手軟。正如鄧小平同志所言:“原因在哪里?主要是下不了手,對犯罪分子打擊不嚴、不快,判得很輕?!盵1]如某省2001-2004年的三年時間里,檢察機關共立案偵察賄賂案33,516件,其中被提起公訴的有16,124件,被免于起訴的有15,652件,兩者幾近持平。免訴率如此之高,使人們產生疑問,免訴權的運用是否摻雜了其他法外因素?的確,從職業特征上看,執法人員皆為權重一方的各路諸侯,對違法違紀的執法人員懲戒過程中,或因情感,或因官官相護,或因權力間相互糾纏和制約等原因,嚴重削弱了懲治力度。執法環境的整頓,需要以法律手段嚴懲違法違紀的執法人員中的腐敗分子,執法職業道德建設乃需嚴懲作為一種依托。只有將兩種建設結合起來,從制度上,教育與嚴懲等方面予以保障,才能真正改觀現實的執法道德環境。
(三)認真解決執法人員的利益問題
我們畢竟生活與特定的物質世界,人的生存與行為離不開特定利益的獲取?!袄姘咽忻裆鐣某蓡T彼此連接起來?!盵2]因而,切實解決好執法人員的利益問題,解除他們的后顧之憂,應當作為執法環境建設的重要內容。
第一,合理解決執法人員物質利益的社會分配問題,因為人們的衣食住行,賴以生存的基礎無不與物質利益息息相關,列寧將經濟利益比喻為“人民生活中最敏感的神經。”[3]合理解決社會分配問題,提高執法人員乃至公務員階層的薪金和其他物質待遇,給他們實際生活以必須的較優裕的保障,而不致使他們與其他社會群體在物質利益方面產生“馬太效應”式的兩極分化,或許不失為廉政保障的一種方法或措施。
第二,切實從制度上保障執法群體的政治利益。在我國,人們往往關注政治前途、政治利益更甚于經濟利益,尤其是國家工作人員這一特殊群體。以歷史作為參照,老一輩中很多人伴隨著他們一生的政治上的沉浮和榮辱的悲壯,為他們寫下壯闊的一生,也為后下了可貴的警世。即使社會已越過了那一段歷史斷代,進入了普遍注重經濟利益的市場經濟時期,政治上的功利也并全然為經濟功利的熱情所取代,畢竟社會構成并未排除政治社會的成分。
執法人員的具體執法行為不僅面對一般民眾,而且又得面對掌管各種權力和具有強大社會關系網絡的利益集團及權力者。如若執法對象為后者的情況下,后者又通過許多無形之手向具體執法機關或執法人員說情或施加壓力,無疑他們只得面對兩種彼此對立的選擇:其一,不考慮任何法外因素,忠實于事實和法律;其二,迎合或屈服于權力壓力和影響法外施恩,或者圓滑地大事化小選擇法律低位價值。這兩種行為的實際選擇必然給執法人員帶來兩種截然不同的后果;一是維護法律尊嚴,嚴格執法不惜得罪權貴,或許在可能出現的挾私報復中對自己的政治前途和政治利益做出某種犧牲。二是犧牲法律迎合權力壓力,在自身政治前途和政治利益與權力間謀求一種不正當的平衡。
制度的保障就相應要求改革我國現行的人事制度的弊端。就目前而言,重要的是要嚴格罷免和調任程序。加強和行使罷免權和調任權的機構與權力者以各種有效監督,并對濫用權力瀉私憤報復執法人員的直接責任人強加必要的法律責任。
四、結語
無疑,嚴格公正執法對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的維護,市場操作規范化保障,對促進市場經濟穩定發展等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人們在顯露于眼前的執法扭曲的事實面前,探討了造成執法不公的種種原因,及執法混亂和執法不嚴所必然帶來的各種副效應和可能出現的后果。因此,當我們大力強調并加強執法環境建設的同時,應予充分重視執法職業道德環境的建設,從制度上保障執法群體的政治利益。在消除了執法人員政治上的心理威脅與潛在的實際威脅,在良好的法治環境中,才能使他們真正做到無私無畏。
【參考文獻】
[1]《鄧小平文選》,第三卷,33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2]《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154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
[3]《列寧全集》第13卷,113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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