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毀約事件折射信用分析論文

時間:2022-08-16 08: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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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毀約事件折射信用分析論文

據《財經時報》報道,港資企業投資2.7億元經營長春市污水處理,該項目業經長春市政府同意、吉林省外經貿廳審批。市政府專門為“匯津污水處理專項經營管理”制定了《長春匯津污水處理專營管理辦法》(簡稱《專營辦法》),承諾了許多優惠條件。2003年2月,市政府廢止了生效不到三年的《專營辦法》,使得原定合作期為21年的合作項目失去了賴以存在的法律基礎。如果公司停產,則意味著每日將有39萬噸污水被排入松花江。

港商之所以在合作項目中注入巨資,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相信政府,因為該項目經過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同意,手續齊全、程序合法。市政府還專門制定了《專營辦法》。應該說,港商對政府文件和當事人之間簽署的合作合同的合法性深信不疑。

但對于這樣一個合法的企業項目,政府為什么要違反承諾,廢止作為合同基礎的《專營辦法》呢?市政府的理由是,該合作項目“是一個采取規避中國法律方式而設定國家明令禁止的變相對外融資舉債的‘固定回報’項目”,按照國務院“43號文件”精神廢止《專營辦法》。

看來,我們有必要分析這個問題:政府能否廢止已經生效的規章?

制定和撤消、廢止行政規章是政府的法定職權。特別是當市政府發現自己制定的規章與國家法律、法規不一致時,出于國家法制統一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廢止已經生效的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但是,必須看到,廢止文件不單是政府一家的事情,而是涉及千家萬戶的大事,必須遵照依法行政和合法信賴利益保護原則謹慎定奪,而不能仗著政府權大,或者一切個人利益必須讓位于公共利益的老思路任意妄為。

表面上看,本案市政府是在貫徹上級指示,嚴格依法行政,糾正不當文件。而實際上,該行為已經侵犯了相對人的信賴利益。

首先,該項目是否屬于國務院政策明令禁止要求妥善處理的事項并不清楚;

其次,即使《專營辦法》違反了國務院的規定,屬于必須廢除的文件,責任也完全在政府本身,而不是毫無過錯的投資人。因為早在1998年9月國務院已明令禁止審批新的“固定回報”項目,而該《專營辦法》和項目是2000年7月獲得政府批準的;

第三,即使該文件確屬需要廢止的違法不當文件,也要經過正當程序,依法補償信賴利益遭受損失的投資商,而不能置投資人的合理期待與信賴利益于不顧,隨意“廢止”自己制定的文件,更未經對方同意,單方面撕毀合作合同。如果政府為了“依法行政”,廢止已經生效的文件,執意收回自己的承諾,改變原來的行政行為,那么,就必須證明這種做法所獲得的公共利益必然大于信守原來承諾給相對人帶來的利益。

如果能夠做到這一點的話,政府可以改變或者收回其承諾,但也必須對相對人由此遭受的損失承擔補償責任,而且這種補償不應當是象征性的補償,更不應是模棱兩可的“合理”補償,而是根據相對人的實際損失確定的包括可期待利益損失的補償。

我認為,投資經商的人為了保證交易的安全性,常常要求當地政府出面,即使不能直接與政府簽訂合同,也要政府出具個紅頭文件做保證,以免日后生變。人們之所以如此看中政府,并不單單因為政府權力太大凡事都要政府點頭,而是因為政府是法律的執行者,在某種程度上也代表了法律,最值得信賴。只要是政府承諾的就一定會兌現,政府擔保的就不會落空,政府批準的就總會政府承擔責任。

事實上,越來越多的行政案件表明,人們的這種合理期待和信任在實踐中往往會落空。因為一方面,在守信踐約問題上,政府并不見得比普通老百姓做得更好;另一方面,在失信違約后政府總會有一個比老百姓更“硬氣”的理由,那就是“國家法律、政策變化”或者“公共利益需要”,即使造成損害也用不著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