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項目依法行政分析論文
時間:2022-01-08 0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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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以真實性審核為主要內容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適合我國對外經濟發展趨勢,符合IMF第八條款的要求。目前我國仍對資本項目實行管制,這就要求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以避免資本項目收支假借經常項目名義規避管理。因此對經常項目嚴格進行真實性審查是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對外匯管理的要求,也是符合IMF第八條款的。為了適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涉外經濟迅猛增長的形勢,經常項目外匯管理適時調整管理理念,改進管理手段,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消部分限制,不斷簡化審核手續,縮短業務辦理流程,其管理內容、方式及手段日趨完善,極大地促進了貿易便利化,切實履行經常項目可兌換的承諾。
1.2經常項目外匯依法行政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的情況。經常項目外匯管理具有監管與服務、日常外匯監管與行政許可相互交織、界線模糊的行業管理特征,其法律依據基本上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及根據《條例》所制定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少數的內部操作規程。由于大部分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時間早于《行政許可法》的實施時間,因此,目前列入行政許可范圍的經常項目外匯行政許可項目所含內容與《行政許可法》所規定的內容存在一定的差距,如普遍缺失公示和受理時限等。
1.3經常項目外匯依法行政工作開展情況。
1.3.1不斷創新經常項目外匯依法行政管理手段,服務被許可人,提高行政許可效率。隨著我國經濟日益融入全球經濟,國際資金流量不斷增大,對我國經常項目真實性審核提出了新的要求,經常項目外匯管理嚴格遵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實施外匯管理行政許可有關程序問題的通知》的精神不任意增設行政許可項目,同時不斷創新管理手段,以促進貿易便利化。如:外匯局福建省分局從提高行政效能,創新操作模式出發,設計開發了“貿易外匯服務直通車”(以下簡稱“直通車”),即企業的出口收匯核銷單通過外匯局網上核銷報審系統審核通過后,可利用“直通車”查詢和打印“已核銷清單”,稅務部門可以通過“直通車”查詢企業的已核銷信息,大大方便了出口企業核銷退稅。通過“直通車”這一交流信息的紐帶,向企業和相關監管部門提供全新、高效、便捷的網絡信息服務平臺,實現外匯局、稅務部門、銀行及企業間的流暢溝通。又如:外匯局福建省分局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改進名錄監管方式,開發了新的銀行端的名錄(單)信息外網查詢系統,真正實現全省企業“名錄”監管信息的實時公布和共享,提升了進口單位付匯備案核準的行政許可工作效率;同時,還取消轄內進口異地付匯事前備案制,所轄進口名錄企業需到省內異地銀行辦理售付匯業務的視同本地付匯管理,企業無需逐筆辦理備案手續,憑有效商業單證到付匯銀行直接辦理進口付匯業務,降低了企業成本;此外,在按規定每月定期清理進口付匯逾期未核銷的基礎上,采取靈活多樣的逾期催核方式,充分利用外匯局“直通車”的功能,定期將企業進口付匯逾期未核銷明細信息掛到“直通車”上,進口企業無需親自到外匯局就可及時了解自身進口付匯逾期情況,方便企業管理,取得了明顯的社會效益。
1.3.2許可與監管并舉,完善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事后檢查和管理工作。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采用非現場核查和現場核查相結合的方式。在非現場核查中,主要采用各類外匯收支風險預警指標,運用各種專業化的統計、分析方法,密切關注地區資金交易的關鍵問題,實現對轄內外匯資金流動的即時監控和管理,完成相關的業務分析及預測,同時有針對性地對異常交易行為進行跟蹤檢查,從而實現促進貿易便利化和有效監測外匯資金流動的最終目標。在現場核查中,以外匯監管和服務并重為宗旨,注重政策宣傳,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中的薄弱環節、違規環節進行監督,促其整改,從而確保地方經濟穩健運行。
1.3.3做好經常項目依法行政的內部監督檢查工作。創新依法行政內部監督方式,采取上級對下級、本級自設檢查組、下級對上級的檢查方法,從內控制度建設、日常監管及非現場核查等方面開展經常項目依法行政內部監督檢查工作,以防范風險。同時,將內部檢查與員工業務培訓有機結合,不斷提高員工的政策解讀能力、系統運用能力和監測分析能力,確保經常項目各項管理制度的貫徹落實,避免發生偏差,進一步提升經常項目依法行政水平。
2.我國經常項目外匯依法行政存在的問題
2.1經常項目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層級較低,大多是規范性文件或內部操作規程。經常項目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層級較低,常常只能依據規范性文件甚至內部操作規程執行。依據內部操作規程實施經常項目外匯行政管理,特別是實施行政許可,其行政合法性值得置疑,容易使外匯管理部門在經常項目外匯行政訴訟中處于極為被動的地位。如:《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操作規程》以操作規程形式下發執行,因其中所含內容欠嚴密性,因而法律效力低,不宜作為行政執法的依據,否則在行政訴訟中極可能處于不利地位。
2.2經常項目行政許可項目的確定不準確。《行政許可法》第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但由于管理對象和目標的特殊性,經常項目外匯管理領域的行政監督與行政許可常常處于界限模糊的狀態,一些原本具有明顯行政許可特征的事項因為管理目標和手段的變化,不再具有行政許可的明顯特征,而成為事后監督管理行為,相反,一些原本的監督管理行為也會因管理目標變化的需要而成為具有明顯行政許可特征的行政行為。可見,經常項目行政許可與經常項目其它行政管理行為常常處于互相轉化的不確定狀態。《行政許可法》中行政許可實行項目管理制度,而項目管理制度中項目設定的相對穩定性就和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的上述特征構成了矛盾,現行項目表中的16項經常項目行政許可事項,有的就已不具備明顯的行政許可特征,而那些具有明顯行政許可特征的卻又未被列入現行項目表中。如:隨著進出口經營權門檻的放寬,企業的外貿經營申請只需辦理登記備案,進口名錄管理實質上只是進口付匯企業檔案信息的管理,不帶有行政許可的色彩;同時,進口付匯核銷屬于日常當場辦結的事后數據核銷業務,不涉及行政許可內容,而這些卻都被列入行政許可范圍,給管理者與企業帶來不必要的程序和麻煩。又如:《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及《個人外匯管理實施細則》規定的個人提取外幣現鈔備案具有明顯的行政許可特征,但卻未被列入現行項目表中。再如:《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以來,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外匯局不再核準個人結匯、購匯等業務,但現行項目表中卻仍有此項目。
2.3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法規之間銜接不嚴密。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法規之間銜接不嚴密,如:作為貿易進口項下發生的從屬費用——進口索賠,未被納入目前貿易進口外匯收支管理規定中,因而,時常被劃為非貿易外匯管理所屬內容;而在非貿易方面,雖制定了“國際賠償”售付匯的規定,但又特別指出不含國際貿易項下的賠償,導致進口索賠資金管理徘徊于貿易和非貿易之間,其資金性質難以有效區分和界定,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外匯局、銀行內部都易產生扯皮或推委現象,出現監管“盲區”。
2.4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法規與《行政許可法》之間銜接不嚴密。隨著我國融入全球化市場,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支,無論是交易主體還是交易規模都將大幅度增加,需要不斷創新監管手段和方式才能適應經濟發展。但是,制定行政監管法規或實施行政許可都必須經過一定程序,特別是實施行政許可必須經過一段較長的時間審批,往往滯后于行政監管措施的制定。這就使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法規在與《行政許可法》的銜接方面產生了問題?!缎姓S可法》出臺后,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系列法規因涉及面太廣,只能針對許可項目和核準時限進行了全面疏理,原有經常項目相關規定與《行政許可法》在細節上的不吻合之處尚未及時全面調整,因此,在日常業務中凡遇這種情況一般按經常項目內控制度辦理,未完全與《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相吻合。如:《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贝朔輹鎽{證由于內控制度未做規定,因此,日常業務中常常缺失。
3.推進經常項目外匯依法行政建設的建議
國家外匯管理局在《行政許可法》施行后應將《行政許可法》的精神貫穿于經常項目外匯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正確履行外匯管理職責,因此,只有建立以《行政許可法》為核心元素、以外匯管理系列法規為主要內容、以完善的經常項目內控制度為保障的管理框架,培養一支懂法、文明的隊伍,才能許可與監管并舉,權責分明,有效推進經常項目依法行政進程。
3.1在思想上牢固樹立依法行政的觀念。依法行政是我國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是依法治國原則在行政領域的具體運用,只有在思想上牢固樹立依法行政的觀念,認真貫徹《行政許可法》的精神,才可使外匯管理準確步入法制化運行的軌道。現階段,推進經常項目依法行政工作主要應著手積極推進貿易便利化,堅持資金流入和流出均衡管理,爭取監管與服務雙贏,以真正落實執政為民,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
3.2依據《行政許可法》制定或完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法規,修正舊法規或出臺新法規,應嚴格遵守《立法法》,遵守法定程序和法定權限,充分考慮上位法與下位法的統一問題,實現立法超前、執法公開透明,以適應新形勢的挑戰。因此,建議國家外匯管理局應將《行政許可法》的具體要求作為核心元素,全面開展對外匯管理法規的制訂和修改工作,及時重新調整有關辦法和規定,完善外匯管理法規體系,特別應針對外匯管理法規存在監管空白點、法規之間的沖突、目前尚存爭議的操作規程等問題,進行統一規范,增強法規的統一性、可操作性,以保證經常項目外匯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真正做到由內而外地將《行政許可法》與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有機結合。同時,對經常發生的外匯業務,應設計統一格式的文本,且最好植入各相關的系統中,由系統自行打印,以規范操作,便利企業,提高行政審批辦事效率。
3.3建立完善的經常項目內控制度,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增強被許可人的自律能力。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硬約束使經常項目真實性審核面臨開放與管制的矛盾。《行政許可法》限制了行政機關的權力,規范了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行為,便利了被許可人。外匯管理部門只有管理適度,才能正確行使外匯管理職責,有效推進經常項目依法行政進程。因此,外匯局應集中精力,制定完善的內控制度,內部分工應做到明確并細化,以加強自我保護能力,避免責任不明、互相推諉;應加大外匯檢查處罰力度,震懾外匯違規行為,以維護外匯市場的經營秩序;應加大外匯法規的宣傳力度,正確引導銀行、企業、個人自覺遵守外匯法規,合法、合規地利用外匯資源,公平、公正地在外匯市場上進行競爭。
3.4加強對行政許可業務人員的培訓。建議國家外匯管理局加大培訓力度,每年集中業務人員進行法律培訓,更新法律知識?;鶎油鈪R局也應當采取專家授課、考試、案例分析等方式,組織有針對性的集中學習和培訓,提高業務人員對法規的應用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
摘要:依法行政是我國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是依法治國原則在行政領域的具體運用。由于《行政許可法》頒布時間較遲且具相對穩定性,而經常項目法規涉及面廣并且其交易行為和管理目標具有多變性特征,因此,兩者在細節上難免存在不吻合之處,導致實踐中的具體操作發生細節上的偏差。本文總結了經常項目依法行政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相應提出加快經常項目依法行政建設進程的思路。
關鍵詞:經常項目依法行政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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